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審計委員會的董事會報告
由於審計委員會的會議可能相對較少,因此他們應被很好地組織和正確地記錄。秘書應負責安排會議、作會議紀要和傳閱文件。
會議紀要應在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傳閱以使董事會隨時了解委員會的活動和建議。審計委員會每年至少應編制一份正式的報告給董事會,詳細報告審計委員會在本年度所作的工作和發現的問題。這樣的報告應包括:
1.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效率和效果的總結。
2.有關內部審計功能的有效性和對內部審計結果的反饋的總結。
3. 與外部審計人員討論有關他們在中報和年報審計中的工作和結果以及管理建議書的總結。
4.對外部審計人員連任的建議,以及對有關辭職、更換或解僱審計人員的所有問題的建議。
我認為以上我所介紹的內容涵蓋了審計委員會的組成,功能和報告等大部分形式。在我結束之前,我想就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以及自他們建立以來所發生的一些進展作一個簡要的全面的評價。因為香港的大多數上市公司都建立了審計委員會,因此在每個公司出現了「獨立的非執行董事」這一正式群體。在最近幾年,證券交易所日益傾向於這個團體完成額外的功能,並增加這部分董事的工作和責任。以下是一些最普遍的例子:
1.當一家上市公司發生了被證券交易所定義的「需申報的交易」時,通常公司要給股東發一份詳細描述該交易的通知,而這個通知通常包括一封來自獨立董事委員會,通常是指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成員,的信,在信中他們會推薦股東支持這項被提議的交易。
2.與以上提到的交易非常接近的是,當一家公司有著持續的日復一日的與控股公司的關聯交易時,每發生一次關聯交易就發一個公告不具有可操作性,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通常會向證交所申請一個免於作持續公告的「豁免」。這樣的豁免通常由證交所在適當的條件下授予,這些條件中有一條是:「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應復核這些交易,並證明在公司的年報和帳戶中該交易的執行是:a)在公司業務的普通程序中;b)(該交易的執行是)按正常的商業條款或不優於給予或獲得於獨立第三方的條款c)(該交易中)凡涉及公司股東的條款都是公允的合理的以上這些內容對於獨立董事而言可能有時很難自我證明,在我的經驗中,通常明智的方法是獲得外部審計人員的幫助,他們將了解這些交易並在他們的審計期間檢查這些交易。
3. 從2000年7月1日開始,所有中期期間在7月1日或其後的上市公司,香港聯交所要求其審計委員會必須復核中期報告。公告要求,如果公司未成立審計委員會,公司的外部審計人員應復核這個報告。以下是對這項復核的一段非常重要的描述:「確定復核的范圍和程度是審計委員會的責任。」 需要著重強調的是,確定復核的范圍和程度是審計委員會的責任,而不是公司或外部審計。在實務中,審計委員會通常會聘請外部審計人員來協助他們以減輕他們的責任,但應做多少工作仍是由委員會決定。
4. 最近的對獨立董事責任的增加是香港聯交所在2001年8月發布的。它是關於授予股票認股權的,這個從2001年9月1日起生效的規定是,「每次授予購股權給董事、首席執行官或上市公司的實質性股東或任何關聯方都必須由獨立非執行董事核准」
你可以從以上4個例子中看到證交所非常認真地接受了獨立非執行董事和審計委員會的角色並依賴他們實現他們列出的許多要求。這是一個持續的趨勢,我們能夠預期今後將有越來越多的工作和責任加到這些獨立董事身上。因此公司在選擇它的獨立非執行董事時小心謹慎是十分重要的。因為他們的工作將反映到公眾對公司管理人員和公司治理的感知上,這些又會反過來影響公司股票在證券市場的表現。
Ⅱ 審計單位工作總結怎麼寫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員的工作內容:
1、審查企業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協助審計主管擬訂審計計劃或方案 2、負責完成資產、負債、收入、成本、費用、利潤等單項業務的審計工作
3、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案,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發現和審計建議,為企業運營提供增長服務 4、審查財務收支項目、費用開支與報銷等工作 5、審查發票、憑證、賬冊、報表的真實性以及其填制是否符合企業財務制度的要求
6、檢查、復核審計證據,做出單項審計評價意見
7、針對所有涉及的審計事項,編寫內部審計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8、進行企業保密工作,按規定使用所獲取的財務資料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Ⅲ 審計部如何建立向董事會負責的工作機制
下面是一份相關參考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海醫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上海市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管理暫行辦法》《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的主體系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等法律主體(以下簡稱「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採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公司及公司單位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查和評價,對內部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監督、審查和評價,並提出整改意見、督促改進,幫助公司持續提高運作效率、改善經營管理,維護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實行自我約束, 自我監督機制的內部管理程序和規則。 第四條 公司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製定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或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條 引用標准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准則》; (五) 《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六) 《內部審計基本准則》; (七)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八) 《內部審計具體准則》; (九) 《上海市企業內部審計制度規定》; (十) 《企業會計准則》; (十一)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應用指引; (十二) 其他各類相關法規。 第二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 第六條公司設立獨立的審計部(以下簡稱:審計部),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依照國家和地方政府及境外各地區、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內部監督權。 第七條 審計部通過規范化的審計監督,幫助公司加強內部控制,指導公司單位加強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工作,會同公司單位總結企業管理的經驗,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管理最優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八條 審計部在內部審計業務上幫助公司單位成立內部審計部門或設立內部審計機制,逐步形成公司及公司單位的內部審計中國絡,共享內部審計資源,提高內部審計效率。公司單位審計機構及審計隊伍的建設、管理及評價由公司審計部擬定管理辦法,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公司單位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機構」),配置專業的內部審計人員(以下簡稱「內審人員」);或設置內部審計機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內審人員,協助企業管理層加強內部管理,實現經濟目標。