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試述貨幣政策工具的種類及其運用
1.常規工具:
中央銀行所採用的、對整個金融系統的貨幣信用擴張與緊縮產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響的手段。
2.選擇工具:
中央銀行針對某些特殊的信貸或某些特殊的經濟領域而採用的工具,以某些個別商業銀行的資產運用與負債經營活動或整個商業銀行資產運用也負債經營活動為對象,側重於對銀行業務活動質的方面進行控制。
3.補充工具:
中央銀行有時還運用一些補充性貨幣政策工具,對信用進行直接控制和間接控制。
4.新工具:
通過資產抵押的方式向中央銀行申請授信額度的一種更加直接的融資方式。由於常備借貸便利提供的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一對一」的模式,因此,這種貨幣操作方式更像是定製化融資和結構化融資。
(1)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如何開展擴展閱讀
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公開市場操作、存款准備金和再貼現;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包括貸款規模控制、特種存款、對金融企業窗口指導等。
一般性貨幣政策工具多屬於間接調控工具,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多屬於直接調控工具。在過去較長時期內,中國貨幣政策以直接調控為主,即採取信貸規模、現金計劃等工具。
中國貨幣政策的操作指標主要監控基礎貨幣、銀行的超額儲備率和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利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回購利率;中介指標主要監測貨幣供應量和以商業銀行貸款總量、貨幣市場交易量為代表的信用總量。
『貳』 銀行會計崗思考溫度素養品質基石的含義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叄』 可以在農業銀行進行港幣兌換人民幣嗎
可以在農業銀行進行港幣兌換人民幣,但小的不行
『肆』 江蘇銀行電子回單怎麼查詢
若是行內轉賬,登錄網銀後,點擊我的賬戶-電子回單,列印即可,若是跨行匯款,點擊客戶服務-日誌查詢,下載列印即可。
從2016年12月1日起,銀行櫃面(僅對個人客戶),以及除自助櫃員機以外的非櫃面渠道,將提供實時到賬、普通到賬、次日到賬三種轉賬方式供客戶選擇。
1、「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即時處理扣款並匯出。
2、「普通到賬」:普通到賬即非實時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2小時扣款並匯出。
3、「次日到賬」:將在受理存款人的轉賬申請後,延時到第二個自然日扣款並匯出。請注意次日到賬並不是24小時後到賬。
4、以上匯款時間均是指銀行扣款並發起匯款的時間,如為跨行交易,到賬時間還取決於人行跨行清算系統和收款行入賬時間。
網銀版本:3.9.8.091709
拓展資料
江蘇銀行是一家現代股份制商業銀行,於2007年1月24日正式掛牌開業,總部位於江蘇南京,是江蘇省唯一一家省屬地方法人銀行,開創了地方法人銀行改革的新模式。江蘇銀行下轄分行和蘇銀金融租賃公司、丹陽保得村鎮銀行兩家子公司,服務網路輻射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三大經濟圈,實現了江蘇省內縣域全覆蓋,曾被美國《環球金融》雜志評為中國最佳城市商業銀行。2021年7月19日,據《科創板日報》消息,蘇寧易購、江蘇銀行達成戰略合作。
江蘇銀行秉承「融創美好生活」的使命,致力於建設特色化、智慧化、綜合化、國際化的一流商業銀行。目前,江蘇銀行有營業機構510多家,其中,省內下轄12家分行,在南京地區擁有23個營業網點,在省外開設了北京、上海、深圳、杭州4家分行。作為主發起人,設立了江蘇丹陽保得村鎮銀行。全行現有員工1.3萬餘人。
江蘇銀行在業務方針上以穩健為主,重視工商存款和儲蓄存款的吸取,並逐步開展匯兌業務、抵押貸款及其他工商貸款,代理省金庫、省教育金庫和省建設金庫,發行鈔票,積極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為民族金融發展做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業務規模僅次於當時幾家國有銀行。至1947年6月,江蘇銀行存款總額為2770203萬元,放款總額為2198908萬元。
『伍』 如何評價現行的存款准備金管理體系
1984年我國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以來,這項制度在宏觀調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時至今日,盡管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產品的不斷創新,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雖佔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與資金運用總量的佔比仍高達58%左右。從中看出,在今後一個較長時間內,存貸款仍是商業銀行業務的主要構成,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在宏觀調控中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現行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不具體,會計科目設計存缺陷。一是財政存款與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按資金性質分為一般性存款和財政性存款。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財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二是地域之間繳存范圍不同,行際之間亦存在差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同業存款屬於非繳存准備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地區同業存款科目劃入了繳存范圍,有些則沒有,缺乏明確標准,易引發爭議。在檢查中還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在同業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業存款科目如沒有應繳法定存款准備金的制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該科目不斷擴張,產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業存款科目是否應該納入繳存范圍有待明確。
