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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辦金融機構職務犯罪

發布時間:2022-01-07 17:38:48

1. 監察機關查處職務犯罪可以採取哪些強制措施

1,第四章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財務帳目及其他有關的材料;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三)責令有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但是不得對其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2,第二十一條 監察機關在調查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 監察機關在辦理違反行政紀律案件中,可以提請有關行政部門、機構予以協助。
被提請協助的行政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監察機關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一)拒不執行法律、法規或者違反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二)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政策,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採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需要給予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處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採納。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 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會議,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九條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2. 關於中國銀行職務犯罪案發的主要環節有哪些

沒有呀,都是網上買的
報名時間
銀行業從業人員:2011年8月15日9:00--9月16日17:00
非銀行從業人員:2011年9月12日9:00--9月16日17:00

考試時間
10月22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公共基礎、公司信貸 16:00-18:00個人理財
10月23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風險管理、個人理財 16:00-18:00個人貸款
10月29日9:00-11:00公共基礎 13:00-15:00風險管理、個人理財 16:00-18:00個人理財
10月30日9:00-11:00個人貸款 13:00-15:00公共基礎、公司信貸 16:00-18:00公共基礎

輔導教材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公共基礎》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個人理財》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風險管理》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公司信貸》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輔導教材——個人貸款》

考試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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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業從業資格考試公共基礎科目考試大綱
1銀行知識與業務
1.1中國銀行體系概況
1.1.1中央銀行、監管機構與自律組織
中央銀行
監管機構
自律組織
1.1.2銀行業金融機構
政策性銀行
大型商業銀行
中小商業銀行
農村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外資銀行
非銀行金融機構
1.2銀行經營環境
1.2.1經濟環境
宏觀經濟運行
經濟結構
經濟全球化
1.2.2金融環境
金融市場
金融工具
貨幣政策
1.3銀行主要業務
1.3.1負債業務
存款業務
借款業務
1.3.2資產業務
貸款業務
債券投資業務
現金資產業務
1.3.3中間業務
交易業務
清算業務
支付結算業務
銀行卡業務
代理業務
託管業務
擔保業務
承諾業務
理財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
1.4銀行管理
1.4.1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主體
利益相關者
信息披露
1.4.2資本管理
銀行資本的概念與作用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我國監管資本的構成
銀監會的資本干預措施
提高資本充足率的方法
1.4.3風險管理
銀行風險的種類
風險管理的發展歷程
全面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流程
1.4.4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的目標
內部控制的原則
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
1.4.5合規管理
合規管理的相關概念
合規管理的目標
合規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
合規管理部門職責
1.4.6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概述
金融創新的基本原則
金融創新與客戶利益保護
2銀行業相關法律法規
2.1銀行業監管及反洗錢法律規定
2.1.1《中國人民銀行法》相關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的直接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的建議檢查監督權
中國人民銀行在特定情況下的檢查監督權
2.1.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相關規定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適用范圍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關監督管理措施的規定
2.1.3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
相關的處罰措施
2.1.4反洗錢法律制度
洗錢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違反反洗錢規定的法律責任
2.2銀行主要業務法律規定
2.2.1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存款合同
2.2.2授信業務法律規定
授信原則
授信審核
貸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貸款合同
2.2.3銀行業務禁止性規定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2.2.4銀行業務限制性規定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的限制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限制
對相關金融業務和直接投資的限制
對結算業務的限制
2.3民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2.3.1民事權利主體
民事權利主體的概念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組織
2.3.2民事法律行為和代理
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及其種類
2.3.3擔保法律制度
擔保法律制度概述
物權法
抵押
質押
保證
留置
2.3.4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概述
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
公司終止制度
2.3.5票據法律制度
《票據法》概述
票據的功能
票據行為
票據權利
票據喪失的補救措施
2.3.6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履行
違約責任
2.4金融犯罪及刑事責任
2.4.1金融犯罪概述
金融犯罪的概念
金融犯罪的種類
金融犯罪的構成
2.4.2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危害貨幣管理罪
破壞銀行管理罪
2.4.3金融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
信用證詐騙罪
信用卡詐騙罪
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
2.4.4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職務侵佔罪
挪用資金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3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
3.1概述及銀行業從業基本准則
3.1.1《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概述
3.1.1銀行業從業基本准則
3.2銀行業從業人員職業操守的相關規定
3.2.1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客戶
3.2.2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事
3.2.3銀行業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
3.2.4銀行業從業人員與同業人員
3.2.5銀行業從業人員與監管者
3.3附則
3.3.1懲戒措施
3.3.2解釋機構
3.3.3生效日期

