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健全金融機構
日前,銀監會對外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細則》將於200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此次新修訂的《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共120條,除將「中國人民銀行」字樣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字樣外,在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和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的前提下,共對62條進行修改,增加11條,刪除4條。
此次修訂《細則》,遵循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加強風險監管和審慎監管的原則。同時,參照國際監管慣例,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盡可能保持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
在擴大對外開放、放寬外資銀行市場准入標准方面,新《細則》刪除了外資銀行增設分行的時間間隔要求;刪除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申請被拒絕後再次提出申請必須間隔一年的條款;適當調減外資金融機構擴大業務范圍所需資本金(營運資金),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非外商投資企業(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經營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所需的營運資金數額進行了大幅度下調,並簡化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降低最低營運資金限額。
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風險性、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參照國際慣例,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將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在貫徹世貿組織的國民待遇原則方面,新《細則》相關條款採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以體現中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標準的統一性。
隨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監管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法律法規也經歷了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 1994年國務院頒布中國第一個監管外資金融機構的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同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試行)》)。兩部法規的頒布,標志著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步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此後,中國人民銀行對《細則(試行)》進行修訂,於1996年頒布《細則》。2001年底,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根據我國承諾,國務院修訂《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修訂《細則》,這兩部法規規章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2月1日施行的《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對於切實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加強外資銀行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尤其是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監管體制和法律框架的變更,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細則》。
新《細則》的發布,標志著我國銀行業對外開放及外資金融機構監管又邁出新步伐。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銀監會近日發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中國人民銀行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原《細則》),新《細則》將於2004年9日1日起施行。銀監會在成立一年後發布新《細則》,標志著銀監會在銀行業對外開放和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方面又邁出新步伐。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新《細則》的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新《細則》中的「外資金融機構」具體指哪些機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條例》及新《細則》中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現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以下五類金融機構: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簡稱獨資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簡稱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簡稱合資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簡稱獨資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問: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原《細則》的背景是什麼?
答:原《細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於2002年1月15日發布,2002年2月1日開始施行。原《細則》是根據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審慎監管原則並結合改革開放以來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在以往管理規定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原《細則》對於我國切實履行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完善外資金融機構合規與審慎監管,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我國銀行業的進一步對外開放和監管法律框架的不斷完善,為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安全、健康發展,有必要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和完善。銀監會於2003年9月份正式啟動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修訂小組進行了國內外調研,並徵求了銀監會會內、會外有關部門及外資金融機構的意見。新《細則》順應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銀行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客觀需要,對加強外資金融機構監管,促進外資金融機構合法、穩健運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問: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遵循哪些原則?
答:本次對原《細則》進行修訂,是在《條例》的監管架構下,簡化准入程序,增加審慎監管要求,加強法規的操作性,具體遵循了以下原則:
體現銀行業監督管理體制的變化。銀監會於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專門承擔銀行業監管職能。由此,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構也隨之改變,因此,須對現有的規定進行修改。
體現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簡化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程序的要求。自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大步向前邁進。銀監會成立後,相繼推出了許多新的開放措施。通過對原《細則》進行修訂,將開放政策和措施法規化,制度化。
不突破《條例》的框架。由於《條例》的修訂工作尚未啟動,本次對原《細則》的修訂工作無法與《條例》修訂保持同步,因此新《細則》不突破《條例》的基本原則。
保持原《細則》主體內容基本不變。為保持法規的連續性和統一性,避免因法規變動造成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大規模調整,此次修訂保持原《細則》整體框架及主要監管比例和監管要求不變,不增加新的准入事項、要求和監管比例。
突出審慎監管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精神,促進外資金融機構的合法、穩健運行,對原《細則》中有關監督管理部分的內容予以補充完善,並修改一些不夠審慎的規定,以便更加體現審慎監管原則。
簡化審核和監管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進一步體現依法監管,並提高監管透明度,根據監管實踐,盡可能將日常監管的實際做法和監管政策在新《細則》中予以體現。同時,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監管效率。
遵循國際慣例,使中、外資銀行監管規定趨於一致。根據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參照國際銀行監管政策和法規,制定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要求,並盡可能與中資銀行有關管理規定相銜接。
問:新《細則》增加了哪些條款?刪除了哪些條款?