內審機構不得與財務部門合署設立,與非財務部門合署設立的應明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負責人和承擔內部審計工作職責的工作人員,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第十條 內審機構需保持適應審計任務需要的、合理的、穩定的人員結構,有條件的企業可以配置審計、經濟、管理、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第十一條 內審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和企業規章制度保護,任何部門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內審人員執行職務和實行報復打擊。 第十二條 內審人員的素質:內審人員應具備《內部審計人員基本准則》要求的素質,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過硬的業務能力,嚴謹的工作作風,高度的責任心。 第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遵守《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廉潔奉公,謙遜謹慎,保守秘密。 第十四條 內審人員應保持相對獨立的地位,與被審企業和對象不應有直接的經濟利益關系。與被審計企業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內審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五條 承辦審計業務的內審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 掌握審計及相關專業知識; (三) 有一定的審計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四) 具有較高的審計技能,包括正確運用內部審計程序、方法和專業知識的能力;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專業判斷和文字表達的能力。 (五) 審計部應重視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更新知識,開展研討活動及經驗交流,提高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 第三章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與許可權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職責: (一)擬訂內部審計制度,經董事會准後實施; (二) 擬訂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包括人力資源、預算等),經董事長批准後予以實施; (三) 組織開展對公司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公司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四) 組織開展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監督與評價。包括對企業日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的常規評價;企業發展戰略、組織結構、經營活動、業務流程、關鍵崗位員工等發生較大調整或變化的情況下,對內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進行有針對性的監督檢查等。查找內部控制的關鍵控制點和薄弱環節,提出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議和措施; (五) 組織開展對企業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修等的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六) 組織開展企業改制重組、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兼並破產、重大合同、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等重要經濟行為的審計監督,保證工作程序合法、合規; (七) 組織開展對企業經濟擔保、出借資金、委託理財、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的審計監督,防範企業經營風險; (八) 組織開展對企業及其子企業的財務收支、財務預算、財務決算、資產質量、經營績效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並予以評價; (九) 組織開展對境外、市外投資企業的定期審計,加大對境外、市外企業的審計監督力度; (十) 組織開展對發生的重大經營異常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十一) 組織開展和落實審計後續管理工作,提升審計結果的運用水平。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跟蹤,督促整改;涉及責任追究的,應及時報告董事會, 並將審計情況移交紀檢監察等部門進行處理。 (十二)完成董事會或公司主要負責人布置的其他事項。 (十三)年度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報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十七條 內審機構及人員的許可權: (一) 內審機構在公司內部控制流程、風險管控中,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二) 根據內審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按時報送計劃、會計報表、預算、決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 (三) 參加有關重要業務工作會議和有關經營和財務的決策會議,並對決策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參與企業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企業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四)審核被審計單位憑證、帳表、預、決算,檢查資金和現場勘察有關資產的使用、管理,查閱有關合同、協議、董事會決議等有關經營活動方面的文件和會議記錄等資料,查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會計年報以及計算機軟體、電子數據等相關資料; (五) 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和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風險或重大控制薄弱環節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並進行持續監測; (七)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可作出臨時制止決定,並及時向董事會和總裁報告; (八)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董事會或總裁授權後可暫時封存; (九) 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提供虛假信息、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授權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必要的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十) 有權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和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十一)董事會和總裁可在管理許可權范圍內授予內審機構必要的處理或處罰權; (十二) 有權對相關人員進行質詢。 (十三) 有權組織或參與對外部中介機構的業務管理。 (十四) 經企業分管領導同意,審計部可以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企業的程序聘請外部中介機構或人員,並對其工作質量進行監督。 (十五) 有權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帶有共性的重大問題,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第四章 審計范圍和審計內容第十八條 審計范圍:公司、公司單位和合作項目。 第十九條 審計內容 (根據不同需要選擇不同內容) (一) 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變動及盈虧真實性的情況; (二) 財務收支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三) 投資決策、經營決策情況及其效益; (四) 經營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合理有效; (五) 重大投資項目的預、決算; (六) 各項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情況; (七) 經營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離任); (八) 企業執行國家、地方的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九) 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具體審計業務的管理制度審計部依照本制度將擬訂以下(但不限於)具體審計制度或審計流程規定,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總裁辦公會議審批後實施。 (一) 經營業績審計制度; (二) 離任審計制度; (三) 重大投資項目審計制度; (四) 內部控制審計制度 ; (五) 專項審計制度。 第五章 審計程序第一節 計劃階段第二十一條 年度審計計劃 年初由審計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結合公司年度經營工作計劃、公司及公司單位管理需要、組織風險和審計資源,經與公司各部門、各公司單位總經理和下屬企業董事長充分溝通後,擬訂當年內部審計計劃報公司董事長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單項審計計劃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項目和時間安排,在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基本情況的基礎上,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做好審計准備。經內審機構負責人審批後實施。具體步驟如下: (一) 在審計項目實施前,需獲得公司董事長或總裁或被審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其中對主要公司單位領導幹部的離任審計、經營業績審計、重要的專項審計、公司的內控制度審計等事項由公司董事長授權。 (二) 在接受審計授權後,組織調查和了解審計事項的基本情況、相關信息。 (三) 編制審計計劃及程序,確定審計范圍、重點、方法和步驟報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批。 (四) 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提前三個工作日書面通知被審企業,並提出需要配合審計的工作條件和提供有關資料,特殊審計業務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五)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接到審計通知書後,應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准備工作。包括為內審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等。 第二節 審計實施階段第二十三條 進行符合性測試和實質性測試,包括查閱資料、審計查證、取證、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通過審核會計憑證、賬簿、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和材料,並採用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問題,還應及時向企業分管領導和授權人口頭報告或出具審計過程中的期中審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審計外勤工作結束後,對已發現的重大事項,可知會被審企業管理層和有關部門主管,並將管理層的有關意見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節 審計完成階段第二十七條 內審人員在審計實施結束後,對審計工作底稿歸集整理,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形成審計結論與建議,出具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向被審企業、個人和公司相關部門徵求意見。 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審計部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沒有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並由內審人員予以註明。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收到被審企業的意見後,形成正式的內審報告,連同被審計企業意見一起報送授權人和分管領導審核後,報公司董事長或總裁簽發,並負責對報告內容做出解釋。 第三十條 審計項目中發現重大問題的,審計報告可直接由審計部報送公司董事長或總裁。 第三十一條 經簽發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送被審企業董事會、主要管理層人員和企業相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公司相關部門及公司單位可根據審計報告建議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按照被審計企業的公司章程規定的審批程序審批後實施。 第三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根據審計建議和經過批準的處理意見落實和整改,並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授權人及審計部報告處理意見的執行結果和採納審計建議的情況。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審計項目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進行研究、核實;無法協調時,應當將審計報告與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意見一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協調處理。 第四節 後續事項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公司董事長、總裁、分管領導、各公司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定期組織後續審計和審計回訪,檢查被審企業的整改情況和總結審計效果,並由各公司單位負責企業整改的日常跟蹤監督。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部門不採取糾正措施,應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六章 內審管理第三十六條 審計部應編制審計業務的規范程序,並按照規范操作。當審計環境發生變化時,相應調整業務規范。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根據審計工作的具體情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機制,加強對審計質量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審計項目完成後,內部審計人員應及時對審計中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材料進行分類整理,按相關法規的要求歸檔、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應注重內審人員的後續教育和培訓,不斷提高內審效率和質量;重視經濟信息和審計信息,加強宣傳工作。 