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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金融機構提供再貼現

發布時間:2022-01-17 20:45:25

⑴ 經濟法中的「再貼現」是怎麼回事呀

再貼現是商業銀行為了融通調劑資金以未到期的合格票據再向中央銀行貼現。對中央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買進票據,讓渡資金;對商業銀行而言,再貼現是賣出票據,獲得資金。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一項主要的貨幣政策工具。中央銀行可以通過提高或降低再貼現率來影響金融機構向中央銀行借款的成本,從而影響貨幣供應量和其它經濟變數。

1、服務對象

在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具有貸款許可權的分支機構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聯社以及獲准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再貼現,須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後辦理。

2、辦事依據

⑴《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7)216號〕

⑵《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再貼現管理實施細則》(上海銀發〔1999〕79號)

⑶《關於進一步規范發展再貸款、再貼現業務的意見》(上海銀發〔1999〕435號)

⑷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和完善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上海銀發〔1999〕715號)

3、辦事條件

⑴金融機構持有未到期已貼現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

⑵申請商業承兌匯票再貼現業務的金融機構,須具有經營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資格。

4、提交材料

⑴再貼現申請一覽表或大額再貼現申請書;

⑵再貼現憑證;

⑶申請再貼現銀行已貼現、背書的商業匯票;

⑷銀行或商業承兌匯票查詢書(異地商業匯票查詢書按統一格式);

⑸蓋有轉訖章的貼現憑證復印件;

⑹貼現申請人與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間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和提貨單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

⑺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辦事程序

⑴再貼現申請。申請人向當地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提出再貼現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

⑵再貼現審查。由貨幣信貸部門按總、分行規定對金融機構的再貼現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初審意見。

⑶再貼現審批。對經審查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商業匯票的再貼現申請,報經上級行審批後,按下達的再貼現額度發放。

⑷再貼現發放。對經審批、簽章的再貼現憑證及所附匯票交會計(營業)部門,由會計(營業)部門對票據要素和真實性審查後,辦理發放再貼現會計帳務手續。

6、辦事時限

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再貼現,受理的人民銀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意見,並按下列情形辦理:

⑴經審核認為不符合再貼現條件的,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後,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⑵經審核認為符合再貼現條件的,按上級人民銀行規定的時日集中電傳上報審批,經上級人民銀行審查同意辦理的,應在接到批復件後60分鍾內辦妥再貼現手續,被上級人民銀行否決的應在接到批復意見後,即時在申請書上簽署意見,並連同有關材料退回申請人。

⑵ 中央銀行再貼現和再貸款業務與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區別

最簡單的解釋是: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是針對社會公眾客戶;央行的再貼現和再貸款業務是針對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

⑶ 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有哪些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二)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三)按照規定審批、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四)按照規定監督管理金融市場;

(五)發布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和業務的命令和規章;

(六)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七)經理國庫;

(八)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一)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匯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的決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就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有關貨幣政策事項作出決定後,即予執行,並報國務院備案。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一人,副行長若幹人。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

第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制。行長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管理。

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負責本轄區的金融監督管理,承辦有關業務。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企業、基金會兼職。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行長、副行長及其他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並有責任為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及有關當事人保守秘密。

第三章 人 民 幣

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六條 人民幣的單位為元,人民幣輔幣單位為角、分。

第十七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刷、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

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第二十條 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兌換,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收回、銷毀。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

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

第四章 業 務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但不得對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 金融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的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情況隨時進行稽核、檢查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他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國家政策性銀行的金融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系統的稽核、檢查制度,加強內部的監督管理。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管理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的預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每一會計年度的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准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中國人民銀行的虧損由中央財政撥款彌補。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收支和會計事務,應當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接受國務院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依法分別進行的審計和監督。

第四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偽造人民幣、出售偽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人民幣而運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造人民幣、出售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金融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供貸款的;

(二)對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

(三)擅自動用發行基金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造成損失的,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強令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提供貸款或者擔保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泄露國家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⑷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哪些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1)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2)確定中央銀行的基準利率;(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5)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6)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理國庫。」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賬戶透支。」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的需要,可以決定對商業銀行貸款的數額、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貸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有其法定的職責和業務范圍,根據以上法條規定,央行的法定業務主要有:(1)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准備金制度、基準利率制度、再貼現制度、再貸款制度、公開市場業務制度和其他貨幣政策工具)(2)代理財政部向各金融機構發行、組織兌付政府債券;(3)經理國庫與清算服務;(4)中央銀行貸款;(5)央行禁止從事的業務;

⑸ 2013年7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安排再貼現額度120億元,支持金融機構擴大對小微企業和"三農"的信

以下屬於個人觀點,僅供參考,謝謝

答案選A 首先②有利於減少流通性,維護貨幣市場穩定.這個顯然不正確 ④有利於引導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結構合理投放,在材料中沒有明確體現這一作用。

⑹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哪些貨幣政策工具


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⑺ 中央銀行的再貼現業務有哪些作用

再貼現與再貸款業務主要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進行融資的業務。

中央銀行的再貼現是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對商業銀行提供資金支持的行為。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工具之一,它不僅影響商業銀行籌集資金,限制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控制貨幣供應總量,而且可以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有選擇地對不同種類的票據進行融資,調整結構。

在這里,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辦理再貼現,取得資金,而中央銀行就充當了「最後的貸款者」的角色。

再貸款是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對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以解決這些機構短期資金周轉的問題。

在一些國家,由於票據業務不發達,商業銀行的貼現業務量不大,因此可以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的合格票據就更少。

在這種情況下,中央銀行主要靠再貸款業務向商業銀行融資。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根據貸款方式的不同,可以劃分為信用貸款和再貼現兩種。

信用貸款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資金頭寸情況,以其信用為保證發放的貸款。

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2條和第27條的規定,信用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貸款,不包括商業銀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機構。

所以,在中國,再貸款即指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提供的信用貸款。

從中國人民銀行運用再貸款進行宏觀調控的實際來看,再貸款是我國體制轉型過程中一項有效的間接調控手段,在調節貨幣供應總量、金融體系改革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於這種信用貸款容易出現貨幣供應失控現象,正常情況下,政府是要加以控制的。

因此,在中國票據市場的發展中,再貼現業務將逐步成為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融資的主要方式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

⑻ 什麼是央行的再貸款和再貼現

再貸款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貸款,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通過貼現取得的票據權利,在到期日以前有償轉讓給中央銀行。

再貼現是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票據,向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貼現是一個商業術語,指收款人將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背書後轉讓給受讓人,銀行按票面金額扣去自貼現日至匯票到期日的利息以將剩餘金額支付給持票人(收款人)。商業匯票到期,受讓人憑票向該匯票的承兌人收取款項。

(8)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金融機構提供再貼現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的再貼現利率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是一種短期利率。根據《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在我國,票據承兌、貼現、轉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再貼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4個月。再貼現的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發布和調整。

第二,是一種官定利率。它是根據國家信貸政策規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銀行的政策意向

第三,是一種標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蘭銀行貼現及放款有多種差別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現貼現利率為最低標准。

商業銀行進行票據貼現後,若其資金緊張,在貼現票據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貼現票據,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貼現。同理,再貼現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稱為再貼現率。

⑼ 中國人民銀行的九大法定業務有什麼

1、統一印製、發行人民幣;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3、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4、為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5、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6、開展公開市場業務操作;
7、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經理國庫;
8、代理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相互間的清算系統,協調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

⑽ 如何認定金融機構發放的票據貼現的主體

非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無效。票據貼現是指為了獲得資金而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非金融機構不得非法辦理票據貼現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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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金融機構提供再貼現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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