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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發布時間:2022-01-14 11:44:35

1. 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地銀行機構加大了對科技型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以某市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該市銀行業機構為150多家科技型企業授信130億元,佔全部授信的15%。然而,銀行在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制約因素,影響到了科技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企業財務狀況或生產經營狀況無法滿足貸款條件大部分的科技企業為發展中的中小企業,經營發展不穩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發企業,獲取一個項目從研發到投入生產需要大概2年時間,期間客戶只預交少量訂金,研發成功即可獲的全部研發資金,如不成功則合同失效,企業自行承擔研發費用,企業因生產周期長、研發費用高、經營風險大,難以達到銀行貸款條件。

(二)可供抵押擔保的資產少通常科技企業自有資產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少,缺乏有效擔保,如某市科創園區為近年來科技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但大部分科技企業為租用園區工廠,自有資產不足以提供抵押擔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因技術性強、專業性高,難以評估作押。

(三)銀行服務科技型企業能力和意識有待提升銀行專業化產品和服務差異化、特色化還不夠,對科技型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還不能完全得到滿足。目前,大部分銀行基於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貸款資金必須有符合條件的抵押,某市僅有商業銀行在試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且信貸產品、信貸擔保、業務流程、風險評價等主要還是面向傳統產業客戶和傳統有形資產,未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建立有區別的信貸業務系統,也沒有相應提高對科技型企業貸款的風險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需完善缺乏再擔保機構以及地方擔保機構能力偏弱,部分擔保機構對企業發展評估專業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業是否有擔保、抵押為評判標准,弱化了為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效果。

(五)政府對科技型企業支持有限雖然有政府「兩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的支持,但這些資金在高新技術發展資金中所佔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對一些好項目大項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資渠道單一調查顯示,銀行信貸仍是科技型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占企業融資的80%以上。社會性的投融資渠道不暢、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會資本積淀,另一方面由於科技型企業投資風險大,易受經營環境的影響,變數大、資產少,相應負債能力也比較低,風險較大,難以吸引投資者。企業獲取資金困難,致使一些好項目因缺少資金支持,難於做大做強,不能形成規模效益和實現產業化。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實踐

(一)加強監管引導金融管理部門採取措施引導銀行加強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一是引導銀行建立完善適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信貸業務流程;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基層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三是在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和信貸規模等方面爭取更多的政策傾斜;四是對科技型企業不良貸款進行科學考核和及時處置;五是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科技型企業融資產品、融資渠道、擔保機制,最大限度地滿足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需要。

(二)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各地緊緊抓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歷史機遇,積極搭建科技專營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銀行機構成立了科技專營支行,並配備了相關專業人才,在建立商業可持續的科技型企業貸款機制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動風險補償機制建設針對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大的特點,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試點信貸融資業務風險補償暫行辦法》,實現了科技型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設的重大突破,對全面改善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辦法》通過對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數額的壞賬風險補償和獎勵促使銀行提高風險容忍度,降低貸款門檻,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入。

(四)進一步豐富金融服務品種根據科技型企業市場狀況,各地銀行業機構及時開發出滿足科技型企業需求的新產品,如某市商業銀行與市中小企業創新中心、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合作,推出「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並推出針對以企業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動產或貨權為抵質押擔保項下的「倉儲通」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推廣互助式會員制擔保貸款,為9家科技型企業授信5200萬元,累計投放資金3700萬元。

(五)對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輔導融資與融智相結合,對有上市預期的科技型企業不僅在資金上給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規劃與輔導,募集資金監管與使用,後期發展規劃等方面給予有效的智力支撐,幫助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以某市為例,在銀行的幫助下,該市有2家科技企業將於2年內實現上市,企業發展即將步入新階段。

(六)積極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以某市為例,為幫助企業實現融資方式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2014年度由浦發銀行該市支行主承銷的1家科技企業的5億元中期票據成功發行,為企業拓展了低成本資金的來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對進一步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對科技型企業的專業化服務機制,開展好間接融資服務進一步推動科技專營支行管理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產品標准化、作業流程化、核算獨立化、風險分散化,指導科技專營支行堅持重點服務科技型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理念不變。探索科技支行「一行兩制」模式,堅持並完善科技支行「五個單獨」管理體制——單獨的客戶准入機制、單獨的信貸審批機制、單獨的風險容忍政策、單獨的撥備政策和單獨的業務協同政策;推動貸款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堅持信貸評估時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兼顧、重大項目的聯合評審、風險管理前移、團隊責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風險管理機制。

