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流程重塑有哪些內容
紅樹可以打亂之前的一些流程,然後再把新的流程加入公司的章程當中,讓全員參與培訓
❷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證券承銷發行
1 1864年(國民銀行法)分業經營,1927年(麥克法頓法)混也經營,引起混亂,商業銀行,證券業,保險業資金操作是混亂的原因,1933年(證券法)分頁經營,1999年左右(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混業經營
2 2000年四月取消4億元的額度限制
3 2005年1.1日 試行首次發行股票詢價制度
4 1985年 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首先發行金融債券 5 1994年政策性銀行成立
6 2005年4.27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增加的商業銀行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可以發行金融債券的規定
7 我國發行企業債是1983年,地方企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國家投資債券,公司債券
8 公司債券發行試行審批制,上市交易側採用核准制
9證券公司債券不包括 證券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債券和次級債券
10 2008年4月12 短期債券的注冊機制從中國人民銀行專為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
11 中期債券可靈活涉及各期票據的利率形式和期限結構
12 國際金融公司和亞洲開發銀行發行熊貓債券
13經營單項證券承銷業務注冊最低資金為1億,且經營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的一項,注冊資金最低為5億
14保薦代表人最近36個月不能唄證監會處罰
15 國債承銷團體資格三年有效,憑證式承銷團成員不超過40家,記賬團隊不超過60家,甲類不超過20家,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在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參加及記賬國債招標,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保險公司和少數證券公司可以在銀行間參加
16 承銷團隊的申請三年內不能違法,憑證式還需要最低注冊資金3億或總資產100億以上的存款機構,營業網點40個。
記賬式最低注冊資金3億或總資產100億以上的存款機構,或者注冊資金不低於8億的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甲類記賬式成員需要在記賬式國債業務排名前25位
17企業債券上市推薦制度,發行人向兩個交易所申請上市,必須由交易所認可的1——2個機構推薦,機構最近一年無違法現象,規定雙方上市後1年內的權利和義務
18證券公司經營經紀業務凈資本不少於2000萬,經營保健,自營,資產管理,其他中的一個業務的凈資產不少於5000萬,證券公司經營經紀業務且經營保健,自營,資產管理,其他中的一個業務凈資產不少於1億,證券公司經營經紀業務且經營保健,自營,資產管理,其他中的兩個業務凈資產不少於2億,
19 風險控制指標, 凈資本與各項風險只和比例不低於100% 凈資本與凈資產比例不低於40% ,凈資本與負債比例不低於8% 凈資產與負債比例不低於 20% 流動比率不低於100%
20 成效股票的以包銷義務的10%計算風險准備金,承銷公司債券以金額的5%,承銷國債以金額的 2%計算風險准備金
21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的,5個工作日內制定並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不超過20
整改通過的,證監會3日解除對其採取的有關措施
22 36個月不得參加承銷是原因,A 承銷未經過核實的股票,B 虛假廣告c 虛假記載信息
12個月不得參加承銷是原因 A 提前泄露信息,b 不正當競爭,C 操作與方案不一樣
23 承銷業務的原始憑證保存 7 年
24 首次發行股票持續督導期為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再次發行的為剩餘時間加一個會計年度
25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為2---200人,注冊資金為500萬。有限責任公司為1--50人
26 .貨幣出資金額不得少於30%
27發起人自股款繳足 30天內開公司創立大會,開會15天前通知認股人。30天不開會的,可以要求發起人返還資金,並收取利息
28成立大會召開30天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9 成立大會重大事件必須有出席會議的認股人半數通過
30發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一年內不得轉讓
31 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必須有出席大會的股東所持有的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3 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在股東大會召開20天前放置公司
34公司作出減資決議後,10日內通知債權人,30日內公告,債權人收到通知書30日內,未收到通知書在公告日45天內有權要求公司還錢
35高級管理人員在職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36 公司收回股份後,屬於減資的,10日內注銷,屬於因股東對公東大會有異議的,要求公司收回股份的,6個月內必須轉讓或者注銷,因獎勵給公司職工的而收回的股票,必須不能超過總發行的5%,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37股東大會召開20前通知人,臨時會議15天前通知人,發行無記名股票的,30天前通知開會,股東大會一年最少一次,年會應當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起6個月內召開,最晚為6月30日
❸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
❹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協會的名稱是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縮寫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聯網金融,是指依託互聯網、移動通信和大數據處理等技術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結算、移動支付、網路信貸、眾籌融資(股權)、金融產品銷售、電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務的法人企業;以及傳統銀行、證券基金期貨、保險等金融機構設立的創新型網路金融機構、電商機構、專營機構和研發中心等。
第二條 協會是深圳互聯網金融的行業聯合性組織,由深圳市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以及專業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相關中介機構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深圳市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是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在深圳市依法登記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相互聯系、協商議事,旨在搭建起跨行業、專業性的行業聯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統籌聯系、組織協調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重大課題研究、重大決策事項及經費使用。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深圳市眾籌協會接受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的統籌指導和協調聯系。
第四條 協會的宗旨:為會員搭建公共服務平台,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規范市場行為,加強交流合作,維護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健康發展。
第五條 協會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發展服務辦公室(下稱「市金融辦」)、駐深金融監管部門和深圳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協會的住所設在深圳市。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業誠信制度以及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行業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行業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
(六)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涉及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行業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
(三)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風險管理。
第九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監管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提高社會公眾的金融意識和風險意識;
(四)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實施行業輿情監測、引導及應對機制,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維護行業聲譽和經營秩序。
第十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市內外從業機構以及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搭建銀企投融資對接合作平台;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市金融辦等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會的自律、維權、協調和服務工作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自律、維權等各項行業管理制度和協會內部管理、財務審計等工作制度須經市金融辦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協會的年度性工作總結、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應每半年報市金融辦進行審查,每月工作進展或日常動態及時報告市金融辦。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會員單位名單及增減變更情況須報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協會章程;
