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延遲發放工資合理嗎
最普遍的介紹:工資問題
特點是什麼:拖延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勞動合同法
其它含義: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可以延長一個支付周期,月結制,就是一個月。
舉例說明應用場景:超過一個月,違法。
2. 新勞動法關於延遲支付工資的問題
可以,現在是50%--100%,不過應該是勞動監查大隊,或者勞動仲裁。
3. 勞動法有關工資延遲發放的規定
工資不可以延遲發放的,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是違法的。
4. 單位已經發工資了 為什麼銀行會延遲
1.單位發工資,銀行還會有一個發的過程,會根據工資表逐個劃撥,上帳,最少需要一天,有的銀行比較忙,會延遲。但不用著急,會發放的。銀行劃轉工資需要銀行職員單獨操作的,如果多個單位的可能需要排隊,到了下班時間還未完成的就要等第二天(第二個工作日)2.若是平安銀行,平安銀行周末/節假日可以代發工資,到賬時效:平安行賬戶一般當天可以到賬(含周六日);他行賬戶取決於收款行實際的入賬時間。
拓展資料:
一、銀行代發工資流程
代發工資業務是指商業銀行接受委託單位的委託,將委託單位向本單位職工發放的工資、獎金等收入,通過轉賬劃入指定職工在銀行開立的活期儲蓄賬戶內的一項業務。代發工資業務從領款形式上看,包括活期存摺、儲蓄卡、信用卡三種形式。企業可以在銀行網點櫃台現場辦理代發工資業務,企業如有意向,可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先與商業銀行簽訂代發工資協議,協議簽訂後按照以下流程進行I資代發:
1、開戶:委託單位應該按照現行銀行實名制的要求提供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相關代發清單資料,開戶行根據清單辦理批量開戶手續。
2、資金劃撥:發放工資時,委託單位按照協議約定時間將代發I資資金足額劃轉到委託單位在開戶行開立的指定賬戶,並向開戶行提供書面代發工資明細清單。
3、履約上賬:開戶行按照委託協議約定及委託單位提供的代發清單資料按時將應發金額足額轉入每位職工的儲蓄賬戶。
4、工資上賬後,委託單位的職工即可自由辦理取款業務。職工取款時需遞交工資存摺活期一本通或結算卡並填寫儲蓄取款憑條,櫃員審核客戶填寫的憑條內容是否正確,基本內容是否齊全,賬號與戶名是否相符。審核無誤後,列印取款憑條並交客戶確認,客戶確認無誤後簽字。櫃員在存摺、取款憑條上加蓋個人名章,並在取款憑條上加蓋現訖章。
5. 退休人員工資發放遇周六,周天會延遲嗎
不會的;遇節假日提前發放。
以青島市即墨區為例,全市養老金發放時間統一為每月10日至25日(遇節假日提前);具體時間由各級經辦機構結合實際確定,原則上應與原發放時間相一致。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發放數據和財務資金數據的核對,做好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實施全程網路傳輸並跟蹤監督資金流向,全面取消手工傳輸數據模式,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對發放不成功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會同金融機構認真查找原因,在規定時間內實施二次發放,並做好解釋工作。
(5)金融機構延遲支付工資擴展閱讀:
養老金發放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新增退休人員,可由行業或企業社保機構在每月8日前按《月新增退休人員制卡明細表》(附表四)提供數據盤,上報省社保局進行審核無誤後,交由銀行、郵政儲匯局辦理存摺,代發機構要按照社會化發放操作程序,為新增社會化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辦理存摺。
2、每月20日前(遇節假日提前)省社保局應將當月應發基本養老金足額劃到省社保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的代發專戶,各代發機構應在款到二日之內劃入離退休人員儲蓄存摺中。省社保局代發專戶上形成的利息處置權屬省社保局。
6. 延遲工資的發放
按規定,工資不得延遲發放,拖欠工資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7. 延遲發工資違法嗎
一般情況下,員工當月的工資都是在次月發放,但是如果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了,那麼公司的財務就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的同時,一次性付清員工的所有工資。離職後,公司延遲發放工資,從理論上來說,公司已經違法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部依據《勞動法》制定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在1995年就已經生效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即至少每個月都支付一次。如果約定好是按周、按小時支付的,可以按周、按小時支付。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同時,《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還規定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一次性結清勞動者的所有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維權途徑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為工資支付的問題產生了糾紛,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只有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可以起訴。也就是說,勞動仲裁是起訴的前置程序。
綜上所述,員工離職後,公司延遲發放工資已經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員工可以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如果約定好是次月支付,那就再等一等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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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拖延發放工資是否違法
拖延發放工資屬於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且應當遵守反「按月支付」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8)金融機構延遲支付工資擴展閱讀: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9. 公司推遲發工資多久算違法的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