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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個金融服務標准

發布時間:2022-01-22 20:04:22

『壹』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框架是什麼為什麼

要想分5析出美國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異同,首先得了r解美國和中1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的特點,才q能進行詳細合理的解釋。 2002年7月021日5中5午5,美國政府正式公4布了u自2621年"大j蕭條"以3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3案,稱之g為6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1"。下w面將對改革藍圖和最新的白皮書6進行分4析。(一h)改革藍圖的主要內1容 《現代化0藍圖》分4別從2短、中7、長1期提出建議,其中5長6期建議中3提出了g目標監管的新理念,以5建立市場穩定監管、審慎監管和金融市場商業行為5監管的三e支v柱監管體系,確保美國在全球金融市場的核心8地位。 0。 以0授權和加強協調為1目的的短期建議。短期建議主要是針對目前的信貸和房屋抵押市場動盪, 建議採取措施來加強監管當局的合作, 強化7市場的監管, 以8推動金融市場穩定, 加強消費保護。具體內5容包括:第一v,提升1總統金融市場工a作小l組(PWG)作為6金融監管政策協調者的效率。將貨幣3監理署(OCC)、聯邦存款保險公3司(FDIC)、儲蓄監管辦3公6室(OTS)納入i到PWG,作為2其新成員來擴充其陣容,並且將PWG關注的領域從6金融市場擴展到整個r金融系統。第二t,創設聯邦抵押貸款創始委員會, 加強對房屋抵押貸款發起的監管,監督各州對按揭貸款的管理, 以4改變目前許多此類經紀人q脫離聯邦監管的現狀。第三p,授予5美聯儲更多知情權、審查權。授予5美聯儲可以5向所有借入h應急流動資金的金融體系參與y者(包括商業銀行和非商業銀行)索取更多信息或進行實地審查的權利,評估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以2及e有關活動對整體金融穩定的影響。 2。 以5監管機構的部分1整合為3目的的中7期建議。在短期建議的基礎上y, 藍圖提出部分4中8期建議,以1減少3美國監管重疊, 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 其中8部分5建議可以3在現有監管框架下a盡快推行。具體包括五l個d方3面:第一b,建議取消聯邦儲蓄機構牌照, 將其納入u國民銀行牌照體系, 這個y過程應該在兩年內8完成;撤消儲蓄管理局, 其原有職責由擁有全國銀行監管權的貨幣7審計7局履行。第二v,針對目前州注冊的聯邦存款保險銀行受到州和聯邦的雙1重監管的情況,提出將州注冊銀行交給美聯儲或聯邦儲蓄保險公8司監管。第三n,在支g付清算系統的監管上w,應當確立重要支q付清算系統的聯邦特許權和聯邦優先權,美聯儲負有監管此類系統的主要職責,享有重要的自由決定權和制定相關強制性標準的權力g。第四,在保險業方8面,一e直以2來都是由州監管當局負責監管,聯邦政府對保險業務只是進行調節而很少7監管, 因而才i導致了n美國保險巨7頭--美國國際集團(AIG) 因大d量創設和持有CDS 而瀕臨破產。第五c,合並商品期貨貿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對證券期貨業進行統一x監管,來改善之u前對證券、期貨分6業監管的低效。 5。以7建立目標性監管模式為1目的的長8期建議。藍圖建議:第一x,由美聯儲履行市場穩定監管者職責, 其目標為2保證金融市場穩定, 側重控制系統性風8險。第二m,設立謹慎金融監管機構(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or),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3個c聯邦機構負責的日5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機構統一c負責。其監管重點側重於n有政府擔保的金融機構的日2常業務運作, 監控其資金充足性和投資限制、活動限制等事宜,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第三l,設立新的商業營運監管機構(Business Conct Regulator),負責商業行為3監管,保障投資者和消費者權益(主要是現有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以8及p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主要職能及u銀行監管機構的一z部分1職能)。此外, 設立聯邦保險保證人v和公6司融資監管者。 由此看來, 藍圖對現行的多頭的功能性監管體系進行了l重新梳理和歸類, 實現了b三n個s監管目標與y三u個g層次的監管機構的緊密結合,目的在於z提高監管效率、維護金融穩定,以3及z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權益,提高美國在全球資本市場的競爭力i。而且,通過對藍圖的介6紹,我們也m可以3看出藍圖的改革是改善監管而非單純地增加監管和增加干v預,並沒有放棄充分3依賴市場紀律的理念,而是在新的金融市場發展背景下t,對於j監管和市場關系的再平衡。 (二h)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最新成果:"白皮書6" 2005年4月315日1中2午1,美國政府正式公2布了z自8221年"大i蕭條"以2來最徹底的全面金融監管改革方6案,稱之m為8美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白皮書3"。這份長6達62頁的改革方7案幾u乎涉及g美國金融領域的各個v方8面,從3更嚴格的消費者保護政策到出台對金融產品更為2嚴格的監管規則,這一p計7劃把目前游離在監管之z外的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都要置於k聯邦政府的控制之j下n。改革目的旨在全面修復美國現有金融監管體系,防止0類似當前危機的再度發生。 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白皮書2指出,所有可能給金融系統帶來嚴重風1險的金融機構都必須受到嚴格監管。為6此,政府將推行以8下l六1方2面改革:成立由美國財政部領導的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以3監視系統性風0險;強化0美聯儲權力n,授權美聯儲解決威脅整個s系統的風4險累積問題,監管范圍擴大b到所有可能對金融穩定造成威脅的企業。