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抵押合同與質押合同的主要區別的是
抵押與質押的區別:
(1)、抵押標的為動產與不動產;質押標的為動產與權利。
(2)、抵押物不移轉佔有;質物移轉佔有。
(3)、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5)、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因此該題目應選擇:B、C .
⑵ 質押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與數額,被擔保的是金錢債權、特定物給付債權還是種類物給付債權等等。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指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時間。
(三)質物的狀況,質物的狀況是指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現狀。
質物的名稱是要說明用於質押的動產為何物。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五)質押移交的時間,由於只有當出質人將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質押合同才算生效。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出質人與質權人還可以在質押合同中記載其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只要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和公序良俗,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約束力。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⑶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股權質押又稱股權質權,是指出質人以其所擁有的股權作為質押標的物而設立的質押。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⑷ 質押合同是什麼合同
質押合同,就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的合同。
⑸ 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
保證金質押合同生效除了應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作為保證金的金錢必須特定化;二是存放在賬戶內的金錢必須移交貸款銀行佔有。質權自質物轉移質權人佔有時設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⑹ 關於銀行抵質押貸款的相關合同的含義和作用,懂得解答一下吧。。。
本質上就兩類合同,一類是借款合同(主合同),一類是風險控制類合同(從合同)。
信貸產品大體上分為:流動資金貸款(辦理這個業務要簽流貸借款合同);
項目融資貸款(這個是項目借款合同)、
風險控制類合同和風險控制手段密切相關:如果是土地房產抵押,顯然是簽抵押合同(需到土地或房產管理部門備案)(什麼最高額的只是一個抵押率的問題);
如果是存貨存單質押,顯然是簽質押合同(這個根據質押物不同有的需要監管,有的銀行直接入庫);
如果是採用擔保方式,如果是擔保公司擔保,需要和擔保公司簽擔保合同;如果是其他企業擔保,需要擔保企業簽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當然,大多數銀行在和私企做信貸業務時候為了緩釋風險,需要企業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簽個人連帶責任保證合同;
另外,至於那個什麼總協議,一般是在集團客戶授信時候和集團總公司簽的協議,給予集團客戶一個總體授信額度,以及集團中相關管理企業如何使用額度的總體框架,具體在做業務時候還要單獨簽具體合同的。
⑺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什麼區別
存單質押與保證金質押的區別:
1、質押方式不同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而保證金質押是信貸業務廣泛採用的一種擔保方式,是銀行控制風險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將金錢交存於其在銀行開立的專用賬戶,並承諾以該賬戶中的款項作為償還借款的保證。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銀行有權在保證金專用賬戶中直接扣劃保證金用於償還貸款的擔保方式。
2、質押風險不同
存單質押的風險存在於質押是否有效設立,以及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能否保障債權人(質權人) 的利益。
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保證金質押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兩方面:一是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而導致的風險,二是由於操作不規范而導致的風險。
(7)金融機構現金質押合同擴展閱讀:
司法解釋中涉及保證金質押的內容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移交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和扣劃措施問題的規定》(法釋[1997]4號)第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或執行案件時,依法可以對信用證開證保證金採取凍結措施,但不得扣劃。如果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凍結和扣劃的某項資金屬於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的,應當提供有關證據予以證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存單質押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保證金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