第四十條 企業對審計工作成績顯著的內審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章 違反規定的責任第四十一條 對下列行為之一的企業和個人,審計部將依照情節輕重,建議相關企業給予行政和經濟處分。 (一) 拒絕或拖延提供有關文件、憑證、帳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 阻撓內審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三) 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 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 打擊報復內審人員或舉報人的。 (六)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審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 泄漏機密,以權謀私的。 (二) 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職守,給國家或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以上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會同公司有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報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審計部負責解釋。審計部根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及時修訂完善,並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准
Ⅳ 稽核在商業銀行中的作用
[內容摘要] 作為公司治理架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內部審計擁有極其重要而又特殊的地位,並在公司治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分析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現狀與存在的不足,探討了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指出了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充分發揮作用的途徑。
[關鍵詞] 內部審計 公司治理 作用
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上市,公司治理得到不斷改善,但由於風險管理壓力不斷加大,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和風險防控中作用日益凸顯,大力提高內部審計層次和水平已成為新形勢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必然要求。
一、內部審計與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關系
現代企業管理理論認為,企業是一系列契約的集合,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所有者(委託人)與管理者經營(代理人)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財產所有權與管理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委託人即所有者將資產的管理經營權授與管理者即代理人,企業的控制權轉移到代理人手中,從而形成委託代理關系,它是公司治理和內部審計共同的理論基礎。構建有效公司治理結構的關鍵是在商業銀行內部能夠形成一個相互制衡的組織框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分工協作、相互制衡,以解決國有商業銀行所有者缺位及「內部人控制」的問題。我國國內商業銀行公司治理能否真正達到西方先進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水平,既「形似」又「神似」,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內部審計在居於十分特殊的地位,作為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和最高層管理當局實施控制的手段,內部審計在企業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內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有關方面的地位與作用日趨突出,事實上,有效的內部審計對保證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至關重要的。內部審計的發展離不開公司治理的推動,公司治理的優化也離不開有效的內部審計作為保障,內部審計作為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應置於公司治理的框架之內,並促進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動。
首先,因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商業銀行所有者亟需建立一套能對組織經營管理活動實施有效監督的機制,並能對揭示組織控制缺陷和風險管理給出客觀的保證和建議,以便及時了解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和商業銀行管理層履行職責情況,為決策提供真實、客觀依據。內部審計作為受託者,可以滿足所有者的願望。如:西方商業銀行普遍設立內部審計並將其納入作為董事會及其下的審計委員會管理,成為商業銀行實施監督和控制的手段。其次,由於借用和照搬西方商業銀行的做法,可能出現「水土不服」,國內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有必要不斷補充和完善。內部審計本身具備監督評價的職能,可以為這些缺陷打上「補丁」而開出良方。其三,隨著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壓力逐漸加大,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今後發展過程中的作用日益凸現。內部審計位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第三道防線的關鍵部位,在強化內部控制、促進風險管理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見,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是密不可分、相互依存的關系。
為使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發揮應有職能,必須為其建立一定的組織條件。一是獨立性原則。「有位才有為」,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靈魂,內部審計活動只有具備應有的獨立性,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鑒定和評價。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必須取得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支持,並以文件形式明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設置應實行系統獨立、業務獨立、人員獨立,使之具有超脫性。為保證其地位的獨立性,應使首席審計執行官與審計委員會主席的溝通暢通無阻,要建立規范的匯報路徑,內部審計對審計委員會、董事會或相關的治理機構報告工作,向高級管理層負責人報告行政工作,內審機構在業務方面要向審計委員會負責並報告業績。二是權威性原則。「有權才能為」,商業銀行應給予內部審計相應的地位,需要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合理安排內部審計,這種地位應體現在綜合性、高層次上,從體制上保證內部審計工作內容的全面展開。將內部審計納入商業銀行董事會其下的審計委員會管理是一種合理的制度安排,重要的是審計委員會的構成和必須是務實有效的。三是內部審計應獨立地擁有實質上的監督控制權和法律基礎。國家應建立支持內部審計活動的法律法規,商業銀行董事會要對內部審計授權,使內部審計有與之職能發揮相適應的許可權。同時,內部審計一定不能成為當事人,直接從事業務經營和操作,即不能當「運動員」,只能作「裁判」,對違規行為舉旗吹哨。