3. 如何處理涉嫌職務犯罪案件

關於如何處理涉嫌職務犯罪,在中紀委和監察部網站上有著明確的規定。以下是全部內容:
所謂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者放棄職責、玩忽職守而危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及其公正、廉潔、高效的信譽致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職務犯罪是腐敗現象的極端表現,它侵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公職人員行為的廉潔性,危害改革開放,破壞經濟建設,敗壞黨風和社會風氣,危及政權核心。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歷來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重點,可以說,許多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線索是由紀檢監察機關移送給司法機關的,甚至有些是在審判機關判決前先行作出黨政紀處分的。對於紀檢監察機關自辦的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先於審判機關作出黨政紀處分,是一項政治需要,也是形勢發展的必然趨勢。
但實踐中具體如何操作,特別是如何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行為進行正確的定性、量紀,避免與審判機關的判決出現偏差,是一個值得探討的重大課題。要深入剖析職務犯罪的特徵,借鑒法院系統豐富的審判經驗,嚴格審查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和交流,正確處理好每一起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
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
從近來紀檢監察機關查辦的案件看,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呈現出新特點和趨勢:一是違紀違法主體多樣化,一些違紀違法案件由個體向群體發展,窩案、串案、案中案明顯增多,有些甚至向集體、組織行為發展。涉案幹部的級別,從一般辦事員、鄉科級一直到廳級幹部,各個層級都有。同時,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親屬參與共同違紀違法在許多案件中均有涉及。二是違紀違法領域多元化,涉案領域從行政執法部門、國有企業、金融領域向一般領域延伸,黨委、人大、政協、基層黨組織和村委會都有,過去被視為清水衙門的教育、醫療、統計等部門出現了不少案件。三是違紀違法方式復雜化,在「利用職權為本人及他人謀取利益」上,有的是以「集體」名義進行,表面上經集體班子研究,嚴格按程序、規章制度辦理,實際上卻是謀取私利;有的是心照不宣,表面上沒有請托和承諾,暗地裡卻利用職務便利在各方面為相對方提供關照和幫助;有的是利用自身的影響力「打招呼」施加影響,謀取私利,在書證上沒有留下「把柄」;在「收受賄賂的方式」上,以現金居多逐漸發展為收受購物卡、信用卡、銀行借記卡、房產、股份等多種方式,這些案件違紀金額的認定,有的需要有關部門出具憑證證明,有的還需要專業鑒定。四是違紀違法數額擴大化,貪污受賄數額越來越大,作案動機呈現從消費享樂型向資本積累型轉變的趨勢。從抽查的各設區市紀委、省直紀工委查處的案件看,違紀數額從幾萬元到上百萬元不等。
職務犯罪出現這些新的特點和趨勢,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主觀方面主要是:思想道德防線潰敗,以權謀私;自律意識法制觀念淡薄,存在僥幸心理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社會的負面影響;監督乏力,監督機制不到位;法網疏漏,執法不嚴,打擊不力等。
審理涉嫌職務犯罪案件過程存在的問題
認真研究判斷當前職務違紀案件面臨的嚴峻形勢,深入剖析職務犯罪的特徵,嚴格審查違法違紀行為的構成要件,進一步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交流,是正確處理好每一起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的關鍵所在。
關於涉嫌職務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問題。根據中央紀委〔2008〕33號文件的要求,「對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案件審理部門應對擬移送司法機關的涉嫌犯罪問題進行審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報紀檢監察機關領導集體研究決定」。紀檢監察機關自辦的涉刑案件由案件審理室審查後移送,這里涉及到四個問題:一是提請司法機關介入是否等於移送司法機關問題,案件檢查部門先提請司法機關介入與案件經審理後移送司法機關存在較大區別,在調查階段就一並與司法機關一起工作有助於案件的調查取證,但同時也使案件經審理後再移送司法機關變成一種形式,實際上是已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二是案件應在什麼時間移送的問題,即先審查涉嫌犯罪問題後移送還是全案審結後一並提出移送意見;三是由哪個部門負責移送的問題,具體指由紀檢監察室負責移送還是由案件審理室負責移送;四是移送什麼的問題,即全案移送,包括紀檢監察機關取得的證據等,還是只移送涉嫌犯罪部分的線索。
