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關有哪些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
1、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2、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3、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4、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 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1)金融機構劃扣賬戶金額擴展閱讀:
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1、異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結算起點為1萬元。按劃回方式的不同,托收承付可分為郵寄和電報兩種。使異地用托收承付方式,必須同時符合下述兩項規定:
其一,使用該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其二,辦理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
貸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收款人必須以持有商品已發運的證件為依據向銀行辦理托收,填制托收憑證,並將有關單證送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審查無誤後,將托收憑證及有關單證交付款人開戶銀行。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有關附件後,通知付款人。
㈡ 法院有權扣劃我個人賬戶余額嗎
你好,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原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話,法院會進行強制執行,會扣劃你的銀行賬戶的資金。
㈢ 公安和法院的人去銀行查詢、凍結、扣劃存款需什麼證件
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金融機構在協助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存款時,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填寫的需被凍結或扣劃存款的單位或個人開戶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和賬號、大小寫金額;
(二)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義務人應與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上的義務人相同;
(三)協助凍結或扣劃存款通知書上的凍結或扣劃金額應當是確定的。如發現缺少應附的法律文書,以及法律文書有關內容與「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的內容不符,應說明原因,退回「協助凍結、扣劃存款通知書」或所附的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對個人存款戶不能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有權機關提供該個人的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它足以確定該個人存款賬戶的情況。
㈣ 社保劃賬戶金額是什麼
不管繳哪個檔次單位劃撥金額都是0,個人賬戶只是你自己繳的才是,只要每個月都給你繳了就是對的,要知道繳的哪個檔次,你可以到社保局問,也可以問單位,還可以根據你每月扣的錢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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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有權扣劃個人存款的單位
可以扣劃銀行存款的機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
1、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
2、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3、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4、根據《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第九條 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有權機關在查詢單位存款情況時,只提供被查詢單位名稱而未提供賬號的,金融機構應當根據賬戶管理檔案積極協助查詢,沒有所查詢的賬戶的,應如實告知有權機關。
凍結單位或個人存款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期滿後可以續凍。有權機關應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續凍手續,逾期未辦理續凍手續的,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措施。有權機關要求對已被凍結的存款再行凍結的,金融機構不予辦理並應當說明情況。
在凍結期限內,只有在原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作出解凍決定並出具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才能對已經凍結的存款予以解凍。被凍結存款的單位或個人對凍結提出異議的,金融機構應告知其與作出凍結決定的有權機關聯系,在存款凍結期限內金融機構不得自行解凍。
㈥ 銀行存款被法院強制劃扣,是否合法
如果法院沒有任何書面通知,這是不合法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6)金融機構劃扣賬戶金額擴展閱讀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㈦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性融機構協助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性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請各金融機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含外資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郵政儲蓄機構等。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存款,應當在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分支機構具體辦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有權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明確規定,有權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及行使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五條 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不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做好協助工作,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營業機構確定專職部門或專職人員,負責接待要求協助查詢、凍結和扣劃的有權機關,及時處理協助事宜,並注意保守國家秘密。
第八條 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㈧ 法院強制執行扣劃公司銀行存款會計分錄怎樣做
方法如下:
1、法院強制執行扣劃公司銀行存款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法院
貸:銀行存款
2、待法院糾紛解決後的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其他應收款--法院
