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四章 案件(風險)信息台賬
第十四條銀監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風險)信息報告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告,並建立台賬登記有關內容;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在接到銀監局報告後也應當建立台賬。第十五條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分為案件風險信息台賬和案件信息台賬。
案件信息台賬應當包括:
(一)案件信息: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案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二)案件調查情況:案件性質、涉案金額、風險金額、案件調查報告及公安、司法機關的偵查情況等。
(三)案件審結情況: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方案、責任人追究意見及審核意見,採取的監管措施,案件審結報告等。
(四)後續整改情況:後續整改報告、責任追究及後續評價情況等。
第十六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確認為案件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和銀監局應當將原案件風險信息台賬轉登記為案件信息台賬。
第十七條案件風險信息經《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撤銷後,銀監會相關部門及銀監局應當立即在台賬中登記撤銷。
第十八條台賬登記原則上應當在各環節工作結束後及時完成,登記內容應當要素完整,且與向上級機關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報告內容相一致。
第十九條台賬是案件處置工作檔案的起始部分,應當與此後案件處置各環節形成的記錄、紀要、報告和分析資料等,作為案件處置工作檔案材料,統一存檔。
⑵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2)金融機構的劃分風險應報送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⑶ 金融機構的客戶什麼風險等級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人行現今的職能更多的是在維護金融穩定,促進經濟發展,例如,反洗錢,反假幣,建立誠信體系,維護銀行支付結算系統,制定貨幣政策,發行貨幣,控制存貸利率,調整存款准備金,統計銀行數據(頭寸控制),開展國際金融業務,公開市場操作等等。
⑷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二章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流程
第六條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案件風險信息的報送時點是案件風險事件發生後24小時以內。
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在按照該制度要求的方式報送的同時,抄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對不符合銀監會《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重大突發事件報送標準的案件風險信息,應當以《案件風險信息快報》形式(見附件一),報送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快報的內容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及案件風險事件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風險情況及預判;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涉案金額和風險金額以上報時了解的金額為准。
第八條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在報送案件風險信息後,應當立即對報送的風險事件進行核查和確認。
第九條如經調查確認案件風險信息不構成案件,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應當立即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風險信息撤銷報告》(附件三)。
第十條案件風險信息在確認為案件之前不納入案件統計系統。
⑸ 風險等級劃分後金融機構應該
金融風險等級劃分。風險由低到高分為R1(謹慎型)、R2(穩健型)、R3(平衡型)、R4(進取型)、R5(激進型)五個級別。
1、R1級(謹慎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一般由銀行保證本金的完全償付,產品收益隨投資表現變動,且較少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的影響。產品主要投資於高信用等級債券、貨幣市場等低風險金融產品。
2、R2級(穩健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但本金風險相對較小,收益浮動相對可控。在信用風險維度上,產品主要承擔高信用等級信用主體的風險,如AA級(含)以上評級債券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產品主要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嚴格控制股票、商品和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投資比例。
3、R3級(平衡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有一定的本金風險,收益浮動且有一定波動。在信用風險維度上,主要承擔中等以上信用主體的風險,如A級(含)以上評級債券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產品除可投資於債券、同業存放等低波動性金融產品外,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30%,結構性產品的本金保障比例在90%以上。
4、R4級(進取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本金風險較大,收益浮動且波動較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在信用風險維度上,產品可承擔較低等級信用主體的風險,包括BBB級及以下債券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投資於股票、商品、外匯等高波動性金融產品的比例可超過30%。
5、R5級(激進型)
該級別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的償付,本金風險極大,同時收益浮動且波動極大,投資較易受到市場波動和政策法規變化等風險因素影響。在信用風險維度上,產品可承擔各等級信用主體的風險,在市場風險維度上,產品可完全投資於股票、外匯、商品等各類高波動性的金融產品,並可採用衍生交易、分層等杠桿放大的方式進行投資運作。
⑹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案件風險信息台賬應當包括: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事發時間、涉及金額、基本情況、事件登記的時間、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等。
⑺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三章 案件信息報送流程
第十一條案件風險信息經調查確認為案件的,或者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未經報送案件風險信息直接確認為案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銀監會案件稽查部門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附件二)。案件信息報送的時點為案件確認後24小時之內。
案件的確認標准為: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並立案的;銀監局或其他行政執法部門移送公安、司法機關並立案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
第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確認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發案銀行業金融機構名稱、案發時間及案情概況;涉及人員及情況;涉案金額及風險情況;已經或可能造成的影響;本機構或公安、司法機關已採取的措施;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十三條案件涉及金額以立案時公安、司法機關確認的金額為准。
⑻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遵循及時、真實的原則。
⑼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管理,規范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程序,提高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質量和時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所規定的兩類案件的信息。
案件風險信息是指已被發現,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確認案件事實的風險事件的有關信息,主要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非正常原因無故離崗或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發生異常;收到重大案件舉報線索;媒體披露或在社會某一范圍內傳播的案件線索;大額授信企業負責人失蹤、被拘禁或被雙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員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確認的情況;其他由於人為侵害可能導致銀行或客戶資金(資產)風險或損失的情況
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應當堅持及時、真實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以下稱銀監局)負責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負責本系統案件信息和案件風險信息的報告工作。
第五條銀監局應當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案件和風險事件,指定專人全程負責案件(風險)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報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