關於涉嫌職務犯罪案件取證問題。按照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的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在檢查階段就已獨立於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取證,包括詢問筆錄、訊問筆錄、書證等,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給司法機關後,上述取得的證據能否作為司法機關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是否要求公訴機關對上述證據進行轉化。此外,對於紀檢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時共同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這個問題,有必要進一步探討後予以明確。
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審理認定的結論與司法判決出現不一致時如何處理的問題。存在以下幾種可能:審理認定的涉案事實,法院不予認定,或審理不予認定的涉案事實,法院予以認定;審理認定涉案事實構成違紀,一審法院認定涉案事實不構成犯罪;審理對涉案事實的認定與一審法院一致,但二審法院改判不予認定。如何准確認定涉刑案件的違紀事實、先行做出黨政紀處分,同時避免認定的事實與司法判決出現沖突,是涉刑案件審理工作的重點,也是難點,這方面今後還要加強與審判機關溝通和聯系,共同把握好此類案件的認定。
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是否要進行審理談話、處分決定見面的問題。根據中央紀委〔2008〕33號文件的要求,審理談話、處分決定見面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而審理談話、處分決定見面時不可避免地要將審理認定的事實告知當事人,這會對當事人的思想造成影響,也可能使其在提審、庭審中產生翻供或供述變化等情況,當事人甚至可能以審理談話、處分決定見面涉及的事實對抗司法機關的認定。
關於涉案款物的追繳問題。紀檢監察機關先於法院作出認定,涉及到款項追繳的問題,如果以紀檢監察機關的追繳優先,可能會造成當事人在法院判決之後無力承擔財產刑,對其今後減刑、假釋造成影響,從而使其合法權利不能得到保障。如果以法院財產刑罰沒優先,則當涉案事實被法院認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紀應予追繳時,由於審理已先於法院作出認定,最終可能造成漏繳。
如何處理職務犯罪案件
作為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交流,加強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一要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實做到該移送的移送、該受理的受理、該立案的立案。二要完善銜接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銜接工作機制,促進各有關單位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案件咨詢制度;建立銜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三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應把握好三個階段的溝通協調問題:一是移送前,案件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檢查部門在與審理部門溝通、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審查時,應同時征詢公安或檢察機關意見,聽取他們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標准、需要完善證據的意見,必要時召開公檢法等機關聯席會議,形成執紀司法機關協作辦案的合力。二是移送過程中,檢查部門應與司法機關按照規定移送案件材料、辦理有關手續。審理部門在移送前後需要與被調查人談話、核對事實、補充取證、送達處分文書等,應與公安或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管、偵查監督、公訴以及法院的審判部門保持聯系,爭取配合和支持。三是移送後,檢查、審理部門應共同全程跟蹤案件在司法機關的辦理情況,既各司其責、互相監督,又協調配合、互通情況,及時掌握案件進展及變化情況,做好司法判決或其他處理後的有關後續工作,主要包括:涉案事實和涉案數額的認定與司法判決是否一致、涉案款項如何追繳等。此外,審理談話和處分決定見面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對於涉刑案件的審理談話和處分決定見面,案件審理人員也應加強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要按照司法機關的要求出具相關手續,司法機關可派員監督審理談話和處分決定見面的過程,案件審理人員要注重談話的方式方法,注意把握談話的分寸,盡量避免對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審判造成影響。