答:此次修訂共增加11條,刪除4條。
增加的11條規定如下:
自銀監會成立以之後,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由人民銀行轉至銀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在新《細則》中增加有關銀監會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的規定;
完善原《細則》關於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的規定,將機構設立的審慎性條件與申請擴大業務范圍的審慎性條件分為兩條,單獨表述;
為適應目前外資金融機構重組轉制的需要,增加法人機構重組為外國銀行分行、外國銀行分行重組為法人機構相關原則的規定;
在高管人員資格核准方面,新《細則》將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由銀監會授權給銀監局,同時,增加銀監會可約見擬任的外資金融機構行長(總經理)進行任職前談話,銀監會派出機構可約見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前談話的規定。
為強調審慎會計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不得虛列、多列、少列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規定;
增加外資金融機構應按照此《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條款;
新《細則》增加了新入股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應具備《條例》和新《細則》規定的條件的規定;
增加兩條審慎性監管要求,即新《細則》第九十五條和第九十七條關於外資金融機構應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有關業務報告的規定;
根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外資金融機構不審慎經營行為所應採取的特別監管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清算時的清償順序,對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優先償付。
刪除了以下4條規定:
刪除了有關外國銀行增設分行需一年的時間間隔、以及設立機構申請被拒後再次提出同樣申請的時間間隔為一年的條款。
由於非現場監測系統中已反映外資金融機構異地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情況,故刪除有關外資金融機構需報告異地人民幣業務情況的條款。
為簡化審批程序,刪除外資金融機構遞交關閉申請後,轉移或出售資產需審批的規定。
由於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已頒布,故刪除同城網點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的條款。
問:新《細則》對外國銀行分行及法人機構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要求做了哪些調整?
答:新《細則》將外國銀行分行經營對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對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最低營運資金要求進行了適當下調,分別由原來的四億元人民幣和六億元人民幣調減至三億元人民幣和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簡化獨資、合資銀行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的檔次,由原來的六檔簡化為三檔,並降低營運資金要求。調減的目的是,在有效防範和控制外資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外國銀行在華經營成本,促進外資銀行的健康發展。
問:新《細則》在審批程序方面作了哪些改變?
答:為提高審批和監管效率,新《細則》較大程度地簡化了外資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審批程序,具體在以下幾方面作了調整:第一,申請設立外資法人機構和外國銀行分行,原《細則》規定,申請人應將申請資料遞交擬設機構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逐級轉報到銀監會審批;新《細則》簡化了申請資料需層層轉報的程序,規定申請人將申請資料直接報送銀監會,同時抄報擬設機構所在地。第二,已設外資金融機構有關上報銀監會審批的事項,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申請經營或擴大人民幣業務、調整業務范圍、獨合資銀行設立分行、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外國銀行分行追加或減少營運資金、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10%以上的股東、外資法人機構修改章程、外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審批事項,原《細則》也同樣規定申請資料需由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逐級轉報至銀監會審批;新《細則》規定以上申請事項實行「一審直報制」,即申請資料遞交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由其進行初審,然後直接轉報銀監會審批,不再需要層層轉報。第三,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核方面,銀監會授權銀監局核准更換外國銀行分行行長的任職資格。
問:新《細則》為什麼增加了的有關審慎性監管要求及特別監管措施的規定?
答:為更有效防範風險,銀行監管要順應國際銀行業的發展趨勢,遵循國際銀行監管原則和慣例,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及審慎監管的轉變。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賦予銀監會的監管職責,新《細則》增加了審慎性監管要求以及非行政性監管措施,包括增加對外資金融機構授信集中度的監測要求、監測外資金融機構異常資金流出情況、對外國銀行分行侵蝕營運資金等情況予以監控等要求等。同時,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非審慎性經營行為視情況採取特別監管措施。包括約見外資金融機構有關負責人警誡談話、要求定期就有關問題提交報告、對業務開展或資金流出入提出限制性措施等。這些措施是對監管手段的具體化,是符合國際監管慣例的。
問:新《細則》的有關管理規定是否與中資銀行的管理規定相一致?
答:體現中、外資銀行管理規定的一致性是此次修訂工作的原則之一,無論是市場准入審批程序,還是監督管理要求,新《細則》增加的條款都盡可能地依據中外資銀行均適用的政策法規進行修改。如按照《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界定外資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按照銀監辦發[2003]69號文《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信貸管理防範關系人貸款及關聯企業貸款風險的通知》、銀監會2003年第5號令《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相關法規界定「關系人」、「授信」和「關聯企業」的內涵;明確外資金融機構應建立不低於《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要求的風險資產分類制度;在必要情況下,參照管理中資銀行的有關規定,在核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前,銀監會或銀監局可約見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面談。
B. 怎麼樣加強同業業務管理,增加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正確答案:C 解析:同業借款業務期限按照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借款期限的有關規定執行,由雙方共同協商確定,但最長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C. 金融機構存貸款增加的原因有哪些
經濟好轉,盈利增加,央行發行貨幣,個別金融機構的風險偏好,特別是存款准備金率的變化等等均有可能。不知你從哪一方面來說!
