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會計和稅法的計提壞賬准備的區別是什麼怎麼做納稅調整
會計和稅法的計提壞賬准備的區別是計提的比例有時會不同。假設稅法規定的計提比例是3%,而會計規定的5%,雖然你按照會計5%的比例提取了壞賬准備,但在計算納稅時,它們相差的2%必須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所謂的納稅調整。
例如:期末的應納稅所得額(即會計利潤)10萬
會計和稅法所規定的計提壞賬准備的差額是2萬
那麼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就是12萬(這只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使用,會計帳務不作任何處理的)
希望我說清楚了
B. 新所得稅法下,計提壞賬有何新規定
新所得稅法規定,一切損失、准備金支出不允許計提記入成本費用,在實際發生時,經第三方鑒證審核,出具鑒證報告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稅前扣除。而並不是備案就可以的。
如果沒有經過稅務機關批准,計提記入成本費用的,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一次性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新所得稅法規定,一切損失、准備金支出不允許計提記入成本費用。
在實際發生時,經第三方鑒證審核,出具鑒證報告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方可稅前扣除。而並不是備案就可以的。
如果沒有經過稅務機關批准,計提記入成本費用的,在年終所得稅匯算時一次性納稅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調增你計提進入當期成本的1.5萬元。
拓展資料:
計提方法
具體來說壞賬准備的計提方法有四種:即「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銷貨百分比法」和「個別認定法」。
(一)余額百分比法
這是按照期末應收賬款余額的一定百分比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壞賬百分比由企業根據以往的資料或經驗自行確定。
在余額百分比法下,企業應在每個會計期末根據本期末應收賬款的余額和相應的壞賬率估計出期末壞賬准備賬戶應有的余額,它與調整前壞賬准備賬戶已有的余額的差額,就是當期應提的壞賬准備金額。
採用余額百分比法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1.首次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期末應收賬款余額×壞賬准備計提百分比
2.以後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准備金額+(或-)壞賬准備賬戶借方余額(或貸方余額)
(二)賬齡分析法
這是根據應收賬款賬齡的長短來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
通常而言,應收賬款的賬齡越長,發生壞賬的可能性越大。為此,將企業的應收賬款按賬齡長短進行分組,分別確定不同的計提百分比估算壞賬損失,使壞賬損失的計算結果更符合客觀情況。
採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1. 首次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 ∑(期末各賬齡組應收賬款余額×各賬齡組壞賬准備計提百分比)
2. 以後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准備金額+(或-)壞賬准備賬戶借方余額(或貸方余額)
(三)銷貨百分比法
這是根據企業銷售總額的一定百分比估計壞賬損失的方法。百分比按本企業以往實際發生的壞賬與銷售總額的關系結合生產經營與銷售政策變動情況測定。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也可以按賒銷百分比估計壞賬損失。
採用銷貨百分比法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本期銷售總額(或賒銷額)× 壞賬准備計提比例
可以看出,採用銷貨百分比法,在決定各年度應提的壞賬准備金額時,並不需要考慮壞賬准備賬戶上已有的余額。
從利潤表的觀點看,由於這種方法主要是根據當期利潤表上的銷貨收入數字來估計當期的壞賬損失,因此壞賬費用與銷貨收入能較好地配合,比較符合配比概念。
但是由於計提壞賬時沒有考慮到壞賬准備賬戶以往原有的余額,如果以往年度出現壞賬損失估計錯誤的情況就不能自動更正,資產負債表上的應收賬款凈額也就不一定能正確的反映其變現價值。
因此,採用銷貨百分比法還應該定期地評估壞賬准備是否適當,及時做出調整,以便能更加合理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
C. 壞帳准備的計提比例
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金額:核銷的壞賬—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壞帳准備(allowance for bad debts/provision for bad debts/bad debit reserve)帳戶是應收帳款帳戶的備抵帳戶,其貸方登記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壞帳准備金,以及重新收回的以前年度發生的壞帳損失;借方登記已確認壞帳損失的沖銷數;余額在貸方,表示已提取但尚未沖銷的壞帳准備金。
基本特徵:
商業信用的高度發展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特徵之一。商業信用的發展在為企業帶來銷售收入的增加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導致壞賬的發生。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應收賬款。
壞賬損失是由於發生壞賬而產生的損失。
計提方法:
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壞賬損失的核算應採用備抵法,計提壞賬准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可以按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賒銷金額百分比法等計提壞賬准備,也可以按客戶分別確定應計提的壞賬准備。
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辦法》)和《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的壞賬損失,原則上必須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企業提取壞賬准備金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除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外,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超過國家稅收規定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D. 新稅法下壞賬准備的扣除比率有沒有新的規定
我怎麼覺得這個就是個稅會差異呢。壞賬准備是會計准則中的,稅務從來就不認啊,只有損失實際發生時才扣。
E. 現行的會計制度及稅法要求計提壞賬准備的比例是多少計提是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企業可按照會計准則規定的諸如帳齡法等計提壞賬准備,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規定「經批准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所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應對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在5‰以內進行納稅調整。
