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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機構運行監測方案

發布時間:2022-01-06 17:34:58

『壹』 對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督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對金融機構的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2、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3、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反洗錢信息中心,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接收、分析,並按照規定向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分析結果,履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4、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為履行反洗錢資金監測職責,可以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獲取所必需的信息,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提供。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定期通報反洗錢工作情況。

5、海關發現個人出入境攜帶的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超過規定金額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前款應當通報的金額標准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海關總署規定。

6、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報告。

7、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時,應當審查新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方案;對於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准。

(1)地方金融機構運行監測方案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1、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2、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3、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貳』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五章 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叄』 我就想知道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是干什麼的

地方金融局是負責促進當地金融發展、金融服務和金融市場建設工作的政府直屬機構,不是金融機構。

『肆』 金融機構執行《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工作方案該如何寫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二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部門: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二)考慮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適當給予其一定時限的制度執行過渡期,但不應晚於2019年7月1日前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應當將金融機構執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制定洗錢風險管理策略等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部門。

『伍』 農信社與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區別

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區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省級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方案在全國鋪開,並先後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級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全省市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地方性銀行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陸』 金融機構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時,應參考以下哪些因素

She doesn't sell any matches.

『柒』 農信社與其他地方金融機構的區別

從監管的角度看,信用社與地方銀行有很大的區別,信用社屬於農村合作金融,不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但視同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地方銀行屬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商業銀行監管辦法進行監管。目前信用社實行的是多級法人體制並存,鄉鎮法人,縣級法人,市級法人,省級法人或者省級自律組織等多種形式並存。地方銀行屬於股份制的一級法人,不存在多級法人。市級銀監分局更側重監管地方銀行和信用社的市級機構,縣級銀監辦事處更側重於監管信用社,甚至可以說95%以上的精力放在信用社的監管上面。
信用社改制為合作銀行或者商業銀行,都不會去掉農字頭,也就是說即便改制以後,也是農村合作銀行或者農村商業銀行。
從經營的政策來看,雖然國家在准備金政策的制定上,對信用社實施了很大的傾斜,但信用社同時也承擔著國家支農的重任,農業貸款基本是由農村信用社來投放的。地方銀行比信用社有著更加廣泛的業務空間,在很多的業務上,信用社是不能取得准入資格的,比如基金的代銷,證券基金的託管等。地方銀行在吸收財政性存款方面更具優勢,因地方銀行都是由市級政府國資委來出資控股的企業,雖然進行了商業銀行改制,但仍然是國有控股的,財政性存款依然向地方銀行傾斜。
農村信用社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區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省級地方政府負責"的改革方案在全國鋪開,並先後在各省市成立了省級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全省市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導、協調、服務"。
地方性銀行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捌』 福建省地方金融監測與服務中心做什麼的

金融服務中心是事業單位。該單位主要是向金融活動參與者與顧客,提供服務和支撐的功能模塊的業務部門。作為金融機構和實體經濟的日常對接場所,金融服務中心為實體經濟提供業務咨詢、融資方案、理財服務、風險管理等綜合性金融服務

『玖』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主要的應用系統

1、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和 內設機構分工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規定設置。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並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信息綜合、應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訂或組織擬訂、審核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貨幣政策司。 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組織執行;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存款准備金率及差別准備金率的調整;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幣公開市場操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及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 (四)匯率司。 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調控境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監測全球金融市場匯率變化;研究、監測國際資本流動,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金融市場司。 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辦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調節管理工作。 (六)金融穩定局。 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的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承擔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機構重組等工作。 (七)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有關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數據採集並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結果;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八)會計財務司。 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會計准則、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結算司。 擬訂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支付結算政策和規則,制定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銀行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中國現代支付系統;擬訂銀行卡結算業務及其他電子支付業務管理制度;推進支付工具的創新;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 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及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安全、標准化及運行維護等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銀行卡業務技術標准,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 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制定現鈔、輔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的生產計劃,負責對人民幣現鈔、貴金屬紀念幣的調撥、發行庫管理及流通中現金的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工作和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辦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國庫局。 組織擬訂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帳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支撥業務;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帳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金融業務開放的相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金融當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對港澳台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國際金融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工作。 (十四)內審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審工作。 (十五)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人員考試測評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 (十六)研究局。 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的重大問題,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七)徵信管理局。 組織擬訂徵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行業標准;擬訂徵信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信用風險評價准則;建設金融徵信統一平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八)反洗錢局(保衛局)。 承擔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反洗錢政策和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收集、分析和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對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調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反洗錢國際合作工作;承辦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3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85名(含行長助理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紀律檢查委員會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參事室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擔金融咨詢等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四)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調整方案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核批。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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