(二)探索知識產權質押模式,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的金融產品指導專營機構不斷探索和創新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進產品服務創新,滿足科技企業的發展需求。組織建立知識產權交易中心,不斷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處置方式;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流程,開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綠色通道」;制定並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和實施辦法;探索「評估+擔保+信評+輔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模式。建立「統借統還」融資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貸工廠模式,推進聯合互保貸款;探索「貸款銀行+助貸機構」的小額貸款模式。推進質押貸款創新,不斷創新保理融資模式。推進股權質押貸款、合同能源貸款、應收租金保理、債權保險融資等方面的創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企業提供切實有效服務大力推進科技擔保機構的創新。推進科技擔保在擔保模式和反擔保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互助擔保、補貼資金貼現,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無形資產質押;推進科技擔保在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創業擔保、擔保換分紅和擔保換期權。探索貸款銀行、產業園孵化器、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政府專項支撐資金、科技擔保機構共同擔保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聯合擔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創新財政投入方式與機制統籌市縣(園區)兩級支持金融、科技等相關資金,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聯動的風險共擔機制,重點用於信貸風險補償、創投風險補償、融資擔保債務發展、引導基金資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設工作經費,發揮國有資本戰略導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體系發展。探索政府購買科技創新成果、服務及采購高科技企業產品的新模式;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探索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依託當地區域優勢,積極引進全國性或區域性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機構和拓展業務;通過政府出資引導,組建產業重組基金,促進成長型企業的發展提高和衰退期企業的整合重組。通過稅收優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辦公服務和項目對接等政策優惠,創造創業風險投資市場發展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聚集區,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通過為PE、VC等風投資本提供通道,拉動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跟進。完善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系統,通過上市獎勵、土地優惠,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或返還和提供中介橋梁、歷史遺留解決、協調服務等,促進科技企業上市。搭建技術產權交易平台,充分發揮其綜合服務功能,有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和服務協調,不斷增強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

2. 當前稅收工作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

當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風險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稅收風險管理理念作為國際上一種先進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國稅收管理實踐的時間還不長,稅務人員對稅收風險管理理念的學習和認識還有一個過程,稅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維模式中,風險管理還沒有普遍運用到稅收征管中去,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還沒有從根本上樹立起來,納稅人忽視稅法遵從和風險管理的現象依然存在。
稅收征管程序有待規范。現行稅收征管程序是根據原「34字征管模式」制定的,在實施稅源專業化管理新體系下已顯得陳舊和不完善,稅源管理缺位的問題比較明顯,重點稅源管理程序不細化,中小稅源管理程序過於復雜;納稅評估的法律地位不明確,納稅評估的質量不高,對納稅申報真實性、合法性審核不到位,稅收征、管、查等環節的配合不協調,制約征管質量和效率的提高。
稅源分類管理有待改進。管戶與管事相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在《稅收管理員制度》中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征管工作中,稅收管理員仍舊習慣於屬地劃片固定管戶方式,稅源管理職責分工不夠科學,對所有的納稅戶均衡安排征管力量,導致重點稅源和重點行業等高風險領域管理力量不足,征管力量佔比相對較低,一些復雜涉稅事項的管理層級較低。
信息管稅水平有待於提高。信息管稅為稅源管理提供支撐作用,「全面、及時、准確」六字數據採集要求不能落到實處,現有數據質量水平不高;政府部門等第三方配合不夠,第三方信息共享平台沒有建立起來,內、外部涉稅信息比對困難較多;數據分析設立的指標較多,沒有建立統一的數據分析模型,缺少一個統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台,傳統的分析手段無法適應信息管稅的新形勢。
稅源管理運行機制有待加強。由於稅源管理運行機制仍在探索過程之中,完善互動機制的相關法規、制度還不夠配套。就內部而言,目前稅源互動機制在環節上不夠流暢,銜接不緊,影響了其應有效能的發揮;就外部而言,稅務部門與政府部門等單位缺乏信息交換,一些部門對協稅護稅工作重視不夠,主動參與的積極性不高,不願提供涉稅信息,加大了稅源監控工作難度。