除銀行控股公4司外,對沖基金、保險公5司等也r將被納入m美聯儲的監管范圍;對金融企業設立更嚴格的資本金和其他標准,大g型、關聯性強的企業將被設置更高標准,美聯儲擁有銀行資本金要求方7面的最終決定權,並對這些公6司的高管薪酬以2及n金融市場交易系統的監控權力u納入y美聯儲的范圍;成立全國銀行監管機構,以3監管所有擁有聯邦執照的銀行;撤銷儲蓄管理局及e其他可能導致監管漏洞的機構,避免部分0吸儲機構藉此規避監管;對沖基金和其他私募資本機構需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其次,建立對金融市場的全方0位監管。白皮書7建議:強化5對證券化2市場的監管,包括增加市場透明度,強化4對信用評級機構管理,創設和發行方8需在相關信貸證券化5產品中6承擔一q定風7險責任。全面監管金融衍生品的場外交易,將聯邦監管范圍擴大z到金融市場監管的灰色地帶,復雜衍生品交易以5及y抵押貸款擔保證券的交易都將置於p監管之x內0,其中0加強對對沖基金和場外交易市場(OTC)最為4典型。賦予2美聯儲監督金融市場支f付、結算和清算系統的權力v。 第三a,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不d受不r當金融行為0損害。白皮書0指出,為8了y重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7,需對消費者金融服務和投資市場進行嚴格、協調地監管。政府必須促進這一n市場透明、簡便、公5平、負責、開c放。為7此,白皮書7建議:建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以6保護消費者不v受金融系統中6不p公4平、欺詐行為7損害,對消費者和投資者金融產品及o服務強化1監管,促進這些產品透明、公3平、合理。提高消費者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商的行業標准,促進公8平競爭,保護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者的利益。 第四,賦予8政府應對金融危機所必需的政策工q具,以1避免政府為2是否應救助困難企業或讓其破產而左右為6難。建立新機制,使政府可以3自主決定如何處理發生危機、並可能帶來系統風6險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政府有權接管、拆分3那些陷入a困境的大i型金融公4司,避免個d體垮台將危及c整體經濟,而這一m點正是去年在金融危機最嚴重時期政府所欠0缺的。而且美聯儲在向企業提供緊急金融救援前需獲得財政部許可。 第五y,建立國際監管標准,促進國際合作。為7此,白皮書6建議,改革企業資本框架,強化2對國際金融市場監管,對跨國企業加強合作監管,使各國的政策相協調,以8創立一t個s相容的監管架構並且強化6國際危機應對能力p。具體舉措包括制定相似的信用衍生產品監管規定,在對大k型跨國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方0面簽署跨境協議,以2及q與t海外監管機構進行更好合作等。 該金融監管改革方3案首次將金融業作為1一l個i整體來考慮,是自上t世紀30年代以2來美國最大o規模的一u次金融監管改革。但值得指出的是,該改革方6案與r美國財政部部長5保爾森在2002年3月236日4宣布的《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相比8,"白皮書7"延續了y《現代金融監管架構改革藍圖》的精神,大d大p擴張了u美聯儲的權力a,將銀行和對沖基金等都納入t了r美聯儲的監管范圍,撤銷了d用於v監管儲蓄和貸款的聯邦機構--儲蓄管理局,但也m有相當程度的縮水0,如政府最初打算整合監管機構,成立單一i機構監管銀行業,但最終選擇了d在現有結構內2加強聯儲權力f的做法。 總之z,通過以5上s對美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內5容及y原因的分3析,可以4看出美國由現行的多頭功能性監管模式已w經開y始准備向監管機構更集中3的目標性監管模式邁進。這種改革的路徑與q思路可以7說完全契合了k國際上i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即集中6監管的趨勢。 (三m)改革藍圖中3目標性監管模式的評析--與w功能性監管模式相對比6 3104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8法》的通過,徹底結束了d銀行、證券、保險分1業經營的狀態,標志著美國混業經營的開n始。與g此相應的是,美國的金融監管理念也h由之q前的機構性監管轉為4功能性監管。盡管功能性監管的理念跳出了q分8業經營情況下h機構性監管的以8金融機構身份分8割的不b足,但美國功能性監管體制是在不x觸動現有監管體制的前提下g,促進各監管機構之g間的職能協調、信息溝通以7及e執法合作,本質上x仍6然是分1業監管的模式,並沒有提供明確的制度構建和授權支b撐。所以6,該套金融監管系統在運行的十l年過程中2,也v逐漸暴露出其存在的弊端,並且在此次危機中0集中4爆發。主要表現在以4下z幾t個z方4面:第一h,缺乏3一u個f能夠擁有全部監管信息和能夠預防監管系統性風4險的機構。第二t,不r同的監管機構所適用的監管法律規則不p同,運用的監管理念也d有所差別。這就為2一x些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j空間, 導致部分8機構主動選擇對其最為5有利的監管機構。第三b,多層次的監管機構和多標准監管操作必然產生監管工x作中2的重疊。這種監管的重疊增加了q監管的成本。 與w功能性監管的缺陷相對比5,目標性監管模式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以2下m幾m點: 第一t,通過對監管機構以4及d監管力q量的整合可以4提高監管的效率。改革藍圖針對次貸危機中6暴露出來的監管缺位和監管重疊導致的效率低下g的問題,提出目標監管導向才r能更好的應對金融監管實踐中8出現的各種問題,發揮各監管機構的合力z。目標性監管模式打破了g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四大y行業分5業監管的模式,按照不c同的監管目標和風8險的類型,將監管機構劃分7為0市場穩定監管者、謹慎金融監管者、商業行為2監管者三v大y體系。三h個w體系的緊密結合,既避免了w監管漏洞和監管重疊的出現,又g可以0使監管機構對相同的金融產品和風2險採取統一i的監管標准,這將大b大s提高監管的效率。這種監管機構的整合反2映了s一k種從6權力v分7散到權力c集中0的趨勢,而權力q的集中1必然會提高監管的效率。 第二r,目標性監管模式可以0更好的應對由於m金融創新而產生的監管空白。金融監管的滯後性決定了q單純的通過制定監管規則來進行金融領域的監管是無t法應對金融市場日7新月8異的變化7的。