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營改增納稅人提供收費金融服務的相關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1)金融服務收費規范管理培訓擴展閱讀
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1、根據國家指令無償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屬於《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用於公益事業的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以及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Ⅱ 納稅人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的銷售額是什麼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回(財稅〔答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 2.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託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Ⅲ 什麼是金融服務專業
金融即貨幣的資金融通,是貨幣流通、信用活動及與之相關的經濟行為的總內稱。包括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容銀行的存款與貸款,有價證券的發行與流通,外匯買賣,保險與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支付與結算等。
金融涉及到金融主體、金融客體及其相互之間的關系。金融主體就是在金融活動中的人和單位,包括投資者和融資者;金融客體就是人們參加交易的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期貨期權等。金融關系就是哪些人有資格發行股票等有價證券,哪些人有資格可以購買相應的金融產品。
Ⅳ 金融服務費是什麼
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中並沒有對「金融服務費」的明確定義,其通常是發放貸款者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即在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費用。
買車辦貸款、租房辦貸款、整容辦貸款、上學辦貸款……五花八門的貸款充斥於我們的生活中,由此產生的金融服務費,算得上銷售行業按揭貸款的「潛規則」、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服務費實質上被看作是一種貸款。消費者要注意的是主體資質問題。依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可以看出,對於未獲得經營許可資質進行金融放貸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評價的。
(4)金融服務收費規范管理培訓擴展閱讀:
對於金融服務費,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照民間借貸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貸款加上金融服務費合計超過了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利率,對於超過部分,法律通常不會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了信息服務費,
那麼,該信息服務費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變相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行為。因此,利息與信息服務費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獲得支持,已經給付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
Ⅳ 淺談如何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一、開展有關金融服務和職工形象的專項培訓
從眼前利益的角度講,有關農村金融服務的專題培訓是提高職工服務意識,糾正職工實際工作中服務不到位的現象。培訓和專題學習的形式可以採取現場表演、真實案例、短片回放等渠道,目的是用更生動、形象、直接和反例等方式使職工意識到自身的不足和服務上的缺失,爭取讓樹新風、講文明、提服務的專項學習成果成為日常金融服務中潛移默化的工作習慣。
培訓結束後,要進行後期跟蹤調查和電話回訪客戶等形式檢驗培訓效果,並由各名職工和網點針對提升金融服務的專項學習中的學習體會和整改總結給予糾正,在書寫這些學習心得和整改總結時,杜絕抄襲,嚴重者給予通報,真正做到「不求完美,但求真實」。對於那些學習心得認識到位、總結深刻的個人和單位可以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並選擇真實和深刻的心得和總結來列印多份,發放到各網點去學習,可以使那些學習不到位、服務意識、學習意識差的職工和網點認識到自身的差距,這也是很好的學習激勵機制。
二、定期開展職工業務培訓和同崗位職工經驗交流座談會
職工的業務培訓是每一位在崗職工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的好機會,絕不能從思想上不重視,從行為上走形式。隨著各種新業務、新流程的更新,每名職工只有不斷參加業務學習和專門培訓才能緊跟農村金融改革發展的步伐。如:最新開通的「農信銀」結算業務,「信保通」業務等新業務。同時,要在廣大職工中,樹立 「終身學習」的理念,要讓學習、培訓以及工作中提供高效、准確、優質的服務成為一種學習風氣和工作習慣。另外,可以利用視頻會議、網路學習、異地檢查和交流等方式進行交流。
三、加大系統內部關於金融服務的機構建設和制度建設
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作為長期工作來抓,因此,設立專門的服務督導機構,建立有關金融服務的督察制度和獎罰程序等十分必要。專項的督導檢查和不定期的明察暗訪督察工作不可或缺。在督查中,對服務水平好、工作效率高的個人和網點給予必要的獎勵,樹立起模範帶頭作用,對於問題比較嚴重的個人和網點要給予通報和懲罰。
