『壹』 新准則對非金融機構之間借款如何規定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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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貳』 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療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是( )。
正確答案:D
解析:D【解析】本題考查同業拆借市場。同業拆借市場是金融機構之間以貨幣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資金融通活動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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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什麼是指金融同業機構之間以貨幣頭寸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資金金融的市場
什麼是指金融同行機構之間貨幣對沖借貸方式進行短期融資的市場,只是互相拆借人。
『陸』 貸款中的短期拆借是什麼意思
就是短期借貸的意思
『柒』 借款管理的借款種類
銀行有許多可供選擇的借款方式,總體上分為從短期貨幣市場借入資金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長期債券兩類途徑。 商業銀行可以向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借入短期資金,或是從中央銀行獲得短期資金支持,既可以在國內借貸,也可以通過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短期借款最初主要用於調劑頭寸和滿足銀行臨時性資金周轉需要,隨著銀行管理技術的改進,短期借款的連續使用實質上將其轉化為長期資金使用。短期借款的主要方式有: 1.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臨時性借貸行為,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最為便捷的借款方式之一。
1)同業拆借的產生
同業拆借最早源於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中央銀行規定商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放貸、投資等盈利性業務,而且一般不計利息或利率較低。商業銀行為減少機會成本損失,可以將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的超額儲備拆借出去,而頭寸或准備金不足的銀行則需及時拆進資金。隨著同業拆借的發展,貨幣中心銀行逐漸成為凈借款方,它們不再只是調劑短期資金餘缺,而是藉助循環拆借的方法將拆入資金作為一種長期資金來源,以此作為支撐擴大信貸能力,而中小銀行由於缺乏信貸機會,通常作為凈拆出方對大銀行拆出富餘資金。
2)同業拆借的交易方式和主要類別
拆借雙方可以直接聯系並協商成交。小銀行由於拆借規模不大,通常以大銀行作為代理銀行。這些代理銀行往往是雙邊報價的造市商,同時買進並賣出拆借資金。拆借經紀人或短期融資公司等專門中介機構也可以充當資金供求雙方的媒介。雖然直接交易的成本較低,但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拆借,不僅可以降低搜尋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還有助於保障同業拆借的秩序和安全。
拆借按期限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隔夜拆借,即「日拆」,雙方一般通過電話、電傳或網路溝通,不簽訂書面合同;
二是指定日拆借,在書面合同中預先確定某日為清算日期,期限一般為1天以上,1年以內,中途不得解約或延期;
三是續期拆借,這是一種期限較為自由的拆借方式,一般當日借次日還,但若拆借雙方都不發出要求收回或返還的通知就自動展期。在融資期限很短的情況下,為方便交易,拆借雙方大多在良好的資信和法律規范的基礎上進行信用拆借,倘若彼此缺乏了解或借方信用不足、借貸時間較長,可採用有擔保拆借方式。
3)同業拆借的價格與運作過程
同業拆借利率由借貸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拆借者的信譽和實力以及拆借期限自行協商確定。同業拆藉由於違約風險低,且拆借利率能較靈敏地反映金融系統頭寸或銀根的松緊情況,可作為其他金融工具定價的基礎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因倫敦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其嚴格規范的形成程序而成為國際上廣泛使用的基準利率,具有代表性的還有紐約同業拆借利率(NIBOR)、香港同業拆借利率(HIBOR)和新加坡同業拆借利率(SIBOR)等。同業拆借一般通過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進行資金劃轉,拆出行通知中央銀行將款項從其存款賬戶轉到拆入行賬戶。中央銀行貸記拆入行的賬戶,同時借記拆出行的賬戶,借款到期後,再將資金連本帶息劃回拆出行。
4)我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形成、發展和現狀
