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2. 中央銀行作為特殊的金融機構,在業務上有哪些限制怎樣進行限制
中央銀行是一國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中央銀行的職能是宏觀調控、保障金融安全與穩定、金融服務。
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和結構
(1)中央銀行的性質可以科學地表述為: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監督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的性質集中體現在它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上面,具體來說,包括其地位的特殊性、業務的特殊性和管理的特殊性。
(2)中央銀行的性質具體體現在其職能上,中央銀行有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調控宏觀經濟的銀行四大職能。
(3)中央銀行的結構即中央銀行制度的結構,它主要包括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結構和權力結構等方面的內容。
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1)20世紀80年代以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是金融業或銀行的監管。
(2)現在,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的唯一主體,已無法適應新的金融格局。這是因為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傳統作用正受到挑戰,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於是許多國家通過另設監管機構來監管越來越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
(3)從各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監管體制可分為四類:分業經營且分業監管,如法國和中國;分業經營而混業監管,如韓國;混業經營而分業監管,如美國和香港地區;混業經營且混業監管,如英國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銀行擔當監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銀行仍負責全面監管的;有中央銀行只負責對銀行業監管的;也有在中央銀行外另設新機構,專司所有金融監管的。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程序和內容
完整的金融監管是一個連續、循環的過程,它由市場准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1)機構功能定位 所謂功能定位,是指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運作、發展的空間,具體體現在該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和服務方式。
(2)市場准入廣義上的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包括三個方面機構准入、業務准入和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機構准入,是指依據法定標准,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准入,是指按照審慎性標准,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高級管理人員的准入,是指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和認可。
(3)業務運營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監管,主要是通過監管當局(如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以及藉助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外部審計,及時發現、識別、評價和糾正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風險。這是監管當局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4)風險評價 風險的綜合評價是金融監管人員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結果及來自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對被監管機構所存在風險的性質、特徵、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做出的及時、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
(5)風險處置 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3. 金融機構制度建設的內容有哪些
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和建設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仍然面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主要是: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結構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銀行貸款在社會融資總量中仍占絕對比重;市場發展不平衡,債券市場的發展落後於股票市場,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相對滯後;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等基本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尚未完全發揮作用;金融產品的種類和層次不夠豐富,市場的功能有待進一步提升等等。總之,金融市場創新和發展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和緊迫。
2007年,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將繼續把握發展機遇,堅持「創新、發展、規范、協調」,繼續推動產品創新和對外開放,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切實強化市場監管和市場風險防範,建設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促進金融市場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一)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創新
以金融產品創新為重點,依靠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繼續大力推動金融創新,並建立金融創新的長效機制,進一步提升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水平。要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金融活動國際化、金融交易電子化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大力推進金融市場創新。金融市場創新一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穩步推進。金融市場創新要與加強金融監管相互協調、相互促進。
