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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是指了解你的客戶

發布時間:2022-01-01 02:17:24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什麼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

㈡ 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的四個要求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予以更新;

2、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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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第2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㈢ 銀行外匯業務展業原則

一是理解展業三原則內涵。實施展業三原則,是賦予銀行更多的責任與權利,對外匯業務真實性的把握從形式延伸到內涵,銀行需要全方位了解客戶信息、交易背景,把它們與自身內控制度有機結合,做到事前了解客戶需求,事中了解客戶業務、有效防範個人外匯業務風險。
二是較全面掌握客戶信息。對客戶的自然情況和在本行的開戶情況有所了解,留存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有些銀行規定對在本行沒有開立帳戶的客戶,不能辦理外匯業務,這也是基於對客戶身份信息識別的需要。在首次辦理業務的時候,身份識別尤為重要。

三是詳細了解交易背景。基本方式有兩種:口頭交流和材料輔助。收結匯業務要看資金的來源:資金從哪裡來,為什麼來;購付匯業務要了解資金的去向:購付匯的目的是什麼,資金要往哪裡去?收付款人的性質和資金用途有沒有不符,再根據實際情況,要求提供相應材料,兩者完美結合,了解業務的過程就OK了。

四是做出正確判斷。通過上述基礎工作,做好分析判斷,得出結論:業務該不該辦理,怎麼辦理。對符合規定的個人外匯業務,要認真細致地審核客戶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下一步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也能果斷地說不。

五是不能照本宣科。個人外匯業務展業三原則要真正做到位,經辦員對業務的理解和領悟能力很關鍵。既能滿足客戶的真實需求,又能有效甄別不合規交易。例如:等值五萬美元以下的購付匯交易,外匯管理政策規定可以憑客戶的身份證件直接辦理。但是,如果經辦員對某筆交易有疑問,那就可以自主決定要求客戶追加提供相關材料,在審核認為真實後再辦理業務

㈣ "kyc"原則的中文含義是以下哪一項

kyc原則:即了解客戶(know-your-customer, KYC)規則。

KYC規則要求確認小客戶帶來的最低風險,並採用分級的盡職調查。對於銀行和移動支付供應商,受限賬戶應適用更為簡便的KYC規則,限制其賬戶余額和轉賬數額,這對低收人人群尤其有用。KYC也應支持將銀行和移動支付提供者置於統一的規則體系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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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yc原則應用:

1、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來滿足合規要求。主要是指利用大數據、機器學習等方法,建立包括風險承受能力、資產與資金精準匹配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體系。

2、利用用戶畫像技術精準獲客,並提高新用戶的轉化率,做好存量用戶。同時,使產品和服務更加聚焦、專注讓用戶在服務過程中更有歸屬感。

3、基於用戶行為監控的風控與反欺詐。主要是結合用戶常用設備、IP、LBS等媒介數據與電商、支付、消費等用戶數據,為業務開展提供了反欺詐、信用審批和運營管理支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KYC規則

㈤ 反洗錢的三個核心問題

三項基本制度。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缺乏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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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反洗錢協調合作機制不順暢。《反洗錢法》明確了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就反洗錢工作應當相互配合的總體要求,但由於缺乏可操作性的剛性約束機制,在實際工作中,除公安機關等日常協作密切外,與其他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沒有建立常態化的情報交流和案件互助機制,反洗錢合作還只是停留在召開聯席會議和傳達上級有關會議精神層面上,組織協調措施乏力,機制功能相對弱化,工作落實相對滯後,難以及時轉換為實質性的協調合作。

(二)跨部門數據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錢資金監測能力還需增強。洗錢行為的復雜性和多樣化決定了當前反洗錢工作僅憑金融系統一己之力難以有效實施監管,公安、海關、工商、稅務等部門因工作性質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錢犯罪線索,但由於尚未與反洗錢資金監測系統聯網,使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資金監測手段滯後於互聯網新型支付和資金轉移工具的迅速發展。數據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為反洗錢監管、可疑線索分析利用和打擊犯罪的瓶頸。