(二)自願入會並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第十六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機構會員、社會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深圳市內登記注冊的依託互聯網技術手段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以及互聯網金融企業。
(二)經有關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備案的相關互聯網金融分行業領域的社團組織,或管理規范且有意願加入互聯網金融總會的企業社團組織。
(三)從事互聯網金融發展理論研究並具一定影響的社會研究機構。
(四)有投融資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關單位。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互聯網金融企業家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二)從事互聯網金融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三)關心與支持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四)有投融資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關人士。
第十八條 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本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按章繳納會費,均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入會登記表,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姓名、法定住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二十條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第二十一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約,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
第二十五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六條 會員在一年內連續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經協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並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作內部通報。
第二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八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三個月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八)決定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二年,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表決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經由主管部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屆滿,原則不可連選連任。會員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理事職務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五)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七)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八)審定行業自律制度;
(九)審定協會分支機構、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一)審定協會副秘書長聘任人選;
(十二)審定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三)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四)審定協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五)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條理事會人數超過30人時,根據需要從理事中選舉設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秘書長和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一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原則上不得連選連任。監事長由其所在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市政府推動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工作需要,聘請顧問一名。
顧問負責組織協調互聯網金融發展戰略、產業政策、行業標准及監管模式等重大課題;負責組織協調協會換屆選舉、人事變動等重大事項;負責指導協會秘書處工作,並為協會日常工作、重大決策事項提供指導意見和建議。
顧問人選由協會聘任報市金融辦備案。
第四十四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提出經理事會審議批准後報登記主管機關審批後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若工作需要,經協商,會長、副會長、專業委員會主任所在單位應積極向秘書處派駐工作人員。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單位的各項合法權益。協會秘書處應為會員單位派駐的專職工作人員出具工作鑒定,委派單位在對其派出人員的職務和薪酬作出安排時,應將其在協會秘書處的工作表現作為重要參考依據。在工資待遇和職務晉升等方面等同本單位同類人員。
第四十六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深圳金融辦審查同意後報深圳民政局登記備案。
第四十七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會長由理事輪流任職,原則上不連選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市金融辦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四十六條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九條 協會設專職秘書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不得連選連任。
秘書長由會長、副會長單位各提名推薦一名人選、經理事會討論研究決定聘任,報深圳金融辦批准同意後深圳民政局進行登記備案。
協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任免並報市金融辦批准同意後由協會聘任或者解除聘任,
第五十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任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實施;
(四)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同意後實施;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一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深圳民政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互聯網金融業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在知名金融機構或者互聯網企業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協會秘書處一般工作人員(含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工作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可提前解聘。秘書處領導在任期間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可提前解聘,並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領導人或提前改選。
第五十三條 深圳金融辦對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進行業務指導,並派員列席會議。
第五十四條會員單位若發生違法違紀、損害行業利益和協會聲譽的行為,或面臨倒閉以及破產風險而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時,以及被公安機關立案偵察,被監管部門或者行政管理機關處罰時。理事會視情節輕重解除其協會內會員職務或者會員資格並報市金融辦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市金融辦批准同意後實施。
第五十六條 組織年度工作計劃以外的大型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如實答復。
第五十九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六十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市金融辦、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深圳金融辦和深圳民政局組織的業務指導和財務審計。