二、現狀分析
從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設立內部審計部門起,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一直處於不斷改革和發展的歷史進程。近幾年來,幾大國有商業銀行先後完成股份制改造和成功上市,作為治理結構和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積極推進審計轉型,先後對內部審計的體制機制進行了重要改革,內部審計職能、目標和定位都發生了重大轉變。主要體現在:
一是組建審計委員會並建立了董事會領導下的相對獨立和垂直管理的內部審計體系,內部審計對董事會負責,獨立性得到提高。如農業銀行跨區域設立了10個審計分局,實行垂直管理,這種垂直管理體系有利於提高內部審計體系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是出台了《內部審計章程》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促進內部審計系統化、規范化水平的提高。如農行新出台了《內部審計章程》、《審計業務管理辦法》、《審計項目管理辦法》、《經濟責任審計手冊》等審計規章,明確了審計職責、許可權、程序等方面內容,上述管理制度有利於進一步規范審計行為。
三是明晰了內部審計的報告路線,審計結果能直達董事會和管理層。如農行明確了內部審計工作實行雙線報告制,即第一報告路線是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第二報告路線是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路線明晰。
四是審計重心轉移,確定了內部審計的目標定位,要求站在董事會的角度,關注重點,發揮作用,創造價值。如農行《內部審計章程》確定的審計目標是: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監管機構規章和本行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對本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提出意見和建議,促使風險在可接受的水平;促進本行經營管理、經營績效和業務營運不斷改善,促進全行穩健發展和董事會戰略目標的實現,增加價值。這種目標定位符合內部審計發展方向和商業銀行現實需要。
完成股份制改造後,我國商業銀行對內部審計的體制機制進行了改革,由於改革時間不長,難免存在一些缺陷和薄弱環節,有待進一步改進。
(一)系統化、規范化程度不夠,體制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制度建設不足,體制機制尚不夠完善。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尚處於初期發展階段,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作用還缺乏相應的法律基礎,審計規章制度建設也不夠健全;審計委員會體制機制建設有待完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運行機制,以及審計派駐機構的管理職責、模式、考核機制等有待進一步完善。二是關注的業務和領域不夠,關注風險管理的深度不夠。合規性審計多,管理審計、績效審計運用少,對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公司治理與程序關注較少;對資產、負債等傳統業務審計多,對內部控制過程的適當性和有效性進行及時評價較少;事後檢查多,對經營行風險監測分析較少,未能對經營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量化,對規章制度合理性、新產品新業務設計的完善性進行風險評估少。三是審計標准化程度不高,審計質量控制尚不完善。審計規范、審計標准尚未建立或正在建立,內部審計作業標准化程度有待提高。
(二)非現場審計手段運用依然不夠,審計項目依然主要依賴現場審計方式來完成。與國際先進水平相比,我國商業銀行非現場審計的信息化、網路化和專業技術化程度依然較低。當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正處在快速增長期,新業務品種不斷推出、存貸款業務快速增長、中間業務突破性發展,帶來內部審計領域擴展、審計需求大增。面對堆積如山的憑證、報表、檔案,在海量的業務數據中發現問題、尋找證據,內部審計仍沿襲以往的以手工操作為主的審計手段和過分依賴於現場審計的審計模式使得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能時多少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三)審計創新不足,查錯糾弊式的審計理念依然占統治地位。一方面內部審計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作用中日益重要,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要求增加。如農行董事會對內部審計明確提出「要發揮好審計條線的監督評價職能,堅持風險審計、管理審計、責任審計和績效審計相結合,及時揭示重大風險點和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董事會戰略有效執行和全行業務的健康運營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另一方面審計創新不足,查錯糾弊式的審計理念依然占統治地位。主要表現為審計視角依然束縛在會計視角,偏重查賬,局限於檔案、憑證、報表等會計記錄;審計重心仍停留在事後檢查階段,專注於檢查結果;習慣採用傳統審計方式、站在微觀上、依賴個人經驗判斷進行審計活動,對審計方法、經驗教訓總結不多,探索審計規律、健全審計流程考慮不多,對各項業務的研究和審計方法探討少。
(四)檢查重復、資源浪費,審計檢查成果共享不足。內部審計和內控合規部門職能界定不清晰,存在機構設置和職能重疊現象,同時內部審計、內控合規、部門自律監管等重復檢查過多,各自為政,未能形成資源共享,導致資源浪費。
三、內部審計在我國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採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善組織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居於十分特殊的地位,可以說,內部審計不僅僅是一個檢查系統,現代商業銀行的管理者更將其定位為一個控制系統。
(一)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董事會實施控制的手段,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外部審計師一起構成有效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有效的內部審計對保證有效的公司治理是至關重要的。一方面建立合理有效的內部審計是良好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在要求,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離不開內部審計評價與約束機制,有效的內部審計有利於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存在這樣那樣的缺陷,有必要不斷補充和完善,內部審計本身具備監督評價的職能,可以為這些缺陷打上「補丁」。另一方面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是內部審計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缺乏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和支持,內部審計將很難有所作為。
(二)內部審計是一種為商業銀行帶來價值增值的監督系統。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既可對商業銀行銀行各項經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後的全面審查,又可對重大問題或風險隱患進行經常、連續、系統深入的分析,為商業銀行提供有價值的經營管理對策,促進目標實現,還可以通過完善自身管理機制,更新審計手段等改革措施,提高審計質量,從而實現防弊、興利和價值增值的融合。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提高經濟效率效益和解決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工具,是增加公司價值的重要載體。
