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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內容

發布時間:2022-01-22 06:06:56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提出背景

忘了愛

⑵ 美國頒布金融服務業現代化法案是什麼時候

美國內戰(南北戰爭、美國第二次資產階級革命) ①根本原因:南方種植園奴隸制經濟阻礙了北方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奴隸制的廢存問題) ②時間:1861——1865年 ③重大事件:導火線:1861年3月林肯就任美國總統; 開始:1861年4月南方軍隊挑起內戰;。

⑶ 如何理解金融法的基本原則

Dear sejin_bee:我推薦您參看下文: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講座講稿之十八
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http://zgrdxw.peopledaily.com.cn/big5/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85.htm) 吳志攀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總稱。金融關系包括金融監管關系與金融交易關系。所謂「金融監管關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產品及金融交易的監督管理的關系。所謂「金融交易關系」,主要是指在貨幣市場、證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等各種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之間,金融機構與大眾之間,大眾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的關系。

在金融法總稱下面,可以將有關金融監管與金融交易關系的法律分為銀行法、證券法、期貨法、票據法、保險法、外匯管理法等具體類別。金融信託屬於金融法的范疇,而普通的、一般性的信託,屬於民法范疇。

在我國沒有以「金融法」來命名的單獨的某個法律。涉及金融類的具體法律,通常用它涉及的金融行業的名稱來命名。例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等。目前,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與法規相當多,截止到2000年底,由全國人大頒布的金融法律有1部,即中國人民銀行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金融法律8部,包括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擔保法等。由國務院頒布的金融法規142部。由國務院各機構頒布的金融類規章3523部。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金融類司法解釋39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8部。上述總計3721部。

上述的金融法律、法規等都是具體的規范,但是,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它們都直接調整金融關系。而其他法律,如民法等,可能也調整金融關系,但不是直接調整,而是間接調整。所以,在研究金融法律問題時,如果將它們綜合在一起,進行系統性研究,才符合金融本身系統化的特點。金融關系的特點,決定了金融法以下三個主要特點。

二、金融法的特點

(一)金融法的系統性

傳統的商業關系是「一對一」的關系,例如,消費者到一家商店買東西,他們之間是買賣關系。如果這家商店關門了,消費者就會到另一家商店去買東西。而且,當一家商店關門時,另一家商店的生意還可能更興旺。但是,銀行與存款人的關系就不同了。如果一家銀行倒閉了,可能會引起整個銀行業的不安。這就是金融界所稱「連鎖反應」。因為存款人對所有銀行的支付能力開始懷疑。於是,民眾對其他銀行開始擠提,結果許多銀行都可能倒閉。

金融法調整的關系不是「一對一」的關系,而是「一對多」和「多對一」的關系。由於金融業有「連鎖反應」的特點,所以,金融法對金融業有「牽一發動全身」的系統作用。例如,我國在制定與執行商業銀行法時,不僅考慮商業銀行法的問題,還要考慮與證券法的關系問題。過去,不允許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證券市場會因資金來源不充足而萎縮。現在,允許銀行接受股票抵押貸款,股市資金來源比過去更充足,股市就會膨脹。再如,銀行存款利息提高時,證券市場交易量,通常會相應減少;反之,便會增加。在金融領域看來,銀行與證券市場就好像兩個互相連通的「水庫」,資金就像水庫中的「水」。當一個金融市場的壓力升高時,「水」就會從一個「水庫」流向另一個「水庫」。除了銀行與證券市場之外,其他各金融市場也像互相連在一起的「水庫」,資金之「水」可從銀行信貸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從證券市場流向保險市場;可以從證券投資基金市場流向證券市場,也可以流向外匯市場或銀行儲蓄市場等。

明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接軌。所以,國際金融之「水」與國內金融之「水」,將在一定程度上互相流通。到那時,金融法的系統性不但在國內法中表現出來,而且,也會在國際金融法中表現出來,就像現在的美元加息,港股就會有不同程度的下跌一樣。

(二)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

金融法是調整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所以,比較其他商法和民法,具有更明顯的宏觀調控性。金融法對金融關系的四大要素進行規范,這四大要素是: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資格審查。由於上述因素對國民經濟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所以,金融法對宏觀經濟的調控作用,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表現在國際層面上。金融法本來具有國別性或地域性,不同國家的金融法存在許多不同。但是,由於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由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組織積極推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與金融市場開放政策,以及金融自由化,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亞洲一些國家的金融法,也越來越多的受到金融全球化的影響,使得許多國家的金融法表現出更多的國際性。

