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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高管稅收返還

發布時間:2022-01-22 15:27:40

⑴ 金融業納稅人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

一、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一)存款利息.
(二)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
二、免徵增值稅
(一)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六)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者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七)保險公司開辦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產品取得的保費收入.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是指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返還本利的人壽保險、養老年金保險,以及保險期間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是指以人的壽命為保險標的的人身保險.
養老年金保險,是指以養老保障為目的,以被保險人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人身保險.養老年金保險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保險合同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生存保險金的年齡不得小於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
2.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一年.
健康保險,是指以因健康原因導致損失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
上述免稅政策實行備案管理,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產品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65號)規定執行.
(八)下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1.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
2.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滬港通買賣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單位和個人)通過基金互認買賣內地基金份額.
4.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
5.個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業務.
(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擔保機構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者再擔保業務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3年內免徵增值稅:
1.已取得監管部門頒發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依法登記注冊為企(事)業法人,實收資本超過2000萬元.
2.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平均年擔保費率=本期擔保費收入/(期初擔保余額+本期增加擔保金額)×100%.
3.連續合規經營2年以上,資金主要用於擔保業務,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能力,經營業績突出,對受保項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事後追償與處置機制.
4.為中小企業提供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兩年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80%以上,單筆800萬元以下的累計擔保貸款額占其累計擔保業務總額的50%以上.
5.對單個受保企業提供的擔保余額不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總額的10%,且平均單筆擔保責任金額最多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
6.擔保責任余額不低於其凈資產的3倍,且代償率不超過2%.
擔保機構免徵增值稅政策採取備案管理方式.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應到所在地縣(市)主管稅務機關和同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享受3年免徵增值稅政策.3年免稅期滿後,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可按規定程序辦理備案手續後繼續享受該項政策.
具體備案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徵營業稅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9號)規定執行,其中稅務機關的備案管理部門統一調整為縣(市)級國家稅務局.
三、增值稅即征即退
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準的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和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達到1.7億元的,從達到標準的當月起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5月1日後實收資本未達到1.7億元但注冊資本達到1.7億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規定執行,2016年8月1日後開展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業務和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不得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增值稅實際稅負,是指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占納稅人當期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比例.
四、跨境金融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為境外單位之間的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且該服務與境內的貨物、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無關.
(二)境內的單位和個人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服務,包括出口貨物保險和出口信用保險.

⑵ 憑什麼要向企業高管返還個稅

按正常的申報啊~只是好像有個新規定12W以上的還要單獨申報一次

⑶ 園區招商引資將公司高管繳納的個稅返還給公司,公司返給員工時需要扣稅嗎

根據招商引資協議,園區招商將高管已經繳納的個稅部分返還給企業,企業返還給員工時,需要代扣代繳個稅。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所以如果是取得省級政府以上的單位發放的上述范圍內的補貼獎勵是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的,如果取得的是市政府發放的補貼獎勵,是不符合免稅標準的,所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⑷ 稅收優惠「土政策」有多亂