(三)內部審計是規避風險的「防火牆」。風險管理是當前商業銀行面臨的重大課題,也是內部審計重點關注的領域。內部審計積極持續地支持並參與風險管理過程,評估與風險管理有關的管理薄弱環節,並通過與商業銀行管理層、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討論,揭露重大風險隱患,評價並改善風險管理,發揮揭示、抵禦、改進和預防等「免疫」功能,促進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進而實現對風險的掌握、化解與駕馭,確保經營目標的實現。
(四)內部審計是是經營管理的「醫生」。針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缺陷、風險管理隱患,內部審計可以為商業銀行管理當局開出治療的良方,推薦更經濟、有效的資源利用方法,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內部審計還通過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評價,分析管理的薄弱環節,促進各級管理者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五)內部審計是實現內部控制的關鍵要素。評價、鑒證職能是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通過健全性評價和符合性測試等方式,內部審計從獨立客觀的角度評價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適用性和可靠性,來確認控制系統是否薄弱或失控,進而查明問題、分析成因及後果,對商業銀行控制環境、控制活動進行風險評估,把發現的漏洞、盲點、盲區和執行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客觀地反饋給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出完善內部控制體系有效措施,以杜絕差錯和舞弊的可能性。
三、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如何進一步發揮作用
在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中,內部審計要充分發揮防護性和建設性作用,體現為董事會、最高管理層服務的理念,積極實現防弊、興利和價值增值的融合。
(一)提升內部審計層次,以法規形式確立內部審計地位。西方國家很早就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地位,為內部審計參與公司治理並發揮作用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如美國2002年通過的《薩班斯法案》,以及紐約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規定,均明確了內部審計以及審計委員會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內部審計在企業組織的重要性和影響力得到提升。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還缺乏法律基礎,如現有中國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國家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具體准則》等關於內部審計的規定尚未上升到法律高度。
應充分借鑒西方國家在企業內部審計管理上成熟的先進經驗,為內部審計充分發揮作用奠定法律基礎。通過出台有關法律,明確內部審計以及審計委員會在我國商業銀行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得到商業銀行應有的重視,使內部審計能理直氣壯能參與到公司治理並幫助商業銀行改進風險管理體系,促進內部控制的改善。
(二)加強內部審計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靈魂,要圍繞提高內部審計獨立性和客觀性來加強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建設。
一是進一步加強審計委員會建設。審計委員會在內部審計履行職能中至關重要,其構成和絕不能徒具形式。審計委員會是公司治理機制中具有特殊性的重要組成要素,能否真正發揮決策支持和執行監督的作用,同樣取決於其是否具有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小股東組成,以5—7人為宜,依照議事規則對內部審計事項進行決策,獨立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具有以下職責並具有行使這些職責的權利:擬定內部審計章程、制度和審計工作標准;擬定內部審計發展戰略及審計規劃,確定審計年度計劃;審計人力資源管理與考核;對首席審計執行官進行考核等等。當前,改善和提高我國商業銀行審計委員會建設顯得十分重要。
二是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內部審計系統化、規范化、標准化水平。內部審計是一門藝術、是一門獨立的學科,有一套完整的方法體系,需要在一定的環境才能充分發揮作用。董事會和高管層要充分認識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對內部審計工作予以支持。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依然薄弱,要從提高內部審計系統化、規范化、標准化水平入手,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當前的重點是出台和完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規范或審計手冊、審計質量控制標准、審計考核和責任追究管理辦法等。
三是進一步加強系統管理職能,充分利用各種檢查成果。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均實現了審計派駐的內部審計垂直管理方式,由於時間不長,管理尚未成型,有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要不斷研究和改善對審計派駐機構的管理職責、機制、垂直管理的方式方法,對管轄行實行貼身監督;要建立機制、配備人員、開發系統,實行對管轄行業務經營和風險管控的常態化跟蹤,及時發現和揭示風險隱患,定期形成分析報告,促進業務經營管理;要加強與內控合規、自律監管、紀檢監察等部門聯系,充分利用各種檢查成果。
(三)突出重點,創新方法,促進審計價值增值。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形勢依然嚴峻,壓力日益增加,原有的審計思維、審計方法和技術已不能適應商業銀行業務發展對內部審計的需要。應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審計思路,全面引入風險審計、績效審計、管理審計等審計方法,提升審計效率和效果。
一是培育審計戰略思維,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當前,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管層和股東迫切需要內部審計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提升各級高管人員管理水平等方面充分發揮作用,因此,內部審計要積極推進審計轉型,審計人員要創新審計理念,改變陳舊的審計思維。內部審計要站在董事會的角度,以董事會的戰略目標為核心,培育審計戰略思維;要不斷創新審計理念,俯視和審視全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抓大放小,科學確定審計項目,圍繞業務經營中薄弱環節和主要風險,突出重點實施審計;要持續的優化審計程序、審計流程,改進審計技術和方法,提升內部審計水平,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免疫系統功能。
二是全面開展增值型審計。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管層需要內部審計能為公司增加價值,因此,內部審計應充分重視在風險控制和創造價值方面的作用,將風險管理納入審計范疇,以風險為導向實施審計,增強對風險的前瞻性預判,對症下葯,促進全行風險管理水平。要把合規審計與管理審計、經營績效審計結合起來,在查找問題的同時重視分析原因,在揭示問題的同時提出合理化的建議,在檢查的同時開展調查研究,幫助商業銀行加強管理,改善經營,提高效益,實現審計價值的增值。
三是加強審計溝通。審計溝通對內部審計發揮作用至關重要,通過與董事會、管理層、被審計單位的溝通,使審計工作得到董事會和管理層的支持,得到被審計單位的配合以及加深對審計事項的了解,為審計工作營造良好的環境;通過外部審計師的溝通,共享情報,分享審計技術與方法;通過內部的溝通,審計人員統一思想、明確審計目標、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並分享審計方法、審計技術和審計經驗。現場審計時還要提高審計溝通技巧,從審計溝通中發現和印證風險。
