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什麼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抄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二)匹配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三)持續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持續開展,建立長效機制。
(四)有效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准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並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
對數據治理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慎經營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相應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
(二)與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掛鉤;
(三)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2. 銀行或金融單位的數據分析崗需要具備什麼能力
最重要還是數據治理和數據分析的能力!
近年來,隨著大數據產業的蓬勃發展,企業和政府對於自身數據資產的價值也產生了重新的認識。但遺憾的是數據本身並不能直接產生價值。當我們想利用數據產生價值的時候,很多問題都會暴露出來,比如:數據標准缺失,數據源頭不清晰,數據質量缺乏監管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統一的數據標准和良好的數據質量來構成數據價值實現的基礎。而數據治理恰是保障這一基礎的存在。
國際數據管理協會(DAMA)對數據治理給出的定義是:數據治理是對數據資產管理行使權力和控制的活動集合。它是一個管理體系,包括組織、制度、流程、工具。
在國內企業的實際應用中,一般將數據治理和數據管理綜合考慮,認為數據治理是將數據作為組織資產而展開的一系列的集體化工作,包括從組織架構、管理制度、操作規范、信息技術應用、績效考核支持等多個維度對組織的數據模型、數據架構、數據質量、數據安全、數據生命周期等方面進行全面的梳理、建設以及持續改進的過程。
五、 數據和AI中台
隨著金融業正在邁入第四個重大發展階段--數字化時代,給各金融機構帶來了發展機遇,同時也伴隨著嚴峻的挑戰。如何解決數據孤島、新應用與老系統結合難?現有IT能力不足以支撐業務的快速變化?數據調用方式多樣且標准不統一質量差?以及數據資源未被挖掘數字化能力得不到釋放等問題,是企業面臨的共同難題。數據集成和數據資產管理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本課程將從如何進行有效的數據集成、各種數據平台建設介紹、如何有效開展數據治理,以及數據資產管理與數據中台的建設這四個大的方面進行開展。幫助企業在數字化進程中快速建立系統間的數據集成體系,支撐用戶數據集成應用的快速實現;提供完善數據管理體系和有效的完成數據整合方案,支撐起上層數據的挖掘、分析應用;對企業的發展戰略和業務創新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撐,洞察企業的運營狀態和市場趨勢等,提高企業新業務靈活性,創建數據應用敏捷環境。
3. 在銀行的信息科技部門做數據治理是什麼體驗
在銀行做數據治理,主要是靠著高層的支持,以及各部門廣泛的合作才能完成的專。由於在體屬制內的工作,所以比較聽監管的話,必須得時刻的做到萬無一失。同時這個工作對人的要求比較高要懂業務,而且必須對數據和技術有一定的了解,要求比較高,但同時又比較無聊
4. 求各大銀行考試專業資料與真題
一、簡答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何時通過並開始施行?
2003年12月27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3、《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指的銀行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什麼?
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4、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依法原則;公開原則;公正原則;效率原則。
5、銀監會提出的四項現代監管理念是什麼?
管法人,將銀行機構作為一個法人整體進行管理;管風險,增強銀行機構識別、監測和控制風險的能力;管內控,嚴格監管銀行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提高透明度,通過真實披露信息,約束經營者的行為。
6、《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7、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行為准則是什麼?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8、非現場監管包括哪些環節?
六個環節:一是採集數據;二是對有關數據進行了核對、整理;三是生成風險監管指標值;四是風險監測分析和質詢;五是風險初步評價與早期預警;六是指導現場檢查。
9、非現場監管工作目標由哪幾部分組成?
一是非現場監管體系建設年度工作目標;二是日常性監測分析和風險評價工作目標;三是當年計劃完成的監管目標任務。
10、《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內容是什麼?
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11、河北銀監局監管運行機制以增強監管有效性為根本目標,主要體現在哪五個方面的有效運行?
市場准入監管、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組織管理、監管保障。
12、《監管運行框架意見》中規范監管行為,實現科學監管的四項制度是什麼?