一是穩步擴大銀行間市場創新產品的規模,穩步發展短期融資券市場,繼續做好金融債、商業銀行次級債、混合資本債等債券的發行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推動銀行間市場的快速發展;二是要加快黃金市場的產品創新,研究推出黃金衍生產品,積極探索黃金市場從現貨市場向衍生品市場過渡的有效途徑;三是要加大外匯市場創新力度,進一步研究在場外市場推出人民幣衍生產品;四是支持證券公司進行產品、服務和組織創新,豐富基金產品類別,穩步推進封閉式基金轉型的創新;五是以穩妥推出金融期貨為重點,適時推出新的商品期貨品種,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職能;六是大力加強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工作,確立金融衍生產品的發展規劃,積極推動相關機構加快金融衍生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准備。
(二)加強制度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
總體而言,我國金融市場仍然處在發展初期,大力加強制度性和機制性建設是解決我國金融市場問題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強市場法律法規制度建設,鞏固市場發展成果,制定相關的辦法或規則,爭取盡早出台《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託管和結算管理辦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等,盡快頒布《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監管處置條例》等相關文件,進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並購重組制度。二是要進一步完善行業自律組織的功能,充分發揮證券、期貨、會計師、律師和信用評級機構等行業協會或自律組織的自律管理作用,協助監管部門履行職能,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中介服務機構不斷提高自身執業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等市場約束和激勵機制真正在金融市場發展中發揮作用。
(三)處理好市場發展與防範風險的關系
有效的監管體系是維護金融市場良好秩序和促進金融市場長遠健康發展的保障。要切實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樹立依法行政、依法監管的理念,通過實施有效的監管,努力提高市場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場的系統風險。同時順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趨勢,不斷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積極探索功能監管的新思路,加強金融監管部門在統一金融產品標准、統一執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動市場協作監管機制建設,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監管效率,努力構建保障金融市場協調健康發展、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要加強金融市場體系和跨市場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場的風險預警體系,妥善處理推動金融市場創新發展與加強風險防範的關系。
(四)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
多層有序、結構合理、運行安全的統一金融市場體系是金融市場快速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要以推進產品創新和制度建設為抓手,以增強市場功能為著力點,加快發展和構建多層次的金融市場體系。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和比重。加快發展債券市場,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同時,也要注重貨幣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保險市場等的協調發展,建立各市場之間穩定、規范、合法的市場准入和資金流動渠道,進一步提高金融市場的整體效率,充分發揮金融市場有效配置資源的作用。
當前要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直接融資的主渠道,債券市場對於有效配置金融資源、保障貨幣政策有效傳導、維護宏觀經濟健康運行等發揮著重要作用。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我國債券市場發展全局,促進債券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努力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公司債券,完善債券管理體制、市場化發行機制和發債主體的自我約束機制。要堅持創新理念,加強債券市場產品和工具的創新;建立規范的市場機制,包括債券發行的備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債券評級等;注重債券市場的協調和統籌,主要依託場外市場,促進場外市場與場內市場的互通互聯;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積極引入和培育證券公司、保險機構、基金等機構投資者;堅持市場化發展方向,充分發揮債券市場行業自律的作用。
當前要穩步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資本市場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血液調節中樞的功能。發展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對於提高市場的籌資能力和資本配置功能,對於保護好市場、控制市場風險具有重大意義。要依託現有市場體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場和中小企業板市場為主體,以場外交易市場為補充,各類市場內部合理分層的資本市場體系,並通過各層次市場的差別化制度安排,實現市場風險的分層管理和市場整體效率的提高。要穩步發展股票市場,積極培育藍籌股市場,吸引優質紅籌股回歸,推出創業板以及加快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的籌建,完善股份報價轉讓系統。要以解決體制性、機制性問題為重點,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著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改善上市公司整體結構,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約束機制,嚴格信息披露制度。要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
(五)積極穩妥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要適應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統籌國內發展與對外開放的要求,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金融市場對外開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規和政策透明度,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市場環境,繼續推動合格境外機構參與國內金融市場投資與融資活動,積極借鑒國際先進經驗與技術,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競爭力,進一步深化交流與合作,擴大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通渠道與平台,積極利用國際金融市場資源,推動我國金融機構、企業與居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活動,促進我國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融合,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影響與地位。適時適度地擴大對外開放,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我國金融市場的運行機制和約束機制,不斷增強我國金融市場在開放條件下的競爭實力和發展能力,為我國金融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4. 金融機構應建立的三個反洗錢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戶識別制度:
是指反洗錢義務主體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與其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真實有效地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核實和記錄其客戶的身份,並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及時更新客戶的身份信息資料。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防範洗錢活動的基礎性工作。借鑒有關客戶身份識別的國際標准,結合我
國的實踐,反洗錢法第十六條對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義務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同時第十七條還規定,金融機構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委託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
為保障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的反洗錢義務,反洗錢法第十八條賦予了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有關身份信息的職權。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因此,法律規定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准。
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其中,大額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對規定金額以上的資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是指金融機構懷疑或有理由懷疑某項資金屬於犯罪活動的收益或者與恐怖分子籌資有關,應當按照要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要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在規定期限內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洗錢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是指金融機構依法採取必要措施將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設立該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個:
一是作為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報告義務的記錄和證明;
二是可以為掌握客戶真實身份、再現客戶資金交易過程、發現可疑交易提供依據;三是為違反犯罪活動的調查、偵查、起訴、審判提供證據。
對此項制度的具體內容,反洗錢法第十九條作了明確規定。參照國際通行規則,規定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自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4)金融機構准入機制有哪些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盡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定反洗錢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中,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預算工作委員會組織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錢法》起草工作全面啟動,在廣泛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草案)》。
於2006年4月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分別在第二十三次會議、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上進行了審議。
經過三次審議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6年10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該法於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錢:
是指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
目前,常見的洗錢途徑廣泛涉及銀行、保險、證券、房地產等各種領域。
反洗錢是政府動用立法、司法力量,調動有關的組織和商業機構對可能的洗錢活動予以識別,對有關款項予以處置,對相關機構和人士予以懲罰,從而達到阻止犯罪活動目的的一項系統工程。
從國際經驗來看,洗錢和反洗錢的主要活動都是在金融領域進行的,幾乎所有國家都把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置於核心地位,國際社會進行反洗錢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領域。
中國銀保監會2019年2月21日對外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從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健全監管機制、明確市場准入標准等方面。
建立銀保監會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錢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它不僅損害了金融體系的安全和金融機構的信譽,而且對我國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具有極大地破壞作用。
一是國內形勢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我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
由於缺乏對洗錢行為的預防監控措施,導致不能及早發現犯罪線索,影響了追查、打擊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於加強反洗錢立法、完善反洗錢法律制度的呼聲越來越高。
二是國際形勢的需要:
洗錢活動具有跨國(境)特性,遏制和打擊跨國洗錢活動必須通過規范和協調國內、國際立法,加強反洗錢國際合作。
且我國已經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葯品和精神葯物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等,都明確要求各成員國建立健全反洗錢法律制度。
三是實際工作的需要:
關於反洗錢活動,在此以前我國雖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錢法,但是反洗錢的工作從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沒有停止過。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對洗錢犯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並給予嚴厲的處罰。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等規定,都涉及反洗錢的內容,為反洗錢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但考慮到,我國現行預防監控洗錢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存在著法律體系不完整,系統性、協調性差,法律層級和法律效力較低,適用范圍較窄等問題。