金融法的宏觀調控性還涉及國際金融市場的問題,例如,國際金融系統安全、國際反洗錢行動的合作、國際金融服務貿易市場開放、國際金融結算、國際金融市場交易、國際融資活動、國際匯率協議與同盟、外資銀行分行所在東道國與其總行所在國政府間信息交換與合作、國際金融電子化與數字化聯網,都將金融法從國內的法律發展為國際合作性的法律。

(三)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人們常說「時間就是金錢」,「寸金難買寸光陰」。這兩句話都將時間與金錢聯系在一起,也反映出金融業中資金融通及效率的重要性。所以,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也要求特別關注資金融通效率,也就是特別關注金融關系中的時間因素。假如,如果我國某公司欠日本某公司,用美元計帳的債務,由於不同時間美元對日元的匯率不同,要付的錢就會相差很大。金融交易關系對時間特別敏感,所以,採用金融法調整金融關系時,也要特別關注資金流通的效率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四、對人大常委會修訂與制定金融法的幾點建議

(一)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二)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三)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四)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五)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

⑷ 實驗 金融機構概述

希望採納
方案:個人境外直接投資。 以前內個人投資境外企業,合法的途徑只有通過QDII,審批手續較為繁瑣。所以現在投資比較自由化,溫州商人又熱衷於投資項目,所以可以對外投資加大,想必也有些稅務上的優惠和總成本的降低。
方案:深化地方金融機構改革。鼓勵國有銀行和股份制銀行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設立小企業信貸專營機構。支持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業務。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制改造。 也就是說現在建立一些金融公司比較自由,也就是以前的擔保公司,換個名稱罷了。但是放貸利率肯定還有限制的。
方案:創新發展面向小微企業和「三農」的金融產品與服務。 農業是中國很重視的問題,通常我國的農業政策都是由 中國農大,南京農業大學的農經系,還有西南大學、西北大學、湖北袁隆平的農科院的專家差不多就決定了。這個農業的政府財政是很大數額的。所以現在向農業產品投資或金融方面會很便利優惠。
方案:積極發展各類債券產品。 小企業也可以通過政府發放些債券什麼的,也就是借錢不一定是擔保公司或是銀行,直接向普通居民散戶發債券集資就可以了。
方案: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創新發展服務於專業市場和產業集群的保險產品。 企業之間的保險很有用。比如舉例子,A公司和B公司要做100萬的業務,A公司可以買保險,擔保B公司的風險不會出事,如果B公司出事了,保險公司是要付一定的保費來補償損失的。

⑸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包括哪些內容

當地時間5月1日,特朗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正積極考慮拆分美國超大銀行,以恢復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該法案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劃分,對銀行業務范圍做了一系列規定。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亦稱《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范圍上的邊界,結束了美國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歷史。而此後一部分美國法律界人士認為,正是因為廢除了「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才導致了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破產,以及此後引發的2008年金融危機。

特朗普對媒體記者說:「這是我現在正在考慮的事。有人希望恢復原來的體制,對吧?所以我們准備研究一下。」

⑹ 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是什麼

在現代西方國家,金融機構體系包括銀行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回

銀行機構分為中央銀答行、商業銀行、各類專業銀行;而非銀行機構又分為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組織、基金組織、消費信貸機構、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中央銀行是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商業銀行是主體,各種專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重要組成部分。

過去西方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分工主要有兩種模式:一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分業制專業經營模式,即銀行業與信託業、證券業分離。

商業銀行主要從事短期信用業務,吸收存款和發放短期貸款,而其他業務則有專業化的金融機構承擔。

另一種是以德、日等國為代表的混業制經營模式,即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一切金融業務。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中央銀行監管制度和金融機構內部管理的不斷完善,以及市場競爭日益激烈與金融創新的需要,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模式正在被打破,綜合性的趨勢日益明顯。

1999年12月,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混業經營體制終於在國際金融界占據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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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金融業合業經營趨勢
摘要: 隨著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頒布,金融業的合業經營趨勢也日益顯著.本文通過回顧美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詳細分析了分業經營產生的歷史背景及其對金融業發展的利弊影響,繼而分析了金融業合業經營這一不可低檔的潮流的產生及影響,闡述了合業經營的發展趨勢及當前在此潮流中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合業經營 分業經營 金融監管 風險防範