4. 檢察院查辦的職務犯罪人員通緝被抓獲,案子由監委管嗎依據是啥子

《監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之規定,應當移送監委調查。

5. 金融職務犯罪具有哪些類型

以下所列的犯罪類型主要是根據金融業務性質,以崗位特徵劃分的。
(一)結算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結算是指因商品交易、勞務供應、資金調拔等經濟活動需發生的貨幣收付行為,分為貨幣結算和轉帳結算,銀行的結算主要為轉帳結算,轉帳結算中銀行(信用社)從業人員的犯罪主要針對結算憑證和會計帳本,其類型主要有:
偽造:塗改結算憑證,隱匿、銷毀記帳單據侵吞銀行資金,利用空頭結算憑證或者重復利用結算憑證騙取銀行資金;虛構收付關系貪污銀行資金;虛構偽造存款帳戶或付款憑證挪用銀行資金;收帳、重復出帳挪占銀行資金、非法多次轉帳、改變資金正常流向佔用銀行資金;非法拆借客戶資金;利用結算時間差套取銀行資金等。一些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偽造變造金融票據、銀行結算憑證、信用證、信用卡等。一旦這些偽造、變造的金融票據進入金融活動領域或被犯罪分子用作金融詐騙的工具,同樣會給金融機構造成經濟損失。如某銀行會計利用工作之便,竊取空白牡丹卡一套,趁打卡員不在之際,私自打卡,然後持卡取現10000元。
(二)出納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出納即現金收付活動。常見的犯罪類型主要有:監守自盜,現金抽頭(從管理的現金中抽出一部分資金);收不入帳或推遲入帳截留現金,偽造繳款單,塗改出納簿、變造日報表侵吞庫款等。另外,新《刑法》將銀行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行為以及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保證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類犯罪常見於出納業務中。個別金融系統的從業人員利用經手、管理資金的便利挪用炒股票者有之,非法經營者有之,買房揮霍者有之等等。
(三)儲蓄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儲蓄是城鄉居民與銀行之間的信用行為。銀行在保管使用儲蓄存款的同時,對儲戶負有還本付息的義務,常見的犯罪類型有:偽造儲戶存摺,私自截留;塗改利息單,虛增利息支出,侵吞差額利息等。
(四)信貸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貸是一種授信行為。銀行通過貸款獲取利潤,維持運行,但向誰貸,怎樣貸款都必須符合條例、法律的規定,否則構成違法犯罪,常見的犯罪類型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發放貸款,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吸收客戶資金不入帳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自批自貸(包括冒名騙取銀行貸款;與貸款申請人惡意串通,騙取貸款;與銀行相關人員惡意串通,互批互貸三種形式)在發放貸款過程中,虛增銀行貸款利息等。某些金融系統的人員違反金融法規和貸款規章制度,以人情、關系、私利為重,對不符合貸款條件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貸款方發放貸款,或以貸謀私、借貸索賄,結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五)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
信用卡是銀行開出的供其客戶消費使用的信用工具。根據銀行有關規定,客戶在使用信用卡時可以進行一定金額的透支,但必須盡快補齊款項交收取一定利息,信用卡業務中的犯罪類型有:信用卡部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惡意巨額透支供自己使用;授權他工惡意透支從中謀利,虛增透支利息、侵吞利息款等。
上述所談到的犯罪類型相對來說較為簡單和原始,隨著銀行業務電子化,利用電腦犯罪成為最主要、最常見的犯罪手段。隨著網上銀行的開辦,將來網路犯罪也不容忽視。電腦犯罪作案時間短、隱蔽性強、犯罪數額大,取證和固定證據難度大,社會危害嚴重,應引起高度重視。
另外,金融機構各部位和環節都可能引發行賄受賄犯罪,受賄犯罪是銀行從業人員犯罪的又一種重要形式,有因貸款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結算業務發生賄賂交易的,有因帳戶管理而發生賄賂交易的。其它如章證管理密押管理、金庫管理,計算機管理均有可能引發受賄現象。

6. 金融職務犯罪的主要表現和特點有哪些

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一是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二是濫用手中掌握的權力圖謀私利;三是玩忽職守,對工作馬虎、敷衍塞責,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根據近年來立案查處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案件,其主要特點為:
(一)新發大要案件多
近年來,銀行界接二連三發生多起高達幾百萬元、幾千萬元乃至幾億元以上大案要案被曝光,震驚全國,令人觸目驚心,社會影響十分惡劣。
(二)涉案人員層次高
幾年來,商業銀行系統高級管理崗位手中掌握著人、財、物經營決策或管理大權,涉案人員中高級管理人員有上升的趨勢。
(三)作案手段多樣化
作案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內外勾結騙取貸款、以貸謀私,接受賄賂;利用職務之便對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進行「包裝」,幫助套取銀行資金,從中非法牟利;偽造憑證支取現金予以貪污;吸收存款不入帳挪作他用;利用計算機操作技術處理之機實施犯罪;被社會人員腐蝕拉攏等共同作案等等。
(四)發案部位集中
金融機構犯罪案件越來越集中在直接與貨幣資金打交道的要害崗位上,如多數集中在會計、出納、儲蓄崗位、證券交易及主任(行長)等要害崗位。