第六十三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四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深圳市互聯網金融協會、深圳市網貸行業協會和深圳市眾籌協會的財務獨立核算,會費統籌調度使用。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協會完成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深圳金融辦審查同意。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深圳金融辦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 協會經深圳民政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深圳金融辦和深圳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十五日內,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深圳民政局核准。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名稱: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Ecation;縮寫:CFDFE。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國家和地區。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提高金融從業者素質和向民眾普及金融知識,依靠社會各界尤其是金融系統的支持捐助,發揮公益組織優勢,大力開展與金融教育相關的公益活動,以此推動金融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國內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其它法人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
第六條本基金會所在地:北京市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按照規定經批准,面向金融系統和金融院校以及社會宣傳教育機構,開展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評選獎勵和優秀研究成果評審獎勵活動。
(二)面向欠發達地區和家庭困難的在校學生,設立助學金和獎
學金。
(三)為提高金融從業隊伍素質,與國內外金融機構和行業協會以及高等院校開展合作,組織有關培訓,舉辦講座、研討會;
(四)為提高國民金融知識水平,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知識普及教育。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9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4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熟悉相關政策、法規,熱心參與公益事業;
(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為本基金會建設發展建言獻策;
(三)在金融教育和培訓方面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造詣;
(四)了解基金會的管理運作,能自覺履行理事職責。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及本基金會名譽理事共同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基金會的各項工作有知情、建議和監督權;
(三)遵守本基金會章程,按時參加理事會議,認真執行理事會決議;
(四)認真履行和宣傳本基金會宗旨,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的各項活動;
(五)積極籌措募集金融教育基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遇有特殊情況,理事會會議可採用通信會議方式召開。但是以非通信方式召開的理事會會議每年應不少於一次。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或授權代表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有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二至四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如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研究基金會日常工作;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和發展策略;
(六)向理事會提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建議。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報告;
(二)主持秘書長辦公會議,檢查各部門工作進度並就存在的日常工作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三)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
(六)向理事長提出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建議;
(七)審批基金會日常業務和行政開支;
(八)負責處理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它工作事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基金增值收入;
(四)政府部門的資助;
(五)在核準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應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符合本基金會公益活動業務范圍的金融教育、科研獎勵及培訓等。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5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將通過本會網站和媒體向社會發布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如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數額以及資金的用途。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違反協議的行為,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離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支持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14年2月19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章程
(根據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後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中文名稱為: 山東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Provincial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SDBA。
第二條協會的性質。協會是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設立,在山東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由設在山東省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全省銀行業自律組織,屬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權益,推動行業有序競爭,做好行業協調,提高服務水平,推進全省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協會的職能。根據協會的性質和宗旨,確立協會的職能為自律、維權、協調、服務。
第五條協會的原則。協會開展各項活動應遵循自願、平等、公正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六條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的(以下簡稱山東銀監局)指導、監督,並接受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章程對於協會、協會會員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享有本章程賦予的權利,同時必須認真履行本章程以及依據本章程制訂的公約、規則、制度、辦法項下的義務。
第八條協會會址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職責
第九條協會以促進會員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十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本章程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做好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地方政府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規范銀行存貸款利率、中間業務收費執行,倡導銀行業務創新,推進新產品的開發應用,收集、分析、披露行業信息及主要業務數據,對會員提供行業性業務政策咨詢;
(三)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四)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會員對金融業中熱點、難點、焦點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和銀行監管部門提供決策參考;
(六)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第十三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會員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提高會員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六)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山東銀監局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五條凡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在山東省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管轄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郵政儲匯局、銀聯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集團財務公司、外資銀行駐魯營業機構和代表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承認協會章程,願意享有會員權利和承擔會員的義務,均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單位會員。
第十六條會員管理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的單位,必須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和有關文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
第十七條每一會員可委派2名人員(其中1人為法定代表人)作為會員代表,並向協會提交「委派書」,會員有權隨時調整其代表。
