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列專二十條,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屬。這是為了保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規范公安機關的相關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而制定的。
B. 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須經什麼部門的批准
1、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專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屬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我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擔負著對整個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它有權依法對商業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行使審批職責。
2、因此,設立商業銀行應經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本條也為此作了明確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申請時,應審查商業銀行設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即審查設立的合法性,確保商業銀行依法設立,避免銀行設立中的非法行為。
3、從整體上控制銀行的合理分布,使銀行業與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通過審查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確保商業銀行具有經營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避免沒有經營能力的組織經營銀行業給社會造成危害。從這個意義上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商業銀行的設立,也是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措施之一。
C. 金融機構不能隨意設立,更不能隨意倒閉,這是為什麼呢
因為涉及到錢財的運作,涉及到社會的公共資源,關乎民生之本,所以不能隨意設立,也不能隨意倒閉。
D. 哪些金融機構的設立需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的監管范圍
《第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內融機構及其容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四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
第6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7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E. 新成立金融機構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工商管理局注冊,公司名地址,法人,還有公司投資投產額,有些公司為了嚴格自己還可以申請監管
F. 金融機構需要申請哪些資質
(一)銀行卡業務
1.銀行卡發卡
2.信用卡發卡
3.信用卡收單
4.外資銀行借記卡
(二)第三方託管、存管、保管及賬戶業務
5.公募基金託管
6.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託管
7.社保基金境外託管
8.社保基金境內託管
9.QDII、RQDII境內託管
10.QDII境外託管
11.QFII、RQFII託管
部分略
16.期貨結算和保證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鄭商所、國際能源所)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備付金賬戶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規暫缺失、列舉大致三種模式)
20.海外投資基金資金保管銀行
21.公司債受託管理人
(三)投資及交易類
22.銀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銀監會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銀行間和代客)
23.外資銀行債券投資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類會員資格
27.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會員資格
28.債券做市商
29.銀行間外幣對做市商
30.人民幣對外幣即期、遠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匯綜合做市商
32.外匯一級交易商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四)結算及結算代理業務
39.債券結算代理行
40.基金銷售支付結算銀行
41.股票期權資金結算銀行
42.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
43.CIPS系統直參行資質
(五)代客理財、代銷及外匯業務
44.銀行理財產品發售
45.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46.商業銀行代銷保險
47.商業銀行代銷基金
48.商業銀行代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9.代客利率互換
(六)外匯
50.銀行結售匯業務
51.離岸銀行業務
52.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業務資質
(六)債券發行及承銷業務資質
53.金融債發行和上市
54.金融債承銷
5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
56.國債承銷團成員
(七)法人機構准入
57.城商行機構准入及股東資格要求
58.外資法人銀行機構准入
59.民營銀行機構准入
60.農村商業銀行機構准入
61.村鎮銀行機構准入
(八)其他
62.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資格
63.大額存單發起資格
64.同業存單發起資格
65.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
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法人准入
66.信託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7.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8.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0.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三、證券公司
(一)投資銀行業務
72.企業債主承銷商資格
7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辦券商資格
75.保薦機構資質
76.公司債承銷業務
7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
78.證券公司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
(二)信用交易業務
79.融資融券業務
80.股票約定式購回業務資格
81.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
82.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資格
(三)經紀業務
83.證券公司介紹業務
8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85.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8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87.境外投資顧問資格
88.券商財務顧問資格
(五)資產管理業務
89.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90.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91.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9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
93.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94.證券公司、資管機構QFII資格
(六)證券自營業務
95.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
96.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資質
(七)基金及代銷金融產品
97.證券公司代銷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託管
100.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創新業務
102.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個案准入
(九)機構准入
103.證券公司機構准入
104.證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准入
106.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證券業協會機構報價與轉入系統參與人
108.中證登乙類結算參與人
四、基金、期貨、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1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業務
111.券商對基金公司參股、控股資格
112.基金公司機構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機構准入
114.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
115.期貨公司代銷基金
116.期貨子公司股票期權做市商
11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118.期貨公司商品期貨經紀業務
119.期貨公司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120.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1.期貨資產管理業務
122.期貨公司機構准入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
12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12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代銷基金
125.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准入
126.基金銷售第三方平台輔助服務
五、保險、中介服務及互聯網金融
(一)保險
127.保險公司機構准入及業務准入
12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業務
130.外資保險公司機構准入
131.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QFII
132.保險公司代銷基金
(二)中介機構及互聯網金融業務准入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139.地方資產管理機構
140.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機構
