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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勞動合同離職條款

發布時間:2022-01-16 07:10:32

㈠ 銀行解除勞動合同會報銀監會嗎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銀行高管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報送到銀監會。但銀行普通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用報送到銀監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八、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九、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十一、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十二、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十三、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十四、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十五、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十六、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㈡ 離職後要求原單位社保補交,在《勞動法》中那一條可以做為依據

您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㈢ 解除勞動合同該不該職工自己承擔養老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在職期間,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予以補繳,勞動者個人承擔的部分應當勞動者自己支付,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㈣ 我在金融機構上班,08年簽保密協議(辭職提前180天),現在我提出辭職,請問我何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和離開

只要你願意承擔違約責任,隨時可以離開。

㈤ 離職,一定要交付違約金嗎

具體問題很簡單.要看你和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是否有違約條款,如果有是要賠償的,但如果違約金過高可以要求減少.北京是不超過員工一年的工資總額.同時單位不能以扣押工資\證件\戶口來要求你交違約金.如果公司這樣做,你可以到勞動局進行仲裁解決問題.

㈥ 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賠償

公司在社會上承擔著很多角色,為我們提供工作的機會,同時法律對公司也有很多要求,比如必須為員工購買五險,而且必須跟員工簽訂合同,否則被查出來是違規的,員工有權要求賠償,那麼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賠償呢?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賠償
沒簽勞動合同,你可以主張從工作的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一般計算11個月的工資,另外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仲裁條件
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其他勞動爭議。只需要滿足以上仲裁的范圍即可。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不要簽哪些勞動合同
1.口頭合同。有的企業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時等,一旦發生糾紛,雙方各執一詞,由於缺乏書面文字證據,農民工往往有口難辯。
2.生死合同。一些危險性行業企業不按的有關規定履行安全衛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對這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商不成,一旦發生事故,農民工可以申請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3.「兩張皮」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監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4.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職心切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實在無法拒絕,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據,以備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作為證據。
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於「公司不簽勞動合同離職怎麼賠償」等相關法律知識。綜上所述,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㈦ 離職時公司把個人手裡的那份勞動合同要回去違法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各執一份勞動合同,所有權屬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想要要屬於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是有權利不給的。這談不上違法的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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