第十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單位的名稱、法定住所;
(二)「金融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或「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四)會員代表「委派書」。
第十九條協會應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接受申請單位入會的決定,並通知申請單位。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申請單位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會員大會,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查閱協會的章程、會員大會記錄、財務報告,對協會的工作
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
3、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協會提供的服務;
4、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協會尋求保護、協調和支持;
5、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6、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7、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8、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及協會章程,履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2、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3、承擔或協助完成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依法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依法提供協會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
4、維護協會和其他會員的合法利益;
5、按規定繳納會費;
6、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需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會員連續一年不參加協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有關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會員被協會終止之日起自動喪失會員資格,並交回會員證。
第二十六條會員違反本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視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 協會內部通報批評;
(四) 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五) 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作出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七條會員的「金融許可證」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撤消的,其會員資格自相關證、照被撤消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八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應委派其授權的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每一協會會員有一票表決權,由其會員代表代為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主持理事會的換屆選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四)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六)審議、批准會費的繳納標准;
(七)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裁決受到處分的會員的復議申請;
(八)決定協會的成立、清算或終止等事項;
(九)審議、決定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每一年或兩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和理事共同組成。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單位由協會秘書處根據會員單位對協會工作支持配合情況及對協會工作發揮作用大小,並考慮會員的代表性,提出候選建議,報經上屆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的形式,以得票多少選舉產生。理事單位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任理事。
理事任期每屆為2年,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後,繼任人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非會員理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二)提出協會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的制定、修改議案;
(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協調、監督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的情況;
(五)決定對違反章程和有關行業自律公約、業務規范和工作規則的會員處分,對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六)審查、決定會員入會或退會;
(七)向會員大會提出協會的解散、清算或終止的議案;
(八)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
(九)選舉和罷免協會秘書長;
(十)制定有關內部規章制度和工作規則;
(十一)決定秘書處內部機構的設置和秘書長、副秘書長聘任;
(十二)決定各專業委員會的組建,審議、通過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和工作規則;
(十三)審議、決定協會顧問、名譽會長的聘請;
(十四)研究、決定由理事會審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三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單位若干個組成,理事單位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單位由會員大會推選產生,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協會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根據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的實際情況,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專職副會長、監事長各一名。專職副會長、監事長擬任人選由山東銀監局推薦,會長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輪流擔任,會長任期每屆二年,會長、副會長、專職副會長、監事長可連選連任。
協會的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經山東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登記備案。
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離任,其變更和理事變更相同,即會長、副會長任期內離任時,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人自動接任在協會中的任職,由協會函告各會員單位。
第四十二條協會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協調協會各項重大活動;
(五)主持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六)向理事會提出協會聘請顧問、秘書長人選。
(七)會長可根據需要向理事會提出聘請名譽會長。
第四十三條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專職副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專職副會長暫缺時,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指定一名副會長,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代行會長職責;副會長在任期內離任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所在單位推薦一名副會長人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代行原副會長職責; 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經理事會討論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單位及副秘書長人選。
第四十五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六條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人選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十七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決定;決定內部機構負責人;
(四)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山東省廳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具備銀行經營管理專業知識,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九條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理事會領導秘書處的工作,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協會秘書處聘任專職工作人員若干名,人員編制由理事會決定; 專職工作人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秘書處視工作需要聘用。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年度工作業績評價制度。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向社會公開招聘工作人員。