3. 我國的稅收征管工作存在哪些弊端

一、稅收征管的立法存在缺陷。
1、沒有統一的稅收基本法來明確稅收的來源、支配、征管以及稅務機關的組織、許可權、職責。(稅務機關不同於其他行政機關,存在稅收法定主義的觀點,包括英美法系在內的發達國家都有統一稅法典,明確上述內容。
2、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絕大多數行政法一樣充滿浪漫主義色彩,在實踐工作中無法落實。
3、稅收征管法缺位而稅收實體法越位。稅收征管的定義和特徵說明,稅收征管為各稅種提供統一標准、統一程序,但是各稅種又不斷規定各自的標准與程序。
4、稅收征管相關規定明顯與現實不符,亟待修改。
二、稅收征管模式缺乏有效支撐。
1、「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 的稅收征管模式是隨著客觀經濟稅收環境的變遷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而形成的。這個模式明確了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促進了征管手段和服務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質量和效率,規范了稅收行政執法行為,確保了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通過近年來的運行實踐證明,這一模式總體上是成功的。然而,稅收征管模式正處在由監督打擊型向管理服務型的轉變過程之中,科學發展觀要求必須建立管理與服務並重的的征管模式。
2、稅收征管作為一種管理模式是管理學的專門科學,必須涵蓋管理學計劃與決策、組織與文化、領導與溝通、控制與創新等基本內容,實質上這些基本內容都沒有。
3、征管組織體系混亂,分工不明。
三、稅收征管職責劃分不清。
1、科學化、精細化、專業化管理稅源,仍要明確誰來管、怎麼管、管的怎麼樣的命題。當前,我們在此方面存在諸多問題,誰來管方面:一是縱向上,機構設置不統一,職責對應不到位;二是橫向上職責劃分不明確,相互銜接不到位;三是縣市局喪失獨立法人地位,凡事必請示上級(縣市局自己降低位置把自己看做分支機構)。
2、怎麼管方面:一是缺乏有效地征管手段,特別缺乏數據綜合分析應用手段(這點主要責任在省級局,因為數據省級集中後,省級局完全可以綜合分析應用征管數據,通過數據模擬運行趨勢可以提前預警異常地區、行業、企業,為稅收征管提供抓手);二是不能揚棄適用傳動手段(這點主要責任在縣市局,因公文、征管信息化後,一些傳統法的學習方法、征管手段被拋棄,而自己和上級沒有發現新的手段,故對違法行為聽之任之);三是能力不足,已經提供的手段無法應用(這點地州局、縣市局都有責任,綜合征管軟體查詢、省級數據報告、綜合數據查詢等為稅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手段,但很少培訓和應用;另外對管理人員財務知識、查賬技巧的培訓也是短板,導致稅務人員怕進企業、怕財務人員)。管的怎麼樣方面:當前僅依*總局關於征管質量與效率考核評價體系支撐,實際也沒有落實到位,管的怎麼樣憑感覺來判斷。
3、」四位一體「尚未建立,稅收征管沒有形成合力。為了解決職責交叉重疊,人浮於事,部分稅務機關提出「四位一體」觀念被總局接納,實質上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稅務稽查互動不是新的理論,早在1995年稅收專管員制度時期,稅收專管員就履行分析、監控、評估「三位一人」的職責,只不過經歷了1995-2004年之間的征管改革,2005-2006之間的綜合征管軟體上線,人們認識到無論多麼先進的科技手段都離不開人,人是決定因素。
四、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和應用不足。
1、綜合征管軟體上線後標志著稅收征管步入了信息化軌道,但綜合征管軟體如果僅接收數據和開票,那無疑是葛朗台。
2、各種單行軟體數據不能共享,信息孤島依然存在,嚴重製約稅收征管信息化。
五、稅收征管剛性弱化。
稅收征管剛性弱化,既受整個社會法治化程度不高、守法意識淡薄等外在因素影響,更受稅收執法人員素質較低、監督考評機制弱化、缺乏科學可行的績效管理的內在因素制約。
1、稅務人員素質偏低,依法治稅觀念淡薄。人的因素是組織中最活躍、最關鍵的因素,人員整體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組織效率的高低。與其他行政部門人員相比,稅務人員的整體素質相對較高的。但與「奉獻、法治、責任、和諧」核心價值體系要求相比還有一段差距,尤其是在科所長及以下稅務幹部中業務素質較低、法治觀念淡薄、缺乏責任感和事業心大有人在,成為整個稅收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稅收征管工作整體效能的發揮。
2、缺乏科學合理的稅收征管績效考評指標體系。目前,對稅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看是否完成了全年稅收組織收入計劃,其次看稅收征管與質量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再次看稅收執法過錯責任。這些考核內容由上級派3-5人走馬觀花看看就確定一個單位一年的政績,明顯有失公允。

