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手續費屬於利息支出嗎
借款利息支出:金融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下的----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項目 。
手續費:金融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項下的"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主要對應科目為財務費用的手續費、匯兌損失等。應說明的是主表中借款所收到的現金與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的差額應與資產負債表上的期初、期末借款相一致。如果收到利息列入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利息支出列入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手續費等列入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這樣會與副表(補充資料)財務費用數據相一致,而財務費用數據又等於利潤及利潤分配表上列支的財務費用。
㈡ 金融服務費是什麼
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中並沒有對「金融服務費」的明確定義,其通常是發放貸款者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即在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費用。
買車辦貸款、租房辦貸款、整容辦貸款、上學辦貸款……五花八門的貸款充斥於我們的生活中,由此產生的金融服務費,算得上銷售行業按揭貸款的「潛規則」、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服務費實質上被看作是一種貸款。消費者要注意的是主體資質問題。依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可以看出,對於未獲得經營許可資質進行金融放貸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評價的。
(2)金融服務費利息擴展閱讀:
對於金融服務費,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照民間借貸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貸款加上金融服務費合計超過了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利率,對於超過部分,法律通常不會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了信息服務費,
那麼,該信息服務費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變相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行為。因此,利息與信息服務費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獲得支持,已經給付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
㈢ 以服務費名義收取的變相利息屬於融資利率嗎
您好,接下來我將為您解答該問題
以服務費名義收取的變相利息不屬於融資利率。
拓展資料
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借款人經常提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方式收取的費用不合理,要求法院認定無效或者酌減的。有觀點認為,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總費用不超過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利率上限,法院就應支持。還有觀點認為,法院應該進行審查,如果金融機構確實沒有提供相應服務的,就不應予以支持,也可以根據服務予以酌減。《九民紀要》採用的是第二種觀點。
一、《九民紀要》中關於金融借款合同中變相利息的規定
《九民紀要》第51條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二、實務問題
(一)關於金融借款合同的認定
金融機構一般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實踐中,金融機構包括經「一行兩會」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各自的分支機構,以及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原則上說,凡持牌經營的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都屬於金融借款合同的范疇。根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降低融資成本等原則和精神,要區別對待金融借貸和民間借貸,並適用不同規則和利率標准。一般來說,金融借貸的利率要低於民間借貸。
(二)關於金融機構與第三人簽訂財務顧問費合同的審查
實務中,金融機構往往不直接與借款人簽訂財務顧問費合同,以此躲避監管部門的監管,也給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帶來困難。
法院在審查時,一般應當通過顧問費的收取節奏與利息收取節奏是否一致,財務顧問費的收取與貸款金額是否存在比例關系,簽訂財務顧問協議時間、收取融資顧問費時間與貸款發放時間接近等事實判斷財務顧問費與貸款業務是否存在關聯。
經審查,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案外人收取的財務顧問費與金融借款之間具有關聯,法院就難以支持借款人要求酌減或者抵扣的請求。
1. 融資利息:融資利息也可以叫杠桿成本。指投資者到券商處以本金作為保證金,借入券商的資金進行投資。而券商借出資金是要收取貸款利息的,這利息就叫融資利息。融資利息是針對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融資人為了達到融資和融券的目的而繳納給券商一定費用。該費用等於融券資本或者融資資本乘於融資融券利息,該利息是一個百分基數。在美國1980年的所有券商的收入中,有13%來自於對投資者融資的利息收入。而在香港和台灣則更高,可以達到經紀業務總收入的1/3以上。當然,比較美國1980年和2003年證券公司收入結構可以發現,融資利息收入從13%下降到3%,因此,融資利息收益不一定更夠持久地稱為證券公司的主要收入來源。