金融業作為現代經濟發展的重要支持,其業務經營方式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歷了一系列的變化過程.在目前世界經濟逐步趨於一體化,金融趨於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業合業經營的趨勢也日益明朗。本文擬從美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出發,對全球金融業合業經營的趨勢略作分析。

一, 美國金融業的發展歷史。

作為現代經濟金融的強國,美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對全球各國的金融發展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其中不乏值得借鑒的發展模式,當然也有許多發人深省的經驗教訓,為此,討論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我們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

首先,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的金融機構基本上都是混合經營,沒有嚴格的業務范圍的劃分,金融機構的種類也比較少,服務品種也不豐富。作為金融機構的主要代表-銀行幾乎承攬了社會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務品種。銀行從傳統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中解脫出來,開發了中間業務,但是這些業務還遠沒有形成規模效益,尚處於起步階段。

隨後,30年代一場由金融危機引發的世界性經濟危機之後,美國的銀行體制幾乎崩潰。為了挽救危機中的銀行體系,美國於1933年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因為他們將危機的誕生主要歸因於銀行發展的多項綜合業務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從而為整個金融業與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鑒於此而頒布的銀行法便主要著眼於銀行業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以降低風險。其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部分:第一,該法案規定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投資銀行的主要業務是承銷和發行證券,二者必須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嚴厲禁止交叉業務和跨業經營。其二,該法案對銀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進行了限制。最初規定對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後來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許支付少量利息。這主要是為了降低銀行的支付危機。其三,該法案規定政府對銀行存款給予保險,並據此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實行最後貸款人制度,這一切都是為了保障儲戶利益,同時提高銀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嚴格限制下,美國金融業在分業狀態下迅速發展著。這時候,以前從屬於銀行的一些金融機構開始獨立發展並逐步成熟起來,並有了自己獨立的業務經營范圍與經營管理模式。在此過程中,金融業逐步形成了銀行, 證券,保險,信託四大支柱。但是進入60年代以後,逐步出現各種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范圍的交叉,嚴格的業務劃分被逐步打破,,經濟學家及政府都開始考慮關於《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否真的有利於金融業的安全發展問題。經過長久的爭議與探討,1999年12月,美國終於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並新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而為金融業的合業經營掃除了法律上的障礙。

二、業經營的產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業自誕生以來,其業務范圍及機構設置並沒有自動的劃分開來。最初幾年主要都是由銀行為了滿足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金融產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業務(存款與放款業務)之外新開發的金融服務產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經濟危機以後,美國率先立法,限制銀行(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業務融合,要求分業經營,隨後,許多別的國家紛紛效仿,這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首先,分業經營能夠使各金融機構更加專注於自己所擅長的優勢業務,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避免盲目開發新產品,新服務,這樣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當時主要是銀行)的風險並使其收益更加穩定和有保障。其次,分業經營也更有利於政府的監管。實施嚴格的業務劃分,各金融機構的業務都相對單一化,簡單化,這樣就更有利於政府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並使其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分業經營的立法規定卻並未達到其預想的效果,這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這一立法規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

首先,分業經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嚴格的業務劃分使投資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綜合化的服務機會,投資者不得不與多家不同的金融機構往來以滿足其多種金融需要。同時,它也削弱了銀行業的實力,因為業務范圍的嚴格限制使許多銀行喪失了許多盈利機會,所以現實中,許多大銀行都力圖混合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可以說,這也是滿足社會需求的結果。並且分業經營降低了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性,將過去整個金融業的競爭分散到了幾個不同的領域,例如投資銀行不必再擔心來自於許多大的商業銀行的競爭,從而削弱了許多金融機構的競爭意識和創新意識,而投資者也無法享受激烈的市場競爭給他們帶來的好處。

另外,尤為重要的是,在二戰以後,世界經濟貿易迅速發展,這對金融服務業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經濟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業務的分業經營狀態無疑不能滿足全球化的金融發展趨勢的要求。於是各個國際性的大銀行紛紛朝著業務的綜合化方向發展。他們通過金融創新,開發,設計一系列的金融衍生產品,繞開法律的壁壘,達到綜合經營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現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單,NOW賬戶,現金管理賬戶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這一環境中的產物。

