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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3營業稅政策

發布時間:2022-01-19 04:05:37

『壹』 金融機構營業稅和金融機構哪些業務往來暫不征營業稅

一、對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暫不徵收營業稅。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金融企業聯行、金融企業與人民銀行及同業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BD%F0%C8%DA%BB%FA%B9%B9
二、 金融企業(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下同)從事票、債券買賣業務以股票、債券的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買入價依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以股票、債券的購入價減去股票、債券持有期間取得的股票、債券紅利收入的余額確定。
金融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債券、外匯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會計年度末,將不同納稅期出現的正差和負差按同一會計年度匯總的方式計算並繳納營業稅,如果匯總計算應繳的營業稅稅額小於本年已繳納的營業稅稅額,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但不得將一個會計年度內匯總後仍為負差的部分結轉下一會計年度。
金融企業從事受託收款業務,如代收電話費、水電煤氣費、信息費、學雜費、尋呼費、社保統籌費、交通違章罰款、稅款等,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委託方價款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BD%F0%C8%DA%BB%FA%B9%B9

『貳』 營業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有哪些

營業稅已取消,現在探討營業稅的主要免稅,減稅規定,可以作為稅收發展史研究。

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一、可以免徵營業稅的主要項目如下:

(一)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和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
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二)殘疾人員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四)普通學校和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准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其他學校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五)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業保險和相關的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六)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和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指第一道門票銷售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七)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還本利的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險,個人投資分紅保險,經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免稅的其他普通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和健康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八)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九)單位、個人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外國企業、外國人從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取得的收入。

(十)個人轉讓著作權取得的收入。


(十一)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的。


(十二)經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批准,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或者財政專戶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基金。


(十三)專項國債轉貸和國家助學貸款利息。


(十四)中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勞務(包括在中國境內載運旅客和貨物出境、在中國境外載運旅客和貨物入境、在中國境外發生載運旅客和貨物的行為)。

(十五)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包括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和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稅的黨報和黨刊發行收入按照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

(十六)個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購買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銷售的時候可以免徵營業稅;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向規定的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規定的價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徵營業稅;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按照房改成本價、標准價出售住房的收入,軍隊空餘房產租賃收入,可以暫免徵收營業稅。


(十七)中國境內單位提供的下列境外勞務:標的物在中國境外的建設工程監理,外派海員勞務,以對外勞務合作方式向中國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人員管理勞務。


(十八)符合規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免徵營業稅3年;免稅期滿以後仍然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繼續申請減免營業稅。


(十九)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以內可以按照規定免徵、減征營業稅。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單位、個人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中國境內的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經批準的金融、保險企業辦理的出口信用保險,保險公司取得的追償款,非金融機構買賣外匯、有價證券和非貨物期貨,以發行證券投資基金方式募集資金,福利彩票機構發行銷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其指定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代收的住房專項維修基金『,單位、個人處置垃圾取得的垃圾處置費,中國境外的單位、個人在中國境外向中國境內的單位、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等等,不徵收營業稅。