2.典型案例
耀華房地產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終329號】。
2012年12月3日,耀華房地產公司與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為耀華房地產公司提供經營管理與融資分析咨詢服務,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向耀華房地產公司收取財務顧問費。截至2014年3月26日,耀華房地產公司支付財務顧問費共計6,400餘萬元。
2012年12月12日,盛陽投資合夥與中信銀行合肥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委託合同》,約定盛陽投資合夥委託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向耀華房地產公司發放貸款5億元,期限2年。中信銀行合肥分行於2012年12月14日向耀華房地產發放貸款5億元。
中信銀行合肥分行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耀華房地產公司償還借款本金5億元,並支付利息、罰息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其訴請。耀華房地產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耀華房地產公司向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支付的64,00餘萬元財務顧問費用於抵扣借款本息。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耀華房地產公司在原審中抗辯以及上訴均主張,其向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支付的財務顧問費6,403.15萬元應當沖抵本案5億元委託貸款的本息,理由是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支行除本案委託貸款之外並未提供其他服務,合同約定的財務顧問費實為變相收取的高額利息,應在欠付的貸款利息中予以抵扣。
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耀華房地產公司的主張理據不足,不能成立。
首先,前述合同均為各方商事主體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均為有效;各方當事人對於合同效力亦不持異議,因此合同應當得到遵守。
其次,上述合同約定的部分義務已經得到各方當事人的主動履行,表明各方對於合同約定內容以及合同目的並無認識上的分歧,該種已然形成的交易秩序只要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應當予以維護。
再次,雖然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除了本案委託貸款業務之外,還向耀華房地產公司提供了其他服務,但包括耀華房地產公司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均不否認本案委託貸款業務亦屬於雙方協議的約定內容,因此耀華房地產公司主張其已支付的財務顧問費應抵扣欠付的款利息,理據並不充分。
最後,即便從東方資產江蘇分公司、中信銀行合肥分行收取顧問費與本案委託貸款業務相捆綁的事實認為該費用也系委託貸款的融資成本,但《財務顧問協議》約定的基本費用按年利率5.3%計算、特殊費用按年利率3%計算,合計為年利率8.3%,《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的年利事為6.5%,《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約定的費用折算為年利率是0.15%,三項合計年利率為14.95%,並不高於法律予以保護的利率水平。
因此從平衡債權人利益保護和房地產企業融資成本的角度考量,耀華房地產公司主張該部分費用應當抵扣其欠付貸款利息的上訴理由,亦不能得到支持。
㈣ 貸款買車付了金融服務費,餘下的貸款還需要交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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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金融服務費究竟是什麼
現在由於西安賓士車主維權一事現在人們都對4S店潛規則「金融服務費」比較感興趣,也想了解一下「金融服務費」他到底是什麼服務
車主被迫交納了1.5萬「金融服務費」
女車主:「這筆賓士金融費我不知道出於何處,沒有任何人給我解釋,我全款買得起這輛車,我可以全款買,你們讓我做賓士金融貸款,說利息低,我說我不想貸款,你們各種引誘我買,引誘我買之前,有跟我說有「金融服務費」這么一筆錢嗎?沒有。我根本就不知道這個是服務費,服務什麼?你們幫我做什麼了?」
4月13日,女車主與4S店相關負責人見面。在曝光的談話錄音里,車主提到自己本來可以全款購買,但4S店稱賓士金融貸款利息低,用各種方法「引誘」自己使用賓士金融。
此後,她付完首付款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開通賓士金融,還被迫交納服務費1.5萬,對方還要求把錢轉至一個私人賬戶,並且沒有發票。交完這筆服務費,才接著為她辦理後續業務。
這筆錢,不僅沒有發票,還是通過微信轉入了一個私人賬戶。女車主聲稱一定要代表廣大消費者為這筆費用討個說法。
北京:多家4S店表示都會收取「金融服務費」
當事人所說的這筆「金融服務費」到底是什麼?在4S店辦理貸款都需要繳納這筆費用嗎?對此,記者在北京走訪了幾家不同品牌的4S店。
賓士4S店工作人員:「金融服務費都有,因為金融服務費,比如您辦齊所有的業務手續、申請的金融貸款、後續的審核,包括抵押登記,這些都是需要人員為您服務的,所以這部分費用肯定會有。」
北京現代4S店工作人員:「服務費2800元,北京現代金融業務也要收服務費。」
記者發現,在4S店購車時,繳納金融服務費確實是普遍現象,一些消費者甚至會因為擔心這些費用而選擇全款買車。
知情人爆料:「金融服務費」就是4S店一種收費方式
看來在貸款購買汽車的時候,消費者繳納這筆「金融服務費」是跑不掉了,正如女車主所質問的,這筆錢究竟是交到了誰手裡,4S店到底為消費者提供了什麼服務?