現行反洗錢工作主要依據的是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存款類以外的金融機構、金融業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缺乏有力的約束,影響了反洗錢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為有效預防監控洗錢活動,及早發現洗錢犯罪線索,打擊此類犯罪和追繳犯罪所得,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一部既有利於加強國際合作,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反洗錢法》是非常必要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反洗錢
5. 證券業的市場准入制度是什麼
一、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
我國法律對證券商的概念和范圍沒有界定,按照一般的學理解釋,證券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或自然人,是證券市場的主要參加者,以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經紀業務或證券承銷業務為自己的特殊經營領域,因而在整個證券市場上居於中心地位。在證券商市場准入的程序制度設計方面,目前世界上主要有注冊制與許可制兩種體制。
(一)注冊制
注冊制要求申請者提供全面、准確、真實的資料,只要申請者符合法定的設立條件,監管機構就允許其注冊為證券商,即可經營證券業務。
注冊制以美國為代表。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任何經紀商或自營商就任何證券進行交易或誘使或試圖誘使買賣,除非該經紀商或自營商依法注冊,否則皆為非法。申請的格式以及所含內容應符合為對公眾利益或投資者保護而制定的規則。美國《統一證券法》對證券從業者的管理主要規定了兩種形式:一是初步從業登記,二是持續監督管理。初步從業登記依據該法第201條規定進行,凡在州內從事證券流通之業務者進行強制登記,目的是通過管理者的審查排除不適法的從業者。如果管理者發現申請注冊有下列三種不適法情況者,可以拒絕注冊:第一,申請資料不完整;第二,申請者不具備從事證券業務的道德和精神水準。判斷標準是先前有無證券犯罪,被發禁止令、吊銷資格,申請者從事非誠信或道德證券交易活動;第三,申請者不具備從業資格。包括申請者的職業培訓、經驗、證券交易知識等。該法還規定證券商、代理人或投資顧問未注冊從事證券業務,不管其是否了解法律關於代理人、證券商、投資顧問的定義,亦不管其是否需要登記將構成犯罪。持續監督管理是證券商注冊後的繼續監督措施。上述規定與美國立法的整體思路是一致的——監管信息的真實與及時披露,保證投資者在證券商之間選擇時獲得必要的信息,證券商則通過競爭有進有出,達到市場均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商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也是注冊制,《證券條例》第四十八條:「除非以依照本部分法律進行了登記,所有人(不論為個體或法人或合夥企業成員或法人團體的董事)不得在香港從事證券交易或以從事證券交易者的身份出現。」
注冊制有以下特點:
(1)對證券商的設立實行自由政策,符合條件者均可注冊從業,但注冊條件近年來有日趨嚴格之勢;
(2)注冊制更強調證券商的個人責任;
(3)注冊制一般以保證金的繳付為必要條件,以用於擔保證券商從業中對他人損害的賠償。注冊制體現公開原則,即注冊申請書必須隨附公開說明書,其內容必須詳實,不得有虛假、含糊或遺漏。否則,當事人要負刑事或民事責任。這一制度所表現出來的價值觀念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主體活動的自主性和政府管理經濟的規范性與效率性。在這一制度下,個體的行為都是自由的,只要符合法律的公開原則,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證券商。同時,由於這一制度強調形式審查,因而降低了審核工作量,極大的提高了證券商進入市場的時間效率。因而在英、美法系的國家和地區的證券商准入程序制度中佔有突出的地位。
(二)許可制
許可制又稱審批制,指申請者除具備一定條件外,還須獲得主管機關的特許方可經營。被授予特許權的機關要對證券商從業資格進行實質性審查,衡量申請者的各種狀況和證券法的實質性要求後,再決定是否授予許可,因此許可制帶有更多的政府幹預色彩。
日本在金融改革前是實行許可制的代表。《證券交易法》規定,欲經營證券業,須向大藏大臣提出申請。後者根據不同的經營業務授予不同的特許。申請者申請特許,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擁有足夠的資本、良好的信譽、良好的收支前景等。而大藏大臣則根據證券業務量和現有證券商的數量,營業所在地的經濟狀況等決定是否發給特許。
我國台灣地區實行的是許可制。《證券交易法》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營業執照,可得營業,證券商設置規則及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可以看出,許可制有兩個主要特點:
(1)對市場進入持控制態度,不僅嚴格規定各種設立條件,而且只有具備合法條件並取得主管部門許可者方可從業;
(2)對業務種類採取分類許可制度,雖然證券商可兼營多種證券業務,但每種業務都要獲得相應的許可。
二、證券商市場准入的實體制度
雖然,證券商設立體制因各國(地區)證券市場的成熟程度不同而有注冊和許可之分,但在證券商准入的實體性管理方面,兩者具有許多相同的地方,這是世界經濟一體化、證券市場全球化的必然結果,也反映了世界各國致力於防範證券市場風險,保障大眾投資者交易的安全性、穩定性的共同願望。美國1964年《證券交易法》修正後,增加了證券市場經營者資歷與最低資本額的要求,因此證券商申請注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符合規定的最低資本數額並繳納規定的保證金;
(2)證券商及從業人員應具有從事證券業務的知識經驗,通過一定的考試和審查。 日本證券市場准入的實質性條件:
(1)必須為股份有限公司;
(2)擁有規定的資本額和凈資產;
(3)具有相當的證券業務知識和經驗;
(4)比較完備的設施等。
此外,公司的董事、監事中有下列情況者不予注冊:
(1)禁治產者或准禁治產者;
(2)破產中的未復權者;
(3)被處監禁以上刑罰,該刑罰執行終了或受執行行為終止之日起,經過時間不滿5年者;
(4)證券公司被注銷登記,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以前是公司的董事,從公司注銷日起經過時間不到5年者;
(5)根據《證券交易法》以及其他法令的規定,被處以罰金刑,執行終了或免於執行之日起未滿5年者。
我國台灣地區證券商准入的實質性要件:
(1)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2)滿足最低實收資本額要求;
(3)證券商之董事、監事或經理及證券商僱傭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的業務人員應符合《證券交易法》的限制性規定;
(4)證券商發起人申請時,應向指定的銀行存入所規定的款項;
(5)申請在證券交易所內交易,應向證券交易所申請,獲得可在證券交易所電腦聯機的承諾;
(6)申請在櫃台或場外市場經營業務,應先向證券商同業公會取得交易通訊電腦承諾。
6.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的規定有哪些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7. 銀行准入是什麼意思
規范說叫銀行准入限制
銀行准入限制指內立銀行類金融機構條件限制;銀行准入限制兩部理解:銀行准入各行業准入想進入銀行類行業限制理解
具體內立銀行類金融機構除首先要條件受銀監局民銀行領導外注冊資本股東(包括外資股東限制佔比超總股本20%等);營業范圍(各范圍都要嚴格規定並核發執照)銀行各項營業指標(准備金率、良貸款率等)等都都做明確規定,嚴格限制!