4. 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國家審計署昨天發布了今年的第四號審計結果公報,公布了788戶企業稅收征管情況審計調查結果。結果顯示:稅收征管中存在四大問題,部分重點稅源大戶稅收嚴重流失。

這次審計調查的788戶企業,大都是財務制度比較健全、管理相對較好的重點稅源大戶。但調查發現,788戶企業2002年少繳稅款133.85億元;2003年1至9月少繳稅款118.94億元。據了解,審計署已向國務院提交了報告。國家稅務總局也已下發整改通知,要求糾正問題,並對違規企業進行專項稽查。

四大問題

稅務部門為計劃把稅源留企業

一些稅務部門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年度稅收計劃,或迫於地方政府的壓力,人為控制稅收入庫進度,將稅源留在企業。此次審查的788戶企業中有364戶存在此類問題。

地方政府越權減免企業稅務

地方政府幹預稅收政策執行情況仍然存在。在調查的35個地、市中有19個地、市存在地方政府幹預稅收政策執行以及越權減免稅問題。受調查企業中有46戶享受地方政府越權批準的各類減免稅政策。

企業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不實

企業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不實,導致稅收嚴重流失。這次審計調查發現,2002年至2003年9月,788戶企業中有100戶存在核算、申報不實以及騙取稅收優惠等問題,少繳稅款14.25億元。

稅務部門擅自擴大優惠政策范圍

稅務部門擅自擴大優惠政策執行范圍,或變通政策違規批准減免稅,對企業納稅申報審核不嚴,造成稅收大量流失。受調查企業中有169戶因稅務部門征管不力,導致稅收流失27.6億元。

5. 如何正確看待稅收征管中的問題

當前,伴隨著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管理理念的不斷更新,我國原有的稅收征管模式正發生著深刻的變革,「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路為依託,集中徵收、重點稽查」的新的稅收征管模式已初步確立。

然而,在新舊模式的更替過程中,由於受多方因素的制約,稅收管理中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日益顯現,特別是在目前工作實踐中所隱含的征管脫節、管理缺位以及由此衍生的管理失控等現象,或多或少地影響了稅收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和依法治稅目標的全面實現。對此,我們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正確看待目前的征管現狀,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完善管理體制、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稅收漏洞。

一、當前基層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內部職責不清晰,業務龐雜,管理缺位

基層稅務分局是負責對納稅人實施日常稅收徵收管理的機構,主要的人員和精力應為深入實地的開展管理工作,但征管模式變化後,除稽查職能劃歸稽查局外,其他並無太大變化,大多稅務分局內部結構仍是「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同時,隨著管理要求的日益提高,目前基層管理分局又新增了納稅評估、金稅工程管理、「一窗式」票表稽核、管理性檢查、「四小票」採集稽核等,在管理職能之外兼有了檢查性質的職能,業務龐雜且考核標准非常嚴格。比如納稅評估,我省要求每月評估面不得低於一般納稅人總數的8%,這也就意味著所有一般納稅人一年基本都得評估一遍。再加上實行撤消稅所合並分局後,基層特別是山區的稅收管理明顯弱化,主要表現在征管力量單薄,路途邊遠,管理水平低下。

同時在人才建設方面,隊伍人員的年齡普遍偏大,業務骨幹相對偏少等問題也嚴重製約了征管質量的提高。再者,隨著「管戶制」向「管事制」的轉變,有些同志對新的工作流程、業務操作規范比較生疏,索性無所事事、流於應付,或畏首畏尾、躲避職責,或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或干好乾壞一個樣、多干多責任、少干少責任,從而產生了「疏於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加之內部各級的指令性工作和上級各業務職能部門的「報表工作」日漸增多,減少了基層管理員深入企業、了解實情的時間和精力,只停留於機內數據的靜態掌控,而忽視對機外情況的動態管理,管理分局真正的本職管理工作反而成了配角,「管理缺位」的現象日漸嚴重。