同時,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對外公布專項服務督察辦公室的監督電話,對群眾反應的突出問題,要主筆記錄在案,由專人負責保管和核實,同時,對客戶公眾進行信息公開和有效回復。在條件具備時,可以不定期舉辦客戶座談會,讓客戶打分和諫言。當然,社會各種大眾媒體和客戶對我們服務質量的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我們可以利用大眾傳媒把服務形象傳播出去,從而有利於我們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為我們贏得更多的客戶群體打好基礎。
四、加大金融服務和產品宣傳力度,增進客戶對我們的了解
我們所服務群體的基本特點是整體知識文化程度相對低,對我們的金融服務流程和專業的金融術語不了解、接受能力相對緩慢。這就需要我們有必要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發放知識宣傳手冊和宣傳單或是現場宣傳講解基本金融業務和產品等多種形式使客戶更多地了解金融產品。從而,從客觀上提高辦理各項業務的效率。
五、加大人才的引進和培訓力度,做到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從長遠利益角度出發,人才的引進和培訓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 有效措施。高等教育承載著國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運,大學教育總是站在時代的最前沿,因此,加大對高校畢業生的引進和再培訓是將來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及新業務、新產品推廣的長遠之舉。
同時,通過人才的引進和制度的保障機制,樹立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學習風氣,激勵每名在崗職工不斷學習、銳氣進取。
六、加大基本制度建設,調動職工積極性、增強服務意識
Ⅵ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Ⅶ 中國銀行提供的教育培訓機構學費監管服務包括什麼內容
為進一步規范教培機構辦學行為,保障學生家長合法權益,多地教育主管部門相繼推出政府主導的學費資金監管政策。結合行業實際和發展要求,中國銀行打造了涵蓋金融和非金融綜合服務的學費資金監管系統,助力市場規范發展。其中,非金融功能提供教培機構注冊備案和主管部門日常管理服務,金融功能提供學費資金監管服務,包括最低余額管控、資金分期劃撥和大額異動管理等功能。
Ⅷ 金融服務費究竟是什麼
現在由於西安賓士車主維權一事現在人們都對4S店潛規則「金融服務費」比較感興趣,也想了解一下「金融服務費」他到底是什麼服務
車主被迫交納了1.5萬「金融服務費」
女車主:「這筆賓士金融費我不知道出於何處,沒有任何人給我解釋,我全款買得起這輛車,我可以全款買,你們讓我做賓士金融貸款,說利息低,我說我不想貸款,你們各種引誘我買,引誘我買之前,有跟我說有「金融服務費」這么一筆錢嗎?沒有。我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是服務費,服務什麼?你們幫我做什麼了?」
4月13日,女車主與4S店相關負責人見面。在曝光的談話錄音里,車主提到自己本來可以全款購買,但4S店稱賓士金融貸款利息低,用各種方法「引誘」自己使用賓士金融。
此後,她付完首付款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通賓士金融,還被迫交納服務費1.5萬,對方還要求把錢轉至一個私人賬戶,並且沒有發票。交完這筆服務費,才接著為她辦理後續業務。
這筆錢,不僅沒有發票,還是通過微信轉入了一個私人賬戶。女車主聲稱一定要代表廣大消費者為這筆費用討個說法。
北京:多家4S店表示都會收取「金融服務費」
當事人所說的這筆「金融服務費」到底是什麼?在4S店辦理貸款都需要繳納這筆費用嗎?對此,記者在北京走訪了幾家不同品牌的4S店。
賓士4S店工作人員:「金融服務費都有,因為金融服務費,比如您辦齊所有的業務手續、申請的金融貸款、後續的審核,包括抵押登記,這些都是需要人員為您服務的,所以這部分費用肯定會有。」
北京現代4S店工作人員:「服務費2800元,北京現代金融業務也要收服務費。」
記者發現,在4S店購車時,繳納金融服務費確實是普遍現象,一些消費者甚至會因為擔心這些費用而選擇全款買車。
知情人爆料:「金融服務費」就是4S店一種收費方式
看來在貸款購買汽車的時候,消費者繳納這筆「金融服務費」是跑不掉了,正如女車主所質問的,這筆錢究竟是交到了誰手裡,4S店到底為消費者提供了什麼服務?
△央視財經《經濟信息聯播》欄目視頻
下面圖片是一份新車的消費訂單,標注了買一輛車需要繳納的費用明細。仔細看會發現,這里有一項車貸服務費,這就是之前提到的金融服務費。
北京一家4S店的銷售報價單,也清楚地標注了有這樣一個服務費,所以,這筆費用並不是每一個4S店在購車前都會隱瞞的,很多店還是會提前告知的,但是這筆錢究竟是什麼?為什麼要繳納這筆費用?又是誰來收取?
某汽車4S店工作人員:」金融服務費就是貸款的時候收到服務費。根據不同的經銷商,不同的4S店,可能會個別有些區別。一般來說,按照貸款金額的3%到5%來收取,根據車型不同,還有品牌不同。「
它就是幫助消費者辦理貸款的一些收取資料,還有審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費用。
收取這個費用是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就是辦理的費用,所有的4S店都存在這個問題。
這個錢應該是屬於經銷商自己收取的費用。 大多數店應該是不能開發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據的形式給你。
記者:」很多人在購買車的時候可能會選擇全款買,但是銷售都會讓他去用貸款的方式,這是為什麼? 「
知情人:」因為他一般會給消費者兩個價格,一個是你全款購車的價格和一個貸款的價格,一般貸款購車價格會多優惠一些,所以他就會引導消費者使用貸款購車,但是貸款中間可以收取,像貸款手續費,或者在店裡面要購買全額保險之類的一系列服務,所以更傾向於引導消費者採用貸款購車的方式。 「
記者:」如果我現在是消費者,我選擇不繳納這一筆所謂的金融服務費,會怎麼樣呢?「
知情人:」直接就導致無法辦理金融方案,直接無法辦理,就不受理業務。「
賓士公司回應: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
收取金融服務費究竟是4S店所為,還是賓士的行為?14日,梅賽德斯-賓士也針對這一問題獨家回應記者。
賓士稱,一向尊重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盡管汽車經銷商是擁有自主經營權利的法律實體,我們還是公開並反復地要求經銷商在其獨立經營的過程中要誠信守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