『叄』 營業稅減免

一、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進一步保障殘疾人的切身利益,經國務院批准並商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同意,決定在全國統一實行新的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的辦法。
(一)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下同)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退還。主管地稅機關應按月減征營業稅,本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後月份減征,但不得從以前月份已交營業稅中退還。
(三)上述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託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上述營業稅優惠政策僅適用於提供「服務業」稅目(廣告業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但不適用於上述單位提供廣告業勞務以及不屬於「服務業」稅目的營業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
單位應當分別核算上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四)兼營本通知規定享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減征營業稅,一經選定,一個年度內不得變更。
(五)如果既適用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下崗再就業、軍轉幹部、隨軍家屬等支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
(六)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一) 單位支付給殘疾人的實際工資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並可按支付給殘疾人實際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單位實際支付給殘疾人的工資加計扣除部分,如大於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過部分本年度和以後年度均不得扣除。虧損單位不適用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
單位在執行上述工資加計扣除應納稅所得額辦法的同時,可以享受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二)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本條所述「單位」是指稅務登記為各類所有制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6號)第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93)財法字第40號]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免徵營業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4號]第三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徵增值稅。
四、對殘疾人個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省(不含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減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和其他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並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定後,均可申請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
(二)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於25%(含2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10人(含10人)。
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的單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六、其他有關規定
(一)經認定的符合上述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單位,應按月計算實際安置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暫停其本月相應的稅收優惠。在一個年度內累計三個月平均比例未達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第一條第7項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設立的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並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上述企業只要符合第五條第(二)項條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三)在除遼寧、大連、上海、浙江、寧波、湖北、廣東、深圳、重慶、陝西以外的其他地區,2007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有關繳納社會保險條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其他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暫予認定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單位。上述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盡快為安置的殘疾人足額繳納有關社會保險。2007年10月1日起,對仍不符合該項規定的單位,應停止執行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四)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實行年審辦法,具體年審辦法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制定。
七、有關定義
(一)本通知所述「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二)本通知所述「個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單位在職職工」是指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依法應當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雇員。
(四)本通知所述「工療機構」是指集就業和康復為一體的福利性生產安置單位,通過組織精神殘疾人員參加適當生產勞動和實施康復治療與訓練,達到安定情緒、緩解症狀、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狀況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設的康復車間、企業附設的工療車間、基層政府和組織興辦的工療站等。
八、對殘疾人人數計算的規定
(一)允許將精神殘疾人員計入殘疾人人數享受本通知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於工療機構等適合安置精神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具體范圍由省級稅務部門會同同級財政、民政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規定。
(二)單位安置的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及有關規定的勞動年齡的殘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條規定的退稅、減稅限額和第二條規定的加計扣除額的計算。
九、單位和個人採用簽訂虛假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殘疾人掛名而不實際上崗工作、虛報殘疾人安置比例、為殘疾人不繳或少繳規定的社會保險、變相向殘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資等方法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外,其實際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內實際享受到的減(退)稅款應全額追繳入庫,並自其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三年內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十、本通知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具體徵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另行制定。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民政部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及其他單位安置殘疾人比例和安置殘疾人基本設施的認定管理辦法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商財政部、民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通知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1]號第一條第(九)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民政福利企業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福利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調整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
十二、各地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加強領導,及時向當地政府匯報,取得政府的理解與支持,並密切與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銜接、溝通。稅務部門要牽頭建立由上述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共同將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貫徹落實好。財政、稅務部門之間要相互配合,省級稅務部門每半年要將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政策的減免(退)稅數據及相關情況及時通報省級財政部門。
十三、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二、具體程序:
按《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的精神執行。

供參考。

『肆』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減免營業稅屬於哪項政策

現在營改增了,不征營業稅了,改徵增值稅了。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規定,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這項政策,延續的仍然是原來營業稅的減免政策。