6. 我國稅收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稅收政策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負擔缺乏公平性

稅負公平是各個國家在各個時期制定稅收政策的基本要求和准則之一,它包括稅收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我國現行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初期形成的,稅收負擔在當時雖存在某些不公平現象,但矛盾並不顯得十分突出。隨著市場經濟逐步走向成熟及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宏觀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我國現行稅收政策卻未能適應這一要求作出相應調整,不公平性的矛盾日益突出。

生產型增值稅造成資本有機構成不同的企業稅收負擔不同。由於生產型增值稅對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所含進項稅額不予抵扣,使資本有機構成越高企業稅收負擔也就越重,嚴重阻礙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影響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內外兩套所得稅制度並存,使內資企業在國內外的市場競爭中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民族工業發展受到阻礙。

個人所得稅的分類課稅模式及不合理的費用扣除制度,難以發揮稅收的收入分配作用,致使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矛盾突出。

多層次稅收優惠政策不僅雜而亂,而且加大了地區之間經濟的不平衡發展。

2.稅收政策缺乏相對穩定性

這主要表現在稅收政策在制定過程中,由於對經濟形勢估計不足,缺乏深入調查研究和論證,常常是一個政策剛出台不久,不僅納稅人甚至稅務機關還未見到正式的紅頭文件,

,政策又被重新調整,令人們措手不及,應接不暇。另一方面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現象比較突出。

二、稅收管理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征管手段落後,信息化建設水平低

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對宏觀經濟調控的有效性,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取決於稅收征管水平的高低,而征管水平又取決於信息化技術的運用程度。信息化技術有助於加強稅務機關與協稅護稅單位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形成稅收管理合力,實現對稅源的嚴密監控和管理。目前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比較落後,一是稅收信息化水平低,稅收征管信息化含量不高,藉助信息技術進行稅收管理的比例偏低;二是稅收信息網路化水平低,稅務與銀行、工商、國土等部門普遍未實現聯網,稅收信息渠道單一,信息系統開放性差。

2.社會化稅收監控體系不完善

嚴密的稅收監控體系是保證稅收制度實現的關鍵。雖然我國也很重視社會協稅護稅網路建設,但是很少從立法的角度明確規定各協稅護稅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因此許多部門和單位往往因自身利益需要不願意承擔協稅護稅義務。同時我國市場機制不完善,個人信用制度還未建立,銀行結算相對落後,司法保障體系還未形成,難以實現對個人收入的監控和制約。

3.稅務代理業發展緩慢,代理行為不規范

從其他國家的經驗可以看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務代理是稅收管理的必然延伸和有益補充,是影響和制約稅收管理效能的重要外部環境。我國的稅務代理業雖經過多年探討與發展,但稅務代理的市場規模仍然狹小,稅務代理的行為極不規范,稅務代理人員的素質也難以適應代理業務的需要。

三、稅收法治環境方面的問題

1.稅收立法不完善

盡管目前稅收立法有了長足進步,但也應看到,現行工商稅制在立法上還存在法律級次低、法律效率不高的問題。除《稅收征管法》、《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立法外,其他的均還停留在行政法規層次上。

2.稅收計劃與稅收考核工作制度存在缺陷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計劃的編制不是根據GDP的發展變化來確定的,而是採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數加上計劃期增長量來確定的,因此這種計劃指標往往與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偏差很大,而考核工作又是以稅收計劃完成情況論功行賞,以收入論英雄,沒有把執行稅法和征管質量的情況作為考核工作的重要標准,導致地方政府事實上以計劃為依據進行征稅活動。某些地方政府為了完成收入任務,弄虛作假,虛報浮誇,收過頭稅,收入空轉,嚴重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