由國家稅務總局主導的2014年減免稅統計調查正在全國范圍內展開。
這次調查可視為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全面規范稅收優惠政策"作為未來預算改革的七項任務之一,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在7月初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區域優惠政策過多,還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財稅部門執法不嚴或者出台"土政策",通過稅收返還等方式變相減免稅收,侵蝕稅基、轉移利潤,製造稅收"窪地"。
這些問題,成為本輪減免稅統計調查的重點。
"國字頭"清單
據樓繼偉表示,目前我國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尤其是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過多,已出台實施的區域稅收優惠政策約50項,幾乎囊括了全國所有省區市。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樓繼偉所言"約50項"區域性稅收優惠,應該都是在以往各類文件中明文規定、被財政部和國稅總局批准過的"國字頭"優惠。
"國字型大小"區域稅收優惠在改革開放初期就已經出現。1984年《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對中國首批設立的四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
此後30年時間里,各類國家級的區域發展規劃不斷涌現,隨之而來的是配套或比照的稅收優惠。
據《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不完全統計,過去多年在國稅總局法規庫中有章可循的國字頭稅收優惠,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首先是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集中了一批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部分沿邊、沿江和內陸省會城市也實行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因此同樣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二是伴隨著各地產業園區的涌現,一些上升為國家級的開發區等,成為新的稅收優惠集中地。
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各省之間的招商引資競賽開始加劇,尤其以各省之間的稅收競爭為主要體現。
那些沒能取得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好處的地區,多以申報各類產業園區作為爭取發展先機、獲得優惠政策的手段,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物流產業園等等都在其列。與此同時,各部委也積極推出國家級園區,例如農業部的現代農業示範區、文化部的國家文化產業示範基地等。
"就是從那時起,各種名目和層級的園區在全國如雨後春筍般興起。"上述人士表示。
與主要為吸引外資不同,國內企業也開始成為這些開發區的主要扶持對象。例如,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內資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實際上,財政部針對開發區財稅政策執行情況及稅收征管質量的專項檢查在近兩年時有進行。2013年的檢查范圍覆蓋12個省市區,62個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盤查重點包括開發區財政收入真實性、地方擅自越權減免稅、是否採取"先征後返"等手段變相減免稅、是否存在以預算支出方式按企業繳稅或投資額一定比例等方式補貼企業,以及違規開設稅收"過渡戶"等問題。
三是西部大開發戰略規劃引致的一輪稅收優惠潮,例如對符合鼓勵類產業的企業、交通電力等產業內的新辦企業、民族自治地區企業等制定了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等方面的減免措施。
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中部崛起戰略陸續啟動。"各地攀比是不可避免的,在一定程度上區域發展演變成了獲得政策窪地的競爭。你申請一個國家級戰略,獲批後就要有相應的配套,或者稅收優惠標准比照之前獲批的同類區域。"張斌說。
例如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實施了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等措施,中部崛起戰略中,中部多地比照西部大開發或東北地區的稅收優惠執行。
四是國家級新區。作為區域發展中一種高規格的制度支持,國家級新區的相關特殊優惠政策和許可權由國務院直接批復。在上海浦東新區與天津濱海新區設立後,2010年至2014年間,國家級新區進入了快速設立的階段,目前全國共有10個國家級新區。
這些區域的稅收優惠情況分兩類。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教授林江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早幾年設立的國家級新區都直接配套了相應的稅收優惠,成為政策窪地。
然而,自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後,財稅主管部門開始清理規范稅收優惠政策。"新批的國家級新區可能將不再配置明確的稅收優惠條款。"林江說。
以南沙新區為例,2014年6月《廣州南沙市新區條例》在提交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二審時,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即被刪除。
五是部分上升為國家級戰略的一些區域板塊,例如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等,區內的鼓勵類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六是一批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如成渝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山西省國家資源型經濟轉型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等。
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表示,中央政府一般不會給予這些區域明確的優惠政策,但是賦予了他們在探索更為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方面"先行先試"的優先權,很多地方政府便將原先已有的稅收優惠靈活運用,用來招商引資,"實際上是一種更為深度的稅收競爭"。
除以上各類區域外,據《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了解,還有老少邊貧、三峽庫區等地也實施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
"土政策"兇猛
地方政府爭相獲得"國字頭"優惠的同時,也沒有忘記"桌面下"的功夫,遍布各地的稅收優惠"土政策"成為區域稅收競爭的利器。
這些土政策並不符合國家規定,甚至在國務院文件中明令禁止,但在各地大行其道,成為導致稅收優惠亂象的一大頑症。
"可以考慮武清、寶坻或附近的一些園區。"當記者向一位稅務公司會計人員咨詢北京或周邊地區哪裡可以注冊公司少繳稅時,對方如是回答。
武清是天津稅收留成最高的區域。記者查閱天津產業園區公共服務平台發現,營業稅方面,武清區政府的留成比例為75%,企業所得稅留成比例35%,個人所得稅留成比例為30%,增值稅留成比例為21.875%。武清區政府不拿稅收分成,這意味著武清區政府的留成稅金,將全部以"稅收返還",或稱作"稅收獎勵"的形式,返給企業,並按月兌現。
除返稅外,在包括武清開發區在內的天津經濟園區注冊,並不需要企業在園區實地經營,園區能為來注冊的企業提供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房屋租賃協議和房屋產權證明。園區管委會還可以幫助企業協調稅務關系,對於質量高的企業,稅務管理部門可指定該企業為重點企業,三年不進行稅務檢查。
這樣豐厚的稅收優惠"禮包",武清絕非個例。"可以說全國不分富裕地區還是貧困地區,也不分這個地區是否已有國家允許的稅收優惠條款,各地都會實行各種土政策來吸引投資。"張斌表示。
昆明理工大學教授秦成遜則認為,人為放鬆稅收征管力度,也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企業避稅甚至逃稅"開綠燈",從而達到招商引資目標的一個手段。
例如,出口低報和進口高報可以使已過減免稅期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處於虧損或微利狀態。外資企業可以藉此規避境外稅收,地方政府可以將外商投資穩定在本地,但卻損害了中國的稅基。
通過稅收返還等"土政策"帶來的稅收損失究竟有多少?截至目前,最近的官方大范圍調查是2009年國家審計署對17個省區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的財政管理情況進行的摸底。
這次摸底發現2008年1月至2009年6月,有7個省級和59個省以下地方政府及開發區為吸引投資,自行出台稅收減免和先征後返政策,或以政府獎勵、財政補貼等名義將稅收和土地出讓金等收入返還給企業,涉及金額125.73億元;有4個省級和10個省以下地方政府及開發區以購房補貼、購車補貼和人才獎勵等名義,向2萬多名企業高管返還個人所得稅4.63億元。
此外,市政建設配套費等費用的減免、土地出讓金的減免,以及對外來企業提供價格低廉的水電天然氣、政府再補貼資源供應單位等辦法,也是一些地方政府在"費"上做文章的"土政策"。由於一些地方政府對企業收費情況以及政府性基金賬目不清,且裁量權掌握在地方本級手裡,因此這一部分的不合理減免帶來的財政損失很難計量,並容易造成負擔攤派的現象。
地方政府在享受稅收優惠"土政策"帶來招商引資之便時,往往也面臨糾結。如果一味優惠,會讓財政收入吃虧,還會因為"挖牆腳"太猛而不利於鄰省、臨市關系。為了平衡多個目標,一些地方在推行稅收優惠的同時,衍生出了一系列不合理的"怪現象"。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財政稅務系教授林江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地方政府在多個目標之間平衡的結果往往是"親大疏小"。比如深圳作為特區,地方稅收優惠有更寬松的空間,對企業的吸引力很大。它既可以去爭取大央企總部入駐,也可以去吸引民營企業。
小微企業更容易在地方政府各種利益權衡中"被權衡下去",造成一方面稅收優惠泛濫,另一方面應該得到扶持的卻沒有得到。
2012年5月,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聯合阿里巴巴集團聯合發布的《中西部小微企業經營與融資現狀調研報告》說,"中西部地區僅29.21%的小微企業感受到了政府的政策扶持",不足三成。
此外,有的園區會利用企業避稅心切的特點,在稅收獎勵上製造"陷阱",帶來更加混亂的市場秩序。
"有的地方一方面想吸引投資,一方面又有稅收壓力,所以會通過承諾一些有水分的返稅優惠,先把企業招來再說。"前述稅務公司會計人員舉例,有的地區先承諾一個很低的返稅比例,等企業注冊後才發現返稅基數並非是企業的實際繳稅額,還有的園區事後才說繳稅要達到一定額度才能享受返稅,甚至有的地方將返稅資金先返給一些主管企業的行政部門,層層截留卡扣,企業實際拿不到多少。