另外外立銀行類機構許限制全球范圍限制面(領導規定、股東規定營業范圍)基本都具體各各自內部規定!
謝謝
8. 金融機構需要申請哪些資質
(一)銀行卡業務
1.銀行卡發卡
2.信用卡發卡
3.信用卡收單
4.外資銀行借記卡
(二)第三方託管、存管、保管及賬戶業務
5.公募基金託管
6.私募基金和資管產品託管
7.社保基金境外託管
8.社保基金境內託管
9.QDII、RQDII境內託管
10.QDII境外託管
11.QFII、RQFII託管
部分略
16.期貨結算和保證金存管(含上期所、大商所、中金所、鄭商所、國際能源所)
17.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
18.第三方支付的備付金賬戶
19.P2P第三方存管(因法規暫缺失、列舉大致三種模式)
20.海外投資基金資金保管銀行
21.公司債受託管理人
(三)投資及交易類
22.銀行衍生品交易(包括銀監會和外管局,外管局又包括銀行間和代客)
23.外資銀行債券投資
24.QFII
25.RQFII
26.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類會員資格
27.上海黃金交易所國際會員資格
28.債券做市商
29.銀行間外幣對做市商
30.人民幣對外幣即期、遠期和掉期做市商
31.外匯綜合做市商
32.外匯一級交易商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四)結算及結算代理業務
39.債券結算代理行
40.基金銷售支付結算銀行
41.股票期權資金結算銀行
42.上海國際黃金交易中心指定結算銀行
43.CIPS系統直參行資質
(五)代客理財、代銷及外匯業務
44.銀行理財產品發售
45.銀行代客境外理財
46.商業銀行代銷保險
47.商業銀行代銷基金
48.商業銀行代銷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49.代客利率互換
(六)外匯
50.銀行結售匯業務
51.離岸銀行業務
52.國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的業務資質
(六)債券發行及承銷業務資質
53.金融債發行和上市
54.金融債承銷
55.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承銷
56.國債承銷團成員
(七)法人機構准入
57.城商行機構准入及股東資格要求
58.外資法人銀行機構准入
59.民營銀行機構准入
60.農村商業銀行機構准入
61.村鎮銀行機構准入
(八)其他
62.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資格
63.大額存單發起資格
64.同業存單發起資格
65.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
二、銀監會監管的非銀金融機構法人准入
66.信託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7.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8.消費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69.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0.汽車金融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71.貨幣經紀公司法人機構准入
三、證券公司
(一)投資銀行業務
72.企業債主承銷商資格
73.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主承銷商
74.券商在新三板的主辦券商資格
75.保薦機構資質
76.公司債承銷業務
77.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發行資格
78.證券公司股票期權做市業務資格
(二)信用交易業務
79.融資融券業務
80.股票約定式購回業務資格
81.場外股權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資格
82.交易所質押式回購業務資格
(三)經紀業務
83.證券公司介紹業務
84.證券公司經紀業務
85.證券公司股票期權經紀業務
(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86.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87.境外投資顧問資格
88.券商財務顧問資格
(五)資產管理業務
89.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90.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91.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92.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
93.資產管理機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94.證券公司、資管機構QFII資格
(六)證券自營業務
95.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格
96.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資質
(七)基金及代銷金融產品
97.證券公司代銷基金
98.公募基金管理人
99.券商公募基金託管
100.證券公司、基金公司QDII
101.保險資金投資管理人(券商、基金)
(八)創新業務
102.證券公司創新業務個案准入
(九)機構准入
103.證券公司機構准入
104.證券公司子公司准入
105.證券公司分支機構准入
106.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准入
(十)其他
107.證券業協會機構報價與轉入系統參與人
108.中證登乙類結算參與人
四、基金、期貨、其他
(一)基金公司(含基金子公司)
109.基金公司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質
110.私募證券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業務
111.券商對基金公司參股、控股資格
112.基金公司機構准入
113.基金子公司機構准入
114.商業銀行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二)期貨公司(含期貨子公司)
115.期貨公司代銷基金
116.期貨子公司股票期權做市商
117.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經紀業務
118.期貨公司商品期貨經紀業務
119.期貨公司境外期貨經紀業務
120.期貨投資咨詢業務
121.期貨資產管理業務
122.期貨公司機構准入
(三)其他(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基金銷售)
123.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准入
124.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代銷基金
125.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機構准入
126.基金銷售第三方平台輔助服務
五、保險、中介服務及互聯網金融
(一)保險
127.保險公司機構准入及業務准入
128.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准入