(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執行標准有待完善。一是農信社、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差異較大。尤其是對於農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農村商業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業銀行一樣的待遇。但此後,改制的農商行均執行18%的存款准備金率,較之改制前執行的14%、支農比例高執行13%的准備金率之間存在著4-5個點的巨大差異。雖然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商行,但是其仍然發揮著支持「三農」的作用,涉農業務仍然占其總資產業務的70%以上,是否會對其服務「三農」的取向有所影響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農商行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是否存在過渡期值得探討。在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調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後新組建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掛牌後給予一個季度的過渡期」。但是,在此之後再沒有相應規定,且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近幾年當中通過請示總行並沒有執行過渡期政策,沒有過渡期,在短時間內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備金率勢必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不利於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而如果存在過渡期,這個過渡期的時間長度設定為多少合適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備金日間考核存在漏洞。理論上,中央銀行應該根據金融機構一般性存款余額時時動態監測考核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但是當前營業部門運用的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提示,而對於日間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沒有任何提示。由於法定存款准備金賬戶與超額存款准備金賬戶合二為一,存款准備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兩戶合一,金融機構在日間操作中,有時會因為會計人員疏忽在超額准備金不足的情況下調撥大額資金,導致超額准備金透支,侵佔實際存款准備金使其餘額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此種情況時有發生,金融機構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而核算系統卻仍可以正常結算,為此,會計核算人員很難在該過程中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備金監測的意義和價值,降低了存款准備金的嚴肅性。
(四)財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規范。一是對資金範圍不清導致在執行監管時缺少界定依據,難以甄別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來源和真實性質,缺乏有效監管手段;二是基層央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的監督管理,僅限於審核金融機構會計科目反映的財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繳存,往往忽略對其他會計科目如「待結算財政款項」和其他內部過度賬戶的審核,很難形成有效監管;三是財政性存款繳存賬戶分散,增加了管理難度。按照財政存款屬地繳存原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劃繳的財政存款一直實行單獨設立賬戶進行核算,同一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均在人民銀行開立了財政存款專用賬戶。但多頭開戶、分散開戶,不利於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以及對賬戶中財政存款變化的監測、統計與分析。
(五)新設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監管存在「時滯」。目前,對於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許營業以及營業所涉及的業務范圍都暫無明文規定。在當前管理模式下,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接受結算憑證。這是在基礎准入環節忽略了准備金賬戶管理,在沒有繳存准備金的情況下吸收公眾存款,是存款准備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種程度上比存款准備金的少繳與漏繳的性質更為嚴重。
(六)法律法規滯後,執法依據難把握。一是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的處罰非輕即重,部門規章大於法律。對於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欠繳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准備金管理的通知》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同,增加了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後的處罰難度。國家法律「二十萬至五十萬元」「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的處罰與人民銀行規定「對於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繳存存款准備金的金融機構,依法減輕處罰的,對繳存存款准備金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罰款」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處罰非輕即重,缺少中間過渡。導致操作中,對金融機構的處罰往往避重就輕,產生部門規章效力大於法律效力的問題。二是對遲繳、漏繳、少繳財政性存款行為缺失明確的處罰辦法。《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等行為進行檢查監督,而是否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的其它財政性存款及繳存行為進行檢查監督未做出規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自此以後,對金融機構占壓、遲繳、欠繳財政存款行為,再無制度性約束。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從以下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