分業經營規定的最初動因在於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然而在事實上,面對世界一體化的經濟發展趨勢,它反而加劇了銀行業的風險,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為此,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商業銀行逐漸突破了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分工的界限,走上了業務經營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來,西方商業銀行不斷推出新業務品種,從專業化逐步走向多樣化,全能化,從分業走向合業,這是與西方經濟金融發展密切相關的。引起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銀行負債業務比例的變化為其業務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來,西方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儲蓄存款的比重相應上升,這一結構性的變化為商業銀行開拓中長期信貸業務和投資業務提供了較為穩定的長期資金來源。第二,銀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個商業銀行尋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來,西方金融業競爭激烈,銀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這迫使銀行業開拓新的業務和品種。他們一直想方設法繞過法規的限制,向證券保險等領域擴張,突破傳統的業務束縛,開發更多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對於這些積極創新的銀行而言,許多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因為通過創新業務的開展,他們可以輕而易舉的逃避政府的監管和法規的限制。與此同時,金融管理當局順應經濟發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過時的法規,適時的為商業銀行開拓新業務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論的深入發展。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理論隨著各個歷史時期經濟金融環境的變化而不斷的發展,從最初的資產管理理論到負債管理理論及至70年代末期出現的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他們都是為了有效推動金融業的安全穩定發展而產生的。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突破了傳統的只重視資產或者只重視負債的理論的偏頗之處,使商業銀行真正的從其資產負債業務雙方著手,同時拓展資產負債業務,使其相匹配,達到收益最大化,風險最小化。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的發展適應當前金融形勢,為西方商業銀行業務不斷走向全能化綜合化提供了理論基礎,從而極大的促進了他們綜合業務的開展。

由此可見,美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金融理論的發展乃至政府監管水平的發展都為金融業的合業經營做好了准備。分業經營終究只能是金融業發展過程中的一個過渡階段。

三、合業經營的發展趨勢。

1999年12月,美國頒布《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正式廢除了已實施六十餘年的關於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法規。這一法案的頒布無疑將會對美國乃至世界的金融業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合業經營勢不可擋。在此過程中,金融業的兼並與重組將會加劇,銀行的綜合經營能力將進一步提高,其國際競爭力也會日益加強。然而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當看到,在此過程中也存在著種種不確定因素,隱含著許多風險。

首先,合業經營將加劇兼並行為,使各金融機構過分重視規模的擴大和業務的綜合化,而忽視了穩健經營這一根本原則。從一定意義上說,金融機構兼並的機會成本就是其穩健程度,穩健經營要求管理人員經常不斷敏銳的監督本機構運作情況,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過分關注合並以擴大規模和范圍,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預期,策略及日常業務經營等方面潛在的混亂。由於合並各方在企業文化,員工素質,經營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合並後能使各方的優勢結合並發揮其規模效益還取決於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業之間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業經營也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提出更高的要求,這需要政府,社會以及金融機構自身都更清醒的認識到風險所在並加以防範。而對於某些項目,即使那些較大的金融機構對其所面臨的新的風險也缺乏有效的管理辦法。其中最為典型的是對從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帶來的風險的監管和防範。

綜上所述,金融業的合業經營趨勢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於求成,只有在社會經濟金融形勢都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備時,才能夠適當放寬對業務范圍的限制。目前我國所採取的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正是基於這一考慮。而一旦我國的金融體系發展更為健全,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進一步加強,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的水平進一步提高,我國便可朝著業務監管綜合化方向邁進一步。

參考文獻:

《主要國家河地區金融業務和監管體系的發展和演變》 《金融參考》2000年第4期

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⑼ 歷史與社會 關於金融危機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集中體現了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特徵。危機首先在國際金融中心爆發,迅速傳導並波及全球,對全世界金融體系造成嚴重的損害,導致世界實體經濟的明顯衰退。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失當的經濟政策是引發金融危機的宏觀因素。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誘因是美國的次貸危機。美國信息技術(IT)泡沫破滅和「9·11」事件後,美聯儲採取擴張性的貨幣政策,聯邦基金利率降至1%。在2002—2006年的4年裡,美國的金融機構發放了大量次級貸款,刺激了房地產泡沫。再後來,隨著美聯儲不斷加息,房地產泡沫破滅造成了巨額不良資產。究其原因,過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負有主要責任。即低利率持續了過長的時間,是導致房地產泡沫和次貸危機的重要宏觀因素。從財政政策上看,歐美等許多發達國家由於長期財政赤字積累了大量的國債余額,使得財政赤字和國債余額佔GDP的比重均達到了不可持續的水平。所以,從整體來看,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穩健和適度,是維持宏觀經濟良好運行的一個重要基礎。