隨著金融創新的不v斷深化5,僅4僅0通過具體規則的制定一u是無f法趕上p創新的速度,二s是金融創新又b不s斷的突破規則的限制,從8而導致了e監管的空白。此次次貸危機便是最好的說明,面對次級抵押貸款不h斷被打包重組創造出新的衍生產品,監管機構根據固有的規則無j法由一m個d機構統一o對其進行監管,從3而導致風3險在不j同的金融系統越積越大c,最終引5爆了g次貸危機。而目標性監管不t拘泥於e具體的監管規則的制定,它從8整個v金融系統著手5,將金融體系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和消費者保護作為5三b大k目標加以2整合,構建出高效統一o的監管部門s。這樣在整個b金融創新的鏈條上x產生的風2險都會被覆蓋到,不e會產生監管的空白。 第三b,目標性監管的提出另一d個i最大x的優越性在於y它跳出了v對於i分3業監管模式還是混業監管模式的爭論,可以8兼容兩種監管模式。改革藍圖對於a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重新進行了x確認6,提出了b維護金融市場穩定與b安全的三i大x目標:金融市場穩定、金融機構審慎經營、金融消費者保護。而在實現這些監管目標時,可以2由單一h監管機構實施"混業"監管,但理論上z也a不e排斥分0別由不w同行業的金融監管機構"分5業"監管,這需要因時機和國情的不u同加以6具體設計1。比5如在這次改革藍圖中7,對於i金融市場穩定監管這一a塊,強調要擴大t美聯儲作為8市場穩定監管者的權力j,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8險的金融機構。這便是由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現狀所決定的綜合統一x監管的選擇。同樣,如果一b個s國家一k直擁有分8業監管的傳統,那麼i在任何一h個c監管目標下k,也s可以1考慮保持原有的分6業監管的模式。 二j、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對我國的啟示7 通過以3上b對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和國際金融監管集中0監管趨勢的分1析,可以2看出各主要發達國家都逐步在整合金融監管機構的數量,逐步的向或單一d或雙3頭的監管模式靠攏。結合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發展的現狀,筆者認1為5我國應該建立統一c的金融監管體制,理由如下j: 第一f,我國作為7後發國家可以3一o步到位建立統一z的金融監管體制。縱觀西方7主要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發展史,金融經營經歷c了o混業--分1業--混業的歷z史反2復。像美國70世紀末3允8許銀行混業經營,到1714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禁止1商業銀行承銷公3司證券或者從5事經紀業務,同時禁止2投資銀行從0事商業銀行活動,從5而確立了u分4業經營,到1281年《金融服務現代化4法案》的出台最終恢復了m金融混業經營,走過了y近一v個g世紀的歷n程。而20世紀70年代以2來,世界主要發達國家紛紛放棄了n分6業經營的模式確立了m混業經營的模式。這種金融經營模式的變化8直接導致了b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各國都紛紛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b大x刀a闊斧的改革,合並金融監管機構成立或單一e或雙8頭的監管機構,形成了c集中7的監管體制。美國本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b是對現有的多頭監管機構進行整合,使之i更有效率的防範系統性風1險的發生。發達國家金融經營的歷n史變遷,使他們紛紛走上q了b尋求集中8監管的道路。對於w作為1後發國家的我國來說,我國並沒有經歷f像西方8發達國家那樣過度繁榮的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業還處於q剛剛起步的階段,金融市場還很不b健全,金融產品還很不g發達。借鑒西方7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可以7一s步到位的建立統一j的監管體制。這樣可以0在一n定程度上o避免金融監管落後於p金融創新這種危機驅動型的特點,使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具有一f定的前瞻性,更好的應對日6新月8異的金融市場的變化0。 第二j,我國當前金融業混業經營的發展現狀對統一p監管體制提出了z要求。其實自1575年取消國家銀行專j業化3分4工g後,金融業務綜合化3進程就開u始推進。實踐中5,在國際金融業飛r速發展,面臨國內5外巨3大u競爭壓力z的背景下p,我國銀行、證券、保險之h間的聯系不h斷加強,金融業務相互7摻雜、相互3滲透的局面逐步形成,金融機構相互1持股現象逐漸增多,金融業呈現出綜合經營的發展趨勢,已t經出現集團式的、銀行控股模式及j實業企業控股式的事實上l的金融控股公1司,金融創新已u經超越了c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監管范圍,對分0業監管體制提出了x挑戰,實踐的發展呼籲統一o監管體制。 第三u,建立集中3統一l的金融監管機構符合我國建立大r部委制以4節省行政資源的政策取向。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小o部門d制。而大v部制是一y種政府政務綜合管理組織體制,特點是"大b職能、寬領域、少2機構",政府部門z的管理范圍廣u,職能綜合性比2較強。按照黨的十g七j大a精神推行的"大x部制"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t市場經濟體制和深化3社會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具有重要而現實的意義p。然而大j部制的改革不m會一e步到位,循序漸進的推進也t已w基本達成共識。目前大b部制試點范圍或將從7三g個k領域選擇:一h是所謂的大a農業,農林副牧漁業和水1利部的部分8職能組合;二c是國防科工q委系統的調整組合;三g是大f交通,主要涉及l交通部、鐵道部、民航總局等。雖然金融監管領域的大x部制改革還沒有提上w日8程,但在中5國人s民銀行之q外,建立一k個a統一t的金融監管機構對整個r金融業進行監管是符合大e部制改革的價值取向的。所以5,未來我們應該合並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成立一v個t獨立於k人g民銀行的金融監管委員會,而人n民銀行只負責貨幣1政策的制定、金融業的宏觀調控,不z再具有金融監管的職能。