(三)反洗錢義務機構履職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錢是金融機構全員性義務,但部分金融機構未能將反洗錢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層級、各業務條線當中,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和篩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風險評估等反洗錢基礎性工作方面還有提升空間。

加之我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金融機構反洗錢和應對制裁合規風險意識普遍較為淡薄,反洗錢合規標準的國別差異性和地區特殊性是我國金融機構拓展海外業務時不可迴避的問題。

(四)特定非金融行業成為轉移非法資金的新領域。隨著我國金融業反洗錢監管措施的不斷加強,房地產中介、貴金屬和珠寶經銷、律師、會計師、評估師、拍賣師等行業正逐漸受到非法資金規避傳統金融渠道監管的青睞。與金融行業相比,特定非金融行業跨度大,企業數量多,業務模式繁雜,資質各異,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不同行業主管部門間協調復雜,難以制定統一的反洗錢制度,監管成本高,可疑線索獲取難度大。

㈥ 展業三原則

所謂銀行「展業三原則」,即銀行辦理業務應遵循「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和「盡職審查」原則。

原則性監管就是監管機構不再通過各種具體的規則為被監管者設定明確的權利和義務,監管也不再著重於規范過程和行為,而是通過概括性描述來規定特定的監管結果。因此,原則性監管具有監管對象難以規避、能夠充分調動監管對象的積極性等優勢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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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展業三原則」的方法

1、進一步完善內控機制,制定細化的操作規程並及時更新,而不是簡單地照搬原由外匯監管部門審批時期的操作流程或將外匯法規政策直接作為制度組成部分。

2、加強人員培訓,要將展業三原則的相關培訓內容納入全行的培訓體系,要使培訓內容與實際業務緊密結合,具備可操作性,同時要注重培訓的持續性。

3、加強與外匯局的溝通。外匯監管部門既精通所有政策,又有強大的數據管理分析系統,掌握著所有金融機構和企業及個人的國際業務數據。因此,在落實展業三原則的過程中,商業銀行一定要加強與外匯監管部門的溝通交流,拿不準的業務多請示,推出的各項服務產品多聽取意見。

要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各項調研任務,積極向監管部門反映各種鮮活的業務情況。要正確對待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除行動上積極配合之外,還要真正落實好整改,切不可敷衍應付,留有餘患。

㈦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改革以來外匯管理的一些

「了解你的客戶(know your customer, KYC)」、「了解你的業務(know your business, KYB)」和「盡職調查(e diligence, DD)」,合稱「展業三原則」,由中國人民銀行在跨境人民幣業務中首倡,如今已日益成為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控制風險、宏觀審慎監管的基本指導原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就多次直接在其頒布的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強調金融機構必須遵循「展業三原則」,向適當的客戶提供適當的金融服務
風險控制,從來就是一個知易行難的主題。從金融秩序穩定的角度出發,監管部門當然冀望金融機構一切從嚴,而市場主體(包括金融機構和企業)本能地希望能夠試探監管底線,爭取最大的業務靈活性。
銀行業監管機構並沒有在法規中具體定義解釋什麼是「展業三原則」的內涵和外延。不同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和內部控制不同,顯然對於「展業三原則」理解也不一樣。當這些理解上的不同反映到業務執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尺度不同、金融機構實踐和監管部門的期望之間不一致的情況。
「展業三原則」並不是拘泥在與客戶建立服務關系時候進行的基於反洗錢法規要求的身份識別,更多是體現在全方位地了解客戶的商業模式、業務能力和交易意圖。
在當前金融監管機構大力強調「簡政放權」、「宏觀審慎管理」的情勢下,基礎交易的真實性、支持文件的完整性、商業邏輯的合理性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跨境外匯和人民幣交易審核的重點。如何正確和適用「展業三原則」,成為中國銀行業當下應認真思考的課題。筆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若干觀點,以求拋磚引玉。