(1)管檢交叉制度;(2)查處分離制度;(3)跟蹤問責制度;(4)績效考核制度。
13、銀監會對其監管工作提出的「約法三章」是指什麼?
指:一是不得超越職權干預被監管單位授信(含貸款、擔保、承兌、貼現)、資產處置、項目投資等業務的決策;二是不得插手被監管單位建設工程、物資采購招投標和人事安排等事務;三是不得接受被監管單位公款支付的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宴請、旅遊度假和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貴重禮品。
14、吊銷金融許可證和責令停業整頓行政處罰應當由誰實施?
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15、《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中重大行政處罰包括哪些?
①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決定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的罰款,銀監局決定的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的罰款,銀監分局決定的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的罰款。對個人作出的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的罰款;②責令停業整頓;③吊銷金融許可證;④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終身;⑤對其他情況復雜或重大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16、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中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17、對現場檢查工作中出現哪些情形,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應對有關人員試行問責?
(1)違反現場檢查操作規程的;
(2)違反現場檢查項目責任管理條款的。
18、銀監會統計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規定,按季披露的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賬面利潤的匯總和分類情況;銀行業主要金融機構境內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中間業務的匯總和分類情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的匯總和分類情況。
19、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可對其怎樣處罰?
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數額的罰款。
20、現場檢查的重點包括哪些?
包括合規性檢查、風險性檢查、內部控制檢查、財務收支及經營成果真實性和合規性的檢查。
21、按照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屬於內部控制主要內容的有?
組織結構 ;會計規劃;雙人原則和對資產和投資的實物控制。
22、《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指的操作風險是什麼?
是指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
23、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達到規定比例以上的股東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對股東的什麼狀況進行審查?
股東的資金來源;股東的財務狀況;股東的資本補充能力;股東的誠信狀況。
24、《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所稱房地產貸款主要包括哪些?
土地儲備貸款、房地產開發貸款、個人住房貸款、以及用於開發、建造向市場銷售、出租等用途的房地產項目的貸款等。
25、非現場監管的主要目的有哪些?
包括評估銀行機構的總體狀況、對有問題的銀行機構進行密切跟蹤、通過對同組銀行機構的比較,關注整個銀行業的經營、對銀行風險進行預警。
26、國際上通行的駱駝風險評級的主要內容包括?
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管理與內控、盈虧能力、流動性和風險敏感性等。
27、市場風險主要包括哪些?
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包括黃金)、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
28、《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中所稱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什麼?
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是指由於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多頭授信、過度授信和不適當分配授信額度,或集團客戶經營不善以及集團客戶通過關聯交易、資產重組等手段在內部關聯方之間不按公允價格原則轉移資產或利潤等情況,導致商業銀行不能按時收回由於授信產生的貸款本金及利息,或給商業銀行帶來其他損失的可能性。
29、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報紙上進行公告,其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哪些?
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30、金融機構違反《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有哪些行為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1)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2)損壞金融許可證; (3) 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4)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5)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31、金融創新的動因主要有哪些?
主要動因包括金融管制的放鬆、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追求利潤的最大化以及科學技術的進步。
32、金融監管模式的確定,與一個國家的什麼因素密切相關?
與一個國家的金融機構的經營方式、金融監管水平和經濟金融的發展狀況密切相關。
33、貨幣政策的最終目標是什麼?
穩定物價、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
34、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分別包括哪些項目?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量股權;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等。
35、商業銀行的關聯交易具體是指什麼?
商業銀行關聯交易是指商業銀行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下列事項:授信、資產轉移、提供服務以及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關聯交易。
36、商業銀行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什麼原則?
對集團客戶授信應遵循統一原則、適度原則和預警原則。
37、商業銀行的經濟資本是指什麼?
經濟資本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能力決定其業務發展和用來抵禦風險並為債權人提供「目標清償能力」計算出來的資本。是一種 「虛擬資本」,在數量上等於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非預期損失額;
38、商業銀行次級債券是指什麼債券?