129.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業務
130.外資保險公司機構准入
131.保險公司及其他機構QFII
132.保險公司代銷基金
(二)中介機構及互聯網金融業務准入
部分略(具體參見報告)
139.地方資產管理機構
140.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
141.非金融支付機構
142.小額貸款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143.融資性擔保公司(北京、上海、重慶、深圳對比)
案例:28.債券做市商一 、法規依據和准入條件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214項:銀行間債券市場雙邊報價商審批。
2.《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 3 號)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7]1號,2007-01-09)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凈資本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市場表現活躍,提交申請時上一年度的現券交易量排名前80位;
(三)提交申請前,已在銀行間市場嘗試做市業務,具備必要的經驗和能力;
(四)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健全的內部風險控制機制、激勵考核機制
(五)有較強的債券市場研究和分析能力;
(六)相關業務部門有5人以上的合格債券從業人員,崗位設置合理、職責明確;
(七)提交申請前2年沒有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體辦理細節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審批服務指南》確定債券做市商具體准入流程如下:
(四)受理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更准確地說是金融市場司債券處,相關咨詢均通過債券處。
(五)決定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七)申請人條件
和上面《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管理規定》列舉的7項條件完全相同。
(八)申請材料
1.金融機構申請成為做市商,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金融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4)做市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5)相關業務部門情況簡介(包括人員構成、崗位設置、職責劃分等);
(6)提交申請前2年在銀行間市場活動情況的報告(包括做市業務嘗試情況總結);
(7)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提交申請前2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分配表和現金流量表(復印件);
(8)提交申請前2年無違法和重大違規行為的書面說明;
(9)中國人民銀行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九)申請接收
(1) 窗口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
(2) 網上接收:暫無。
(3) 信函接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值班室,地址:此處略,具體見報告。
(4) 聯系電話:此處略,詳見報告
(5) 傳真:010-66016675
(6)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十七)咨詢途徑
1.窗口咨詢: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債券交易處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3號通泰大廈B座5層
三、債券做市商權利義務
這主要通過交易商協會加以規范,而不是行政性規章制度或規范性文件。
《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工作指引》(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公告[2010]第2號)中詳細規定了債券做市商的評價體系,主要有:
第十條 做市商評價指標體系包括以下方面:
(一)合規性:主要評價做市商是否遵循《規定》的相關要求。
(二)報價價差: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對各待償期限債券雙邊報價價差(以bp表示)。
(三)報價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報價總量情況。
(四)成交量:主要評價做市商在被評價期間的做市成交筆數和成交總量情況。
(五)配合與報告:主要評價做市商配合主管部門工作、提交季度報告的及時性和質量等情況。
(六)加分項:主要對在某些方面表現較好的做市商給予加分,包括最優報價次數、連續報價債券只數和關鍵期限國債做市等情況。
(七)減分項:主要對合規性指標表現較差和有違反相關自律規則行為的做市商給予減分。
四、債券做市商和其他資質之間的關聯關系
債券做市商銀行可以自動獲得其他的資質:開展對客利率互換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代客理財賬戶;
加分項有:銀行間債務融資工具承銷商;
五、目前債券做市商市場名單
截止2015年8月,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商共25家,此外還有47家債券嘗試做市商:
序號
機構名稱
1
中國工商銀行
2
中國農業銀行
3
中國銀行
4
中國建設銀行
5
招商銀行
6
中信銀行
7
中國光大銀行
8
興業銀行
9
中國民生銀行
10
恆豐銀行
11
北京銀行
12
上海銀行
13
南京銀行
14
杭州銀行
15
漢口銀行
16
中信證券
17
國泰君安證券
18
摩根大通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9
國家開發銀行
20
交通銀行
21
花旗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2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23
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24
廣發銀行
25
浦東發展銀行
嘗試做市商共47家(名單此處略)
9. 我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准入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的具體業務准入實行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由當地監管機構根據其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結果予以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