我國銀行間同業拆借活動始於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新型信貸管理體制,鼓勵銀行間利用資金的行際差、時間差、地區差進行拆借。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專業銀行之間可以相互拆借,同業拆借市場得以正式啟動,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上海、武漢、重慶和廣州等中心城市為主的有形市場。此後,中國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頗為曲折的過程。由於缺乏有效的規范,在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的背景下,拆借市場上出現了嚴重的違規現象,大量短期拆借資金被用於房地產投資、炒股票,或實業投資,延長拆借期限,哄抬拆借利率,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市場存在系統分割和地區分割,降低了融資效率。為了從根本上糾正同業拆借市場的混亂現象,中國人民銀行於1995年撤銷各商業銀行及其分行開辦的融資中心等同業拆借中介機構。
1996年1月,依託全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的電子交易系統和信息服務,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在上海建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作為市場中介組織,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低廉的服務。中央銀行在加強對交易主體市場准入及交易行為規范的同時,於1996年6月取消了對同業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確立了交易雙方自由議價的市場機制。拆借利率一般高於在中央銀行存款的利率,低於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同業拆借包括1~7天的頭寸交易和期限在120天內的借貸交易,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CHIBOR)是各交易品種每筆交易利率的加權平均值。
1996年建立的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交易系統最初包括兩級交易網路。進入一級網路的交易主體是經中央銀行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總行(20家)和中央銀行各省市分行組建的融資中心(35家),以及全國性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它們之間的交易利用中國計算機網路進行;二級網路由35家融資中心組成,交易主體為各商業銀行總行授權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各地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信託投資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中心接受省內金融機構拆出拆入的報價,就地交易,在本地市場無法平衡的情況下,將差額通過一級網路平衡,並將成交銀行、數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反映到一級網上,同時將一級網的報價傳到省內機構,以保持一級網、二級網拆借利率的大體一致。各地融資中心既是一級網路成員,又是二級網路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成為溝通一級網路和二級網路的橋梁。1998年2月後,融資中心退出拆借市場,二級網路宣告終止。此後,中央銀行在增加入市主體、完善相關法規等方面積極推進同業拆借市場建設,使同業拆借市場成員的數量不斷增多,類型更加廣泛,交易規模日趨擴大,除了國內金融機構外,一些外資銀行已獲准進入拆借市場。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借全部在無形市場上進行,交易雙方可以通過數據專線及其他通信方式進行格式化的報價、詢價,就各種交易要素進行多輪對話磋商,最後確認成交。雖然我國同業拆借的交易系統在技術上是先進的,但國內尚未形成對銀行進行資信評級的權威機構,銀行之間相互授信的管理體系還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對稱,信用拆借的風險較大,交易還不夠活躍的問題。
2000年6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推出中國貨幣網,開辟了報價窗口,使網上報價服務從專線網延伸到互聯網,為市場成員拓寬了聯系橋梁。同時,拆借中心也加強了市場成員資信和相關情況的信息披露,在專線信息網上公布交易成員的背景信息,幫助市場成員披露財務報表,並設置了交易成員之間提供最新資信信息的定向通道。
2.轉貼現
貼現是票據持有者將未到期的票據交給銀行,銀行按票據面額扣除貼現利後,將票面余額付給票據持有人的買進票據的行為。貼現實際上是銀行的一種短期放款,票據持有人提前取得現款,而銀行墊付了資金,票據到期後貸款便可收回,如果票據債務人違約,銀行可以向前手追索。當銀行資金緊張,周轉發生困難時,可將已經貼現但尚未到期的票據轉讓給另一金融機構,要求給予轉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由於轉貼現涉及的關系人較多,手續復雜,法規對其一般有較嚴格的規定。我國規定轉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票據應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轉貼現利率由雙方自由協定。