是指商業銀行發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於商業銀行其他負債之後、先於商業銀行股權資本的債券。
39、商業銀行不得對哪些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中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①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④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40、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應遵循哪些原則?
全面性原則,統一性原則,獨立性原則,公正性原則,重要性原則,及時性原則。
41、內部控制包含哪五個要素?
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
42、會計中公允價值的涵義什麼?
答案: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
43、風險為本監管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現場檢查,非現場監管,三方聯席會議,審慎監管會議,與董事會會面,外聘審計師,與其他監管機構交流信息。
44、按五級分類劃分貸款,可分為哪些?
可分為正常貸款、關注貸款、次級貸款、可疑貸款、損失貸款。
45、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是什麼?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46、《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中的關系人是指哪些人?
一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是指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47、《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所指的呆賬准備是什麼?
是指金融企業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債權和股權資產計提的呆賬准備金,包括一般准備和相關資產減值准備。
48、什麼是《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所稱的一般准備?
是指金融企業按照一定比例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和可能性損失的准備。
49、什麼是資產減值准備?
是指金融企業對債權和股權資產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部分提取的,用於彌補特定損失的准備,包括貸款損失准備、壞賬准備和長期資產減值准備。
50、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哪幾種?
答: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51、根據《商業銀行房地產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行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時,應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取得那「四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2、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制度和處置預案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處置機構和人員;處置機構及人員的職責;處置措施;處置程序。
53、《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到的金融衍生是指?
一種金融合約,其價值取決於一種或多種基礎資產,合約的基本品種包括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合約。
54、在哪些情況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金融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予以撤銷。
5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行為,銀監會應如何處罰?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行為,銀監會應如何處罰?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上述行為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7、《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一般復議時效為?
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六十日內。
58、對金融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工作可分為哪五個階段?
信息採集、信息核對整理、風險分析與評價、非現場監管報告和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59、按照貸款風險五級分類法,哪些貸款合稱不良貸款?
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
60、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符合有關對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管理的要求。
61、商業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的原則要求是?
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分支機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的營運資金額,且撥付給各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資本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
62、《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幾種情形是?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63、商業銀行變更哪些事項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變更總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調整業務范圍;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修改章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64、《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應遵循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該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五;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
6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撤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條件是?
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經營或經營管理不善情形,且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
66、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採取的強制措施是?
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限制資產轉讓;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67、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法律地位是?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范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68、商業銀行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為?
主要內容為: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69、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應遵循的原則是?
應公布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
70、商業銀行辦理儲蓄業務應遵循什麼原則?
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四個原則。
71、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哪些基本要素?
(1)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2)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3)完善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4)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5)適當的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機制。
72、國際上銀行監管模式可分為集中監管體制和分散監管體制兩種,請簡要說明集中監管模式有哪三種類型?
一種是由中央銀行或政府貨幣當局進行監管;一種是由政府財政部或商貿部進行監管;還有一種是由獨立的政府檢查部門進行監管。
73、《行政許可法》的立法目的是?
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74、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為?
共七項,分別為:表明「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託;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75、《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為?
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76、《合同法》規定的融資租賃合同概念是?
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77、《擔保法》規定的最高額抵押的概念是?
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擔保。
78、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者粘單上記載的事項為?
共五項,分別為: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
79、依票據法原理,票據為什麼被稱為無因證券?
因為佔有票據即能行使票據權利,不問佔有原因和資金關系。
80、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的主要內容為?
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81、《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具體指哪些人?
答: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82、《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接管終止的條件是?
答:接管決定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的接管延期屆滿;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恢復正常經營能力;接管期限屆滿前,該商業銀行被合並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83、《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如何規定的?
答: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年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84、什麼是一般保證?
答: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即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享有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
85、什麼是金融風險?