7. 現行的《稅收征管法》還存在哪些問題

《稅收征管法》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 第一,新法所規定的有關稅務登記管理的時間不盡合理。新《稅收征管法》第十五條規 定:納稅人「自領取營業熱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分析這一規定,我們 會發現,從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開始經營,到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可能會需要兩個月的時間。 這樣,經營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之間就有可能出現了一個「時間差」,形成稅收管理「真 空地帶」。比如說某個納稅人2001 月11日領取了營業執照並正式開業,取得應稅收入, 那麼無論是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還是按照《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亦或按 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該納稅人都應該在6 月10 日前繳納欺其5 月份的應納稅款。 但是按照新的《稅收征管法》,該納稅人可以在6 月11 日才進行有效的稅務登記申請,稅務 機關還可以在7 月11 日才發給納稅人稅務登記證件。如此,納稅人5 月份發生的納稅義務 完全可以在8 月10 日之前才繳納入庫。稅款入庫時間整整延遲了兩個月。實際上,由於新 《稅收征管法》的這一規定,稅收程序法與稅收實體法之間實際上已經產生了沖突,這一沖 突雖然不是很明顯的條文的直接沖突,但是依然會對稅收征管帶來不利影響。 第二,新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必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後很不合理。新《稅收征管法》第 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自領取營業熱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 稅務登記。」這一規定似乎隱含了這樣一層意思,即辦理稅務登記證是以領取營業執照為前 提條件的。那麼,辦理稅務登記是否必須以領取營業執照為前提條件呢?我個人認為,從現 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分析,領取營業執照並不是辦理稅務登記的條件。理由有二:其一 新《稅收征管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流轉稅的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的規定基本都是這樣表述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 事……的單位和個人為稅的納稅義務人」;企業所得稅對納稅人則是進行列舉的。所有稅 收法律、法規都末提到納稅人與領取營業執照的關系,況且領取營業執照後如不開業或沒有 經營業務,不屬於有納稅項目,就不負納稅義務,也就不一定是納稅人。其二,營業執照屬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與稅收征管法並不相互制約,各種稅收法律、法 規對領取營業執照與不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的徵收管理是平等的,只要納稅人具有相同的 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就應當進行同等的稅收管理。現實工作中不領取營業執照而從事生產必 須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並不在少數,我們能否因為它們沒有領取營業執照而放棄稅收 管理,放棄征稅呢?如果果真是那樣,我估計自覺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將越來越少。 第三,新法未明確稅務登記在稅務管理中的地位。稅務登記在稅務管理中究竟處於一個 什麼樣的地位,是否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以及機關進行稅收征管的必要條件?這是一個很 重要的問題,在它將直接決定稅務機關履行稅收征管職責的時間與條件(從另一個角度講, 也就是接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與條件),因此稅收法律必須有相當明確的規定。

8. 我國金融機構的現狀存在哪些問題

主要來包括以下三個問題自: (1)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比例失衡,抑制了金融機構機構之間的平等競爭。國有商業銀行在我國金融機構體系中佔主導地位,制約了金融機構間的平等競爭,新型商業銀行難與國有商業銀行開展平等競爭。 (2)金融機構體系的結構性缺陷仍比較突出。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產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差距過大,證券業保險業整體規模偏小。長期以來,中國金融體系一直以間接融資為主導,直接融資發展緩慢,導致證券也發展規模明顯偏小。與國際大型投資銀行相比,初總股本外總資產及管理總規模仍然過小。 (3)證券業的市場集中度不足,市場份額過於分散。這種小型化分散化的格局,很難與國際化全能化投行相競爭。

9. 如何解決稅收風險管理的難點問題

(一)統一思想,強化稅收風險管理工作意識。針對風險管理工作的戰略規劃和部署開展專題講座,加強基層稅務幹部稅源專業化管理和稅收風險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傳和學習,統一認識,轉變征管理念,要將稅收風險應對工作作為一項長期性、持續性的工作來抓,要對此項工作充滿信心及肯定,應對人員應理性、客觀的面對風險任務。實施稅源專業化管理,必須以風險管理為導向,而風險應對工作則是保障風險管理工作高效順暢運行的中心環節,基層稅源管理部門必須整合現有人力資源,實行專業化管理,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大化,提高工作成效。