監管不力或監管缺失是釀成金融危機的微觀原因。對美國而言,監管不力或監管缺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商業銀行發放了那麼多次級貸款,並產生了大量以此為基礎的衍生品,監管當局長期以來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都沒有進行風險提示,另一方面投資者過度相信評級機構,以為他們買的有抵押債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級。由於對次貸產品的監管缺失,使得這種運營模式能夠持續很長時間。對於發放貸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來說,他們也沒有壓力進行認真的貸款審查,因為他們知道貸款發放以後,能夠迅速而順利地將其以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形式賣出去,他們不再對這些貸款承擔責任。數次的買賣,就使得很多機構手裡都拿著有問題的資產,引起次貸危機的巨大風險由此形成。更可怕的是,這些債券的持有者不知道這些資產的問題到底有多大。一旦風險暴露,市場恐慌性拋售就不可避免,系統性金融風暴驟然發生。

決策遲緩是導致金融危機傳導和蔓延的主觀因素。危機爆發後,由於美國財政、央行和監管當局沒有得到及時的授權,降低了危機救助的有效性。一個重要的例證是像雷曼這樣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發生危機後沒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一般而言,對於存款類機構,監管當局或者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對它的救助是有法可依的。但對雷曼這樣的非存款類機構,美國當局在救助的決策過程中產生了較大分歧,雷曼最終申請破產,造成市場的劇烈動盪,引起危機大規模蔓延。還有一個例子就是英國的北岩銀行,由於監管當局和最後貸款人的信息不對稱,對這一銀行的整頓救助過程緩慢遲鈍,使危機向其他金融機構傳導,最終導致了更嚴重的問題和更大的損失。

主權債務危機是金融危機再度惡化的「加速器」。在危機救助中,大量的債務從金融市場和私人部門轉移到政府和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引發了主權債務危機。這是因為危機發生的時候,整個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應當說存在過度的杠桿化,有大量的債務。為解救危機,主要危機國家的財政提供了對金融機構的注資和援助資金,中央銀行也提供了巨額的流動性資金。因此,解救危機的過程實際成為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去杠桿化的過程、政府和中央銀行再杠桿化的過程。再杠桿化到了一定程度,各主要發達國家都出現了財政赤字的大幅攀升,國債余額佔GDP的比重快速上升。當這一比重過高時,市場對這些國家的債務償還能力產生懷疑,必然引起相關國債的價格下跌,而價格的大幅下降,進一步造成政府償債能力下降,融資更為艱難,債務的還本付息更不可持續,主權債務危機由此形成。在一定的條件下,主權債務危機和金融危機是可以互相轉化的。為了救市,政府和中央銀行承擔了大量的債務,幫助一些機構渡過了難關,穩定了市場。但是,如果政府承擔大量債務導致了主權債務危機的話,實際上有可能誘發新一輪的金融市場動盪。背後的邏輯是:持有國債的主要機構是商業銀行,如果國債價格大幅下跌,它的資產質量就會受到影響,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流動性出現問題。

可以說,上述原因導致了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發生和傳導,並最終拖累了實體經濟,在政府救助過程中又產生了主權債務危機,既有歷次金融危機的共同特點,又反映出了當前世界經濟的結構性矛盾。這次危機也影響了中國金融經濟。我們要深刻剖析引發危機的原因,總結其教訓,深記啟示。

第一,建立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框架,實施富有彈性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危機告訴我們,各種政策工具要有彈性、留有餘地,使得在關鍵時刻,政策有操作空間。宏觀政策具有彈性且有力,市場就會相信政策效用,形成穩定預期。如果政策工具已經用到捉襟見肘,當市場發生問題時,即使政府出手相助,市場也會質疑政策作用的有效性。就中國而言,目前的各種宏觀經濟政策,大都保持著彈性和餘地,可以做到松緊有度。在財政政策上,財政赤字和國債余額與GDP的比率分別在2.8%和20%上下,均低於國際公認的3%和60%的警戒水平。從貨幣政策看,目前存款准備金率為17%,處於歷史較高水平;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和貸款基準利率為2.25%和5.31%。無論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中國在未來仍有很大的操作空間,能夠從容應對危機。

第二,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規則的制定,推動國際金融機構改革,加強金融監管。實際上,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的救助過程,是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方式和立法過程的一次深刻反思。眾所周知,美國1933年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反思和總結1929年大危機爆發和金融系統崩潰的經驗教訓的結果。60多年後,1999年柯林頓總統簽署了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一種否定。然而,不到10年,美國就發生了次貸危機,並引發了國際金融危機。今年7月21日,奧巴馬總統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案,則是對美國監管體制和立法的再次總結和反思。