3.向中央銀行借款
在各國金融體系中,中央銀行都充當著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在慣例上只能用於補充預期之外的准備金不足和資產結構的臨時性調整,若商業銀行長期依賴向中央銀行借款以滿足盈利性放款和投資的需要,將招致中央銀行的處罰。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直接貸款或再貼現的方式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支持,二者同時也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調控貨幣供應量的重要手段。
1)直接借款
商業銀行可以將自己持有的票據、政府債券等作為抵押品向中央銀行申請信用借款。我國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獲得的借款按期限和用途不同分為下列三種:
第一,年度借款,主要用於解決商業銀行因經濟合理增長或承擔政策性貸款而引起的信貸資金不足,期限一般為一到兩年。實際上,這部分借款是中央銀行在年度內為商業銀行增撥的可較長時期佔用的基礎貨幣。這部分貸款指標目前控制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向人民銀行總行借款和還款。
第二,季度借款,主要解決商業銀行因信貸資金先支後付或存貸款季節性變化等因素導致的暫時資金不足。該項借款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個月,也是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向人民銀行總行借款和還款。中國人民銀行對這種貸款的管理原則是「合理供給,確定期限,有借有還,周轉使用」,即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實際情況和宏觀金融調控的需要適當地發放這種貸款,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商業銀行可反復借還使用。
第三,頭寸借款,主要解決商業銀行因匯劃款項未達或遇到意想不到的存款提取或借款需求突增情況而造成的臨時性資金短缺。這種調劑性借款的期限多在10天以內,最長不超過20天,金額相對較小,貸款次數較頻繁。商業銀行省分行可直接向中央銀行省分行借款,但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規定的數額和期限。
2)再貼現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轉讓,從而獲得資金融通的行為。中央銀行除對商業銀行進行審查外,還對票據質量、期限及種類有嚴格要求,並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需要適時調整再貼現率和再貼現限額。美國12個區域的聯邦儲備銀行通過貼現窗口對商業銀行提供三類貸款:
一是短期調整貸款,幫助商業銀行解決存款意外流出或其他突發原因引起的短期流動性需要,通常是隔夜借款;
二是季節性貸款,協助小銀行解決存貸正常季節性變化產生的資金需要,如主要為農業或旅遊業服務的銀行通常符合借款條件;
三是延期貸款,用於救助那些因存款持續外流而面臨資金困難的銀行。借款銀行需提供貼現窗口認可的擔保品,包括合格商業票據、美國政府債券等。
我國再貼現業務起步較晚,1986年,國有專業銀行正式開辦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則開辦了再貼現業務。再貼現窗口設立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受理、審核、審批各銀行總行的再貼現申請,並經辦有關的再貼現業務。中央銀行各一級分行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設立再貼現窗口,受理、審查並在總行下達的再貼現限額之內審批轄區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再貼現申請。授權窗口認為,必要時可對轄區內一部分二級分行實行再貼現轉授權。再貼現的對象是在當地中央銀行開立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目前暫不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業務。中央銀行對各授權窗口的再貼現實行總量比例控制,並根據金融宏觀調控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優先支持的行業和產品目錄。根據1997年有關規定,我國中央銀行再貼現的期限一般在3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1998年延長至6個月,使之與商業銀行票據承兌、貼現的期限一致。再貼現率原先按同檔次再貸款利率下浮10%, 1998年後不再直接與再貸款利率掛鉤,而是作為獨立的利率體系。
4.回購協議
銀行可以將其擁有的高流動性證券暫時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工商企業或政府,同時換回可用現金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時期後在指定日期以約定價格重新購回資產。回購協議的實質是有擔保的短期資金融通。回購利率具體取決於抵押品的品質、回購期限、交割方式等,一般低於無擔保同業拆借利率。回購協議可以是隔夜回購、也可以是長達數月的隔期回購,還可以採用約定自動展期的可續協議。在美國市場上,雖然回購協議一般至少是100萬美元的大額批發交易,但是近年來也出現了10萬美元以下的零售交易。