第五十條協會秘書處依照協會的有關規定和理事會的工作部署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協會的決議、決定;
(二)綜合反映會員有關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
(三)促進和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銀行業之間的交流合作;
(四)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爭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承辦協會的有關會議、考察、培訓和活動;
(六)督促檢查協會議定事項的落實;
(七)起草提交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研究事項、文件等材料的草案;
(八)管理協會財務收支;
(九)保管協會財物、文件檔案;
(十)承辦協會其它的日常性事務。
第五十一條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山東銀監局審核,山東省民政廳批准,協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工作委員會。
專業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工作計劃,應報經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五十二條山東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專業工作委員會等會議。
第五十三條根據工作需要,經協會理事會決定,報經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批准,由協會出資,向工商行政管理和稅務部門登記注冊,協會可設立獨立法人的社會性服務培訓機構,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全面負責協會承擔的員工培訓、信息咨詢、會展服務等工作事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四條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法定范圍內的經營、服務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正當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會費的繳納:
申請入會的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收到協會理事會通過接納其為協會會員的通知後,應按照該通知中指定的銀行賬戶、繳納金額和時限一次性支付。
第五十六條會費的收取標准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
第五十七條協會的費用開支:
(一)維持協會正常辦公所需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及人力費用的支出;
(二)協會召開會議、組織培訓、編印資料、工作調研、舉辦有關活動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三)其他與協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四)協會在工商、稅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應予繳納的各項稅費支出;
(五)協會籌備、終止、解散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六)其他維持協會正常運行或依照本章程、制度和規則所需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五十八條協會秘書處要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依法建立健全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人、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六十條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資助費。
第六十一條協會秘書處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崗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山東銀監局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四條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條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協會重大事項變更:
(一)協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 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協會重大事項變更應向山東銀監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 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六十八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東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協會終止前,須在山東銀監局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協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銀監局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十一條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規定的所有會議、活動通知及其他涉及聯絡的有關事宜,均須採用書面形式或用書面形式給予事後確認;各會員單位的通訊地址以其入會時填報的地址為准,若任一會員的地址發生變更,須在變更發生十五日內向協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及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及規則另行制定。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經2011年3月10日山東省銀行業協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修改審議並表決通過,自即日起生效。
❼ 廣東銀行同業公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會中文名稱是廣東銀行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英文名稱是The Banking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縮寫為BAG。
第二條 公會是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注冊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業性自律組織。其成員由獲准經營金融業務,自願參加並遵守本章程的廣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成。
第三條 公會的宗旨是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各會員的自律管理,加強會員之間的協作和聯系,維護會員的共同利益,維持良好的金融秩序,創造平等的競爭環境,推動銀行的有序競爭,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銀行業的服務水準。
第四條 公會及其開展各項活動遵循自願、公平、公正和公開的原則。公會活動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公會以准會員的身份,加入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六條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在與國家法律、政策保持一致的前提下,代表並維護會員的權益,研究解決或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業務開展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向金融監管部門提出完善金融監管、改善金融環境的建議。
二、督促會員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維持有序、公平的競爭秩序,協商制訂各會員在業務經營中應共同遵守的行業規范和准則,協調各會員在競爭、發展過程中有關業務管理的問題,確保金融業的平穩發展。
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開展境內外金融機構的信息交流,廣泛收集、整理有關經濟及金融信息提供給會員。
四、組織各會員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經濟、金融政策,加強相互合作與交流,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部門或其它有關部門提出的建議和問題,與經濟金融界保持溝通。
五、組織設立維護銀行債權聯席會議制度,共同抵制企業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六、舉辦各類金融業務研討會,組織專業培訓和考察學習,提高金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
七、開展符合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准會員,統稱為會員v。
第九條 申請加入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並願意承擔公會會員權利和義務;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在廣東地區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十條 公會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凡要求加入公會成為會員,必須向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並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會員單位名單及增減變更情況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會員有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權向公會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3、會員有權參加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4、會員有權對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5、會員有權對公會理事長、監事長和秘書長的工作作出評價;
