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能及這些職能有何意義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Ⅱ 金融集團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個概念嗎
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
張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義及分類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一個更廣泛的現象——金融集團化中進行考察。隨著新經濟的興起、經濟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別是金融競爭的日趨激烈,金融機構間的跨行業、跨國界收購、合並,以及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經營,金融集團化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性的潮流。
金融集團是一種以金融業為主的企業聯合體,它具有完整的內部組織和管理架構,一般表現為由一個公司擁有或控股若干個子公司,集團的業務在每個子公司之間分配。金融集團化則是指金融集團興起的現象。金融控股集團公司則是指:集團以金融業為主;一般以一個金融企業為控股母公司,全資擁有(或控股)專門從事某些具體業務(如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等)的各個子公司;這些子公司都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有相關的營業執照,都可獨立對外開展相關的業務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集團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或影響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層的任免決定及重大決策。通過內部的資源配置,集團實際上可以從事多樣化經營(包括全能制經營)。很多金融控股集團在金融業之外,還兼營其他產業,如信用卡、網路通訊、房地產、貿易、建築、機械等其他實業和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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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點
作為多元化經營的金融企業集團,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點: (1)監管壓力
在金融業分業經營的監管體制下,設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銀行和其他金融資產的股權,各金融業務子公司各自持有相關業務牌照,獨立經營,接受各自監管部門的監管,符合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精神。同時減少單一金融機構同時開展其他金融業務帶來的監管壓力。
(2)公司治理
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結構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不用滿足各金融業務監管當局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銀行業條例》,金融監管局有權審批銀行董事會的委任,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約束將大於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通過收購、兼並不同種類的金融機構,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協同效應的優勢。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業發展戰略時,可以將不同地區、不同金融品種之間的優勢加以組合利用。在金融業激烈競爭的環境下,可以有兩種選擇:
(1)增加單一金融服務產品的數量,如擴大銀行地區分行和營業網點,可以多吸收存款。這樣作法的意義是大銀行只要收購一家小銀行,就可以降低小銀行的高額成本,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帶來了規模經濟。
(2)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如銀行經營證券業務和保險業務。銀行的一個網點,可以同時銷售證券、基金、保險等不同金融服務產品,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別設立網點要節省許多人力和設立網點的費用。通過增加金融服務產品的種類,由於平均成本的降低帶來了范圍經濟。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管理風險。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權投資的職能,不同業務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獨立,可以保證較高的業務管理能力,避免單一金融機構同時管理其他金融業務的巨大壓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於降低市場風險。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銀行與其他業務間的交叉銷售等商業活動處於市場的監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風險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於提高風險承受能力。各項金融業務分別在獨立的子公司里進行,一家子公司無需為其他業務的風險承擔損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現經營危機,其他子公司還可照常經營,無需以自身的資金去承擔責任,從而有利於保障其自身的資金安全。 從募集資金用途來看,控股公司在資金調配上擁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當銀行因資本金過剩要降低資本金水平時,需要得到有關監管當局的認可,這一過程可能會耗時較長,而控股公司則沒有上述限制,有利於提高資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時,控股公司模式在後續融資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關規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資產,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條例》及《收購合並守則》,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資產注入上市銀行時,都要接受證券監管機構和金管局的雙重監管。
Ⅳ 銀行業交叉性金融風險具體指的是什麼
銀行業交叉性金融風險指的是不同金融機構業務融合加深,交叉性金融工具不斷涌現,在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同時,金融風險的傳染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從而增加了金融市場的脆弱性。
交叉性金融業務可分為「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集團與子公司、商業銀行自身信貸與類信貸」等三類交叉事項。
前兩類交叉以交易關系或合作關系為基礎,後一類交叉以客戶維度為基礎。
主要涉及「資管、同業、債券承銷、債券投資和代銷資管計劃及信貸」等六大核心業務板塊。
(一)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界定
所謂「交叉」指的是金融機構突破分業經營約束,通過各種金融工具或變換經營的組織形式,在多個金融子市場中開展金融活動,這些活動往往涉及多種金融工具、多方參與實體和多層法律關系。
主要包括理財、債券、同業存單、拆借、票據、基金、信託和互聯網金融等活動,交叉性金融風險就是開展上述金融活動所導致的不確定性。
(二)交叉性金融風險的主要特徵
1. 跨業務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隨著不同金融機構之間涇渭分明的業務界限日益模糊,銀行傳統業務受到來自其他金融機構以及互聯網金融越來越直接的挑戰,不得不尋求新的利潤空間,由於跨業務發展可以很好地優化收入結構;
已成為各家銀行的必然選擇。但當前部分跨業務領域產品層層嵌套,交易結構設計較為復雜,產品功能延伸和機構參與廣泛,部分銀行通過抽屜協議提供隱性擔保自擔風險,或通過多層委託代理承擔實質兜底,使風險在不同業務間擴散。
2. 跨機構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隨著銀行綜合化經營的不斷推進,銀行母子公司之間通過交叉持股、資產轉移、提供擔保等方式開展的業務愈加頻繁,不同經營實體的風險通過這些通道和平台傳染與放大。
一旦出現母公司決策失誤,集團風險將快速蔓延和傳染於多個子公司。反之,各子公司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其危害也會迅速向母公司集中。
這種母子公司間的自強化效應就像風險的擴大器,一旦觸發風險傳染源,對跨機構的資金流動與聲譽風險將產生巨大影響。
3. 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銀行在追求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不斷突破分業經營限制而相互融合的過程中,很容易將某個市場的風險傳導到其他市場,這種風險的影響通過股權控制、資金交易等紐帶,使得各行業、各金融子市場的風險相互交織和滲透。
特別是銀行與證券、保險、基金等機構合作日益深化,跨市場的資金流動已成為常態,資金流向更為隱蔽,風險傳染性更大。
4. 跨監管交叉性金融風險傳染
不僅為監管套利類的跨業務發展提供了長期動力和空間,同時也削弱了微觀審慎監管效果,導致相當數量的套利業務未被有效地評估和監測,監管資本和報表難以真實反映實質風險。
當前,銀行利用與其他金融機構的交叉金融工具,或以其他金融機構作為通道來提高資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資產率以及拓展銀行資金運用范圍等,已逐漸成為新的發展方向。在分業監管體系下,不同監管主體對相似業務的監管標准不盡相同;
金融風險指的是與金融有關的風險,如金融市場風險、金融產品風險、金融機構風險等。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
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
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網路-金融風險
Ⅳ 中國人民銀行宏觀調控職能有哪些
央行的宏觀調控職能就是調節貨幣政策,或者說是調節貨幣發行總量與當年新增貸款數量。輔助的職能還有制訂存款准備金率、發行央行票據等功能。
Ⅵ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主要的應用系統