回購協議為借款銀行提供了一種有效的籌資方式,銀行可以不必因急於變現而在市場低迷的情況下放棄對優質債券資產的持有,由於有約定回購價格,銀行還可以避免回購證券時市場價格上升而造成的損失,而且在協議有效期內證券的利息收入仍歸屬銀行。雖然回購協議的抵押品質量較高,但並非完全沒有違約風險。如果回購交易後證券價格下跌,逆回購方擁有的抵押品價值就會低於貸款價值;如果證券價格上升,回購方則會擔心抵押品的收回,因為這時其市場價值高於貸款價值。對此,回購協議可以進行更為精巧的設計,一種做法是貸款金額少於證券的市場價值,這為貸款者在證券價格下跌時提供一定緩沖,證券市值高於貸款價值的部分相當於 「保證金」。
我國的國債回購交易是1993年後逐步開展起來的。最初,國債回購採取場外交易的方式,集中在地方性證券交易中心。自 1995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回購交易開始迅速增長。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行間債券回購交易暫行規定》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人股市》的規定,將回購市場分割成兩個獨立的市場:一個是通過交易所進行,由券商、公司、個人投資者參與的國債回購市場;一個是通過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主要由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參與的債券回購市場。債券回購的交易對象目前主要是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合約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1年。由於回購相對於信用拆借安全度較高,已成為銀行間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交易品種。2000年9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參與者簽署了債券回購主協議,與國債回購合同共同構成回購交易 的完整合同,使市場參與者有了一個共同的游戲規則,這對於規范市場操作、控制結算風險、促進交易活躍有著重要意義。
5.大額可轉讓存單
大額可轉讓存單(CDs)(有時稱為定期存單、可轉讓定期存單)是銀行發行的,記載了固定金額、期限和利率,並可轉讓流通的存款憑證,由美國花旗銀行首創。 20世紀50年代後期,美國貨幣市場利率不斷上升,而銀行存款利率受美聯儲Q條例的限制,無法採用競爭性利率,使銀行的籌資能力受到制約。為規避管制,在證券經銷商的支持下,花旗銀行於1961年開始發行可在二級市場上轉讓的定期存單。由於大額可轉讓存單利率較高,且存單持有人需要現金時可以在市場上將其售出,因而廣受歡迎,迅速成為大公司、地方政府及富有階層的重要投資工具。大額可轉讓存單不僅為投資者提供了流動性,而且有固定到期日,客戶不會提前支取,也增加了銀行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在利率管制放開後,目前大額可轉讓存單既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採用浮動利率。具有歷史意義的是,這種兼具存款與投資雙重性質的混合型債務工具,使銀行從過去被動吸納存款轉變為主動出售債務產品,這導致銀行經營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
我國銀行開辦大額可轉讓存單業務始於1986年,最初只有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發行,1989年以後,其他銀行也陸續開辦此項業務。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出台大額可轉讓存單的管理辦法,對其發行人、發行對象、面額、期限、利率、發行方式、流通轉讓、法定存款准備金繳納等作了具體規定。雖然我國大額可轉讓存單因利息收益高而受到投資者的歡迎,但由於各種原因,銀行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數量十分有限,而且二級市場很不活躍,所以,並未形成銀行主要負債品種。不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大額可轉讓存單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6.商業票據
商業票據是信譽良好的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行的短期期票,20世紀60 年代後期成為銀行籌集資金的重要形式。雖然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直接發行商業票據,但西方銀行往往利用它們的持股公司,或者設立附屬公司發行商業票據,並將所得資金用於貸款和投資。國外商業票據的面值一般以10萬美元為下限,500萬或者1000萬美元的面額更為流行,期限以30天到270天為主。
7.歐洲貨幣市場借款
西方各國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借款活動多在歐洲貨幣市場進行。歐洲貨幣市場既不受交易貨幣發行國的管制,也較少受到交易所在國的約束,在稅收、利率、法定存款准備金等方面的負擔或限制均較國內寬松,這對於巨額資金需求者是一個理想的籌資場所。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歐洲貨幣市場借款即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融資途徑,當時油價上升,石油輸出國由此獲得了豐厚的收入,並將之存放在歐洲銀行,為了爭攬這部分極為可觀的石油美元,各國商業銀行紛紛在歐洲各金融中心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歐洲貨幣市場的資金交易。20世紀70年代初,離岸金融市場向亞洲、北美和拉美地區擴展,現在廣義的歐洲貨幣市場早已超出歐洲的地域范圍,不僅包括倫敦、巴黎、法蘭克福、盧森堡等歐洲金融中心的離岸市場,而且也包括中東、亞洲、美國、加拿大和加勒比地區的離岸市場。