6、會員有權了解公會財務收支、業務活動的開展情況。
准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一條除被選舉權以外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
2、遵守公會章程和公會制定的各項公約和自律制度,執行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維護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4、承擔或協助完成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5、 按期繳納會費、年費:入會的第一個月交納入會費;每年年會後一個月內交納本年度的年費;會員的入會費及年費標准,由理事會依據公會的實際情況及會員單位的要求作出適當調整。
6、 接受公會必要的咨詢調查,公會為會員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保密。
第十三條 會員要求退出公會,必須提前3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付清一切應繳費用,並交回會員證,由公會發出通知後,其會員資格終止。會員單位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經營許可證的,其公會會員資格自被責令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所列之一,經勸告不聽從時,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理,並報廣東銀監局和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備案。
經公會理事會決議給予:
一、口頭警告;
二、通報批評。
經公會理事會決議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給予:
一、暫時停止行使會員權利1至6個月;
二、取消會籍。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申訴,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應對申訴作出答復和最後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公會章程;
二、審查並通過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人選;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
五、聽取和審議公會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預算報告;
六、審議並通過公會工作報告;
七、審議入會會員的申請;並對違章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八、審議並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項。
九、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的各項決議。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決定須經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有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13名理事組成。公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中國工商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廣東發展銀行等5個單位自動當選為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其餘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1名副會長、1名秘書長)由廣東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通過確認。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共8名組成常務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由會員單位委派其主要負責人擔任;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所在單位函告銀行公會後,新任主要負責人自動接任原主要負責人任職。
第十九條 公會理事會接受會員大會的授權負責公會的領導工作,執行公會的各項決議,行使下列主要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案;
三、提出修改公會章程的草案,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向大會提出公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五、向大會提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六、主持正、副理事長的選舉和罷免;
七、向會員大會提請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研究和決定公會會員大會授權的其它重要事項。
九、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的各項決議。
第二十條 公會理事會負責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向廣東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報告公會的重要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1名,由工、農、中、建行廣東省分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總行主要負責人輪流出任。副會長2名(會員增加時,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增加名額),其中1名副會長由廣東銀監局推薦,另1名副會長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正、副會長任期兩年。會長或副會長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由該會長或副會長單位新任主要負責人自動接任。會長為公會法定代表人,領導理事會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故不能參加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副會長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會員增加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名額)。監事任期與理事相同(兩年),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監督公會的財務預、決算;
二、監督公會的各項經營活動;
三、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四、 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取證調查;
五、監督公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在調查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公會的日常事務,負責公會日常財務的收支和核算,編制公會經費計劃和財務預、決算。秘書處每半年向廣東銀監局報告公會開展工作情況。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由會員各方選派或從社會上公開招聘。
第二十六條 公會根據發展需要,成立各種專業委員會。
各專業委員會設正、副召集單位各一名,成員若干名。召集單位和成員單位均由理事會推選產生。
各專業委員會是公會理事會的附屬機構,應執行公會章程,接受理事會的領導。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應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金融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至少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經歷,有一定的世界經濟和國際金融知識並知曉商業銀行業務方面的國際慣例。
三、比較全面地熟悉我國經濟和金融政策;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在職人員;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代表公會參加境內外金融交流活動。
第二十九條 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和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第一季度召開,秘書處應在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將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三十一條 經四分之一以上(含)的會員申請,理事會必須召集臨時會員大會,秘書處應在十五天前將臨時會議時間、地點及主要內容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經理事長或三分之二(含)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理事參加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條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會會議,理事單位可另派代表持書面授權書參加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由會長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參加時由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均不能參加時,由理事會推選1名常務理事主持。主持人要在會議記錄上署名。
第三十五條 當表決需半數以上會員通過而贊同、反對票數相同時,應進行第二輪辯論、表決,直至形成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因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提出、會員大會同意後,可向會員收取專項費用;
三、公會各種咨詢、培訓、有償服務性等收入;
四、捐贈、資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公會經費的使用:
一、公會所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公會舉辦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工作人員的薪金等支出;