對交易文件的審查
在正確理解交易背景的基礎上,要求客戶提供適當的交易支持文件,是正確理解和適用展業三原則的第一步。
什麼是正確的交易支持文件,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而言,金融機構普遍提供的、有先例可循的、可以大規模復制的商業銀行人民幣和外匯業務,監管機構已經在相關法規中羅列了銀行應該審查的材料,如NRA賬戶開立、貨物貿易付款、服務貿易收款、外商直接投資下向境外投資者轉讓境內機構股權、QFII託管、境外企業直接向境外關聯公司借款、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等業務。這些業務本身的復雜性程度並不低,但是由於在不同監管機構頒布的各相關法規已經較為詳盡地例舉了審查要求,金融機構可以分門別類地整理歸納,然後按部就班地遵照執行。
對一些法規本身並沒有列舉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只是寬泛地提出了審查原則,這時需要業務部門、運營部門和合規部門一起商議,在既支持業務發展又保證業務合規的原則基礎上,因地、因時、因事制定支持文件審查清單。
舉例說明:
國家外匯管理局《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
銀行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堅持實需交易原則。客戶辦理衍生產品的業務,應具有對沖外匯風險敞口的真實需求背景,作為交易基礎所持有的外匯資產負債、預期未來的外匯收支應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售匯。與客戶達成衍生產品交易前,銀行應確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符合實需交易原則,並獲取由客戶提供的聲明、確認函等能夠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
在這里,究竟應審查何種交易支持文件,法規並沒有給出答案。銀行只能根據自己對具體的「基礎交易」的理解,來要求客戶提供能夠證明其「真實資產負債」的材料來佐證其交易的合規性。比如,美元結算的場外大宗商品掉期,客戶需要在交割前提供諸如合同、提單、信用證等大宗商品的進出口貿易單據,以證明其衍生產品交易不是為了投機獲利而是為了對沖價格波動風險;又如,當客戶聲稱其「基礎交易」發生商業變化,要求變更人民幣美元遠期的交易本金,則客戶必須提供如供應商違約、貨物毀損等有說服力的證據。

對交易邏輯的判斷
對交易邏輯的判斷,是對「了解你的客戶」和「盡職調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銀行要從業務實質風險,而不是僅僅從表面真實的角度出發做出是否可以與客戶建立關系、提供服務的決定。這一點往往是銀行業務部門與合規部門的意見分歧所在。基於不同的思維角度,業務部門和合規部門就同一個問題不能同意彼此觀點,這是很正常的。在不能說服彼此的情形之下,問題的解決方案只能是求同存異,雙方在相互理解的原則之下達成可以接受的妥協。
比如在經常項目外匯業務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股東支付股息紅利,是十分尋常的業務。外匯管理法規上對於此類交易支持文件的審查也很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相關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最近一期的驗資報告;外商投資合夥企業須提供合夥人出資確認登記證明和利潤分配決議;如對外支付股息紅利超過等值5萬美元,還須提供稅務備案表。從表面真實性角度來看,客戶只要提供這些支持文件,銀行就可以給客戶進行股息紅利付款的操作。但實際上深究下去並沒有這么簡單:股息紅利對外支付的前提是境內企業應有實際的營業利潤,而《公司法》第167條規定企業本年度利潤應先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若企業前幾年一直虧損,即使本年度財務審計報告中有利潤,但企業在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後,實際本年沒有利潤或剩餘可支配資金遠小於本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列明的利潤,又何來向境外股東支付股息紅利呢?
對交易邏輯的審視,要求銀行從業人員應當跳出具體法規的條條框框,不能一味機械地按照法規列舉的要求不加思考地套用。更多了解客戶的交易習慣、更多地獲取客戶經營的信息,以輔助幫助銀行做出正確的業務決定,這是「盡職調查」的題中應有之意。