指金融機構在貨幣資金的借貸和經營過程中,由於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使得預期收益和實際收益發生偏差,從而發生損失的可能性。金融風險具有客觀性、相關性、可控性、擴散性、不確定性以及隱蔽性和疊加性。
86、什麼是資產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指以目標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為保證,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高檔債券來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證券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在於,通過其特有的提高信用等級的方式,使得原本信用等級較低的項目照樣可以進入高檔證券市場,利用該市場信用等級高、債券安全性和流動性高、債券利率低的特點,大幅度降低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成本。
8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的重大事項方面的信息是?
答: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其他重大事項。
88、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應經哪級機關負責人批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
89、現代商業銀行的特徵有哪些?
一是在組織形式上大多採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二是在內部結構上,設有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日常經營瞥理層;三是在經營體制上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發展。
90、商業銀行與客戶進行業務往來應遵循的原則是?
答: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四個原則。
91、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基本會計報表包括?
答: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
92、什麼是金融創新?
指金融機構和金融管理當局出於對微觀和宏觀利益的考慮而對金融機構、金融制度、金融業務、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市場等方面所進行的創新性的變革和開發活動。包括狹義和廣義兩種。
93、什麼是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結構?
在一定的產權制度下,一組聯結並規范所有者(股東)、經營者(董事會、經理)、使用者(職員)相互權力與利益關系的制度安排,以解決銀行內部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監督、激勵和風險監督、激勵以及風險分配等問題。
94、什麼是金融深化?
指隨著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不斷提出的新要求,其金融中介、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場不斷進行創新,市場可以運用的資金潛力不斷被挖掘,市場規模不斷增加,同時不斷走向專業化和復雜化的過程。它包括金融機構和產品的創新,也包括金融制度和技術的創新;既包含有數量的增加,也包含有質量的提高。
二、選擇題
1、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是( A )
A. 資產風險管理 B. 負債風險管理 C. 資本風險管理 D. 成本風險管理
2、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A B D )
A.商譽;B.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C.利潤;D.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3.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包括:(A B C D )
A.實收資本或普通股;B、資本公積;C. 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D、少數股權。
4、根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 。( C )
A.80% 50% B.90% 45%
C.100% 50% D.100% 40%
5、國際銀行監管的資本標准規定,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 %(C)。
A.20% B.50% C.100% D.150%
6、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形式是( C )
A.業主制 B.合夥制 C.公司制 D.股份制
7、商業銀行不得向( B )發放信用貸款
A.自然人 B.關系人 C.關聯人 D.個人
8、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 C )以上的,應當事先給國務院銀監機構批准。
A.8% B.6% C.5% D.10%
9、下列有關商業銀行關聯交易的說法哪種是錯誤的?(B)
A 商業銀行可以向關聯方發放擔保貸款
B 商業銀行可以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C 商業銀行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
D 商業銀行的一筆關聯交易被否決後,在六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內容的關聯交易進行審議。
10、《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中,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 %,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 %。( A )
A.2% 5% B.2% 4% C.5% 2% D.4% 5%
11、按《郵政儲蓄機構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省級、地市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獲得授權開辦適用審批制的新業務,應在開辦後 幾個工作日內向當地銀監局、銀監分局報告。( B )
A.7 B.10 C.15 D.30
12、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 %,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券的風險權重為 %。( D)
5.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6〕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6.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7. 金融機構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 全覆蓋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2, 匹配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3, 持續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持續開展,建立長效機制。
4, 有效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准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並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
依法監管原則又稱合法性原則,是指金融監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進行。監管的主體、監管的職責許可權、監管措施等均由金融監管法規法和相關行政法律、法規規定,監管活動均應依法進行。
監管主體之間職責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這樣可以節約監管成本,提高監管的效率。