『伍』 你好,請問,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經國務院批准,現就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村鎮銀行,是指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境內自然人出資,在農村地區設立的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2]9號成文日期:2002-01-07字體:【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國稅發〔2000〕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鑒於各地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除外)對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征管工作將於2002年底結束,《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由各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實施,各地國家稅務局給予配合。
頒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是加強營業稅管理,推進營業稅管理信息化、現代化,保證營業稅收入,確保完成2002年稅收任務的重大措施,各地稅務機關必須高度重視,採取堅決有力的措施保證此項政策落實到位。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徵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三條 金融保險業納稅人是指:
(一)銀行:包括人民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二)信用合作社。
(三)證券公司。
(四)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
(五)保險公司。
(六)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等。
第四條 扣繳義務人是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第三章 金融保險業征稅范圍
第五條 貸款是指將資金有償貸與他人使用(包括以貼現、押匯方式)的業務。以貨幣資金投資但收取固定利潤或保底利潤的行為,也屬於這里所稱的貸款業務。按資金來源不同,貸款分為外匯轉貸業務和一般貸款業務兩種:
(一)外匯轉貸業務,是指金融企業直接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然後再貸給國內企業或其他單位、個人。各銀行總行向境外借入外匯資金後,通過下屬分支機構貸給境內單位或個人使用的,也屬於外匯轉貸業務。
(二)一般貸款業務,指除外匯轉貸以外的各種貸款。
第六條 融資租賃(也稱金融租賃),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或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可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
第七條 金融商品轉讓,是指轉讓外匯、有價證券或非貨物期貨的所有權的行為。包括:股票轉讓、債券轉讓、外匯轉讓、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第八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指受託代他人經營金融活動的中間業務。如委託業務、代理業務、咨詢業務等。
第九條 保險業務。
第十條 以下業務不征營業稅:
(一)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險公司的攤回分保費用。
第四章 營業額的確定
第十一條 一般貸款業務的營業額為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各種加息、罰息等)。
第十二條 外匯轉貸業務包括:
(一)中國銀行系統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全額為營業額(包括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和各種加息、罰息等)。在借入外匯的上級行,以貸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應納營業稅的收入減去支付給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其他銀行從事的外匯轉貸業務,如上級行借入外匯資金後轉給下級行貸給國內用戶的,在下級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減去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後的余額為營業額。上級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額與實際支出額不符的,由上級行從其應納的營業稅中抵補。
第十三條 融資租賃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後的余額,以直線法折算出本期的營業額。計算方法為:本期營業額=(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實際成本)×(本期天數/總天數),實際成本=貨物購入原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支付給境外的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第十四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按股票、債券、外匯、其他四大類來劃分。同一大類不同品種金融商品買賣出現的正負差,在同一個納稅期內可以相抵,相抵後仍出現負差的,可結轉下一個納稅期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定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法進行核算,選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一)股票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股票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股票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股票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二)債券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債券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債券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債券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三)外匯轉讓 營業額為買賣外匯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外匯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外匯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四)其他金融商品轉讓 營業額為其他金融商品的價差收入,即營業額=賣出價-買入價。其他金融商品買入價是指購進原價,不得包括購進其他金融商品過程中支付的各種費用和稅金。賣出價是指賣出原價,不得扣除賣出過程中支付的任何費用和稅金。
第十五條 金融經紀業務和其他金融業務(中間業務)營業額為手續費(傭金)類的全部收入包括價外收取的代墊、代收代付費用(如郵電費、工本費)加價等,從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第十六條 保險 (一)辦理初保業務向保戶收取的保費營業額為納稅人經營保險業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即向被保險人收取的全部保險費。(二)儲金業務保險公司如採用收取儲金方式取得經濟利益的(即以被保險人所交保險資金的利息收入作為保費收入,保險期滿後將保險資金本金返還被保險人),其「儲金業務」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在納稅期內的儲金平均余額乘以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儲金平均余額為納稅期期初儲金余額與期末余額之和乘以50%。
第十七條 外幣摺合成人民幣 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應將外幣摺合成人民幣後計算營業額。原則上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最後一天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報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後,允許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其他基準匯價摺合營業額。
第五章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八條 貸款業務,按《國家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執行。
第十九條 融資租賃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條 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之日。
第二十一條 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營業收入或取得索取營業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二十二條 保險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保費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費收入價款憑據的當天。
第六章 申報納稅
第二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按征管法、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報送下列資料:(一)《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三)《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四)《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五)《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六)《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七)《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八)《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九)《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十)《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十一)《保費收入明細表》(十二)《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十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資料的填報要求(一)各種報表按填表說明的要求填寫,分別向國、地稅機關各報送一式三份,稅務機關簽收後,一份退還納稅人,兩份留存。(二)《貸款(含貼現、押匯、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細表》、《外匯轉貸利息收入明細表》、《委託貸款利息收入明細表》、《融資租賃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債券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外匯價差收入明細表》、《自營買賣其他金融商品價差收入明細表》、《金融經紀業務及其他金融業務收入月匯總明細表》、《保費收入明細表》、《儲金業務收入明細表》等表,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填寫各項內容,沒有開展的業務是否需要報相應的空表由各省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二十五條 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上述金融機構每季度末最後一旬應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可以在本季度繳納營業稅,也可以在下季度繳納營業稅,但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其他的金融機構以一個月為納稅期限。以一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或者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的,應當分別於季度終了後或次月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第二十六條 金融保險業營業稅實行電子申報方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納稅以及發生其他違章行為的,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2月1日起執行。