△央視財經《經濟信息聯播》欄目視頻
下面圖片是一份新車的消費訂單,標注了買一輛車需要繳納的費用明細。仔細看會發現,這里有一項車貸服務費,這就是之前提到的金融服務費。
北京一家4S店的銷售報價單,也清楚地標注了有這樣一個服務費,所以,這筆費用並不是每一個4S店在購車前都會隱瞞的,很多店還是會提前告知的,但是這筆錢究竟是什麼?為什麼要繳納這筆費用?又是誰來收取?
某汽車4S店工作人員:」金融服務費就是貸款的時候收到服務費。根據不同的經銷商,不同的4S店,可能會個別有些區別。一般來說,按照貸款金額的3%到5%來收取,根據車型不同,還有品牌不同。「
它就是幫助消費者辦理貸款的一些收取資料,還有審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費用。
收取這個費用是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就是辦理的費用,所有的4S店都存在這個問題。
這個錢應該是屬於經銷商自己收取的費用。 大多數店應該是不能開發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據的形式給你。
記者:」很多人在購買車的時候可能會選擇全款買,但是銷售都會讓他去用貸款的方式,這是為什麼? 「
知情人:」因為他一般會給消費者兩個價格,一個是你全款購車的價格和一個貸款的價格,一般貸款購車價格會多優惠一些,所以他就會引導消費者使用貸款購車,但是貸款中間可以收取,像貸款手續費,或者在店裡面要購買全額保險之類的一系列服務,所以更傾向於引導消費者採用貸款購車的方式。 「
記者:」如果我現在是消費者,我選擇不繳納這一筆所謂的金融服務費,會怎麼樣呢?「
知情人:」直接就導致無法辦理金融方案,直接無法辦理,就不受理業務。「
賓士公司回應: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
收取金融服務費究竟是4S店所為,還是賓士的行為?14日,梅賽德斯-賓士也針對這一問題獨家回應記者。
賓士稱,一向尊重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開展業務運營,不向經銷商及客戶收取任何金融服務手續費。盡管汽車經銷商是擁有自主經營權利的法律實體,我們還是公開並反復地要求經銷商在其獨立經營的過程中要誠信守法,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㈥ 金融服務費和貸款利息在一起是不是變相收費我這樣怎麼要求退款
當前賓士事件鬧得比較大,關於金融服務費的問題也隨之爆出,其內實這個問題我相信很多車有容都遇到過,很多車友其實都不知道這個費用應不應該交,這事鬧出之後人們才意識到。所以現在很多車友都准備去維權,之前沃爾沃。寶馬都有退還的現象,不過還有很多車企在裝傻,在賓士事件的背景下大家更應該維權,利用媒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有同樣情況的車主可以直接去車質網進行投訴反饋,這樣可以更好的解決。
㈦ 貸款購車金融服務費怎麼算
貸款購車收取的「金融服務費」不合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12年出台的《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和其他金融服務,從而收取費用。」
(7)金融服務費利息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託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參考資料: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
㈧ 直接收費金融服務包含貸款利息費用嗎
這個是不包括的,服務費是服務費,利息是利息,服務費是貸款公司收的,利息是銀行收的,前期收費的最好不要相信,一般是下款之後再收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