(二)加強應對能力素質教育。要將提高應對人員綜合素質能力作為提升應對質效的核心環節來抓,沒有過硬的業務素質,做好風險應對工作就是一句空話。做好此項工作,一是要加強稅收風險應對方法及技巧的業務技能培訓,要讓風險應對人員掌握納稅提醒、納稅評估和稅務檢查的流程、方法。二是要更新、提高計算機操作、稅收法律法規、涉稅財務知識等內容,跟上納稅人發展的腳步,增強稅務幹部的業務權威性,確保風險應對工作的順利開展。三是針對稅收風險管理的總構架開展全流程業務綜合培訓,讓應對人員清楚數據來源、分析過程及疑點成因,使應對人員更好的掌握應對案件的來龍去脈。四是培養一批綜合業務能力較強是稅務幹部作為基層應對案件的初審人員,把好審核的第一道關口,從審核提醒作為提升應對質量的突破口。

(三)進一步完善稅收風險應對機制。一是建立統一的稅收風險應對標准及操作指南,確保風險應對工作標准化,增強基層風險應對工作的規范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為不同風險等級的應對案件施行差異化分級、分類管理的應對措施及策略提供有效指引。二是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控機制,規范風險應對流程,加強風險應對事中管理,事後復審,以及對應對結果的監督評價,完善體系建設。

(四)重視數據搜集、管理工作,發揮風險管理平台分析識別能力。一是嚴把自身征管數據質量關,確保納稅人基礎數據的全面性、准確性和有效性,加強數據錄入崗位的質量考核。二是加強風險管理平台的模型建設工作,分析、研究現有數據之間的邏輯勾稽關系,提高數據利用率,提升稅收風險識別精準度,為應對工作做好指向作用。同時對已發布的模型進行指向准確率測算,不僅對有疑點的數值進行等級排序,對模型的適用性及重要性也進行排序。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保障綜合治稅工作有序進行,加強溝通工作,多渠道、多角度開展數據分析,多層次進行稅源監控,有效推進第三方涉稅數據的分析運用,切實提高風險應對質效。四是因地制宜做好預警值採集工作,針對不同地域、不同行業,做出符合實際的預警值。

(五)加強推送部門的稅源掌控能力。定期讓稅源管理部門上報風險計劃及稅源管理情況,由推送部門對風險稅源進行統一管理及風險等級排序,並由推送部門下達應對任務。這樣不僅能提升應對案件的高度及執行力,同時削弱了基層稅務機關對風險稅源的自我掌控能力,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六)實行多元化、遞進式風險應對方式,完善應對手段及技術。一是針對疑點問題多少不同,戶數大小不同,疑點排除的難易程度不同等情況,做好事前應對計劃,找出切實可行的應對方式,提高應對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做好涉疑納稅人的全面自查自糾工作,在排疑之前向納稅人發放《納稅提醒函》,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宣傳、輔導、提示提醒,提供給納稅人自我修正的機會。三是做好疑點問題延伸檢查和應對案件拓展工作,對除疑點外的其他涉稅情況進行延伸檢查,落實「重點應對,全面排查」的工作要求;並對在應對過程中發現的其他納稅人涉稅違法行為進行拓展檢查,保障整體涉稅環節合法、規范。四是對風險等級不同的疑點戶採取不同頻率和不同深度的應對方式,做好全流程、遞進式應對工作,納稅提醒、約談、核查和稅務稽查應對措施遞進選擇。五是增加風險應對結果建議,對企業存在的風險點,或容易發生涉稅違法問題的風險點進行應對結果建議。提升納稅人稅收風險危機意識、防範意識,將稅收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在風險應對工作的同時做好納稅服務工作,提升納稅人滿意度,使稅收風險應對過程成為稅收宣傳、納稅輔導和接收稅法咨詢的過程,引導納稅人在今後的工作中自我糾正錯誤,提高稅法遵從度。

(七)加強風險應對成果統計和分析工作。一是加強風險應對工作貢獻率和命中率的統計工作。無論是哪一級的推送任務,以及何種方式產生的應對任務,均屬於稅源專業化管理內容中的風險應對成效,都應該反映到風險應對成果統計之中,如只針對風險平台內的推送任務作為應對成效統計,包含面過於狹窄,難以全面體現風險應對成效。二是做好應對結果分析工作,找出有問題案件的典型性、普遍性規律,集中力量圍繞風險較大的問題開展專題稅收風險分析,提出征管建議,預防再次發生此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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