『陸』 國家關於營業稅減免政策的相關文件或規定有哪些

營業稅減免政策
一、個人從事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收入仍免徵營業稅
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而此前,我國稅法對個人從事外匯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等所取得的收入,是不徵收營業稅的。為繼續給予個人轉讓金融商品暫免營業稅照顧,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即與新條例細則規定一樣,個人特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這也就意味著,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從事金融商品買賣仍需要按規定繳納營業稅。此處應注意,貨物期貨屬於增值稅征稅范圍不繳納營業稅。
要點提示:目前新營業稅條例第五條僅適用單位,不適用個人。單位從事該類業務是不免徵營業稅的,對金融機構、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應按買賣差額如實徵收。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有價證券應該包括國債、各種公司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非金融機構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應徵收營業稅。但為了扶持基金行業的發展,我國先後對基金行業提供了一定的營業稅方面稅收政策優惠,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75號)規定,對社保基金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運用社保基金買賣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該政策規定沒有作廢,目前仍在執行。也就是說,2009年1月1日後,所有經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運用基金資產買賣股票、債券仍不徵收營業稅。
二、四種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等行為暫免徵營業稅
新細則第五條將過去「單位無償贈與不動產繳納營業稅」調整為「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也就是說,按新細則規定:無論單位或個人,只要發生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就要繳納營業稅。即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如房產等,在2008年年底之前是不徵收營業稅的,新條例實施後表明從2009年要開始徵收。但屬於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暫免徵收營業稅。分別是:離婚財產分割;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但為防止個人以捐贈名義進行私下交易,規避營業稅等。財稅[2009]111號同時規定,在辦理免稅手續時,應根據情況提交以下相關資料:一是國稅發[2006]1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二是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三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均為原件);四是證明贈與人和受贈人撫養關系或者贍養關系的人民法院判決書、由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均為原件)。而且,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並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國稅發[2006]144號文件所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這與個人捐贈房產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和所應提供證明材料相同。
要點提示:現階段暫時不徵收個人捐贈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產生的營業稅,但僅限於財稅[2009]111號文中列舉的四類捐贈,同時應根據各自情形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稅,除上述四種情況外的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行為,應作為應稅行為徵收營業稅;單位捐贈則應視同銷售徵收營業稅。同時,由於在舊條例下,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不徵收營業稅,所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發票或者代為開具發票。在新條例下,對於無償贈送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不屬於免稅范圍,應視同應稅行為發生徵收營業稅,稅務機關理應為其開具發票。
三、境內納稅人在境外發生(提供)的部分勞務不征稅或暫免稅
新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由「勞務發生地」調整為「屬人」和「收入來源地」相結合。新營業稅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的屬於境內勞務。即一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全部勞務,無論其提供的勞務是否發生在境內都屬於境內提供勞務;二是接受勞務方在境內接收勞務均為境內提供勞務,無論其是否屬於境內單位或者個人;三是勞務提供方有來源於境內的收入都視為境內勞務,無論其是否在境內提供勞務。但財稅[2009]111號文明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同時,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於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徵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銹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徵收營業稅。
要點提示:一是境內納稅人在境外提供除建築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外,其餘勞務如服務業、交通運輸業等收入均要征稅;二是對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接受財稅[2009]111號文列舉的勞務時,不需要(也不可能)向提供勞務的境外單位或個人代征營業稅,反過來說,上述勞務發生地在境外,勞務提供者為非中國居民單位或個人,此項稅收的徵收也不具備可操作性;三是文化體育業中播映業和財稅[2009]111號文中未列舉出的行業、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無論其提供者是不是境內納稅人,也不論其是否發生在境外,只要提供方(接受方)涉及境內納稅人均暫按「屬人」原則征稅;四是中國企業在境外提供的技術服務和勞務收入按新條例的規定,由於提供方在境內而需要繳納營業稅,所以《國家稅務局關於經援項目稅收問題的函》(國稅函發[1990]884號)「對承建外援項目取得的收入,不征營業稅」等有關營業稅部分廢止。注意,現行《營業稅稅日注釋》明確,服務業的徵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遊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其他服務業包括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銹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曬圖、設計、制圖、測繪、勘探、打包、咨詢等。並且對於播映,根據舊條例,國外的文化單位不來華,僅通過衛星通訊、互聯網等方式向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各種播映勞務所得,是作為境外勞務不徵收營業稅。現在,根據新政策,只要接受方或者提供方在中國境內。就應作為境內勞務徵收營業稅,這部分必然涉及一個過渡期政策執行的問題,具體應嚴格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2號)規定執行。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暫免徵收營業稅
新細則第十三條對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免稅所應同時符合條件作了闡述,財稅[2009]111號文對《細則》第十三條規定進行了細化,規定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只有能同時滿足「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和「所收款項金額上繳財政」三個條件,才暫免徵收營業稅。凡不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為方便實際操作,財稅[2009]111號文對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收費的概念予以注釋(這和所得稅相關政策概念保持了一致性):一、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國家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為支持某項事業發展,按照國家規定程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資金。包括各種基金、資金、附加和專項收費。二、行政事業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同時,由於執行新政策,國家從1990年至2003年先後發布的13個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政策文件同時廢止。
要點提示:納稅人所取得(包括代收和自行收取)的價外費用,凡不同時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三個條件,且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則應照章徵收營業稅。如某房地產開發企業按一價清的原則統一並入房價代收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100萬元,上述價外收費符合財稅[2009]111號文所規定第一和第三個條件,但由於開具主管稅務機關《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不符合「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制的財政票據」這個條件。因此,這100萬元收費需要徵收營業稅。
五、注意查找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稅收優惠政策。