7. 求「金融工作人員常見犯罪及防範策略「

淺談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2011-04-08

乾縣人民檢察院 李保華

發生在金融領域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僅對金融事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誘發和加劇了金融風險,危害了社會的穩定與發展。銀行是金融管理貨幣資金的機構,責任重大。銀行幹部員工整天與現金、票據打交道,其工作人員既有各崗位各職級相關職責及權利,同時又存在各崗位各職級人員利用職務進行非法活動的土壤。因此,預防銀行工作人員高科技、高智能職務犯罪不能忽視。筆者結合典型案例,淺談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原因及防範對策。
一、 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特點
2006年,我縣某郵政貯蓄部王某在為縣人壽保險公司代理國壽養老年金險和國壽永泰年金險當保險到期兌付時,利用職務之便私自將5281.81元的養老金險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險紅利予以隱匿並保存在葛某處,並於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過對此案的調查分析,筆者發現銀行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具有一下特點:
(一)具備現金來源和接受現金的便利,打「現金」的主意。發案一般在金融基層一線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中間。銀行一線工作人員直接經手掌握公共資金,具備隱蔽作案的便利條件。他們每天從早到晚都和現金打交道,工作中手裡整點的錢和班後自己兜里消費的錢反差特別大,環境的熏染和金錢的誘惑,往往會使個別從業人員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嚴重錯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於是,個別人在「錢來錢去」中尋機作案。如某支行出納負責人辛某利用職務之便做陰陽帳,盜用密碼,互劃帳款等手法,使帳款相符、帳面假平,掩蓋庫存余額實存數。6年中辛在其崗位,累計竊取庫房現金256萬元,已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二)具備資金劃撥和業務運作的便利,打「票據」的主意。由於職務犯罪的專業性強,犯罪嫌疑人,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業務較為熟悉,對於辦理業務手續、操作程序及審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銀行業務運作流程更新換代較快,特別是綜合處理系統和儲蓄(3、0版)處理系統上線後,「5031轄內往來」科目的核算和管理發生了一定的變化,個別人在系統升級後鑽「5031轄內往來」報單當日未達到空子,在「報單往來」中尋機作案。如某銀行上半年通報的6起案件中,多數是利用職務及綜合櫃員運作之便,通過儲蓄與對公「5031轄內往來」票據挪用資金,累計涉案總金額1518、3萬元。
(三)具備「貸款發放權」和參與(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於金融是管理和經管貨幣資金的特殊行業,金融職務犯罪及金額造成的損失往往是巨大的,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是十分嚴重的。隨著世行項目的開發運用,銀行的信貸業務進一步趨於完善,貸款運作的安全系數明顯提高。但由於貸款生效後,貸款資產質量在帳面反映存在滯後性,潛在風險形成的最終損失,要在貸款發放若干年後才能顯現出來。這樣,給心存僥幸見錢眼開、「胳膊肘往外扭」尋求既得利益的個別從業人員,提供了利用其職務幫助企業對付銀行,套取銀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貸員張某負責貸前調查,為企業貸款二百萬元,放款後的第三天便收受該企業20萬元。事隔一年半後,張某的腐敗行為才暴露,現已被法院以公司、企業人員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從銀行的各項業務來看,在選人、用人上雖然要經過「要害崗位各級審查」的把關,但人員上崗定位以後,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現象比較嚴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來,表面上勤勤懇懇、任勞任怨,是行的歷年的先進個人,曾被推薦為總行先進個人。給人的印象,他是一個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對其根本沒有絲毫介意。在出納崗位幹了12年,支行領導已換了4 任。當領導找其談話要給予調換工作時,曾被本人拒絕,並主動提出不調動崗位,「願為出納作貢獻」。這種「積極、向上、進步的假象,給領導用人造成錯覺,對「紅人」、「能人」、「名人」的問題姑息遷就,結果陷入「失查於禍起之時,震驚於案發之後」的被動局面,辛作案長達6年,之所以長期不被人察覺,一再矇混過關,其重要原因是,監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沒有得到落實。
(二)「金錢」的誘惑,喪失職業道德。法律觀念淡漠、個人貪欲膨脹、以權謀私、鋌而走險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信貸、營業部門工作人員發生職務犯罪的思想根源。他們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資金分配權,很容易成為某些不法分子覬覦的目標。如銀行個別信貸員不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工作關系,把銀企關系混同人情關系,將手中的權力同人際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終感情超越原則,抵擋不住「金錢」的誘惑,以至成了企業的「內線」。更有甚者「同企業穿一條褲子」,幫助企業對付銀行,惡意套取銀行資金,並從中撈取好處。其表現:一是個別信貸員把正當的銀企關系逐步演變成夥伴關系;二是由夥伴關系逐步蛻化成利害關系。在利益的驅動下,步入腐敗的泥潭。
(三)監督制約機制形同虛設,業務檢查不到位,流於形式。規章制度落實不力、有章不循、違章操作給金融職務犯罪以可乘之機。不少案件表現為作案時間的持續性和作案次數的連續性,有的長時間不能被發現,反映出事後監督不細,崗位制約不嚴,自查、互查,檢查有的流於形式,不能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疑點後也沒有深究,或責任追究失之以軟、失之以寬,未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進而導致案件的發生。在銀行各項業務中,特別是「敏感」部門的崗位,在內控和防範上,對業務中每個環節、每個步驟、每道關卡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和措施,規定的又細又全,手續嚴密,責任分明。然而,在落實這些監管措施時不到位,有斷檔和錯位現象,而來自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也存在走過場的形式主義,致使作案人在上級監督不到位、同級監督不了、下級監督無效的情況下,在職務犯罪「自由王國」里,任意作為。這是對銀行崗位監管失控而誘發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三、金融領域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