(一)統一繳存標准,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由各家金融機構自行上報,人行進行逐一核定,這一形式隨著金融產品開發和新增科目的不斷增加,已經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建議根據資金性質在會計核算中明確非繳存范圍,變追逐市場變化為以不變應萬變,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專門編制的統一、完善、具備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和非繳存范圍的規定,要求各家金融機構遵照執行,變核定為自覺繳納的行為。統一繳存標准,一方面對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進行了規范,另一方面也是對存款准備金制度嚴肅性的維護。二是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繳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並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等編入實施細則,以便嚴格明確繳存業務流程,明晰執行標准,減少爭議,杜絕業務中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三是針對農村信用社存款准備金繳存會計科目重疊問題,建議採取一般性繳存和財政性繳存分開核算的方式,根據資金性質重新設置會計科目和核算內容,實現一般性存款與財政性繳存款會計科目會計核算隔離,以制度設計杜絕繳存漏洞。
(二)統一繳存范圍,實行差別准備金率動態調整。2004年,我國創造性地實施了差別存款准備金制度,在繳存范圍上統一標准,規范科目的同時,在存款准備金率的制定上差別對待,動態調整。充分考慮地區、行際間差異,科學測算各家金融機構的調整參數,實施差別准備金率並且動態調整,加入政策引導因素權重,在其他各方面實現化繁為簡。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在制定時可以參照差別准備金的計算方法進行核定。對於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過度時間。《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等考核獎勵措施也應在測算時廣泛適用,充分發揮存款准備金的貨幣政策導向作用。
在條件成熟時,可適當擴大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的實施范圍,逐步擴展至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體現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同時,針對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建立總分支跨級考核體系,既對總行實施考核,又體現監管的針對性,防止總行達標而局部地區風險突出的問題。
(三)改進會計核算系統,完善存款准備金考核管理。央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對存款准備金的管理應做到實時監測,應增加對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的日間警示提示功能,對存款准備金下限做到日間動態實時監測。當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達到下限臨界狀態時,系統能夠自動識別並及時做出預警,會計營業部門做到及時發現並通知貨幣信貸部門,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動性,防範風險。如果確有需要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則必須嚴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備金動用程序。變事後處罰為事中監控,真正發揮人民銀行對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的管理和監督作用。
(四)強化現場監管,健全內部存款准備金管理機制。一是要明確職責,建立基層央行部門間溝通協調機制,建立起會計核算、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業務檢查為一體的高效制度。
貨幣信貸部門將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的文件、規定及時轉發到相關部門;會計營業部門對存款准備金的日常管理與監測情況要定期書面告知貨幣信貸部門,對於金融機構日常動用存款准備金要及時告知;貨幣信貸部門負責對存款准備金繳存和處罰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營業部門反饋。二是從金融機構會計核算的源頭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照要求設置、核算繳存款科目,不轉移、不漏損,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由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牽頭定期、不定期地聯合會計和營業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繳存准備金存款及財政性存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依法核實各行繳存款項是否真實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確,報表反映是否全面。要嚴格落實處罰措施,對不能有效執行繳存款制度的金融機構及時通報批評和嚴肅處罰,促使金融機構按照準備金制度的要求自覺、及時、全額上繳存款准備金。