這樣既避免了t三o部門j在具體金融監管中8的職能交叉u,又s可以6防止8日7新月3異的金融創新產品的出現而導致的監管空白,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第四,吸取東亞國家的經驗教訓,建立統一z的金融監管體制。2167年一o場始於g泰國又s迅速擴散到整個q東南亞並波及b世界的金融危機,使許多東南亞國家和地區w的匯、股兩市相繼暴跌,金融系統乃r至整個e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危機過後,1365年日2本政府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了v兩項重大e的改革:一z是設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從6大i藏省中6把銀行局與b證券局的金融監管部門j、金融檢查部、證券交易等監督委員會分3離出來,組建了v作為2總理府外局的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督廳n(後更名為6金融廳d),成為5專a門z負責金融監管事務的機構。另外一u項改革為7加強中2央銀行執行貨幣7政策的獨立性。東亞另一z個q遭受重創的國家--韓國,在國際貨幣4基金組織(IMF)金融援助和影響之t下o,於x6816年1月3成立了s單一r的金融監管機構,即金融監督委員會。可見1,亞洲金融危機後,以5日3本、韓國為4代表的東亞國家紛紛建立了x統一g的金融監管機構實施綜合監管,這對於q有效的防範金融業的系統性風6險起到了n一u定的保障作用。可以2說,亞洲金融危機過後日2本、韓國經濟的崛起與i金融監管改革帶來的金融業的繁榮不a無j密切3的聯系。雖然我國在亞洲金融危機中1沒有受到重創,實現了s經濟的軟著陸,但東亞國家的這些經驗教訓值得我們借鑒。結合我國的現實金融監管的國情,建立統一g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我們的必然選擇。 而現行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是怎樣的呢?情況如下d: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0業監管。近年來隨著金融全球化1、自由化0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機構開m展混業經營已x是一e種不z可逆轉的趨勢,分0業監管體制已b顯現出明顯的不v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l逐漸顯露出來。因此,改革金融監管體制,加強金融監管,防範金融風3險,提高監管效率,勢在必行。 金融監管是一c國金融監管當局為1實現宏觀經濟和金融目標,依據法律法規對全國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及x其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總稱。它作為0政府提供的一o種糾正市場失靈現象的金融制度安排,目的是最大e限度地提高金融體系的效率和穩定性。一s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從8根本上p是由本國的政治經濟體制和金融發展狀況所決定的,判斷一k國金融監管體制有效與a否,關鍵在於h它能否保證該國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和能否適應該國金融業的發展水4平。 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挑戰及w存在的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建設大e體分3為3兩個s階段:第一p階段是2530年以8前由中4國人g民銀行統一z實施金融監管;第二z階段是從40156年開j始,對證券業和保險業的監管從0中6國人d民銀行統一o監管中8分4離出來,分1別由中0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6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形成了l由中2國人p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三s家分8業監管的格局。2000年中0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組建,接管了g中8國人x民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由此我國正式確立了f分4業經營、分7業監管、三u會分1工d的金融監管體制。 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是分8業監管。按照金融監管的分3工e,銀監會主要負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信託投資公7司、財務公3司、租賃公2司、金融資產管理公2司的監管,以4大b銀行業為8口y徑,銀監會成立了o監管一g部、二q部、三t部、合作金融監管部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部,自上b而下m相應設立了u省局,市分0局、縣(市)辦0事處體制。而證監會和保監會則分6別負責證券、期貨、基金和保險業的監管;內4部設立了k相應的監管部室,自上c而下a則建立了d相應會、局(省、市、計0劃單列)的體制。銀監會成立後,中0國人g民銀行著重加強制定和執行貨幣0政策的職能,負責金融體系的支j付安全,發揮中4央銀行在宏觀調控和防範與t化4解金融風8險中1的作用。這種金融監管組織結構表明,除中0央銀行負責宏觀調控外,其他幾k個t監管機構都是集中0於h相對行業的微觀規制層面。選擇這種監管體制的最大l好處是有利於n提高監管的專j業化6水6平並及q時達到監管目標,有利於a提高「機構監管」的效率。 就我國現行金融監管體制而言,從2其實際運行以1來所取得的成效來看,在總體上z是值得肯定的,它不m僅5統一m了s監管框架,加強了a監管專w業化5,提高了p監管效率,而且還有利於a中2央銀行更加有效的制定與b執行貨幣1政策。但是,近幾p年隨著金融全球化3、自由化5和金融創新的發展迅猛,金融業開v放加快,金融監管環境發生重大q變化4,分5業監管體制已s顯現出明顯的不t適應,其本身所固有的問題也q逐漸顯露出來。 從7中0可以8看出,我國目前實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在建立在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的基礎之g上x,從4社會的大i局出發,和諧構建良性的金融監管體制,以7求我國經濟能順利的發展,為0社會的各項事業服務。有別於u美國的從3政治角度出發,按照資本市場的運作來制定的。 vwowuxxffz