近幾年來,銀行系統職務犯罪案件不斷增多,涉案金額越來越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如何減少和預防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的發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課題。銀行系統職務犯罪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復雜的,要遏制職務犯罪就必須從防範入手,實現管理人、管規章、管監督三管齊下的預防工作格局,防患於未然。
(一)預防目標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質的銀行幹部員工隊伍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銀行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必須靠人來運作,每一個崗位的人員都負有重要的職責。崗位職責的重要性決定了銀行必須建設一支具有較高道德、職業素質和法律意識的幹部員工隊伍。要圍繞金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素質加強教育,夯實拒腐防變的思想基礎。抓政治理論教育,用科學的理論武裝頭腦,使之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抓職業道德教育,以職業道德力量抵禦腐敗侵蝕;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紀律約束廣大幹部職工的言行。一是嚴把進人用人關。要堅持德才兼備、用人唯賢的原則,聘用綜合素質高的員工,把道德規范、作風正派、既懂業務、又會管理的幹部提拔到領導崗位上來。同時,合理調配人員,對重要崗位人員實行月度風險津貼和風險考核,實行強制休假和崗位交流。二是加強崗前培訓。崗前培訓不僅是提高幹部員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強化幹部員工按規章制度操作、按業務流程辦事的意識和依法經營理念。三是開展經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不斷地讓幹部員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使幹部員工對每一項業務、每一個工作環節和每一個流程的規定、要求、風險提示、處罰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規章而違規的盲區,逐步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同時採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內部信息網上通報違紀違規人員等靈活多樣的形式,教育員工把鐵規章、鐵算盤、鐵帳本視為銀行的生命,把遵紀守法視為基本的職業道德,幫助員工逐步樹立自律意識,自覺遵紀守法。
(二)預防目標之二,管規章。建立一套以防為主的內部控制機制,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線業務中存在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建章立制,有針對性地防範。通過建章立制,從內部堵塞管理細節上、工作作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縱向橫向環環相扣防範犯罪的籬笆牆,從客觀上減少犯罪的可能性。對發生違規問題多的單位,重點進行整頓,在規定的時限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實地整改,加強預防措施,達到舉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強化員工遵守法律、遵守銀行規章制度的意識。經過多年的法制建設,規章制度的不斷完善,銀行已經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規章制度。從對銀行職務犯罪內部原因來看,缺乏的是嚴格按法律和規章制度辦事的意識和態度,使職務犯罪有機可乘。銀行的各級管理人員要樹立依法經營、按章辦事的意識,既要對規章制度的內涵、重要性及其與經營效益的關系有清醒的認識,又要在經營中自覺維護規章制度和金融法規的嚴肅性。
(三)預防目標之三,管監督。加強對銀行經營秩序的監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保障。在新舊體制交替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是難免的,只有加強監督才能減少和預防職務犯罪的問題。當前應著重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加大監管的力度,制止違法經營和不正當競爭。要把銀行的經營活動統統納入法制化軌道,依法經營,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對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特別對管理混亂、案件頻發的單位更要進行重點整頓,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必須將各項經營活動嚴格限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二是發揮內控機制的作用,強化內部管理和監督。銀行內部控制制度是商業銀行為實現業務經營的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種自我調整、自我制約、自我控制的制衡機制,隨著銀行內部專業化分工越來越細,銀行內部的控制顯得更為重要,特別是現代化科技手段在銀行業的廣泛應用,內控制度也應與時俱進,與之相適應。三是及時正確的處理違法犯罪行為。要主動與檢察機關聯系,對銀行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早發現,早解決,依法加大查辦銀行職務犯罪的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對違法犯罪人員,要准確有力地給予打擊,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該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該除名的一定要除名,決不能姑息遷就,保持銀行幹部員工隊伍的純潔性。