142.小額貸款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143.融資性擔保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案例:28.債券做市商一 、法規依據和准入條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14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2.《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3 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1號,2007-01-09)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市場表現活躍,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請前,已在銀行間市場嘗試做市業務,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五)有較強的債券市場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關業務部門有5人以上的合格債券從業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七)提交申請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體辦理細節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服務指南》確定債券做市商具體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更准確地說是金融市場司債券處,相關咨詢均通過債券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七)申請人條件
和上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列舉的7項條件完全相同。
(八)申請材料
1.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做市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6)提交申請前2年在銀行間市場活動情況的報告(包括做市業務嘗試情況總結);
(7)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提交申請前2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8)提交申請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書面說明;
(9)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請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2) 網上接收:暫無。
(3) 信函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此處略,具體見報告。
(4) 聯系電話:此處略,詳見報告
(5) 傳真:010-66016675
(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
三、債券做市商權利義務
這主要通過交易商協會加以規范,而不是行政性規章制度或規范性文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第2號)中詳細規定了債券做市商的評價體系,主要有:
第十條 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規性:主要評價做市商是否遵循《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報價價差: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對各待償期限債券雙邊報價價差(以bp表示)。
(三)報價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報價總量情況。
(四)成交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做市成交筆數和成交總量情況。
(五)配合與報告:主要評價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提交季度報告的及時性和質量等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對在某些方面表現較好的做市商給予加分,包括最優報價次數、連續報價債券只數和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等情況。
(七)減分項:主要對合規性指標表現較差和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則行為的做市商給予減分。
四、債券做市商和其他資質之間的關聯關系
債券做市商銀行可以自動獲得其他的資質:開展對客利率互換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代客理財賬戶;
加分項有: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五、目前債券做市商市場名單
截止2015年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25家,此外還有47家債券嘗試做市商:
序號
機構名稱
1
中國工商銀行
2
中國農業銀行
3
中國銀行
4
中國建設銀行
5
招商銀行
6
中信銀行
7
中國光大銀行
8
興業銀行
9
中國民生銀行
10
恆豐銀行
11
北京銀行
12
上海銀行
13
南京銀行
14
杭州銀行
15
漢口銀行
16
中信證券
17
國泰君安證券
18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9
國家開發銀行
20
交通銀行
21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2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3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24
廣發銀行
25
浦東發展銀行
嘗試做市商共47家(名單此處略)
G. 凡是從事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
存款准備金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實行准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的多少和准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或以庫存現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准備率。
H. 商業銀行、信用社代理國庫業務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代理支庫審批、設立和撤銷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代理支庫原則上應設在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未設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地區,經人民銀行商當地財政部門選擇審定,代理支庫也可設在其他商業銀行。
第三十三條代理支庫業務的商業銀行,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國庫會計核算管理與操作的規定》等法規、制度,認真辦理各項國庫業務。
第三十四條代理支庫名稱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縣(市)支庫(代理)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市××區支庫(代理)。
第三十五條代理支庫的設立條件。代理支庫的金融機構必須是經過人民銀行批准設立,具有良好的信譽,較好的經營業績,配備專職人員,內控機制健全,資金結算渠道暢通,核算工具先進,認真履行國庫職責,並能按規定設置國庫工作機構的金融機構。
第三十六條設立代理支庫的審批許可權。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代理支庫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分庫商同級財政部門後,由分庫審批。已經辦理代理支庫業務的商業銀行必須補辦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代理支庫的審批程序。凡要求代理支庫的商業銀行,應向上一級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上一級人民銀行審議後,附書面審議意見報分庫。
代理申請書中必須包含本商業銀行對代理支庫業務的機構、崗位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對辦理國庫業務的承諾和內控管理措施等內容,並必須提供以下書面資料:
(一)人民銀行頒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復印件一份;
(二)上兩年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復印件各一份;
(三)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資金結算情況報告;
(四)金融機構負責人、擬設國庫機構負責人或辦理國庫業務負責人、主要經辦人員情況簡介。
分庫對上述材料審查後,認為符合代理支庫條件的,由分庫向商業銀行頒發「代理支庫資格證書」,並與其簽定「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明確商業銀行代理支庫業務的有關問題,具體填制內容由各分庫確定。分庫將上述審批資料按代理行歸檔保存。
商業銀行憑「代理支庫資格證書」和「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辦理當年代理支庫業務。「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一式三份,一份分庫留存,一份當地人民銀行留存,一份代理行留存。
第三十八條代理支庫的年審。每年年度終了後,代理行必須在新年度一月底之前以該行正式文件形式,向上一級人民銀行報告上年度的代理情況。收到代理行提交的年審材料後,人民銀行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並提出對代理行的年審意見。
年審合格的,上一級人民銀行批准代理行繼續代理國庫支庫業務的,經上一級人民銀行頒發新的年度代理資格證書,並與其簽定新年度代理支庫業務協議書後,代理行方可繼續辦理國庫業務。年審期間,不論代理行年審是否合格,在人民銀行下發新年度代理資格證書前,其支庫業務仍由原代理行辦理。
年審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年國庫業務量;
(二)年預算收、支情況;
(三)年內國庫業務人員和主管國庫工作的各級領導人員及變動情況;
(四)年內自身國庫工作開展情況;
(五)年內對轄區內鄉(鎮)國庫或國庫經收處的檢查情況;
(六)同級財政、徵收機關對代理行辦理國庫業務的書面意見;
(七)年內審計、檢查部門的審計、檢查結論;
(八)年內國庫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九)相關問題的解決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十)今後改進和努力方向。
第三十九條代理支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即為年審不合格:
(一)機構不健全、人員不到位、內部管理不嚴、制度不落實,存在風險隱患的;
(二)發生國庫資金挪用、盜竊案件的;
(三)存在嚴重的稅款延解、占壓現象的;
(四)對財政、稅務等部門簽發的撥款、退庫憑證審核不嚴,造成資金損失,有連帶責任的;
(五)國庫業務核算質量低,屢次發生差錯又無改進措施或改進無成效的;
(六)對自身或轄區內鄉(鎮)國庫和國庫經收處發生的重大問題隱匿不報的。
第四十條上一級人民銀行建立「代理支庫年審登記表」,將代理支庫上報的年審資料,按年度、附「代理支庫年審登記表」後裝訂存檔。並將代理支庫的年審情況和違紀、違規、違法情況送人民銀行監管部門,記入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檔案和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
I.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什麼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根據《反洗錢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內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容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9)金融機構必須設立金庫嗎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等規章制度,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如有對特定非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更為具體或者嚴格的規范性文件,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從其規定,如沒有更為具體或者嚴格規定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參照適用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規定執行。
對於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特定非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主管部門應依法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