四、其它與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三十八條 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廣東省社團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一條 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 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廣東銀監局備案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公會如需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報廣東銀監局審查批准,由理事會負責處理善後事宜,並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後,向廣東省民政廳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六條 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銀監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章程經2006年8月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改通過;原章程同時廢止。
第五十條 本章程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公會章程報廣東銀監局備案、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❽ 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支付清算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為「PCAC」)。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性支付清算服務行業自律組織,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對支付清算服務行業進行自律管理,維護支付清算服務市場的競爭秩序和會員的合法權益,防範支付清算服務風險,促進支付清算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住所:中國北京。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的職能,主要包括:
(一)組織、督促會員貫徹執行國家支付結演算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並組織會員簽訂、履行行業自律公約,提倡公平競爭,規范行業行為;
(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監督、檢查會員與支付、清算、結算相關的經營行為。就支付清算服務市場存在的問題進行溝通協商,建立爭議、投訴處理機制和對違反本會章程、自律公約的處理、反饋機制;
(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代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進行協調,代表會員向主管單位、立法機關等反映會員在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提出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議;
(五)組織開展行業發展研究,提出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咨詢建議;引導會員完善自身建設,為社會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經濟的支付清算服務;
(六)組織開展市場調研,及時發現、整理、研究市場風險,適時進行風險提示和上報;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行業培訓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從業人員資格考核機制,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八)推動非現金支付工具的應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務創新,為會員業務拓展及主管部門推動市場發展進言獻策;
(九)發揮行業整體宣傳推廣功能,普及支付清算業務知識,提高公眾對支付清算行業的認識;
(十)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交流,培育健康積極的行業文化;
(十一)代表會員參與國際交往,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二)人民銀行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包含會員和准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章程的以下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財務公司;
(二)經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支付清算機構;
(三)取得人民銀行頒發的《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
(四)符合協會要求的其他法人機構。
第八條 凡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支付清算類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准會員。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准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入會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以及依法登記文件的復印件、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證件的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簡歷。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聲明承認本章程並參加本會活動;
(二)本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資格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准會員不享有此項權利;
(二)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並接受本會對其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支持;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會章程,執行本會制定的行業自律公約,認真履行本會各項決議,支持本會工作;
(二)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接受本會的詢問和調查,提供本會履行職責所需的資料和信息;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公約,本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申請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代表大會申請裁決。會員代表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三條 會員在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或不交納會費的,經本會秘書處發函確認後,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向會員單位做內部通報。
第十四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動退會;
(二)自願退會;
(三)違反本章程規定和行業自律公約,被取消會員資格;
(四)經營范圍調整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五)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五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並發行內部刊物。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的產生辦法由上屆常務理事會決定(第一屆會員代表的產生由本會籌備組決定)。每個會員單位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本會工作方針;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六)審議決定本會的分立、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七)審議批准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第十八條第(一)和(七)項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人民銀行推薦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通過。
本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任期內離任,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本會的理事職務,並由本會函告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審議和頒布行業自律規則,提出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的制、修定建議;
(七)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情況,決定對違反本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
(八)審查批准會員的入會申請;
(九)審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十一)審定本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二)審議本會的重要規章制度;
(十三)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經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本會設常務理事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兩年。常務理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常務理事任期內離任,應由所在單位函告本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本會的常務理事職務,並由本會函告會員單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報理事會決定;
(四)審議本會內部日常規章制度;
