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農業保險開展情況報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
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同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
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一條
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二條
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三條
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條
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七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批准: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未經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四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條
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七條
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本條例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九條
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一條
保險機構未經批准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甚至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第三條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取消經營農業保險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一條
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條
本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貳』 如何提升金融扶貧成效,調動金融機構積極性
金融扶貧的性質,其實是提供優質的金融服務,面對廣大貧困百姓,提供合理有效低廉的資金支持是國家金融扶貧計劃的根本,在提升上應該做好幾點,農村普惠金融平台的廣泛建立,引導貧困百姓對金融平台的認識,同時,也要嚴格控制風險,要保證用款人,能夠利用借款實現扶貧計劃。萬易金融崔來
『叄』 監外執行,每月活動情況報告怎麼寫
你好 監外執行活動報告跟一般活動報告是一樣的模版方式
1、活動如何發起的?(為什麼組織這次活動和活動前如何制定活動方案的)
2、活動過程如何組織的?採取了哪些措施,得到了什麼結果,存在哪些問題?
3、對活動的總體評價如何?反思如何?今後的打算如何? 總結好以上三點條例 加上自己的活動心得 就可以順理成章了
『肆』 活動情況報告及身體健康情況每三個月或六個月報告怎麼寫
活動情況報告及身體健康,每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報告,這個你可以把這三個月的實際情況你的身體狀況都寫出來。
『伍』 誰知道代表機構年度業務活動情況報告怎麼寫
這有個範文:http://www.chinanpo.gov.cn/web/showBulltetin.do?catid=&dictionid=5301&id=31469&type=pre希望有用,對了你是做什麼的?
『陸』 反洗錢宣傳月工作總結
主要寫一下主要的工作內容,取得的成績,以及不足,最後提出合理化的建議或者新的努力方向。。。。。。。
以下供你參考:
轉載:總結,就是把一個時間段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總檢查、總評價、總分析、總研究,分析成績、不足、經驗等。總結是應用寫作的一種,是對已經做過的工作進行理性的思考。總結與計劃是相輔相成的,要以計劃為依據,制定計劃總是在個人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進行的。
總結的基本要求
1.總結必須有情況的概述和敘述,有的比較簡單,有的比較詳細。這部分內容主要是對工作的主客觀條件、有利和不利條件以及工作的環境和基礎等進行分析。
2.成績和缺點。這是總結的中心。總結的目的就是要肯定成績,找出缺點。成績有哪些,有多大,表現在哪些方面,是怎樣取得的;缺點有多少,表現在哪些方面,是什麼性質的,怎樣產生的,都應講清楚。
3.經驗和教訓。做過一件事,總會有經驗和教訓。為便於今後的工作,須對以往工作的經驗和教訓進行分析、研究、概括、集中,並上升到理論的高度來認識。 今後的打算。根據今後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吸取前一時期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明確努力方向,提出改進措施等
總結的注意事項
1.一定要實事求是,成績不誇大,缺點不縮小,更不能弄虛作假。這是分析、得出教訓的基礎。
2.條理要清楚。總結是寫給人看的,條理不清,人們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這樣就達不到總結的目的。
3.要剪裁得體,詳略適宜。材料有本質的,有現象的;有重要的,有次要的,寫作時要去蕪存精。總結中的問題要有主次、詳略之分,該詳的要詳,該略的要略。
總結的基本格式
1、標題
2、正文
開頭:概述情況,總體評價;提綱挈領,總括全文。
主體:分析成績缺憾,總結經驗教訓。
結尾:分析問題,明確方向。
3、落款
署名,
日期
『柒』 怎樣寫金融扶貧調研報告
/提綱:……
一、主要做法
(一)從「頂層設計」上做好「精準規劃」