『貳』 首個實現國家金融服務標准落地的城市是哪裡

首個實現國家金融服務標准落地的城市是杭州。

杭州市是我國首個實現國家金融服務標准落地內的城市,杭州金融企業容實力在全國范圍內來說,還算是比較好的。金融業在整個浙江省的規劃中,都是佔有很大的比重的,金融服務對杭州以及整個浙江來說,都有著重要的經濟地位。最近幾年,金融對城市發展以及經濟建設越來越明顯,杭州一直在努力推進各種金融小鎮的規劃和建設,發展互聯網金融,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2)我國首個金融服務標准擴展閱讀:

金融服務國家標準是支撐供給側改革、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技術規范,新標準的發布及實施將提高金融服務供給質量和效率。

支持欠發達地區、低收入群體、小微經濟實體等獲得必要、及時的基本金融產品和服務,助力「發展普惠金融」,並努力實現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信息的有效傳遞。

『叄』 全國首個實現國家金融服務標准落地的城市是()。

全國首個實現國家金融服務標准落地的城市是
杭州

『肆』 金融服務質量有哪些判定的標准

1.零距離:零距離並不單指營銷人員與客戶面對面的接觸,面對面接觸只是營銷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是營銷人員與客戶溝通的一種表象。這里的零距離是指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感情處於一種沒有障礙的狀態。金融機構通過服務與客戶之間形成一種互助、互慕、互惠的關系,雙方相互依賴、相互信任,使客戶的忠誠度更加牢固。

2.零投訴:零投訴並不是說沒有投訴。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沒有瑕疵,金融服務也是如此。有時是企業的服務出錯,有時是遇上了愛挑剔的客戶,這時金融服務就會出現偏差,甚至會引起投訴。這里所說的零投訴是指通過糾偏的做法,使投訴帶來的不良後果為零,避免客戶因為投訴而離開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糾偏方法主要有:道歉並把客戶的意見記下來,立刻解決問題,給客戶一定的補償,介紹適合的產品給客戶,留下客戶的聯系方式並與他長期保持聯系等。

3.零成本:零成本並不是指金融機構不用付出一點服務成本,而是指通過優質的服務用最小的成本贏得和發展客戶,客戶越多,分攤到每一個客戶和業務的服務成本就越低,服務的成功率越高。

『伍』 金融服務費是什麼

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中並沒有對「金融服務費」的明確定義,其通常是發放貸款者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即在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費用。

買車辦貸款、租房辦貸款、整容辦貸款、上學辦貸款……五花八門的貸款充斥於我們的生活中,由此產生的金融服務費,算得上銷售行業按揭貸款的「潛規則」、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

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服務費實質上被看作是一種貸款。消費者要注意的是主體資質問題。依照《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關於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未經有關機關依法批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可以看出,對於未獲得經營許可資質進行金融放貸的,法律是予以否定性評價的。

(5)我國首個金融服務標准擴展閱讀:

對於金融服務費,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參照民間借貸的規定進行處理.

如果貸款加上金融服務費合計超過了法律規定受保護的利率,對於超過部分,法律通常不會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0條的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如果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了信息服務費,

那麼,該信息服務費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變相提高民間借貸利率的行為。因此,利息與信息服務費合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能獲得支持,已經給付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