(五)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三條第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項的職責;
(六)承辦人民銀行授權或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監事長主持召開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本會依照本章程開展工作的情況和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
(三)監督本會費用管理和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四)監督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履行職務的情況;
(五)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提出質詢;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
(七)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八)會員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節 秘書處
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工作人員。
會員單位派駐本會工作人員的人選由本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
第六節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監事長一名。選舉產生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經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備案。常務副會長與秘書長擬任人選由人民銀行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兩年,原則上連任不超過兩屆。因情況特殊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通過,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中國國籍,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支付結算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三十六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
第三十七條 常務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協調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人民銀行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可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四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在常務副會長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三)協調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負責人人選,報常務副會長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常務副會長決定;
(六)處理秘書處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一條 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派代表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民政部、人民銀行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人民銀行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人民銀行及有關方面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人民銀行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6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報人民銀行審查同意並經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
❾ 求救!原公司章程要根據《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加入幾條規定,這種章程修正案怎麼寫啊
下附範例,僅供參考!(據新規定製定的章程)
第七章貸款擔保額度、手續及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一般為被擔保企業提供貸款額度在 萬元以下、期限在12個月以內的流動資金擔保。特殊情況,報董事長或董事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申請貸款擔保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1、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並辦理年檢手續;
2、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3、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
4、已在我公司協作銀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
5、自然人應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合法的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的收入來源和充足的償還能力;無逾期貸款、欠息、信用卡惡意透支等不良記錄。
6、申請擔保的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第三十三條 貸款擔保按下列程序進行:
1、貸款擔保申請。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並確定貸款意向後,向擔保公司提出書面貸款擔保申請和公司要求提供的有關材料;
2、貸款擔保審查認證。擔保公司接到貸款擔保申請後實地考察認證,三日內給予明確答復;
3、簽訂貸款擔保契約。擔保公司同意為其提供貸款擔保後,與公司簽訂貸款擔保和擔保契約,收取擔保手續費,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未經本公司同意貸款展期,公司不負擔保責任,後果由有關方面自負。
第三十四條 擔保手續費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30-50%交納,並在擔保時一次性交清。
第三十五條 擔保企業除按規定交納擔保手續費外,視風險度不同交納擔保貸款額3—10%的保證金。如貸款不能按期歸還,除追查有關責任外,扣押全部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公司組成人員的工資待遇、辦公經費等在擔保手續費、擔保資金銀行存款利息中列支,開支標准由董事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公司實現的利潤按下列次序分配:
1、彌補上年虧損;
2、提取50%作為風險金(總數達到資本金的10%後差額提取);
3、上交稅金;
4、為股東分紅。
第八章 擔保資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條 擔保資金按規定的財務制度建賬,並以擔保公司名義存入有關金融機構。有關金融機構應經5到10倍放大擔保比例。
第一節 財務會計制度
第144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145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後60日以內編制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120日以內編制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第146條 公司年度財務報告以及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利潤分配表;
(4)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
(5)會計報表附註;
公司不進行中期利潤分配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上款除第(3)項以外的會計報表及附註。
第147條 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編制。
第148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另立會計帳冊。公司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第149條 公司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彌補上一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公積金10%;
(3)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股東股利。
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後,是否提取任意公積金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不在彌補公司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150條 股東大會決議將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按股東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股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注冊資本的25%。
第151條 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後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
第152條 公司可以採取現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節 內部審計
第153條 公司實行內部審計制度,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對公司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154條 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應當經董事會或監事會批准後實施。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或監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