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產生的利息如何製作分錄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機構以外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借款的利息支出回,按不超過按答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首先要判定借款期限是多長,然後查找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應當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還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的利率也不一樣,各銀行的浮動利率不一,為了准確掌握,應按照本企業開戶行的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因為各級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各行的利率,只有按本企業開戶行的利率掌握較為合理,也符合新稅法的合理性原則。
平時該怎麼出賬還怎麼記,利率比同期銀行利率多的2%年終匯算清繳在申報表上作納稅調整即可。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貳』 施工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手續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各項手續費應該計入工程費用借方。供參考。
『叄』 向銀行貸款容易,還是向金融機構借款容易呢
金融機構利息較高,但借款也更容易。
借款是借入款項,從債務人角度講版;貸款是貸出權款項,從債權人角度講。
借款是短期的,一般是個人或者貸款公司給你放款,期限大概1-3個月最多半年,按月來計息的。
貸款是長期的,一般通過銀行來放款,期限大概10-20年,按年來計息。
民間個人之間,企業之間的拆借行為稱借款。
而銀行與個人或企業之間的借款,在銀行方面稱(對企業,個人的)貸款;在借款人方面稱(從銀行的)借款。
『肆』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賬務處理
通常還是記入其他應付款的,如果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資金,短期的計入短回期借款,答長期的計入長期借款。如果你覺得不好,增設一個其他長期應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業需要,這個不違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來款的余額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應收應付,否則稅務局會找麻煩的。
『伍』 企業的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借款應該計入負債,不應計入收入,但是這些借進的現金也應算作負債嗎
你從銀行借錢,就是欠銀行錢了,肯定是負債啊,同時你的貨幣資金增加了,也就是你的總資產增加了 會計恆等式: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貨幣資金(Money) 是指企業擁有的,以貨幣形式存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貨幣資金是企業資金運動的起點和終點,是企業生產經營的先決條件。
拓展資料: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也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陸』 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可能計入管理費用
不可以。
借款記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利息費用記財務費用。
『柒』 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
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在財政部規定的范圍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7)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捌』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效力原則上認定為合同有效,因為這也是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若是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向外發放借款,則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玖』 企業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款時需要做抵押或「盡職調查」,抵押物可以是什麼盡職
企業向銀行和金融機構借款時需要做抵押盡職調查,第五可以是你的資產。
『拾』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需要什麼
我們抄往往把借款襲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