F. 新稅法壞賬計提比例
按新的所得稅法規定:凡計提的應收賬款的壞賬准備、存貨的跌價准備、相關資產的減值准備,都不能在稅前列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作納稅調整。
應收賬款中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需經稅務確認後方可稅前列支
G. 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
壞賬准備計提比例是公司會計政策制定的,一般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按賬齡分析制定,如一年以內5%,一到二年20%,二到三年50%,三年以上100%等。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金額:核銷的壞賬—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一、壞賬准備計提比例
計提壞賬准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企業應當列出目錄,具體註明計提壞賬准備的范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並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資者查閱。
壞賬准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按上述程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一般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按賬齡分析制定,如一年以內5%,一到二年20%,二到三年50%,三年以上100%等。
但是,按照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壞賬損失金額:核銷的壞賬—收回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年末應收款項余額-年初應收款項余額)×5‰
一年以內應收賬款壞賬准備計提比例是3%-5%。
二、採用賬齡分析法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
公式如下:
1. 首次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 ∑(期末各賬齡組應收賬款余額×各賬齡組壞賬准備計提百分比)。
2. 以後計提壞賬准備的計算公式:
當期應計提的壞賬准備=當期按應收賬款計算應計提的壞賬准備金額+(或-)壞賬准備賬戶借方余額(或貸方余額)。
目前我國會計實務中規定只能採用應收賬款百分比法,即企業可以於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3%--5%計提壞賬准備金,計入管理費用,形成壞賬准備,實際發生壞賬時再沖減壞賬准備同時轉銷應收賬款。
H. 壞賬准備提取稅法有何規定
所得稅計量不看壞賬准備計提,造成資產賬面價值小於其計稅基礎,所以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所得稅進行相關調整
I. 國家稅務局對金融機構的壞賬准備金如何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金融保險企業呆帳壞帳損失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國稅發[1999]213號)
網路找下,太長了,復制不過來
J. 不同行業提取壞賬准備比例
1、現行財務制度規定壞帳損失應按應收帳款余額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各行業企業提取壞帳准備的比例分別為: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農業企業為1%;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為2%;外商投資企業為不超過3%;其他各行企業為3‰~5‰。
不同行業壞賬准備提取比例是財政部根據各行業應收賬款產生的金額大小及風險程度制定的。
稅法上允許扣除的壞賬准備與會計制度規定不一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可提取壞賬准備金納稅人的壞賬准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
2008年新實施的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新稅法只允許計提上述准備金,其他准備包括壞賬准備金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現在會計上一般是企業自己定的,會計准則無特殊規定,屬於企業的會計政策,可以自行確定。可以採用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等計提壞賬准備,只要對提取部分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即可, 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2、同一企業在不同年份壞賬准備比例不同是正常的。
這屬於比較常見的會計政策變更。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採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
會計政策變更
企業選用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但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1)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這種情況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企業採用新的會計政策。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規定改變原會計政策,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2)會計政策的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這一情況是指,由於經濟環境、客觀情況的改變,使企業原來採用的會計政策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已不能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改變原有會計政策,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以對外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企業因滿足上述第(2)條的條件變更會計政策時,必須有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其變更的合理性,並說明變更會計政策後,能夠提供關於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會計信息的理由。
如無充分、合理的證據表明會計政策變更的合理性或者未經股東大會等類似機構批准擅自變更會計政策的,或者連續、反復地自行變更會計政策的,視為濫用會計政策,按照前期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