『陸』 如何認識金融業標准中國在實施這些標准時應持何種態度

一、正確認識標准化工作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意義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標准已成為現代國際經濟發展重要的競爭手段和合作紐帶,成為一個國家提高整體競爭力的戰略制高點。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人民銀行和金融監管部門高度重視、各家金融機構聯合推動,我國金融標准化建設呈現跨越式發展態勢,在推動信息化建設由分散走向集中,促進金融和相關產業的發展,以及宏觀審慎管理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1],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在新形勢下,國務院出台了《深化標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確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國際接軌、統籌推進的改革方向,提出了建立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社會參與、協同推進的標准化工作格局的總體目標,標准化工作必將在國家治理體系發揮更大的作用。
在我國,互聯網金融是一種以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P2P)、股權眾籌融資和網路金融產品銷售等為代表的新的金融業務模式,雖然名曰「互聯網金融」,其功能仍然是資金融通、支付清算和財富管理等。一方面,互聯網金融具有「開放、共享、平等、普惠、去中心化」等新型特點,在提高金融服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滿足多元化的投融資需求,提升微型金融、農村金融的普惠性水平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行業與傳統金融行業類似,同樣強調風險管控,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以第三方支付機構、P2P平台為主的互聯網金融機構起步較晚,風控意識、服務意識和管理水平相對滯後。因此,互聯網金融監管總體上應當體現開放性、包容性、適應性,堅持鼓勵和規范並重、培育和防險並舉,維護良好的競爭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在「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2]的框架下,如果能科學合理地運用標准化手段,充分調動相關市場主體和社會團體組織的積極性,則可以發揮標准統籌協調作用和試點示範效應,提升市場主體的自律和自治能力,在全行業樹立合法合規經營意識,強化整個行業對各類風險的管控能力,對監管框架形成有力補充。
二、如何做好互聯網金融行業標准體系規劃
本質上講,互聯網金融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型金融服務模式,涵蓋了技術、產品和服務等方面內容,應從技術標准、產品標准和服務標准三個層面做好互聯網金融行業標准體系框架的規劃和設計。
堅持技術標准先行,創新與可控並重。
技術創新是互聯網金融的基礎,典型的包括支付技術的變革,以及移動互聯、大數據、雲計算、搜索引擎等技術的應用等等,技術創新在支付清算、信息處理、風險管控、籌融資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當前互聯網金融領域技術創新呈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現象,以支付技術為例,從最初的網銀支付到基於NFC的移動支付[3],再到二維碼支付、聲波支付、指紋支付和刷臉支付等,技術創新使得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參與到支付服務中,產業鏈更加復雜,推動了線下(Offline)金融服務與線上(Online)金融服務有效融合,不斷催生出新的金融產品和業務模式,同時也對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統一的技術標准,一方面有利於引導產業各方向安全、自主可控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有利於推動產業各方形成分工協作、利益共享、互利互惠的運作模式,建立符合社會效益最大化、公平開放、競爭有序的合作發展機制,切實做到普惠民生。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標准時,應兼顧標準的強制性、演進性和包容性,在信息安全方面,要實施強制性標准,依託檢測、認證、檢查等手段,確保標準的實施和落地;此外,要注重標準的演進性和包容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允許新的技術和業務模式出現,鼓勵創新並營造良性競爭的氛圍。
做好產品標准,強化風險管控。
藉助互聯網渠道銷售的傳統金融產品,包括存款業務、各類基金、股票和部分保險業務等,一方面有明確的監管要求和市場准入規則,另一方面,有標准化的產品設計流程和風控機制,較完備的風險提示和信息披露機制,以及標准化的產品說明書。而一些新型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在這些方面與傳統金融產品相比有所欠缺,如部分P2P網貸產品。針對這些新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在從監管層面進行規范的同時,也要從行業自律角度,制定相關標准對其具體的要素和指標進行約束,一是規范產品的設計流程和風控指標體系,並在各環節中體現風控的思想,二是規范產品說明書要素,對產品要素,投資管理,費用,收益說明,以及發行、運行、到期等階段需要公開的信息進行明確,三是規范產品風險提示機制,對風險揭示書的要素,包括風險級別、風險點、適應人群等進行細化。通過制定和實施各項標准,切實做好風險管控,為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奠定良好的基礎,推動其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完善服務標准,保障消費者權益。
互聯網金融發展呈現個性化、碎片化、微小化等特徵,讓更多的用戶體驗到了隨時、隨地、隨身和無門檻的金融服務。如,P2P模式使得個人可利用「碎片化」的資金參與以前只有大量資金才能參與的投資項目,余額寶以「小額、靈活」的碎片化理財理念填補了草根理財的空白。對於這些普通用戶而言,金融知識往往比較欠缺,維權意識不足,另一方面,部分互聯網企業在提供金融服務時,省略了傳統金融產品面簽、紙質文書等環節,導致維權環節多、舉證難,此外還存在信息透明度不高、對用戶隱私保護不足、糾紛調節機制不完善等問題,使得群體性追討債事件時有發生,帶來了不良影響。針對這種情況,在嚴格履行政府部門的監管要求之外,還應當有行業自律組織進行監督,並推動形成統一的行業服務標准,對各類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服務流程、關鍵服務指標、信息披露規則、用戶隱私保護機制、糾紛機調節制等進行規范,強化企業的內部治理,加強對服務事項的事中事後監督,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三、如何推動互聯網金融領域標准化戰略的有效實施
此次標准化改革方向是由政府單一供給的標准體系,轉變為由政府和市場共治的新型標准體系,政府主導制定的標准側重於保基本,市場自主制定的標准側重於提高競爭力。事實上,無論是哪種性質的標准,其目的都是在於加強行業監管和協調,規范和引導市場健康發展。在技術標准、產品標准和服務標准為條線的體系框架下,根據標准所規范的對象不同,對標准類型,及其制定、推行主體應有清晰的定位,這是確保標准化戰略有效執行的關鍵。
具體來說,在涉及到保障信息安全和財產安全、堅守業務底線等方面,應由政府主導實行強制性標准,並做好對實施情況的監督,確保其執行效力;在涉及技術創新、服務規范及市場競爭等方面,應充分發揮市場自身的自律作用,實行團體標准,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特別是大型企業應在建立行業標准、服務實體經濟、服務社會公眾等方面起到排頭兵和模範引領作用。此外,充分發揮政府對市場的指導作用,行業主管部門應逐步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團體標准發展的指導意見,建立與業界和社會公眾的良好溝通與互動機制,推動團體標準的進一步完善和有效實施。