(二)從「評級授信」上做好「精準配合」
(三)從「風險補償」上做好「精準對接」
(四)從「金融優惠」上做好「精準發力」
二、存在的問題
(一)「救濟式」扶貧難轉化為「造血式」扶貧
(二)銀行發放扶貧貸款動力缺失
一是政府提供的扶貧風險保障基金一般在200萬元左右並按照1:8的比例放大貸款
二是扶貧貸款收益低而風險高
(三)貧困戶借貸及還款保障偏低
(四)金融精準扶貧合力形成難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貧困人口信用體系建設,提供金融生態保障
(二)健全扶貧風險體系,提供市場化風險分擔機制
一是大力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
(三)充分發揮財稅部門力量,提供協同保障
(四)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
銀行支行金融扶貧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類似範文:縣金融支撐精準扶貧工作情況匯報
為進一步推進金融精準扶貧工作,人行**縣支行主動作為,圍繞「四個精準」大力推進金融扶貧工作,積極協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大力引導金融機構形成「一體化」合力,成效初現。
一、主要做法
**縣屬經濟欠發達縣,省定貧困村**個,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人,佔全縣總人口的2.23%。近年來,人行**縣支行緊緊圍繞「四個精準」,積極引導轄內金融機構探索多元化金融扶貧模式推動精準扶貧,取得了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一)從「頂層設計」上做好「精準規劃」。人行**縣支行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完善扶貧金融配套制度和體系,牽頭制定出台了《**縣金融精準扶貧實施方案》,加強了對金融精準扶貧的指導。在人民銀行**縣支行的協調下,各涉農金融機構也紛紛制定出台了《**縣扶貧和移民產業貸款管理辦法》,採取「信貸+特色農業+貧困戶」等精準扶貧模式,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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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了5萬元移民扶貧產業貸款,將原來飼養5頭牛擴大到20多頭,至2016年6月底出售耕牛10頭,銷售收入近10萬元,獲純利2.6萬元。
(四)從「金融優惠」上做好「精準發力」。2016年根據縣域實際,人行**縣支行積極引導農信社創新扶貧信貸產品,推出「扶貧小額信用貼息貸款」,採取「授信管理、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方式,對貧困戶提供資金支持。貸款期限根據貸款用途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周期合理確定。同時按照「先收後貼、應貼盡貼」的原則,對扶貧貸款實行全額貼息。同時,人民銀行於12月1日向信用社發放扶貧再貸款6500萬元,將用於產業扶貧貸款和個人精準扶貧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執行。截至11月底,**縣扶貧產業貸款戶數120戶,金額499.7萬元,扶貧小額信用貼息貸款2戶,金額5萬元,減免貧困戶貸款利息25萬余元。
二、存在的問題
(一)「救濟式」扶貧難轉化為「造血式」扶貧。**縣貧困人口中近90%貧困原因為因病因殘疾等原因致貧,屬於典型的「無勞動力、無經濟來源、無資源」人群,只能通過財政補貼政策保障基本生活需求。具有普通勞動力或部分勞動力的貧困戶僅佔10%左右,使得符合銀行信貸條件的金融扶貧對象及支持項目缺乏,能通過金融扶貧、產業扶貧來實現脫貧的覆蓋面非常低。
(二)銀行發放扶貧貸款動力缺失。一是政府提供的扶貧風險保障基金一般在200萬元左右並按照1:8的比例放大貸款。金融部門實際投入扶貧信貸資金目前已達到6600萬元左右,遠遠超出這一比例。而扶貧貸款收息難度和風險隱患大,潛在資金損失風險十分明顯。二是扶貧貸款收益低而風險高。貧困戶的收入來源較為單一,貸款後還款壓力較大,貸款追償難。銀行機構將大量資金投入到見效慢、收益低的農村貧困地區,與其經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存在明顯沖突,弱化了其支持扶貧開發的積極性。
(三)貧困戶借貸及還款保障偏低。一是貧困戶缺乏有效抵押物,而農業經營風險分擔和保險機制尚未形成,在沒有任何抵押或是有力保障措施的情況下,銀行出於自身利益考慮不願發放貸款。二是現實中一些貧困戶依然把貸款資金等同於政府救濟款,信用觀念認識不到位,對貸款資金償還意願不強。
(四)金融精準扶貧合力形成難。扶貧資金涉及財政、扶貧、科技、林業等多個部門,扶貧辦、財政、銀行之間信息共享機制落後,政府扶貧政策、扶貧指標及具體措施和銀行機構扶貧貸款披露制度未能及時共享,難以發揮銀行信貸資金在扶貧開發中的乘數效應。
三、對策建議
(一)加強貧困人口信用體系建設,提供金融生態保障。一是統一開發金融扶貧信貸管理信息系統,對接貧困農戶建檔立卡和扶貧監測信息系統,採集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信用信息情況,為准確識別貧困戶提供依據。二是大力加強貧困人口信用環境建設,建立完善貧困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用信息徵集機制、信用評價機制以及農村信用信息共享機制。
(二)健全扶貧風險體系,提供市場化風險分擔機制。一是大力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業務。重點小額扶貧保險,擴大特色種養業險種,提高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補貼比率、補貼范圍,降低保險費率,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二是建立農村信用擔保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