短期資金借貸是歐洲貨幣市場最主要的業務,期限短可1天,長可1年,一般為7天至3個月。借貸活動一般不簽署書面合同,亦無需提供擔保品,交易通過電話或電傳就可以協商完成。借款利率由交易雙方依據LIBOR為基準具體商定,借款金額一般以百萬美元為起點單位。跨國銀行的總行與海外分行之間的借貸活動是溝通國內資金市場與歐洲貨幣市場的重要渠道,大量歐洲美元資金經由海外分行流向總行。無國外分支機構的銀行也可向大型國際性銀行借款,此時銀行間借貸歐洲貨幣的過程經過代理系統完成,借出行指示一家擁有其存款的代理行將歐洲貨幣貸款款項轉到借入行相應賬戶上,當貸款到期後,代理行的會計分錄作反向調整。
跨國銀行還通過發行歐洲貨幣存單吸收短期資金,買者主要是跨國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跨國銀行及地區性銀行。這些存單的期限從幾天到一年不等,也有1年以上的。歐洲美元存單原本多為固定利率,20世紀70年代,銀行開始引入浮動利率定期存單,以保護銀行自身和歐洲貨幣存款者免受利率波動的損失。在銀行同業市場發行的大額歐洲貨幣存單稱為「直接發行存單」,又譯為「整售存單」,面向廣大投資者發行的小額歐洲貨幣存單稱為「份額存單」,又譯為「分檔存單」,它們都有非常活躍的二級銷售市場。 商業銀行的長期借款一般採用發行金融債券的形式,即根據資金運用的項目需要,有針對性地發行約期付息、定期還本的債務憑證以籌集長期資金。金融債券信用等級較高,投資風險小,不但收益率一般高於同期存款利率,而且有一定流動性,故而對投資者頗具吸引力。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根據籌措的資金能否計入銀行資本,可以分為資本性金融債券和一般性金融債券,其差別主要是前者的求償還權列在存款人之後,如屬於次級債券的資本票據和資本債券。除此之外,由於商業銀行的金融債券廣義上也屬於企業債券,因而與普通工商企業債券的種類劃分並無本質差異。金融債券的利率根據債券市場資金松緊、借款銀行的信譽、債券發行總額、幣別以及期限而定,一般低於同類企業債券利率。鑒於這種資金來源的長期特性,債券利率也成為體現發行銀行風險狀況的指示器,陷入困境的銀行不得不以高利率或是以較大折扣發行債券。
金融債券的發行一般都須經過信用評級,由專門的評級機構對發行者的償還能力作出評價,為債券投資者提供參考。銀行國際債券的信譽評級不是對發行者的資信評級,而只是對該筆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評估,因此同一發行者發行的每筆債券的等級不一定相同。此外,金融債券發行還受到監管當局的控制,金融法規完備、奉行市場經濟原則的國家多實行注冊制,銀行在發行債券前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注冊登記,只要銀行依法提供的相關資料全面、真實、准確,發行申請即自動生效。金融法規不夠嚴密或金融管制比較嚴格的國家一般實行核准制,銀行的債券發行申請須經監管機構的嚴格審查、獲得批准方能生效。一些國家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的數量有所限制,通常的做法是規定發行總額不能超過銀行資本的一定倍數。
我國銀行於1985年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分為普通金融債券、累進利息金融債券和貼現金融債券三種。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發行金融債券。迄今我國商業銀行發行的都是固定利率信用債券,今後隨著我國市場利率體系的逐步形成,浮動利率債券的發行勢在必行。
『捌』 商業銀行的負債業務主要包括什麼
負債業務是銀行藉以形成其資產的業務。銀行信用業務的一種。在西方國家,負債由自有資本和外來資金兩部分組成。銀行自有資本按其組織形式,可以是個人資本、合夥資本或股份資本;外來資金主要是存款。存款一般分為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兩類。此外,外來資金還包括向其他銀行或中央銀行的借入資金,同業往來佔用資金及開展中間業務時的臨時資金佔用等。銀行的自有資本與吸收的外來資金之間應保持一定的比例,一般是以較為雄厚的自有資本,爭取吸收較多的外來資金。
1.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相對於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預先通知可隨時提取或支付的存款。活期存款構成了商業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也是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重要條件。但成本較高。商業銀行只向客戶免費或低費提供服務,一般不支付或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是相對於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種由存戶預先約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銀行存款比重較高。因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較長,從而為商業銀行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對商業銀行長期放款與投資具有重要意義。
3.儲蓄存款儲蓄存款是個人為積蓄貨幣和取得利息收入而開立的存款賬戶,儲蓄存款又可分為活期和定期。儲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稱為活期儲蓄存款,存取無一定期期限,只憑存摺便可提現。存摺一般不能轉讓流通,存戶不能透支款項。