『柒』 聯通手廳的金融服務是什麼

聯通網上營業廳與招聯金融合作開展的消費貸款金融產品業務,滿足聯通全網用戶的消費需求。

聯通金融服務是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的一款金融服務平台,以前是零零花,現在可在聯通手機營業廳APP上也可以申請貸款,只要是聯通手機號碼用戶,憑借聯通手機號碼就可以申請貸款,只是額度和招聯好期待是共享的,貸款額度最高20萬,是中國聯通與招聯金融合作推出的「消費信貸」,給出的額度可以買手機、充話費、提現。

(7)我國首個金融服務標准擴展閱讀:

就金融服務業而言,與其他產業部門相比,金融服務業同樣具有一些顯著的特徵,比如:

1、金融服務業的實物資本投入較少,難以找到一個合適的物理單位來度量金融服務的數量,這也就無法准確定義其價格,從而也無法編制准確的價格指數和數量指數,因此金融服務業的產出也就難以確定和計量。

2、傳統金融服務業的功能是資金融通的中介,而現代金融服務業則具有越來越多的與信息生產、傳遞和使用相關的功能,特別是由於經濟活動日益「金融化」,所以,金融信息越來越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資源之一。

3、金融服務業傳統上是勞動密集型產業,而隨著金融活動的日趨復雜化和信息化,金融服務業逐漸變成了知識密集和人力資本密集的產業,人力資本的密集度和信息資源的多寡在現代金融服務業中已經成為決定金融企業創造價值的能力以及金融企業生存和發展前景的重要因素。

4、在當今這樣一個國內和國際競爭加劇的時代,金融服務業正處於大變革的過程之中,信息技術、放鬆管制和自由化的影響已經永遠改變並在不斷重新塑造著金融服務業領域,而且這種趨勢還將持續下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金融服務

中國聯通-沃支付

『捌』 買車金融服務費是什麼

金融服務費就是貸款的時候收的服務費。根據不同的經銷商,不同的4S店,可版能會個別有些區權別。一般來說,按照貸款金額的3%到5%來收取,根據車型不同,還有品牌不同。它就是幫助消費者辦理貸款的一些收取資料,還有審批的一些流程使用的一些費用。

收取這個費用是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就是辦理的費用,大部分4S店都存在這個問題。這個錢應該是屬於經銷商自己收取的費用。大多數店應該是不能開發票的,一般都是以收據的形式給顧客。

按照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根據當前的規定,汽車金融服務費並不合法。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玖』 WTO中的中國金融行業的規則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一)

胡國棟

鑒於貿易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日益緊密相關,以及國際貿易領域中限制性競爭行為日益增多,WTO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屆部長級會議上做出決議,「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成員提出的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的問題,包括反競爭行為,以便確認值得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的領域」。據此,WTO成立了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幾年來,在該工作組組織下,各成員國就如何在WTO體制下建立競爭規則進行了探討。

在2001年多哈第四屆部長級會議上我國加入了WTO。與此同時,WTO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確認了建立一個多邊框架來加強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和發展的貢獻的必要性,同意從現在到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這段時間,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將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進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則,包括透明度、非歧視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爾(Hardcore Cartels)規定;自願合作方式;支持通過能力建設逐步的加強發展中國家的競爭機制;對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需要應給予完全的考慮,應就解決這些需要給予適度的靈活性。

而且根據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部長宣言》的部署: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以後,將以《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進一步進行競爭政策的談判,並且談判應在不遲於2005年1月1日前結束。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將評估談判中取得的進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導,並採取必要的決定,當所有領域的談判結果出台的時候,將召開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特別會議,就這些結果的接受和實施做出決定。

競爭政策是WTO涉及的一個新領域,長久以來,人們對WTO的認識只局限於WTO是消除關稅與非關稅貿易壁壘,各國進行市場准入談判的場所,而對於WTO體制在競爭法律制度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則尚未有從學理上進行系統的認識和研究。

根據競爭法的基本原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力、禁止限制競爭性協議(尤其是卡特爾)、審查企業合並是競爭法的三大支柱。其中,前兩類制度在WTO現有體制中已經初現雛形。本文的出發點即在於,試圖從競爭法這一嶄新的角度對WTO體制進行剖析,系統分析WTO現有的初步的競爭規則。