承擔適當業務風險
我們必須承認這樣一個事實,即現實的商業世界中從來不存在沒有風險的業務,無論此業務本身起來來多麼稀鬆平常。識別風險、分析風險、承擔風險或拒絕風險,是商業銀行自然而然每日運轉從不停歇的商業邏輯。
銀行業務各式各樣,客戶需求亦各不相同,監管法規更新速度越來越快,期待監管規則清楚地列舉出所有問題的答案,顯然是不現實的;但若因法規沒有明確,便畏縮不前,喪失業務機會,也是不明智的。銀行在自身的承受能力內,接受一些法規中留有餘地、銀行可以自主決定的風險,是正常合理的。
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簡化跨境人民幣業務流程和完善有關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
「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內代理銀行開立的人民幣同業往來賬戶與境外參加銀行在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各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人民幣清算賬戶之間,因結算需要可進行資金匯劃。」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來:
(1)境外參加銀行可以將境外人民幣資金劃轉並存放在境內代理銀行的人民幣賬戶之中;
(2)沒有存放期限、數額和利率的限制;
(3)必須是為「結算」之目的。
但是,此規定並沒有清楚地定義什麼是「結算目的」,也未明確存放的人民幣資金是否可以納入境內代理行的資產負債表用於境內代理行的境內信貸業務。因為法規本身不可能精確到為所以新業務提供解決方案,各境內代理銀行必須根據各自的理解以及與監管機構的個別探討,來自行定義和決定,這也是法規本身賦予金融機構的靈活性。至於各家銀行內部如何決策,具體到哪一個業務部門、哪一個人來拍板承擔風險,這是銀行內部的公司治理問題,與監管法規的適用無關。
「展業三原則」賦予了銀行發展業務和平衡風險的靈活性,同時也加重了銀行合規風險控制的責任。由事無巨細的規則監管轉向「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這是中國銀行業發展成熟過程中的顯著趨勢,「展業三原則」的提出和強調順應了這一時代潮流。
銀行不能一方面抱怨被監管到了牙齒,另一方面又在法規賦予自由裁量空間時逡巡不前。商業銀行應該積極地直接這些新思路、新方向,認真評估自身的業務能力,把握好風險承擔的度,在進一步發展業務的同時,提高風險的判斷和駕馭能力。

㈧ 展業三原則

展業三原則即銀行應遵循了解客戶原則、了解業務原則和盡職盡責原則。
1、了解客戶原則是指銀行應了解企業客戶的業務范圍、規模和發展方向,即控制各項業務的客戶准入,從源頭上防範融資風險。
2、了解業務原則是指本行應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品和市場情況,加強對業務信息的審查,嚴格審查業務背景的真實性和合規性。
3、盡職調查原則是指本行按照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程序的要求,對特定業務和憑證進行全面、完整的真實性審計。充分驗證「了解業務」和「了解客戶」兩個階段的信息是關鍵。
4、目前,銀行普遍貫徹會展業三大原則,完善內控制度和業務流程設計,加強部門分工協作,加強貸後管理,在業務真實性和合規性審計方面更加謹慎和嚴格。同時,為適應原則監管的要求,外匯管理部門也在從完善法規建設,優化核查檢查手段等方面探索和完善管理辦法。
拓展資料
關於金融監管原則
1、金融監管原則是指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機構內部監管機構在金融監管活動中應始終遵循的價值追求和最低行為准則。金融監管原則各國金融監管機構遵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9月發布的《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中確定的幾項基本原則,並將其應用於所有金融監管。
2、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銀行業監管機構及其從事管理和監督的人員有明確的職責和目標。原則上,金融監管享有運營自主權和充足的資源。金融監管原則上負有依法對銀行進行監督管理的責任,受法律保護,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預。
3、法律監督和嚴格執法的原則。法律監督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和嚴格執法原則是各國金融監管當局共同遵守的原則。金融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監管許可權和監管措施由金融監管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監督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保持監督的嚴肅性、權威性、強制性和一致性。
4、公平、公開和公正原則。金融監管原則無論哪種金融機構必須在統一標准下進行公平競爭,金融監管部門都必須公平執法,提高監管透明度。金融監管原則平等對待金融市場的所有參與者。只有監管部門公平、公正、公開地實施監管,金融監管原則才能有效地規範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的良好有序運行。

㈨ 外匯展業三原則

「外匯展業三原則」主要是銀行業在開展業務時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的原則

「展業三原則」的有效貫徹落實,不僅承擔著防範銀行機構自身經營風險的責任,也承擔著更加重大的社會意義。各金融機構在制定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時,應嚴格貫徹落實「展業三原則」,嚴防業務操作風險,杜絕案件發生。本文主要從華夏銀行個人匯出匯款業務和反洗錢工作角度,對銀行履行外匯展業三原則、加強國際業務合規操作進行了剖析。

