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 原文
只能有這么多了。
部分內容:
財政部 人民銀行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
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
財金[2010]97號
……
二、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執行內部職工持股的比例規定
1、按現行規定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比例。……二是城市商業銀行的內部職工持股,應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城市商業銀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關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8]815號)有關規定,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20%,單個職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5‰……
2、對違規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內部職工股由金融企業回購或依法轉讓。對違規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內部職工股,金融企業可予以回購並按規定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東、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依法轉讓。實施回購的,回購價格按實際出資額加同期存款利息確定(利息以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基準利率為准)。
(二)妥善解決內部職工持股的歷史遺留問題
1、規范內部職工以各種方式實施的間接入股。 內部職工通過信託計劃或其他信託方式、控股企業法人等方式間接入股的應更正為職工本人,其他按照內部職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權情形的,可不更正為職工本人。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自然人不能成為相關金融企業股東的,可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允許內部職工間接持股,但不能採取控股企業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引發之前經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實施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已經上市的,內部職工應按原批准方案繼續持股;還未上市的,內部職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繼續持股。
2、規范內部職工認購股份的資金來源。內部職工持股的認購資金應由職工個人負擔。由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應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1年內收回本金,並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利息。由金融企業提供補貼的部分應確認為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補繳個人所得稅。對購股價格低於當時凈資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補繳,計入資本公積。
(三)規范內部職工持股在資本市場的上市和流通
1、加強公開發行新股的審查。由原合作制金融組織改制形成的存在內部職工持股的金融企業,如提出公開發行新股的申請,應採取回購內部職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東和機構投資者轉讓等方式,進一步降低內部職工持股的數量和比例,回購或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公開發行新股後內部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單一職工持股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或50萬股(按孰低原則確定),否則不予核准公開發行新股。……
Ⅱ 請問一下,之前在金融公司工作,老闆讓我當分公司的法人,簽了無責任協議,現在公司倒閉,老闆進去了 ..
有用。只要你在這過程中沒有實際參與分公司的經營活動,沒有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的話,對你的影響應該不大。
Ⅲ 銀行在職的員工可以開公司當法人嗎
不可以當法人的;
銀行有規定不允許員工本人經商的,是被排查的7種人中的一種;
除公司法等明確規定不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原則上是可以的。如以下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
(一)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3年的;
(二)因經營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准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3年的;
(四)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五)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幹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六)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比如公務員身份就不可以擔任一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又如,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也禁止在其他經濟組織中兼職,更不要說擔任法定代表人。
Ⅳ 我是公司員工,老闆讓我做公司法人代表,出了事我要付什麼責任嗎
首先你有責任 因為你是公司法人 除非你能拿出你只是名義上的法人的證據或者說你能證明,你根本就不是實際控股人和公司負責人才行。
法人的責任是一種有限的責任,即法人只以其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當然,法人工作人員只有在其執行職務中的行為及法人代理人在法人授權范圍內的行為,才可能產生法人責任。
法人都要負責任
一、在民事、經濟上:
1、你所擔任的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名股東以上的「法人代表」並且對外負債時,與自己不發生關系,僅以公司自身的財產為限對外承擔還款責任。風險較小。
2、當你擔任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法人代表」並且對外負債時,就要以自己的全部個人財產對外承擔還款責任。風險較大。
二、在刑事上:如果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出現經濟犯罪
此時,作為法人代表如果對此情況明知,就有可能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
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徵: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二、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三、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四、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網路-法人
Ⅳ 現在很多公司老闆都會強迫員工做公司法人或用員工名義開公司銀行私戶,做為員工又不想離職,該怎麼辦。
這是他逃避責任的一種退路,後備;其實這玩意也做不強了,否則,到時候什麼都是法人的,法人最大,嘿嘿。
Ⅵ 很多老闆為了逃避責任讓員工擔公司法人,他真的能逃避責任嗎
在這里要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規模大,組織關系復雜的企業。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現實中很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對外協議、融資擔保、薪酬發放、長期請假等等均需要法定代表人簽字審核,一家企業規模做大後,涉及到的子公司、孫公司、重孫公司、合資控股公司等關聯企業可能達到幾百上千家,企業的老闆若全部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那麼會活活累死,所以規模龐大的企業,一般老闆只會擔任母公司及個別極其重要的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餘的關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則由其他高管職工擔任,這個只是為了減少工作量,分攤老闆的壓力,確保企業穩定持續的正常經營。所以,這種情況,一般不是坑了哈。
第二種:特殊目的的企業。
1、規避統一授信,擴大融資規模。在任何一家銀行融資,銀行都會要求申請人及其關聯企業統一授信,給予申請人所在的集團一個總控額度,以降低風險。由於總控的原因,企業的融資規模整體有限,故而現實中部分企業為了擴大融資規模,就會成立體外企業(即明面上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均與申請人不一致,老闆通過私下隱藏的協議控股),通過體外企業融資,增加融資的規模。
2、逃避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要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個別老闆私下另成立的企業,就是為了偷稅漏稅或者用於逃避債務的,只要企業有發生上述行為,作為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法定代表人,本身企業的一舉一動就在你的職責范圍之內,如果企業出現問題,不管你是不是掛名,都你的責任,處罰的依然是你本人。因此,建議大家謹慎選擇。
Ⅶ 我是公司員工,老闆幫我注冊了一個公司,讓我當了法人代表,然後從民間借貸,他拿
老闆行騙你擋槍。拿一點點好處,就出賣一輩子的信用,可能不值得。
Ⅷ 單位讓員工貸款可以起訴單位法人嗎
可以,單位讓員工貸款,那麼員工的貸款就屬於單位行,單位行為法人是負有責任的,所以可以起訴單位法人。
Ⅸ 融資公司員工被逼當了名義上的公司股東,並和法人代表在銀行簽名貸款,請問我的有債務責任嗎
當然有影響 你是股東之一, 請讓老總給你股權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