8. 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有哪幾種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2010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加強對職務犯罪案件第一審判決法律監督的若干規定(試行)》。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政治、經濟、司法、軍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職能,都是通過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來實現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是人民利益的代表,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對人民負責,接受人民監督。但是,權力失去監督就會產生腐敗。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在職務活動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觸犯刑律。因為職務犯罪具有嚴重危害性,採取有效措施,切實預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已成為現代國家理論、政治理論的重要內容。為了防止職務犯罪的蔓延,從根本上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必須在不斷加大懲處職務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時,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9. 誰能幫我弄一份關於金融犯罪情況的調查報告

近來年,金融系統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案件不斷發生,且呈上升趨勢,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使國家財產蒙受巨大損失,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應引起高度重視。近期我院對九九年以來查辦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件的特點、原因等進行了認真地分析。一、基本情況和特點這類案件的特點:(1)犯罪數額大,危害嚴重。銀行是經營貨幣的場所,是直接管理資金的職能部門,由於其職能的特殊性和工作上的便利條件,金融系統工作人員大都直接管理和經營貨幣,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犯罪活動機會多,涉及金額也大。如原農業銀行某儲蓄所主任劉某自98年2月至99年6月,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十次挪用公款32萬元,進行營利活動,使國家財產受到損失。(二)發案面廣,基層所、部、科負責人作案比例高。我院查辦的21起30人案件涉及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人民銀行等單位,其中3人為基層負責人,另有1名科級幹部。(三)犯罪手段隱蔽,犯罪案件多為共同私吞「小金庫」。金融系統基層機構是開展各項業務的「窗口」,長期以來,由於點多、面廣、人員雜、職業素質較低,加之規章制度落實不到位,監督制約機制不完善等原因,致使金融基層機構負責人對收入隱瞞不報,私設「小金庫」,從而為濫發獎金、挪用、甚至私分國家財產大開方便之門。並且大部分「小金庫」由有帳記載發展到不建帳或建帳後銷毀,對「小金庫」支配隨意性強,犯罪手段隱蔽。(四)犯罪動機有由貪圖享樂型向投資營利型發展的趨勢。隨著社會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金融工作人員因經濟拮據違法犯罪的極為罕見,絕大部分犯罪人員受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影響,不滿足於現狀,企圖謀取更大私利。同時,有的金融系統人員挪用、貪污公款不直接用於個人享樂,而是用於個人、親友投資營利活動,並在這方面有發展的趨勢。二、金融系統職務犯罪案件頻發的原因(一)主觀上經不起金錢的誘惑。金融部門作為經營單位,以追求經濟效益為主,不少單位思想、法制教育工作薄弱,致使工作人員思想不堅定,法律意識不強,對於什麼是違法犯罪模糊不清,在金錢面前,動搖不定, 經不起金錢的誘惑。一是存有僥幸心理,二是得手再次作案。(二)客觀上有掌握財錢的便利。常年從事金融業務,客觀上為職務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有一種不撈白不撈、不要白不要的想法。以福利、辛苦費等名堂,以「紅包」的形式發給個人。 (三)有章不循,違章不糾,內部監督不力,致使犯罪分子多次作案,屢屢得逞。隨著金融行業電腦設備的不斷更新和數量增多,加之缺乏管理經驗,其運營體系和監督機制不完善,有一些金融部門又存在重效益、輕監督的現象,致使多種檢查「走過場」,監督制度得不到貫徹,監督措施不到位,管理混亂,對基層的利益收入情況根本掌握不起來,使這部分資金流入「小金庫」,為實施犯罪提供方便。如劉某任工商銀行某儲蓄所主任期間,在長時間內多次挪用「小金庫」資金達30餘萬元,個人進行營利活動,內部監督部門毫無覺察。(四)金融行業競爭激烈,特別是採取不正當手段競爭,也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在專業銀行向商業商業銀行轉軌過程中,各金融機構之間的攬儲競爭日趨激烈,有些金融機構為穩儲增存,便暗中或變相提高存款利率,給儲戶一定的回扣或「好處費」。單位為支付這筆錢,便採取攬儲戶後不入帳或其他方式設立兩套帳,進行帳外經營、高息貸出,致使大量銀行資金「體外循環」。(五)進人把關不嚴,給犯罪埋下隱患。近年來,由於金融業的迅速發展和職工待遇較高,金融行業成為年青人擇業的熱點。進入金融系統的人員相當一部分沒有通過嚴格的考試、考核而直接上崗,使一些品行不良的人混入金融隊伍,甚至提拔為骨幹,安排在重要崗位上,授予大權,稱為「能人」。當「能人」如魚得水,瘋狂作案,侵吞國有財產被檢察機關立查後,單位才以「沒看準人」而「痛心」。因用人不當給國家造成了難以挽回的損失。三、對防範金融系統職務犯罪的對策為進一步維護金融秩序,保證金融體制改革,促進金融事業的發展,必須切實做好金融系統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防範工作。(一)必須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把防範措施落到實處。應當說,金融系統內部的機構是健全的,規章制度也是很嚴密的,但隨著業務的不斷發展,機構的擴大,人員的增加以及外部環境的變化,金融系統在票據結算管理、利率計算和支付以及信貸審批、發放、回收等業務環節上,仍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金融系統內部應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監督體系,嚴格支款憑證和審批制度,增強管理環節,堅決杜絕違法經營、帳外經營、私設「小金庫」等現象發生。此外,要切實保障各項規章制度的督查落實,克服「重現金輕憑證、重防外輕防內」的現象,積極推廣崗位輪換制度和靈活多變的稽核檢查制度,防止稽核流於形式,達到事後監督的最佳效果,防微杜漸,嚴防犯罪發生。(二)以人為本,不斷加強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在當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犯罪增多的情況下,特別需要加強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切實搞好金融從業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兩手抓,兩手都要硬。對重點部位要選用思想過硬、業務精通、德才兼備的人員,努力消除因用人不當所帶來的各種隱患,尤其是加強基層所、部、科領導班子建設。同時要嚴把進人關,真正把素質較高的人才錄用到金融行業,安排在關鍵崗位。(三)加大打擊金融犯罪力度,充分發揮法律震懾力作用。政法各部門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要提高對打擊金融犯罪重要性認識,要從講政治、維護大局的高度,把打擊、防範金融問題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同時要加強對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逐步掌握犯罪的規律、特點,提高辦理這類案件的專業知識和水平。(四)做好預防金融犯罪工作,為金融行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運行秩序。金融部門要很好地運用直接管理同間接管理相結合,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類金融機構實行全方位監督,司法機關有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中,也要與金融部門加強聯系,幫助他們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各項防範工作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檢察機關在查辦案件的同時,應主動加強與金融系統的聯系,積極開展檢企共建活動,並採用以案釋法等多種形式經常給金融行業幹部職工敲警鍾,努力為金融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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