「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個人匯出匯款業務和反洗錢工作的要求
針對個人匯出匯款業務和反洗錢工作中易於出現的風險,經辦人員應嚴格執行《外匯匯款業務及境外機構身份識別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認真識別客戶身份信息,充分做到「了解你的客戶」

「了解你的業務」原則,要求國際業務相關部門及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培訓學習,對國際業務方面的制度規定和操作流程熟練掌握,注重與日常業務的有效結合,及時發現制度和系統中存在的風險點和不足,完善操作合規性。個人匯出匯款業務的相關申請表等資料應填寫准確、完整,各類檔案資料保存完好齊備。
「盡職審查」原則對個人匯出匯款業務和反洗錢工作的要求
針對個人匯出匯款業務和反洗錢工作要求,經辦人員應認真審核匯款申請書,准確識別款項性質,切實做到「盡職審查」。

拓展資料

對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
對違反「展業三原則」的行為,華夏銀行明確了責任追究的具體工作要求。責任追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公正客觀、責任明確、盡職免責的基本原則。按照責任追究種類分為一般違規行為責任追究、造成經濟損失和其他不良後果的責任追究等。根據責任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積分扣罰、經濟處理、取消上崗資格、通報批評、告誡談話、解聘職務、責令辭去職務、移送監察部門等。