監管活動應最大限度地提高透明度。同時,監管當局應公正執法、平等對待所有金融市場參與者,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中央銀行通過貨幣儲備和資產分配來向國民經濟的其他領域傳遞貨幣政策。金融監管可以保證實現銀行在執行貨幣政策時的傳導機制。
拓展資料:
對數據治理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慎經營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相應措施:
1,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
2,與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掛鉤;
3,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8. 試述銀監會如何實現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
首先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改革發展。堅持用改革發展的眼光審視銀行業監管工作,認真研究解決影響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各種問題,加強對改革時期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類監管,進一步發揮監管對銀行業改革發展的引領和促進作用。加強監管指導和考核評價,深化大型銀行的體制機制改革,加速推進我國商業銀行戰略轉型的進程,重點督促大型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和強化內控建設,優化業務和管理流程,提高內部運作效率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縮小與國際先進銀行的差距。推進有條件的商業銀行實行戰略事業部制,實現由「部門銀行」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銀行」的轉變,進一步完善風險管理技術和手段,增強風險定價和風險管理能力。加快信息科技建設,構築全面涵蓋各項業務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大信息科技風險管控,為業務發展創造良好平台。深入研究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問題,進一步推進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機構和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發揮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有的作用。 其次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為適應全面對外開放的新形勢,剛剛通過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充分體現了全面兌現承諾、依法對外開放、鼓勵公平競爭、加強審慎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健的原則,我們將據此按照承諾向外資銀行開放對中國居民個人的人民幣業務,並在承諾基礎上對外資銀行實行國民待遇。 第三是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法規建設。監管法規建設是推進有效銀行業監管的基礎,也是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國銀行業及經濟社會改革轉型時期,健康信用環境尚需努力創造的情況下,加強法規建設尤其緊迫。前一階段,銀監會對現有的500多項銀行業監管法規文件進行了分類整理,採取上下聯動的辦法全面開展法規清理,以此保證中國銀行業監管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下一步,銀監會將著眼於監管法規制度建設的系統性、前瞻性和有效性,重點在銀行業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信息科技風險等方面,制定科學的立法規劃,加大監管法規更新、完善力度,同時及時總結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國際會計准則32號與39號以及美國薩班斯法案出台後對銀行業發展和監管的影響以及經驗教訓,吸收、借鑒國際銀行業監管行之有效的做法,全面建立既符合國情又適應國際監管趨勢、既覆蓋全面又便於操作的銀行業審慎監管法規體系。 第四,進一步推進銀行業監管能力建設。結合國際銀行業監管的新進展和新經驗,深入開展中國銀行業發展與監管重大課題的研究,加強監管、改革措施與外部環境的聯動配合。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評級及預警結果實施分類監管,有效利用監管資源,實施科學監管,認真實施《提高銀行監管有效性中長期規劃》,全面運用監管信息系統,不斷完善風險監管方法、流程和手段,提高非現場監管專業化水平和現場檢查的精確性、針對性和有效性。繼續深化資本監管,研究制定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監管政策、指引和措施,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內部評級工程,構建符合新資本協議要求的風險管理體系。 最後,進一步推進銀行業創新步伐。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快銀行業創新發展是提高我國銀行業整體競爭能力的必然路徑。銀監會鼓勵和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結合自身風險偏好和風險管控能力,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通過健全以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體、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引進與自主相結合的金融創新機制,引導銀行業改善對「三農」、高新技術、小企業的信貸服務,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管理、銀行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協調發展。銀監會還將在有效監管和建立防火牆制度的前提下,允許商業銀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業經營試點,鼓勵商業銀行開展消費類綜合金融服務,穩步推進業務交叉、聯合和股權投資,積極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逐步開發規避信用和市場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全面推進我國充滿活力並富有國際競爭力的銀行業體系建設。
9. 銀行從業人員從業基本准則
1、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2、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3、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4、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5、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6、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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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者
1、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2、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3、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4、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10. 本人到建設銀行存錢,銀行職員問本人要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明文規定。
是必須留存的 這是您的賬戶信息 以便您以後賬戶有什麼問題 比如把錢存錯了 可以即時聯系您的 是合規定的 而且沒有聯系方式是不能辦理的 也請您放心 銀行是不會把您的信息用作他途的 那麼多人在銀行存錢呢 您說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