(四)不斷開發非現場審計方法和技術,全面提升非現場審計對審計項目的貢獻度。非現場審計具有全面性、時效性以及成本低、效率高和規范性強等特徵,要在海量的業務數據中發現問題、尋找證據,離不開計算機審計技術。全面提升非現場審計對審計項目的貢獻度是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
一是加快非現場審計軟體研發和應用。要開發數據介面軟體,實現非現場審計系統與各類經營管理系統的直聯;要豐富完善分析模型,在商業銀行內部建立審計信息化系統和操作平台,探討審計思路,編寫方法,對各項業務實施有效監控和評估;要拓寬資料來源,將經營管理計劃、管理制度、業務檢查報告等非數據信息納入非現場審計的視野,為非現場審計提供翔實的數據資料。
二是建立和維護疑點庫,確保非現場審計監測及常態化運行。建立監管分行業務風險分析資料庫,對非現場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和風險疑點,全面納入疑點庫管理。建立非現場審計監測及常態化運行機制,配置固定的審計人員,落實考核和管理機制,將審計關口前移,依託遠程監控平台,以遠程登錄方式,定期地對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的全過程和結果進行經常性、連續性審計監督,實現對被監管單位風險的即時、動態、全面監控,定期提交被監管行經營分析和風險監測報告。
三是不斷提高商業銀行業務的電子化水平,為非現場審計提供相應的環境。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電子化水平不斷提高,但與西方先進商業銀行比尚存在一定差距。要大力提高商業銀行業務的電子化水平,當前應抓緊實現會計憑證、信貸檔案等的電子化,為非現場審計創造條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現場審計投入的人力和資源,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五)加強審計質量控制,著力推進審計結果運用。審計質量控制是內部審計的生命線,內部審計應制定規范的工作標准,建立嚴密的質量控制機制。
一是完善質量控制手段,堅持審計督導和復核制度。質量控制應貫穿於審計計劃、組織、實施的全過程,要建立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確定以審計質量為導向的業績評價考核獎懲機制。審計機構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要持續堅持審計督導,及時解決審計過程中面臨的難題。堅持「三級復核制」,把審計質量控制落到實處,促進提升審計質量。
二是著力推進審計結果運用,促進審計價值增值。在加強審計分析,不斷提煉審計成果的的同時,還要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建議,建章建制,堵塞管理漏洞,充分利用審計成果,真正實現審計價值增值。應持續關注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披露問題所採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有效性,建立問題整改台賬,適時開展後續審計,跟蹤問題整改。
Ⅳ 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包括: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4、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5、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6、調查、處理系統內部各種涉及經濟問題的檢舉信件。這里總結了這個法規要求,總體來說,可以總結成八個字:審計;內控;財務;其他。
二、(1)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
A、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B、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C、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
D、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
E、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F、公司董事會授予的其他事宜。
(2)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審計委員會應配合監事會的監事審計活動。
拓展資料
審計方面,外部審計比如續聘審計機構,內部審計包括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報告及工作計劃(深交所規范運作指引要求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
內控方面,包括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內部審計部門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上市公司董事會或者其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
因此很多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也會經由審計委員會審議。
財務方面,審計委員會需要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也就是說像定期報告的財務報告也是需要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
其他方面,因為審計委員會需要對內控方面進行監督,所以有的公司也會把關聯交易等事項交由審計委員會審議一下。
Ⅵ 監督委員會主任工作總結
一、加強組織,提高能力。監督委員會肩負著監督居務的重要職能,其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是基礎。因此在今年上半年的工作中,加強社區監督委員會班子成員自身建設作為做好監委會的前提。我們通過加強理論學習,加大培訓力度,堅持每月組織監委會成員認真學習省、市有關文件、監委會管理制度、工作規范、職責、許可權、工作流程、考核辦法等業務知識,不斷提高監委會成員的工作水平。
二、突出重點,強化理財。今年以來,社區監督委員會對社區財務收支變更、集體資產處置、重大居務事項嚴格把關,嚴格執行先理財、後審批、再記賬程序。社區報支的每一項票據,都經過監督委員會審核後,然後蓋上監督委員會印章可報支。一般性財務收支事項堅持每月結束後15日內公開,涉及居民利益及群眾關心的重大財務事項做到及時公開。每月堅持召開1次專題會議,對上月的財務進行審計,並對下月的開支預算進行民主監督,對不合理開支堅決予以剔除。凡涉及基礎設施等工程建設的,社區監委會實施全程監督。
三、推行公開,加強監督。堅定不移的實行「黨務、居務、財務」三務公開定期監督,認真檢查社區發展計劃、黨員發展、黨費收繳等事項,以及財務收支、計劃生育、低保辦理等公開的內容是否全面,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程序是否規范。堅持每季度對社區集體資金流向、費用開支、社區行政開支等進行公開審核;對社區2012年上半年財政運行情況以及2012年下半年的財政預算進行公開審核;對社區年度財務票據逐張進行審核,並及時將審核結果公開。設立居務公開欄、公開意見箱和意見反饋欄,並開設監督舉報電話。同時通過召開居民代表會議、居民小組長會議等實現居務輔助公開。對社區各項事務進行全面監督,提高了社區幹部的廉政意識,既規范社區幹部的工作行為,也促進了社區幹部工作作風的轉變。
Ⅶ 工會經費審計委員會工作報告
格式如下,發個模板
*8*——……%總工會第二屆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作報告
(審議稿)
(2012年4月6日)
各位代表、同志們:
我代表**鄉第二屆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作經費審查工作報告,請予審議。
2007年至2011年,在鄉總工會委員會的領導下,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重要思想,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工作的意見》,依法履行經審監督職責,加強經審工作制度建設,不斷健全完善工會經費審查監督制約機制,加大審查監督工作力度。
