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對增值稅中不得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額
財稅2016第36號文件附件一:
第二十七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 哪些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㈢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哪些
(1)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㈣ 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有哪些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8號)第九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4)金融服務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擴展閱讀:
根據稅法規定,准予從銷項稅額當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和按規定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從銷貨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上註明的增值稅稅款。
2、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所支付給農業生產者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價款,取得經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按10%抵扣進項稅額。
3、購進中國糧食購銷企業的免稅糧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發票金額按10%抵扣進項稅額。
4、納稅人外購貨物和銷售貨物所支付的運費(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按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和基金金額按7%抵扣進項稅額。
5、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免稅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有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6、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可憑借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會計處理:
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進口貨物的進項稅額
1、購進免稅農業產品。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是指向農業生產者購入農業初級產品。
例:某納稅人從某農場購入水果4噸,支付買價10000元。該批水果銷售時的含稅銷售價格定為2500元/噸。其進項稅額=10000元×10%=1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商品采購 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2、購進其他非固定資產貨物。納稅人購進其他非固定資產貨物的進項稅額為銷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3、進口非固定資產貨物。進口非固定資產貨物的進項稅額,為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例:甲納稅人進口鋼板100噸,價款200000元,海關徵收關稅50000元,增值稅40000元,貨物已驗收入庫,這批鋼板的計劃價格為2400元/噸。會計分錄為:
(1)借:材料采購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0000
貸:銀行存款290000
(2)借:原材料 260000
貸: 材料采購 250000
材料成本差異10000
4、購進應稅勞務。納稅人購進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為勞務提供者開具加工費或修理費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5、購進或進口固定資產貨物。納稅人購進或進口固定資產貨物,無論是否收到增值稅抵扣憑證,都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其支付的進項稅額應並入固定資產價值,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㈤ 關於增值稅中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項目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貨應當定期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盤點結果如果與賬面記錄不符,應於期末前查明原因,並根據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虧的存貨,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於非常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
那麼,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後,對於外購存貨損失,企業是否還需要再作進項稅額轉出呢?
根據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1、自然災害損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
新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對比之後我們發現,新舊條例對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處理方法基本相同,但是新舊細則對什麼是「非正常損失」解釋發生了變化。舊細則規定的范圍比較寬,基本上「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均被列為「非正常損失」,也就意味著沒有參與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存貨所對應的進項稅額都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而新細則對「非正常損失」規定了一個較窄的范圍,僅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因此,新條例實施後,企業對於外購存貨在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毀損,以及因技術進步原因導致的淘汰、報廢,不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
㈥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提示】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提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5)前4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6)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7)一般納稅人按照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8)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提示】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機關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將專用發票上填寫的稅額作為進項稅額計算抵扣。
(9)納稅人接受試點納稅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一,用於簡易計稅辦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其中涉及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第二,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第三,與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第四,與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相關的交通運輸業服務。
上述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所稱的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但不包括《應稅服務范圍注釋》所列項目。
㈦ 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是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A、購進免稅農產品 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可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所以,本問題只能選擇: D、購進用於建造辦公樓的貨物
㈧ 金融服務業如何劃分可抵扣與不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答:根據《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27條,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