(五)加強法人機構的內部治理,嚴格落實責任制。法人金融機構要健全和完善崗位責任制,責任到崗,落實到人,實行問責制度。對業務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的要在相應法律法規中明確追究相應責任。同時,加強業務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對存款准備金工作的認識,准確掌握准備金制度的各項規定,自覺樹立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意識,也有利於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防範,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統一法律適用標准。針對《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標准不同,建議明確統一的處罰適用標准。一是建議人總行對已出台的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對現行制度進行補充、完善和細化,保障相關規章制度的連貫性、統一性、互補性。二是要增強處罰規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對於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規對金融機構違反存款准備金規定的處罰標准偏高,實際工作中難於操作,可適當調整處罰尺度,調低相關處罰規定的下限,擴大處罰的浮動區間。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透支的金額、頻率等情況為依據,進行合理的處罰,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維護好轄區金融穩定。
『陸』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有哪些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包括:
農村信用社;
村鎮銀行等法人機關總部在縣專級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簡屬介: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柒』 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為何說農信社改革要保持縣域法人地位的穩定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9月12日在首屆中國金融四十人“曲江論壇”上介紹,欠發達地區縣域金融服務提供者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縣域法人銀行,包括農商、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等;第二類是大行在縣域的支行。孫天琦認為,省級“超級農商行”設立後,必削弱其支農支小、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力度。我國現在不缺大銀行,在本次信用社改革過程中,必須要保持農村信用社、縣級農商行法人地位的穩定。
『捌』 什麼是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
批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法人機關總部在縣級的金融機構
『玖』 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在農信社改革提出了怎樣的觀點
2020年5月,孫天琦出任央行金融穩定局局長。
縣域法人金融機構主要是農合機構,信用社、農商行、村鎮銀行等。
這兩年很多地方政府非常積極推動農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設計中有的想省上搞一個省級全牌照農商行。有的省的方案,成立一個省級農商行,全省就這一個法人,超級省級農商行模式。統一法人之後,響應地方黨委的能力大大增強,主要投向大城市大項目,實實在在影響到了縣域支農支小的力度。
我國現在不缺大銀行,所以這次信用社改革過程中,一定要保持農村信用社,縣級農商行法人地位的穩定。
西部地區也要重視中小銀行的風險化解。強調五點:
一是集中有限的資源攻堅重點風險點。不能撒胡椒面。不能避重就輕,越捂蓋子未來的危險越增大。
二是化解風險過程中,老股東必須承擔責任,股權清零,老股東出局。
三是地方政府一定要拿出真金白銀,不能一味向中央要。
四是一定要完善公司治理,完善公司治理一定要把好准入關,把股東選好。
五是處置風險過程中地方政府要負起屬地責任。有的地方政府認為他們對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比例、關聯交易不知道、沒法查,異地貸款什麼情況也不掌握,什麼數據都不掌握,地方政府有一些怨言,不是沒有道理。處置金融風險,地方要負屬地責任,各監管部門的監管的有效性也要不斷地提高。
『拾』 定向降准與存款准備金率調控經濟有什麼不同
定向降准」是指中央銀行定向降低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以鼓勵金融機構將更多的資金配置到實體經濟中需要支持的行業和領域。
2014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決定下調縣域農村商業銀行人民幣(6.1435, 0.0044,0.07%)存款准備金率2個百分點,下調縣域農村合作銀行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此次調整後,縣域農商行、農合行分別執行16%和14%的准備金率,其中一定比例存款投放當地考核達標的縣域農商行、農合行分別執行15%和13%的准備金率。
2014年6月,為進一步有針對性地加強對「三農」和小微企業的支持,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中國人民銀行[微博]決定對符合審慎經營要求、且「三農」和小微企業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商業銀行下調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此次「定向降准」可以覆蓋大約2/3的城商行、80%的非縣域農商行和90%的非縣域農合行
其實,早在幾年前部分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就已經獲准「定向降准」,即執行低於同類金融機構1個百分點上繳准備金率的政策優惠。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一起制定了「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對於達標的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按低於同類金融機構正常標准1個百分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