1、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和 內設機構分工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規定設置。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並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信息綜合、應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訂或組織擬訂、審核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貨幣政策司。 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組織執行;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存款准備金率及差別准備金率的調整;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幣公開市場操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及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 (四)匯率司。 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調控境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監測全球金融市場匯率變化;研究、監測國際資本流動,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金融市場司。 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辦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調節管理工作。 (六)金融穩定局。 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的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承擔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機構重組等工作。 (七)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有關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數據採集並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結果;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八)會計財務司。 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會計准則、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結算司。 擬訂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支付結算政策和規則,制定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銀行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中國現代支付系統;擬訂銀行卡結算業務及其他電子支付業務管理制度;推進支付工具的創新;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 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及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安全、標准化及運行維護等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銀行卡業務技術標准,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 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制定現鈔、輔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的生產計劃,負責對人民幣現鈔、貴金屬紀念幣的調撥、發行庫管理及流通中現金的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工作和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辦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國庫局。 組織擬訂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帳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支撥業務;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帳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金融業務開放的相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金融當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對港澳台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國際金融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工作。 (十四)內審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審工作。 (十五)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人員考試測評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 (十六)研究局。 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的重大問題,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七)徵信管理局。 組織擬訂徵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行業標准;擬訂徵信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信用風險評價准則;建設金融徵信統一平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八)反洗錢局(保衛局)。 承擔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反洗錢政策和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收集、分析和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對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調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反洗錢國際合作工作;承辦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3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85名(含行長助理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紀律檢查委員會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參事室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擔金融咨詢等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四)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調整方案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核批。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Ⅶ 中國銀保監會與人民銀行的職責有哪些不同
區別是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簡單說,就是管錢的。舉個栗子,央行增降准備金利率,直接影響銀行的信貸等業務,信貸業務是銀行的重要收入。當然,央行不會亂用職能,一切都為了國家金融業的穩定發展。
一個工作「管錢」→中國人民銀行,一個工作「管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並非領導與下屬之間、上級與下級之間的關系。
中國人民銀行也就是中央銀行,是金融體系的核心,是我們國家唯一的合法貨幣發行機構,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的宏觀調控部門。
工作內容更多的是政策的制定執行及對各大商業銀行及金融體系的質檢。
銀保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業和保險業,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合法運行,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消金融費者合法權益,維護金融穩定。
薪資福利: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屬於公務員序列,享受公務員的待遇,分支機構行員的工資待遇是由財政負擔,並參照事業單位進行發放,但不是按照事業單位工資額發放。人行的待遇相對於同等地市的事業單位來講還是有很大優勢的。
一般的省會城市平均年薪約是12萬及以上,地市中心支行一般8-12萬,縣區支行一般5-8萬。但是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還是存在一定差異。五險一金公積金的繳納比例較高,還有各種過節費等補貼福利。
銀保監會銀保監會是參公事業編制,工資水平為當地平均水平的1~1.5倍,整體收入水平略高於公務員,略低於地方商業銀行,處於社會工資的中上等,享受較高的福利待遇。
工資組成包括基本工資+五險一金+補貼+節日福利等,補貼分為車補,取暖補助等,具體的補助類型根據所在地區具體情況劃分。所以,如果同步考銀保監和央行在縣級被同步錄取的情況下,那麼肯定是去銀保監而不是去央行。
Ⅷ 如何加強對衍生金融工具的監管以確保經濟金融的安全穩定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來看,無論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變革,中央銀行都因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影響力而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全面考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監管之間的關系,在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下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職責和主導作用,理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關系。
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該機構可由國務院牽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和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參加,促使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的安排,轉化為經常化、程序化的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制度安排。這一機構的定位,可以類似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在總公司層面是多元化經營,但在子公司層面是分業經營,這樣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適應混業經營也能適應分業經營。所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為此,其職能應該主要是包括對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實業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一些監管空白領域的監管。
第二,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她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人的研究,並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人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可採取以下措施:首先,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速度。目前中國銀行業開放速度較世界很多發達國家還要快。與之相反,中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市場准入卻非常緩慢。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國外對中國金融機構的開放程度,對外資金融機構應實行對等開放原則,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速度。
其次,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反壟斷法》已於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採取各種措施盡力遏制跨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要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使競爭處於規范化和法制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