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發生哪些重大事項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風險、經營動向、信息變更和其他。前三項必報,其他根據各地人行的要求報送。
⑵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⑶ 金融機構未經客戶同意查詢了客戶徵信違反了什麼法律
違反了客戶金融信息隱私,建議向當地人行和銀監舉報,未經客戶簽名"徵信授權書"屬違規查詢。
⑷ 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的監督范圍許可權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依法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
(一)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情況;
(三)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徵收、管理情況;
(四)國庫集中收付、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政府采購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金融類、文化企業等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
(七)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的管理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設立及執業情況的監督,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實施。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監督對象按照要求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資料;
(二)調取、查閱、復制監督對象有關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資料,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審計報告、賬戶信息、電子信息管理系統情況,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向金融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的存款;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五)對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暫停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實施監督過程中,發現監督對象制定或者執行的規定與國家相關規定相抵觸的,可以根據職權予以糾正或者建議有權機關予以糾正。
第十九條對監督對象財政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財政部門可以公開。
第二十條對有關財政違法行為的舉報,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⑸ 哪些金融機構的設立需銀監會審批
銀監會的監管范圍
《第2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內融機構及其容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我國的金融監管機構有四個: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
第6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7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⑹ 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必須遵循的原則
、
利動盈性B全性流、C
安性E
、
⑺ 《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金融機構的哪些行為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⑻ 凡是從事存款業務的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
存款准備金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實行准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法定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一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准備金的多少和准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一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或以庫存現金形式自己保持。准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准備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