目前,針對這次危機,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總結和反思。特別是在應對危機中,二十國集團(G20)和其框架下的有關機構,如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監管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凝聚了各方面專家和各國有關官員,認真反思和總結危機的經驗教訓,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監管的新標准和有效執行模式。可以說,在不久的將來,這些監管標准將會對世界金融產生影響。因此,面對新的國際經濟金融形勢,中國要積極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規則的制定,特別要在國際金融監管新標準的制定中發揮應有作用。盡管這些標准並不是百分之百都適合中國,但是這些監管標準的主要原則和理念,對銀行、證券、保險領域的監管具有十分清晰的政策含義,最終都會體現到金融機構的盈利水平和競爭力上,因而對未來中國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在中國金融業現有的發展水平上,如果我們率先實現這些標準的原則和理念,將會大大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金融發展上的差異,有利於加強國內金融安全。對此,我們要有充分認識,要有世界眼光。

第三,建立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和處置機制。這是加強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經驗告訴我們,越是基礎性工作越要重視,才能防患於未然。當前,從中國金融監管實際出發,建立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和處置機制,應當注意幾個要點:一是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好財政和中央銀行的作用;二是要重視發揮存款保險的積極作用,完善我國存款保險機制;三是要清晰界定金融損失的承擔者,從嚴防範道德風險;四是要加強國際合作。在現代社會里,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風險的跨境傳染異常迅速。因此,在金融危機的預警和救助過程中,只有加強國際合作,才能及時而有效地切斷金融風險的外部來源。

如何在應對危機沖擊中維護中國的戰略利益,從而為中國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需要我們始終站在時代前列,謀求在原則問題上形成共識,有效建立新的國家發展優勢。

要充分認識到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對中國是有利的。不可否認,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年來,中國是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受益者之一。當前,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我們應當高度關注,並盡力遏制這種勢頭蔓延,為中國經濟發展爭取國際空間。在這個問題上,怎樣看待全球化,怎樣看待世界貿易組織(WTO),怎樣看待國際游戲規則,在國內始終存在著兩種看法,一種是陰謀論的看法,另一種是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看法。這確實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思維方式。事實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們黨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總政策,中國不但沒有垮掉,反而在改革開放中越來越強大。看來,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看待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是正確的,有利於我國在參與國際競爭中維護國家利益。

要充分認識到加快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對中國是有利的。對於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雖然從原則上來說已經形成了廣泛共識,但是大凡涉及到具體的實際問題,爭論還會發生。回顧改革開放歷程,國內對每一個重大的改革開放舉措都有過激烈的辯論,這是很正常的。例如,當初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候,有一些人認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中國很多行業和產業可能會全軍覆沒。但事實證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這些年是中國經濟發展又好又快的時期,對外貿易量大幅增長,企業競爭力大幅提高,並沒有出現全軍覆沒的行業和產業。這也說明,中國經濟不怕市場競爭,中國人能夠憑借自己的聰明才智,適應市場經濟並在競爭中發展壯大。

要充分認識到增加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發言權對中國是有利的。在過去幾年中,中國的國際地位大幅提升,在二十國集團框架和各種國際標准委員會中的發言權有了大幅提高,這對我們是一件好事。但值得引起重視的是,我們需要大量的國際型人才來應對這個局面。目前,很多國際組織非常希望中國人能做有關專門小組、技術小組、方案小組的牽頭人。在這些組織中,如果由中國人牽頭,可以方便地協調各方意見,然後拿出方案,解決相關問題。但是,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因此,我們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積極應對面臨的國際挑戰。(作者: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⑽ 那位大人有《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英文對照的文獻啊!!!謝了!

On November 4 , 1999, USA joins numerous two yards having passed "a finance respectively with overwhelming majority vote serving [1] (version 7) modernizing final proposed law " version. With the month, on 12th President Clinton has signed this proposed law. That aiming at being a proposed law's turn to have canceled 1930's Great Depression period appearing personally restricts the law that the commercial bank , security company and turbid job of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 is Gelasi Sidigeerfa (Glass-steagall Act) , has made the USA finance job stride into a brand-new times thereby. Be the proposed law ultimateness turn to pass , spread to fusing for the commercial bank , Securities Agency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important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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