㈩ 如何正確理解「展業三原則」

改革以來外匯管理的一些概念闡述

近期,有人認為,改革以後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由「規則監管」變成了「原則監管」,由於過於籠統而難以把握,應細化「展業三原則」;也有人提出,「展業三原則」僅停留在表面,缺乏配套制度和細化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其難以真正落地。筆者以為:外匯管理要求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審查外匯業務是一個制度進步,但據此說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為「原則監管」則是不妥當的,是一種誤導。實際上,「展業三原則」並非外匯局對銀行提出的要求,而是銀行業展業的基本要求;外匯局也無須對銀行的「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而是要從外匯管理的角度監督銀行對「展業三原則」進行細化。鑒於外匯管理改革的系統性、邏輯性和整體性,筆者拋磚引玉,將外匯管理改革中相關「展業三原則」的一些概念進行梳理並加以澄清,並揭示「展業三原則」與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的內在聯系。
銀行「代位監管」不成立
目前,有些基層外匯局正在做銀行「代位監管」的文章。其實,外匯管理由銀行「代位監管」的概念已經不能成立了。
一是法律上不成立。外匯局是行政機關,銀行是商業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不能向商業機構授權,商業機構沒有行政權、不能代位行使行政機關的權力。
二是邏輯上不成立。銀行作為商業機構不能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否則會形成游戲規則的邏輯沖突。
三是經濟上不成立。「代位監管」需要付出監管成本,沒有對價收入,商業機構不會做這樣的虧本生意,何況又是得罪客戶、影響自己生意的事。
四是實踐上不成立。由於商業利益的作用,銀企是合作夥伴,「代位監管」只是一廂情願,效果很差。
五是「代位監管」確實在歷史上有過,但那是在《行政許可法》實施前,而且銀行是國家銀行時期。比如最初由中國銀行行使外匯管理職能,再比如後來的外匯局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審核某些外匯業務等。所以,以前講「代位監管」沒有問題,現在再講「代位監管」就不合適了。
「真實性審查」是銀行的法定義務,不是「代位監管」
筆者認為,「代位監管」的錯覺主要來自對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查」的相關規定。對此,需要梳理清楚。《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這表明,「真實性審查」是國家法律規定銀行主體需履行的義務。銀行開門做生意,就要履行其法定義務。就外匯業務而言,進行「真實性審查」,是銀行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從另一個角度看,外匯局以前對外匯指定銀行的業務審核授權文件經法規清理已被廢止,沒有了授權,又何來「代位監管」?
由於是法定義務,不是替外匯局「代位監管」,所以,銀行「真實性審查」做對了,是銀行盡了義務,是應該的;做錯了或沒有做,是銀行沒有盡到義務,應承擔違法、或瀆職、或疏忽等責任。這些責任由誰來追究?對此,《外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即授權外匯局對銀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果銀行是「代位監管」,那麼銀行做錯了,外匯局就有連帶責任,因為,它是替你做事,或者是你授權它做的,法理上就有連帶責任。真的如此,外匯局的監督檢查權也就不成立了。可見,按照《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真實性審查」對銀行是「法定義務」,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銀行主體履行義務的情況。
在「真實性審查」中外匯局的職責是監督檢查
非常明確,對於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外匯局不做第一線的真實性審核操作,第一線的真實性審核操作按法律規定應由銀行來做。那麼,外匯局做什麼呢?一是做銀行真實性審查的規定設計,二是對銀行主體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隨著資本項目可兌換和行政許可的減少,外匯局對資本項目外匯收支的一線核准也在大幅度減少或弱化。整體上,外匯局是對銀行主體真實性審查義務履行情況行使監督檢查權。外匯局行使監督檢查權的形式有:現場的檢查、抽查;非現場的總量核查、逐筆核查;數據核對、人員詢問;電腦掃描、人工核對;檔案復查,交易復審等等。可見,外匯局是監督檢查部門,不是具體操作部門。
銀行負責「真實性審查」 的具體操作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銀行具體操作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審查,包含以下幾方面:
一是銀行在做外匯業務時要履行法定義務,進行真實性審查,雖沒有對價報酬,但享有法定權利。
二是它的法定義務是界定清晰的,有三點: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審查、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單證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三是執行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改革以前的規定是審核具體單證,單證齊全就合規,少一個單證就違規,實際上是形式性審核。改革以後的規定更嚴密,是實質性審核:第一,要按照(KYB、KYC、ODD)三原則審核;第二,審什麼、怎麼審、何時審、誰來審都由銀行主體決定,使得銀行的義務與權利一致;第三,外匯局根據監管實踐認為重要的業務、復雜的業務,對其單證仍有明確要求,規定重要的單證銀行必須審核,少了就是違規;第四,銀行在審核過程中覺得交易真實性不清楚、沒有把握的業務,可以向客戶追加單證進行審慎審查;第五,每筆業務數據必須按規定逐筆申報,納入外匯局監管系統;第六,銀行應當把外匯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到業務操作規程,即銀行應當有包含外匯管理規定的外匯業務操作規程,而且對其中的外匯管理規定應當理解正確,實際執行也要符合規程。可見,外匯管理改革是加強了銀行真實性審核環節的管理,說改革後「不審單了」或「銀行審核職能弱化甚至缺位」的說法顯然不能成立,是對改革的誤解。而由外匯管理要求銀行外匯業務落實「展業三原則」,就得出外匯管理由「規則監管」轉變成了「原則監管」的結論更是不妥當的,會形成誤導。任何時候,外匯監管都是有原則、有規則的,而且改革後的監管原則更清楚、監管規則更嚴密。不過,把落實「展業三原則」後的外匯監管歸納為由「形式性監管」轉變成了「實質性監管」倒是恰當的,有助於銀行理解真實性審核的義務。