一、五年來經費收支情況的審查意見
經費審查委員會對本級財務工作報告進行了認真的審議。認為,五年來工會財務工作適應工會組織改革與發展的需要,不斷加強財務管理工作,針對各類新情況、新問題,採取了多方面的有效措施。在工會經費的收繳、管理和使用等方面貫徹「增收節支、量入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工作原則,使工會經費做到了收支平衡,尚有結余。
經審定,2007年至2011年,鄉總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如下:總收入為 元。包括:縣總工會撥入活動經費 元,鄉財政補助經費 元,會員會費收入 元,其他收入 元。
五年總支出為 元。其中:上解縣總工會經費 元,職工活動費 元,其它支出 元。
截至2011年底,經費結余為13131.89元。
經審議,五年來鄉工會財務工作嚴格執行各項財政法規,遵守財經紀律,不斷加強內部財務制度建設,規范財務工作管理,並能積極組織經費收入,將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預算范圍內。在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減少了漏撥和欠撥經費的現象,使撥交經費數額逐年穩步增長,保證了各項工作的開展。同時注意合理調配經費,節約不必要的開支,儲備了一定的經費,為工會更好地開展工作奠定了基礎。進一步加強核算,建立了三級帳目管理,做到了帳證、帳表、帳帳相符,經費收支帳務清楚、真實,財務核算工作符合規定。
為了更好實現今後五年工會工作目標,在已經有了必要經費結余儲備的基礎上,我們認為:鄉總工會今後要適當擴大職工活動費和工會業務費的支出比例,關注熱點,活躍基層,培育典型,加大重點工作的投入,提高工會經費的使用效益,為工會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證。堅持勤儉節約的精神,發揚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保證必要的經費結余儲備,以防風險。
二、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推進經審監督工作
五年來,認真貫徹十七大精神,認真履行職責,全面推進經審監督工作。強化組織建設,完善制度體系,積極開展業務培訓;依法獨立實施審查、審計,加大經審監督力度,加強工會廉政建設,促進工會經濟活動規范運作,在工會整體工作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
(一)加強制度建設,完善經審工作機制
工會經審委員會是代表會員群眾對工會財務收支、使用和財產管理情況進行審查監督的組織。加強經審組織建設,配備高素質的經審幹部,是搞好經審工作的基礎。五年來,經費審查委員會加強了對基層工會經審組織建設和隊伍建設,要求基層工會經審會做到「三同時」,即在工會委員會換屆選舉時要同時考察、同時選舉、同時報批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在經審委員退休、調離時做到及時增補委員,把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有專業知識的幹部選配到經審工作崗位上。
注重製度建設,是促進經審工作規范化管理的保證。五年來,鄉工會經審會注重經審工作制度建設,做到「三個堅持」。即:堅持對本級財務預決算「必審」制度;堅持經審會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報告工作制度;堅持經審會學習制度。促進了經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
(二)強化業務培訓,提高經審幹部的自身素質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針對工會幹部和經審幹部變動較大的現狀,強化經審幹部的培訓工作。在培訓中突出國家法律、法規的應用和經審工作綜合分析能力的提高,達到了對參加培訓人員的業務指導、道德教育和信息交流的目的,使經審幹部明確了新時期工會經審工作的精神,掌握了工作要領。
(三)扎實做好經審工作
實行基層工會經審工作台帳化管理,把台帳作為經審工作自我約束管理的載體,將工作計劃、會議內容、審計工作、工會經費計撥、問題建議等內容都反映在經審工作台帳上,實現了整體、動態的管理。
(四)深入調查研究,提高經審工作整體水平
切實加強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情況的調查研究,全面分析和把握經審工作發展趨勢及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制定政策、開展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通過聽取匯報、查看資料、召開座談會等方式,了解工會經審工作的現狀、存在困難及問題。
經過五年的工作實踐,我們深深感受到:工會領導的重視和支持是做好經費審查工作的關鍵;經審幹部的工作水平和素質是做好經審工作的基礎;行政經費的支持是做好工會工作的保證。
三、今後五年加強經審工作的建議
今後五年,工會經審工作要繼續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貫徹全國總工會、縣總工會的工作部署,緊緊圍繞工會工作大局,依法履行經審監督職責,加強工會經費審查監督規范化建設,提升審查監督能力和審查監督質量,提高工會經審工作整體水平。
(一)加強領導,為工會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工會經審工作是工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工會民主建設,強化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重要渠道。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實施工會內部管理監督機制,必須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努力創新工作機制和方式方法,必須科學規范工會經費的收、管、用,確保工會經費合理、正確使用。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對工會經審工作的領導,是以科學發展觀推動經審工作發展的根本保證。工會主要領導要為工會經審工作把關定向,把工會經審工作納入工會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經審工作和審查審計情況匯報,積極採納經審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督。充分發揮經審監督的職能,在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人員配備、經費保障和工作條件等方面,為經審工作的開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加大審計力度,發揮經審會的審查監督職能
加大審查審計工作力度,提高審查審計工作質量,實施從「源頭」、「過程」到「結果」的全過程監督。加大對工會經費預決算和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力度,保證經費的收繳和使用,積極開展對基層工會經審工作檢查和交流,並做好工會主席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努力促進工會經費收繳和上解任務的增長,促進工會經費按規使用,財產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審促收,以審促管,以審促用,以審促評,把服務與監督有機結合起來。
(三)加強服務指導,提高工會經審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加強對工會經審幹部的培訓,樹立愛崗敬業、勤政廉潔、忠於職守的工作精神。提高經審幹部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調查研究能力和協調能力,努力在工會建立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過硬、有開拓創新精神的經審幹部隊伍。繼續開展工會經審工作「台帳化」管理,並賦予新的內容。推動審計監督職責的落實,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使經審工作有章可循,增強經審工作的活力。
各位代表,未來五年,工會工作處在改革和發展的重要時期,工會經審工作任重而道遠。我們堅信,新一屆經費審查委員會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在工會組織的領導下,在廣大工會經審幹部的共同努力下,立足全局、圍繞目標、開拓進取,在未來的五年裡,一定能開創工會經審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