⑸ 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

稅收返還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增值稅出口退稅不屬於政府補助。
1、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稅收返還有兩方面的含義:1.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中央的稅收返還制度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轉移支付,是年年都有的經常性收入返還。中央財政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後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情況,合理確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並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基數,保證1993年地方既得財力。1994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增長0.3%。
2、2002年所得稅分享改革後,除鐵路運輸、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海洋石油天然氣、中石油、中石化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全部屬中央收入外,其餘絕大部分企業所得稅和全部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中央與地方分享,分享比例2002年為5:5,2003年以來為6:4。地方分享部分省與市劃分辦法是:中央在豫企業和跨省經營、集中匯繳企業所得稅及對儲蓄存款利息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地方部分,金融證券、保險、信託、信用社及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跨省轄市經營的河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省屬企業事業單位與中央單位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全部作為省級收入;省與市縣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分別按省、市股份和投資比重劃分為省級收入和市縣收入;市縣與中央共同投資的股份制、聯營企業所得稅地方部分為市縣收入;除上述外,市縣企業的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收入均為市縣收入。
3、2004年我國實行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出口退稅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改為中央和地方分擔。財政部根據改革前各地出口退稅情況,核定各地出口退稅基數,基數內退稅全部由中央負擔,超基數部分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擔。2005年,分擔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原按75:25改為按92.5:7.5比例分擔。
4、中央財政按核定的各地所得稅基數,對地方凈上劃中央收入實行基數返還。國家對人民的稅收返還。我國的政策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稅收雖然不能直接歸還給每個具體的納稅人,但具有整體的返還性。

⑹ 稅務局返還給公司高層人員的個稅還需要再交一次個稅嗎

這個補貼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情況,所以不屬於免稅范圍!

⑺ 什麼是稅收返還分哪幾種

稅收返還 是對企業的所交稅金實行先征後返。
一般是在第二年年度按一定比例將增值稅,所得稅等稅金返還給企業。
企業收到返回的增值稅作補貼收入,收到返回的所得稅作減少本年度所得稅費用。

⑻ 公司高管個人所得稅有什麼退稅的優惠政策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⑼ 稅收返還獎勵政策

法律分析:稅收返還,指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先征後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屬於以稅收優惠形式給予的一種政府補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⑽ 企業收到的各種稅收返還、財政補貼該如何處理

1、企業收到的各種稅收返還,財政補貼的賬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稅收返還
營業外收入-財政補貼
2、營業外收入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關系的各種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罰款凈收入等。營業外收入並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因此,在會計核算上,應當嚴格區分營業外收入與營業收入的界限。通俗一點講就是,除企業營業執照中規定的主營業務以及附屬的其他業務之外的所有收入為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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