四是銀行審核交易單證的真實性。交易單證是客戶申請辦理業務時提供的,是交易產生的商業單證,如果交易單證是真實的,那麼交易就是真實的。所以,由銀行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進行合理審查是恰當的、可行的。它的合理性在於,銀行展業有「三原則」的要求,而且銀行是一個專業機構,有專業人員和系統設備,對單證審核有專業能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審對是應該的,而審錯或沒審則應承擔責任。可見,過去由外匯局具體規定銀行審查的交易單證,看起來很嚴格,其實是越俎代庖,剝奪了銀行權利義務的一致性。這導致銀行被動審查和形式審查,是一種生硬的做法,不合事理。因此,在改革時做了調整,以回歸各自的法律定位。
五是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即外匯收支方向和金額與交易單證顯示的一致。比如,交易10萬美元,相關交易單證之間應當一致,且收或支的金額應當等於或小於10萬美元,大於10萬美元就是不一致。
外匯局具體行使監督檢查權
外匯局在行使監督檢查權的過程中,怎麼才能判斷銀行是按照「展業三原則」履行了「真實性審查」的義務呢?首先,應當按照無罪假定法理,推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都做了真實性審查,而且都是做對的;其次,看對銀行主體的檢查結果,如果銀行沒有按照外匯局的規定審查、辦理外匯業務,或企業外匯收支出現違規,那麼銀行辦理該筆外匯業務就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再次,應當講宏觀容忍度,按照宏觀管理引領微觀管理的原則,當宏觀收支不均衡、而且不能容忍時,篩選構成不均衡的因素企業,再由企業收支源頭延伸檢查到銀行中介。對銀行的監督檢查,也應當與時俱進,講究監管的科學性和監管效率。
一是對銀行主體進行檢查。檢查銀行主體,最重要的是檢查業務操作規程。業務操作規程是「展業三原則」的落地規則,是外匯管理政策的傳導機制,是真實性審查責任的分解落實,也是具體業務操作準確與否的依據。所以,必須進行包括以下內容的邏輯嚴密的檢查:有沒有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有沒有把外匯管理規定具體落實到業務操作規程;對外匯管理規定理解是否正確;實際執行是否符合業務操作規程;是否就業務操作規程進行了培訓;業務操作規程制定和修訂程序是否正確。現在有人說「展業三原則」不落地,實際上很大程度源於沒有重視「業務操作規程」:外匯局在對銀行進行檢查時,往往是一頭扎進海量的、紛繁復雜的具體業務及其憑證中,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對於銀行「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則關注不多。對此應當改進,不可本末倒置。
二是對銀行進行業務檢查。這是外匯局的傳統強項。業務檢查的內容包括:外匯業務操作規程執行情況,通過檢查或抽查,確認業務實際操作是否符合操作規程;業務數據變化情況是否合理;業務政策是否符合外匯管理規定。傳統的排查也是檢查的一種方法,但成本很大,因此在業務量大的地方,應將其與非現場排查結合起來,有針對性、有目標范圍地進行檢查,以提高效率。
三是對銀行數據進行核查。這是創新帶來的監管手段。通過改革創新,外匯局已建立起數據監測平台,藉此可進行後台的監測與分析,把條線管理的業務按照銀行主體、企業主體、關聯主體整合起來。這樣更易發現問題,提高監管的聯動效率。
銀行「展業三原則」與「外匯業務操作規程」
「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合理盡職」是銀行業國際性行規,或者說是國際慣例。各國銀行監管部門對此都有明確的規范。它是對銀行做事的要求或責任,沒有做到就是沒有盡職。按照三原則審查真實性,實際上是從形式性審查上升到實質性審查的要求,其潛台詞是,做對了是應該的,沒做對或沒有做就要承擔責任,所以,銀行對此很緊張。外匯管理是藉助三原則來明確銀行主體的責任,外匯管理部門不需要、也不可能對三原則進行細化,否則就是畫蛇添足。
當然,對於「展業三原則」,銀行應當細化。銀行必須將「展業原則」轉化為「辦事規則」,以明確程序、規范操作、分別許可權、落實責任。就外匯業務而言,就是銀行必須制訂「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這一點,外匯局在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改革時有嚴密的安排。《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七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指引及相關規定製定內部管理制度,明確相關業務操作規程,並按照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報告相關外匯收支信息,報告異常、可疑線索」;《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的原則合理盡職」;第五條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應將《指引》和本細則等相關規定落實到自身業務操作規程中,規范具體業務操作」。但遺憾的是,各地外匯局和銀行對「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條款重視程度不一,導致「展業三原則」與「業務操作規程」未能實現對接,「展業三原則」 無法落地。所以,「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非常重要,它既是外匯管理政策的傳導機制,也是銀行主體落實「展業三原則」的具體體現。只有有了「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才是將銀行主體義務分解、細化到了對應崗位;只有有了「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才是將外匯管理政策傳導落實到了操作環節;只有有了「外匯業務操作規程」,才是將銀行主體的責任分解、落實到了執行人員。如果沒有「外匯業務操作規程」,銀行就是沒有落實「展業三原則」,銀行也就沒有盡到義務。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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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展業三原則是指了解你的客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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