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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以貸收息

發布時間:2022-01-04 09:08:43

⑴ 12月1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放貸取得利息免增值稅是真的嗎

為推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此外,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減了就好。

⑵ 請教,什麼叫「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在規定逾期階段范圍內的應收利息」

逾期 說白了 就是貸款到期了 沒還上 按照時間不同也會不相同
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內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0天(含)以內
貸款逾期(含展期後)不超過90天(含)本筆貸款欠息不超過90天(含)
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31天至90天(含)
貸款逾期(含展期後)90天以上至180天(含)本筆貸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貸款或表外業務墊款91天以上

⑶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

如果逾期貸款,利率是原貸款利率上浮50%,比如說貸款利率是6%,逾期後,貸款利率為9%

⑷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

一、關於罰息利率問題。

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銀發[2003]25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利率杠桿的調節作用。現就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及計結息等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關於人民幣貸款計息和結息問題。人民幣各項貸款(不合個人住房貸款)的計息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二、關於在合同期內貸款利率的調整問題。人民幣中、長期貸款利率由原來的一年一定,改為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可在合同期間按月、按季、按年調整,也可採用固定利率的確定方式。

5年期以上檔次貸款利率,由金融機構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自主確定。

三、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五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對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從逾期或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之日起,按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清償本息為止。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四、對2004年1月1日(含2004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的貸款按本通知執行。對2004年1月1日以前發放的未到期貸款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經借貸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執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人民銀行發布的有關人民幣貸款利率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中國人民銀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十日

⑸ 問題:金融機構從事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對嗎

錯的。..以全額利息收入為營業額,是指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額為計稅依據,不得從中做任何扣除。.

⑹ 金融機構在辦理貸款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七不準」

不準以貸轉存,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不準存貸掛專鉤,以屬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不準以貸收費,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不準浮利分費,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不準借貸搭售,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不準一浮到頂,籠統地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不準轉嫁成本,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⑺ 什麼是以貸收貸

以貸收貸是指借款人在尚未還清金融機構前期貸款情況下,又與該金融機構簽訂借款合同,將新貸款用於歸還前期到期貸款的合同,俗稱,「借新債還舊債」。一般做法是,借款人貸款到期,或者無償還能力,或者借款人資金緊張不願還本,借款人與金融機構雙方協商,先還清利息,再簽一份借款合同,以新貸款償還前筆貸款。 產生根源:

一是由於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的監管及金融機構上級行對下級行的考核都有年度經營管理業績要求,而最關鍵的是「一票否決制指標」中有新增不良貸款。使金融機構敢於鋌而走險,採取以貸收貸的手段虛降即將到期貸款,達到逃避承擔不良貸款產生的信貸風險目的。

二是信貸管理人員只顧眼前利益,或個別單位及個人為創表面業績,搞虛假盤活或借新還舊,或延期收貸,或以貸收息,從而使大量不良貸款轉為賬面正常貸款。

三是由於各金融機構在商業化經營過程中,加大了對利息收回率、利潤率等經營指標的考核力度,並同職工的工資、獎金掛鉤,所以一些金融機構為完成上級下達的經營指標,在對貸款企業收息難的情況下,就採取了以貸收息的辦法,用企業貸款收取貸款的利息,形成虛假收入。

四是個別金融機構把以貸收貸作為消化不良貸款的手段之一,造成信貸資金的虛假循環,嚴重掩蓋了不良貸款的真實情況,加大了貸款風險隱患。同時以貸還貸在無形中也加重了擔保人的責任風險。

五是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期限安排往往並不以生產周期為依據,而是從貸款管理方便出發,一般為12個月。現實經濟生活中客戶生產經營周期往往與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對稱,企業的批量生產及流程是連續不斷,在資金安排上無法一一對應,出現短期借款長期使用情況。客戶產品在沒有轉化為回籠資金前,客戶只有從其他企業或金融機構借款歸還原金融機構貸款和利息。 危害:

一是掩蓋了信貸資產的風險。有很多貸款因各種原因已經成為不良貸款,有些貸款甚至成了「損失」貸款,但是我們通過「以貸還貸」來改頭換面又使之成為「正常貸款」,這樣對貸款風險的反應失真,既對經營決策提供了錯誤的信息,又為會計核算部門提供了虛假的數據。

二是信貸資產不斷惡化。由於長期的「以貸收息」,使不良貸款呈「滾雪球」式增長,信貸資產風險不斷加劇,最終使金融機構經營之路越走越難,這無疑是自取滅亡。

三是增大貸戶債務負擔,滋長一些賴債戶的產生。一些貸款戶,因為一時較為困難,並錯誤地認為,每到該還款付息的時候,只要以貸收息、以貸還貸就沒事了,這樣年復一年地壘下去,越壘越多,越多越不想還,最後成了無力償還的賴債戶。

四是對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由於「以貸收息」使營業收入和利潤虛增,但金融機構的各項稅收及上繳管理費等又必須按帳面收入及利潤如實上繳,從而造成損失。

五是在當前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影響不斷加大,市場風險的不斷積累,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增加的現實背景下,不能及時識別和控制以貸收貸、以貸收息現象,潛在的信貸風險必然不斷積聚,直至企業資金鏈斷接,面臨破產或轉移資產時,信貸風險方予暴露。

應對措施:

一是實行「實收限貸」措施。「實收限貸」作法是指在收貸旺季期間,在規定的貸款條件下從嚴控制信貸投放,在回收貸款時必須收回實錢。「實收限貸」的積極作用就在於可以揭示信貸資產隱形風險,徹底解決以貸收貸、以貸收息兩大陋習,優化信貸資產質量,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二是金融機構應主動配合地方政府,力爭把新增貸款用在「刀刃」

上,使之既能起到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又有利於化解和防範金融風險。其次是各金融機構應強化內部控制,實事求是地對下級機構確定利息收回率、貸款盤活率等經營指標。同時各級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結合統計執法大檢查,強化金融監管,防止各地在新增貸款中摻雜使假。

三是要強化金融機構部門內部管理,依法規范信貸活動。一要嚴格貸前審查。要按照《商業銀行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認真審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還貸能力和擔保人的實際擔保能力等,嚴格審批手續,提高貸款質量,確保貸款的安全性。對確無還貸能力的借款人,決不能盲目採取「以貸還貸」的轉貸方法解決還貸問題。借款調查評估人負責借款調查評估,應承擔調查失誤(職)和評估失實的責任。借款審查人負責借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二要加強貸後監督。金融機構發放貸款後,對貸款用途和使用情況要加強監督,防止借款移作他用或用於不正當活動,以保證貸款的使用效益;借款發放人員負責借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四是改革金融機構信貸管理體制。在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和確定授權授信時,應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域經濟特點,適當下放貸款許可權,允許基層行在核定的貸款額度內自主審查發放貸款,努力滿足企業正常資金需求,同時規范基層金融機構的信貸管理行為,實事求事地根據貸款項目的資金使用期限,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杜絕短貸長用的做法。

五是加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各項工作實施監管。嚴禁違法違規貸款,保證貨幣經營的良好運轉,以防止金融風險,同時發現問題要嚴肅處理,並堅決予以制止。

⑻ 銀行七不準 什麼意思

針對一些銀行出現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和不合理收費等不規范經營行為。銀監會部署銀行業不規范經營專項治理工作,將重點對存貸款和服務收費兩大領域存在的問題逐項排查,深入整治,嚴格落實「七不準」禁止性規定。銀行「七不準」分別為:

(1)不準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不準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3)不準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4)不準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5)不準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準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7)不準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⑼ 銀監會對以貸還息規定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等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銀監會提出信貸七禁止規定

一位業內人士稱,銀行信貸業務存在的存貸掛鉤、以貸收費等問題,此前也曾存在。在2011年,銀行信貸規模變得越來越緊俏之後,銀行議價能力迅速提升,為了獲得貸款,即使有的銀行要求明顯不合理,企業也只好答應銀行的條件。
例如,在負債壓力日趨加大的情況下,存貸掛鉤的操作開始增多。有的銀行發放貸款時,要求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有的甚至規定「存一貸一或存一貸二」。
在2月7日銀監會召開的會議上,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甚至舉例稱,某銀行蘇州分行2011年在向企業發放短期貸款1000萬元時,要求將其中500萬元轉作承兌匯票保證金存款。「再如某銀行深圳分行明確要求客戶要將貸款金額的45%存為定期存款。」
而為了做大中間業務,有的銀行更是借發放貸款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例如,在未提供實質性服務的情況下,假借利率優惠、浮動利率之名,將部分利息通過賬戶管理費、財務咨詢費等名目額外收取費用。
「從去年三季報來看,絕大多數上市銀行中間業務利潤增速遠高於全行利潤增速。」一位銀行業分析師表示,在相當程度上,這些中間業務是由信貸業務派生的。也就是說,從信貸的盤子里切一塊利潤給中間業務。
上述知情人士還稱,有的銀行將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本應由銀行承擔的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導致客戶財務負擔不合理增加。
周慕冰在會上稱,信貸是銀行傳統業務,商業銀行應嚴格遵循相關業務流程,獨立組織信貸經營,貸款定價必須嚴格執行信貸和利率管理相關規定,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銀監會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等。

⑽ 以貸還貸方面銀監會有什麼具體規定

規定:

1、銀監會做的是宏觀方面的監控,提出「七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即不準以貸轉存、不準存貸掛鉤、不準以貸收費、不準浮利分費、不準借貸搭售、不準一浮到頂、不準轉嫁成本。不會對具體業務進行干預,銀行在貸款的時候的批款規則裡面就有銀監會的指導規則了。

2、貸款是經濟行為,兩次貸款之間是獨立的,你能貸到第二次,說明你的資質好,因為第二次貸款已經考慮了你有貸款負債的情況。

(10)金融機構不得以貸收息擴展閱讀

「以貸還貸」的認定

從司法實踐中看,借款人以新貸償還舊貸的行為比較簡單,一般爭議較小。但要證明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並不容易。因為,意思表示在雙方沒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情況下,很難證明。

如果金融機構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上寫明「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證認定起來當然不成問題。但這種在合同中寫明「以貸還貸」的情況雖然有,卻極少,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允許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據從司法實踐中總結的經驗,可以根據以下具體情況推定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有「以貸還貸」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項根本沒有貸出,只是更換貸款憑證的;

二、借款人短時間內歸還貸款的,如銀行當天貸出款項,當天即扣劃款項用以歸還原貸款;

三、新貸款恰好是舊貸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較短時間內歸還舊貸款的。

金融機構與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貸還貸」成立的條件,因此,要避免簡單將以下兩種情況作為「以貸還貸」處理:一是借款人單方面決定將借款償還舊貸的;二是金融機構單方面決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還貸的。

如果無法查明金融機構和借款人之間「以貸還貸」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以貸還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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