『柒』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捌』 金融業最新營業稅稅率是多少

一直都是5% 沒有變動過

『玖』 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哪些

(1)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於農業生產,免徵營業稅。
(3)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提供建築業勞務暫免徵收營業稅。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債券買賣業務取得的差價收入免徵營業稅。
(5)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拾』 營業稅政策:目前營業稅的稅目都有哪些

一、交通運輸業 1、全部納入了營改增范圍。 2、水路運輸中的打撈,航空運輸中的通用航空業務和航空地面服務業務,裝缷搬運子目,是按物流輔助服務而不是按交通運輸服務營改增的。 3、營改增將計程車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計程車的計程車司機收取的管理費用,納入了營改增征稅范圍。現行營業稅政策,計程車公司收取的管理費或承包費,屬於內部分配行為,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不認定該部分收入為內部分配行為了 4、程租期租的前面都有個遠洋運輸的定語,濕租僅限於航空運輸,非遠洋運輸、非航空運輸的程租期租濕租不營改增
二、建築業本稅目沒有營改增業務。不過,目前有些業務,比如裝飾性廣告、網路布線、監控系統安裝等,應該按服務業、廣告業還是按建築業征稅政策界定不是很清晰,界定不清的業務是否營改增也不是太清楚。
三、金融保險業金融保險業中的融資租賃按有形動產租賃納入營改增。
四、郵電通信業沒有營改增。
六、娛樂業沒有營改增。
七、服務業 1、代理業。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納入了營改增,其他代理業務,如代購代銷、介紹服務、其他代理業務一概沒有營改增。 2、旅店業、餐飲業。雖然沒有營改增,但總局2011年62號公告,2013年17號公告,規定: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品應當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等於將營業稅挖走了一大塊。 3、倉儲業。全部營改增。 4、租賃業。有形動產租賃營改增。 5、廣告業。全部營改增。 6、其他服務業。設計、制圖、測繪、勘探、審計會計鑒證、咨詢服務等全部營改增。技術培訓應屬於文化體育業,沒有營改增。 7、營改增的現代服務業中研發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等確實是傳統服務業中原本少有的。
八、轉讓無形資產轉讓無形資產中的轉讓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著作權等全部營改增。轉讓土地使用權雖然沒有營改增,但總局2011年47號公告明確: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銷售附著於土地或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分別徵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以前是全部徵收營業稅。
九、銷售不動產沒有營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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