法院扣劃銀行存款相關規定: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2、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8)金融機構劃扣賬戶金額擴展閱讀:
法院扣劃銀行存款的合法程序:
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可以根據工作情況要求存款人開戶的營業場所的上級機構責令該營業場所做好協助執行工作,但不得要求該上級機構協助執行。
㈨ 法院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劃扣我的銀行賬戶金額
應該說這有2種情況,
第一種是原告訴訟保全,凍結了你媽媽的卡,那麼只要開庭時出示證據,就可以解凍
第二種是法院起訴書沒收到,公告三個月後開庭,叔叔和媽媽都沒有到庭,法院直接判你家敗訴
反正第一步是去問銀行,是哪個法院劃的,然後再去這個法院出示證據,因為錢是劃到法院去的
㈩ 哪些部門有權查詢凍結扣劃銀行存款
司法、行政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銀行存款(以下簡稱「查凍扣」)是包括人民銀行在內的監管機構、金融機構在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現象。由於不同歷史時期的許多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這一問題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諸多的調整,相互之間亦存在沖突之處,出於對許可權、效力或者程序等問題理解的差異,強制執行機關同金融機構之間經常出現爭執,甚至因矛盾激化而發生沖突以及採取拘留﹑罰款等司法強制措施。1995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商業銀行法》在解決這一問題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以法律的形式從根本上對這一問題作出了基本界定,結束了以往多、散、亂且缺乏權威性的局面,導致許多依據失去效力,進而導致一些司法或者行政機關失去了原有的查凍扣權力。
有權查詢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監察、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審計、證監會。有權凍結單位:公安、檢察院、法院、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海關、稅務。有權扣劃單位:法院、海關、稅務。
(一)具有完整的查詢、凍結、扣劃存款權力的部門
1.人民法院。公、檢、法部門在查、凍、扣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其中《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扣劃被執行人的存款。」這里,人民法院所獲得的是在義務人不主動履行的情況下,為保證生效法律文書得以履行而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這里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作出的判決和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
2.稅務部門。有關法律法規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稅收徵收管理法》(2001年5月l日起施行)第54條規定:「稅收機關有權…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第38條規定:「……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以此為據,稅務機關可凍結、扣劃存款。
3.海關。《海關法》(2000年7月8日起修改後施行)第6條第5項規定:「……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這樣,法律就賦予海關查詢存款的權力。第61條規定:「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海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暫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此規定明確賦予了海關扣劃存款的權力,對於海關能否凍結存款,《海關法》的用詞是「暫停支付存款」,相當於對存款實施了凍結措施,因此,可以認為,海關也具有凍結存款的權力。另外,《海關稽查條例》(1997年1月3日發布施行)第14條規定:「海關……可以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單位的存款帳戶。」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查詢單位存款可以由行政法規規定,《海關稽查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所規定的也只能是對單位存款的查詢,否則是無效的。海關稽查是海關的另外一種監管方式,在稽查時享有對單位存款進行查詢的權力。
(二)公安、檢察、安全、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和海關走私偵查局只有查詢和凍結存款的權力
1997年1月1日修改後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賦予了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保衛部門在進行刑事偵查時,也可以享有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第4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225條規定:「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需要注意的是:1999年初,經國務院批准,海關總署、公安部組建了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海關法》在2000年修改後,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賦予海關走私偵查局同公安機關相同的權力。《海關法》第4條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有一特殊情況:《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三)只具查詢存款權力的部門
1.監察部門。I997年5月9日通過並施行的《行政監察法》第21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授予了監察部門查詢銀行存款的權力,但僅此而已,監察部門不能實施凍結和扣劃行為。
2.審計機關。《審計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3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這里沒有明確使用查詢存款一詞,而是使用了概括性的規定。l997年10月21日,國務院頒布了《審計法實施條例》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條例》第31條規定:「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並取得證明材料,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由於該《條例》屬於國務院行政法規,符合《商業銀行法》關於查詢單位存款的規定,因此,審計機關也有權查詢單位存款。另外,按照《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審計機關在審計執法過程中查詢被審計單位存款問題的通知>適用軍隊審計機關的通知》(審法發〔1999〕35號)的規定,軍隊審計機關也可以查詢單位存款。
3.中國證監會。《證券法》第168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此外,證監會對期貨交易的有關行為,需要時也可查詢單位存款。在國務院發布的《期貨交易暫行條例》﹝1999年9月1日)中第52條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和客戶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單位存款帳戶可以進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