D.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支持的力度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要綱領性文件,針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為廣大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在資金政策方面,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平台式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從不同角度和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實現了逐年增長。
融資難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研究對策,不斷完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採取貸款貼息、擔保業務獎勵、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業務。
——在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為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從2006年開始,中央財政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准進行補助和獎勵,即按已實際發生的貸款擔保業務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2008年下半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沖擊,中央財政在已安排2億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的基礎上,追加安排10億元資金,對管理規范、資本實力較強的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給予資助,以進一步發揮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上的積極作用。獲得中央財政資助的330家擔保機構,共為4.1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148億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擔保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時,中央財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明確用於彌補擔保機構代償損失,有效提升了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據有關統計,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積極推動下,通過不斷探索與規范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4247家,當年擔保額達到7000多億元,擔保企業戶數達到23萬戶,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的擔保業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財政部與工信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明確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繼續列為支持重點。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擔保機構更好的提升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中小企業不良資產的能力,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我部已經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了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處置辦法。2009年3月,我部先後決定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獎勵試點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兩項政策措施以涉農貸款業務和涉農金融機構為支持對象,探索多種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包括農村中小企業在內的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實現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的目標。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利於緩解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的沖擊,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
當前,有關部門正著力改善小企業貸款的政策與監管環境,引導和督促銀行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加大改革力度,開發和豐富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正在推進。工、農、中、建等四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相繼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加大了對中小企業信貸比重。國家開發銀行作為開發性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優勢,致力於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建設,推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這將推進全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的大幅度增加。
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是落實好已有的各項政策措施,同時構建長效機制。為此,中央財政將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相關措施,積極改進支持方式,切實提高政策實施成效。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E. 金融機構貸款增加的原因有哪些
群眾的消費觀念在變化。不再是有錢才花
F. 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增項屬於變更嗎,目前是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想增加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
屬於的,增加經營范圍屬於經營范圍變更。
G. 怎樣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給
完善金融組織體系,增加金融有效供給的方法:
要鼓勵發展更多的金融機構和金融業態,填補空白,增加競爭,改進服務,切實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可獲得性和便利性,降低融資低成本。
1、加強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建設。要大力發展以小微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優化金融資源區域布局,通過政策激勵和考核約束,引導金融機構主動對接小微企業。高度關注民間借貸風險問題,疏堵結合,給民間借貸合法身份,使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納入有效監管范圍。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擴大農信社在基層的金融支持力度。大力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積極探索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
2、重構融資性擔保體系。要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必須重構融資擔保體系,把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政府扶持小微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增信機構,緩解小微企業質押品不足的難題。各級政府可結合自身情況,組建省級擔保集團,控股或參股各縣(市、區)政府性擔保公司,提升融資擔保的能力。目前,湖北省絕大多數縣(市、區)都擁有一家政府參股控股、注冊資本金一億元以上的擔保公司。同時,積極探索建立政府主導的省級再擔保公司,推動銀行與擔保機構擴大合作范圍,不斷提高擔保放大倍數。督促和引導政府性擔保公司回歸公益。大力推行小額貸款保證保險,引入保險機構為小微企業貸款保駕護航。
3、推動中介組織服務小微企業。探索發展專門服務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小型證券機構,積極發展服務小微企業的評級機構,大力發展財務、法律、管理咨詢、營銷策劃等企業服務類中介組織。鼓勵各類中介組織結合小微企業特點,開發保姆式的服務項目,提供價廉物美的咨詢服務。政府部門可向中介機構購買服務,為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策劃、財稅代理、法律體檢等方面的專業服務,節省小微企業經營成本。
總之,小微企業是經濟的基礎和活力所在,扶持小微企業的發展是包括政府在內的全社會共同的責任,也是國民經濟固本培元之舉。要從思想認識到行動上高度重視,多措並舉,形成體系化、制度化的安排,那麼,小微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一定能夠得到化解。
H. 為什麼央行增加對金融機構的負債是實施緊縮性的貨幣政策
舉個例子,央行對金融機構的負債就是存款准備金,超額准備金等等之類的,這是商業銀行存放在央行的,央行對金融機構的資產就是央行提供的基礎貨幣,按你題目說法,應該是提高存款准備金了,流動性必然減少,無疑是緊縮貨幣政策
I. 經濟,金融,銀行。中央銀行「增加對金融機構的存款」和「增加對金融機構的負債」是一個意思吧表示什麼
增加存款等於調高銀行准備金率,增加對金融機構貸款等於增加對金融機構負債,不同的。
增加存款,本身提高准備金率,屬於央行宏觀調控,不是什麼業務,影響就是減少了市場流通貨幣,增加企業貸款難度,但是對個人存款利息有幫助,不利於銀行自身貸款業務。
望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