4.可轉讓定期存單(CDs)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種主要形式,但與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區別。可轉讓存單存款的明顯特點是:存單面額固定,不記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動,存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2個月不等。存單能夠流通轉讓,以能夠滿足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雙重要求。
5.可轉讓支付命令存款賬戶它實際上是一種不使用支票的支票賬戶。它以支付命令書取代了支票。通過此賬戶,商業銀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從而吸引儲戶,擴大存款。開立這種存款賬戶,存戶可以隨時開出支付命令書,或直接提現,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額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滿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時也滿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動轉賬服務存款賬戶這一賬戶與可轉讓支付命令存款賬戶類似,是在電話轉賬服務基礎上發展而來。發展到自動轉賬服務時,存戶可以同時在銀行開立兩個賬戶:儲蓄賬戶和活期存款賬戶。銀行收到存戶所開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時,可隨即將支付款項從儲蓄賬戶上轉到活期存款賬戶上,自動轉賬,即時支付支票上的款項。
7.掉期存款掉期存款指的是顧客在存款時把手上的由名義上兌換成其所選擇的外幣,作為外幣定期存款存入銀行。到期滿時顧客先將外幣存款連本帶息兌回本幣後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個月至一年不等。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玖』 什麼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
一、直接融資
直接融資是指沒有金融中介機構介入的資金融通方式。在這種融資方式下,在一定時期內,資金盈餘單位通過直接與資金需求單位協議,或在金融市場上購買資金需求單位所發行的有價證券,將貨幣資金提供給需求單位使用。商業信用、企業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及企業之間、個人之間的直接借貸,均屬於直接融資。
二、間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指資金盈餘單位與資金短缺單位之間不發生直接關系,而是分別與金融機構發生一筆獨立的交易,即資金盈餘單位通過存款,或者購買銀行、信託、保險等金融機構發行的有價證券,將其暫時閑置的資金先行提供給這些金融中介機構,然後再由這些金融機構以貸款、貼現等形式,或通過購買需要資金的單位發行的有價證券,把資金提供給這些單位使用,從而實現資金融通的過程。
(9)金融機構之間的短期臨時性借貸活動擴展閱讀
特徵:
直接融資
(1)、直接性
在直接融資中,資金的需求者直接從資金的供應者手中獲得資金,並在資金的供應者和資金的需求者之間建立直接的債權債務關系。
(2)、分散性
直接融資是在無數個企業相互之間、政府與企業和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進行的,因此融資活動分散於各種場合,具有一定的分散性。
(3)、差異性較大
由於直接融資是在企業和企業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或者企業與個人之間進行的,而不同的企業或者個人,其信譽好壞有較大的差異,債權人往往難以全面、深入了解債務人的信譽狀況,從而帶來融資信譽的較大差異和風險性。
(4)、部分不可逆性
在直接融資中,通過發行股票所取得的資金,是不需要返還的。投資者無權中途要求退回股金,而只能到市場上去出售股票,股票只能夠在不同的投資者之間互相轉讓。
(5)、相對較強的自主性
在直接融資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融資者可以自己決定融資的對象和數量。
間接融資
(1)、間接性
在間接融資中,資金需求者和資金初始供應者之間不發生直接借貸關系;資金需求者和初始供應者之間由金融中介發揮橋梁作用。資金初始供應者與資金需求者只是與金融中介機構發生融資關系。
(2)、相對的集中性
間接融資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在多數情況下,金融中介並非是對某一個資金供應者與某一個資金需求者之間一對一的對應性中介,而是一方面面對資金供應者群體,另一方面面對資金需求者群體的綜合性中介。
(3)、信譽的差異性較小
由於間接融資相對集中於金融機構,世界各國對於金融機構的管理一般都較嚴格,金融機構自身的經營也多受到相應穩健性經營管理原則的約束。
(4)、全部具有可逆性
通過金融中介的間接融資均屬於借貸性融資,到期均必須返還,並支付利息,具有可逆性。
(5)、融資的主動權掌握在金融中介手中
在間接融資中,資金主要集中於金融機構,資金貸給誰不貸給誰,並非由資金的初始供應者決定,而是由金融機構決定。對於資金的初始供應者來說,雖然有供應資金的主動權,但是這種主動權實際上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