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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施工許可證

發布時間:2022-01-07 01:30:09

1. 如何辦理新建金融網點安全合格證審批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一)申請報告,申請人營業執照、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三)金融監管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批准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包括異地守庫)
的批文;
(四)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物、技防設計方案或任務書和相關圖紙資料(物防設施平面、
結構圖;技防設施平面布防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布置圖;標有含運鈔車停
靠位置、相鄰100米內主要道路、建築物的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五)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書
(證明)。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
登記批准書;
(七)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租賃合同復印件(含相關的安全條款)。

2. 金融機構經營需辦什麼證

基本證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3. 銀行的裝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辦理些什麼手續

一、申請

1.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2.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庫需提供主管部門同意建庫的批准文件;
3.物防設計方案,物防設計圖(正規設計院出圖蓋藍章):(1)營業場所、金庫平面設計圖。(2)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鄰牆體、營業場所現金業務區牆體、現金櫃台、自助銀行牆體、金庫庫體的結構設計圖、正立面圖(應含牆體、櫃體以及透明防護板安裝方式的剖面圖),(3)標有運鈔車停靠位置及營業場所周邊100米道路、建築物等環境平面圖;
4.技防設計方案,技防設計圖: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對講系統等技防設備的平面布置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平面布置圖;
5.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明蓋單位紅章);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的身份復印件、從事工種和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
6.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自願性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等級批准書;
7.租賃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含安全協議書);自購房屋的,需提供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或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
二、驗收
1.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2.工程驗收審批報告(由建設單位提出並蓋章);
3.由申請、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整改落實意見書;
4.安全防範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圖紙資料;
(1)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試運行報告;
(2)物、技防隱蔽工程圖片;
(3)隨工驗收單;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報告(工程概況、主要設備清單、質量的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竣工核算報告等)、系統使用說明書或手冊(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6.新建、改建金庫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7.帶有金庫的安全防範工程應出具與防範模式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4.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防設施建設驗收公安部有令嗎

公安部86號令《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

5.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發生什麼應該銀監會寶貝

炎黃咨詢提醒您: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有的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對金融許可證從頒發、申請、換領、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的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金融機構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六條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四)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五)營業地址;
(六)頒發許可證日期;
(七)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被撤銷、被撤回,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機構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在收到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金融許可證繳回頒發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逾期不繳回的,由頒發金融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在繳回期滿後5日內依法收繳。

第十一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三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應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負責人姓名按金融機構上級部門的任命文件確定。金融機構在業務范圍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更換公示內容。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許可證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如果還有更多疑問請網路搜索【炎黃咨詢】來了解更多的喲!!!

6. 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是哪個部門發的 是人民銀行還是銀監會

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是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CBRC)頒發。


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職能個不相同:


銀監會:

  1.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銀監會或銀監會;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縮寫:CBRC)成立於2003年4月25日,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2. 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人民銀行:

  1.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

  2. 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7.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專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屬。這是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

8.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的安全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柵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按照公安部ga38-2004的規定配置。
原則上,應該有五個級別的保護:
1. 外圍車輛控制
2. 視頻內部和外部網路
3. 智能識別軟體與系統
4. 服務人員防禦
5. 防阻塞接入。
拓展資料:金融機構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分為不同的類型:
1.根據地位和功能分為四類:
(1)是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就是中國人民銀行。
(2)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農村銀行。
(3)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保險公司、城市信用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金融公司、第三方金融公司等。
(4)在中國設立的外資、華僑、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根據金融機構的管理狀況,可分為金融監管機構和受監管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代表國家以及所有其他銀行、證券公司行使金融監管權的機構,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企業必須接受監管。
3.根據是否接受公眾存款,可分為存款金融機構和非存款金融機構。存款金融機構主要通過以存款形式向公眾借款獲得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和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各類證券公司、金融公司等非存款金融機構不得吸收公眾儲蓄存款。
4.根據是否承擔國家政策性金融任務,可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指由政府投資設立,按照政府意圖和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不承擔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
5.根據是否屬於銀行體系,可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根據出資的國家屬性,可分為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國家劃分,也可分為國內金融機構、國外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9. 民投金融具備《金融經營許可證》嗎

具備的,沒有這個許可證肯定是不能開這個平台的。但是到底靠譜不靠譜,這個要看你自己評估和考察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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