一、WTO協議中競爭規則的發展演變

(一)WTO成立之前的階段
GATT—WTO體制在本質上是一個基於重商主義理念開展多邊貿易談判的場所,該體制以市場進入為導向,通過互利的貿易減讓促進全球貿易的開展。[1] 在WTO是否應該納入競爭規則,長期以來一致有兩種爭論。支持者認為,「只有貿易政策,而無競爭政策,政策體系是不完整的,其存在的缺陷、漏洞和盲點,必定會使單一貿易政策行之不遠」。 [2]反對者則認為,「當國家之間更加趨於相互開放市場,限制性商業慣例在國內國際市場的生存空間就更小。所以,WTO應該致力於其傳統的角色,繼續完成旨在減少消除政府所設置貨物服務貿易障礙的議程」。[3] 由於存在上述兩種針鋒相對的辯論,WTO在將競爭規則那納入其體制的過程歷經曲折。
事實上,早在1948年3月,探討組建ITO(國際貿易組織)的哈瓦那會議上,世貿組織的前身關貿總協定的23個創始締約方便達成協議,要求通過透明度、協商、調解的方式來控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危害。會議通過的哈瓦那憲章第5章第46條指出,「締約國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並與本組織合作,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商業實踐,如分割市場或者增強壟斷勢力,而不管它們是由私人企業還是國營企業所為」。[4] 但是,美國政府將成立ITO之條約送請其國會批准時,遭到國會之反對,致使ITO未能成立。在此前,由於ITO的23個創始會員為籌組 ITO曾在一九四七年展開關稅減讓談判。各國為避免籌組ITO的努力完全白費,且美國政府參與關稅減讓部分之談判已獲國會授權,因此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最後協議,將該關稅談判結果,加上原ITO憲章草案中有關貿易規則之部分條文,成為眾所熟知之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如此,哈瓦那憲章原先關於限制性商業慣例的規定便被舍棄,不過,在GATT之中,保留著一些可以適用於限制競爭行為的模糊規則。

此後,在GATT締約方組織的前七輪多邊談判中,有關限制性競爭行為的規則一直未能進入談判議程,或者雖進入談判議程,但是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二)WTO成立之後的階段

1994年結束的第八輪烏拉圭回合談判,各方不僅達成了建立世界貿易組織的協定,而且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保障措施協定》等協定中對限制性競爭行為都有涉及。其中《服務貿易總協定》以及其後達成的關於金融業和電信業的附屬協議,明確地在具體產業部門納入反對壟斷的競爭規則;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定》則要求,在對該協定進行審議時,應該考慮是否補充有關投資政策和競爭政策的規定。
WTO成立之後,在1996年新加坡第二屆部長會議上通過的宣言第20條要求,「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成員提出的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的問題,包括反競爭行為,以便確認值得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的領域」。據此,WTO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組成立並開展工作。經過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屆部長會議決定於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進行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的第一次多邊貿易談判,其中貿易與競爭政策關系是新一輪多邊談判的議題,如果新一輪談判取得成功,WTO體制下將正式建立全球性的競爭規則。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二)

二、wto規則中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力行為的規定

(一)禁止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壟斷的產生有兩個主要途徑:其一、立法機關或政府授權企業進行壟斷;其二、企業由於所在行業的特點或通過自身經營優勢形成的壟斷。企業具有壟斷地位,這一事實並不為競爭法所反對;只有當企業存在濫用壟斷地位的行為,競爭法才進行規制。

在對外貿易中,政府授權企業對某一領域進行壟斷的情形尤其多,這種做法被稱為「國家壟斷貿易」(state trading)。國家壟斷貿易指,「容易在市場競爭中引起混亂無序的諸如某種農業品、煙草和石油等,把本應由私人公司經營的國際貿易,由國家承辦,政府依法指定某家企業作獨家經營或專買專賣,排除本行業內的競爭,實行壟斷」。[5] 在我國加入WTO,承諾放開對外貿易經營權之前,我國外貿體制即為國家壟斷貿易體制。

與競爭法對待壟斷經營者的態度一樣,「GATT並不想禁止設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或者單位,僅為了限制其濫用的機會……」[6]。 由於國家壟斷貿易與關稅、海關手續、數量限制、國家補貼等手段被視為阻礙國際貿易的重要障礙,GATT為防止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7])濫用支配地位,在GATT第2條第4款、GATT第17條、GATT《注釋和補充規定》以及《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中作了詳盡的規定。

1、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的界定

根據《關於解釋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7條的諒解》第1款的規定,所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指被授予包括法定或憲法權力在內的專有權、特殊權利或或特權的政府和非政府企業,包括銷售局。[8] 也就是,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是一個廣義概念,包括國有企業、私人企業,也包括實際上從事壟斷貿易的政府機構,例如歐洲各國政府農業部門的「營銷局」。

2、濫用市場支配力行為之禁止

(1)限制對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時進行加價(Mark-up)。根據GATT《注釋和補充規定》,進口加價指「進口壟斷向進口產品收取的價格(不包括第3條范圍內的國內稅、運輸和分銷,及購買、銷售或進一步加工所附帶的其他費用,以及合理的利潤)超出起岸成本的幅度」。以煙草專賣為例,一條名牌外國香煙的國際市場價格假定為100元,在不存在壟斷有競爭對手的情況下,繳納10%關稅及其他稅費後,以10%利潤計,則在國內市場售價為125元。但是,由於專賣公司具有壟斷地位,可以把售價加碼到200元一條。

這種超高定價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顯然屬於國內競爭法禁止的行為。然而,由於這種行為實質上等同於變相加關稅,例如原先價格125元的香煙被加碼到200元,實質上等同於加收了75%的關稅。可見,利用經營壟斷貿易的企業進行的加價行為,進口國可以變相地抑制國內需要,限制進口。

GATT第17條對上述加價行為作了原則性規定,要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應僅依照「商業因素(normal commercial consideration,包括價格、質量、可獲性、適銷性、運輸和其他購銷條件)進行壟斷產品的購買或銷售」。也就是,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僅僅能在合理商業因素的范圍內(如收取交易費、手續費),對進口產品加價。這一原則體現在《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16段,「工作組各成員指出:中國大部分農產品的國內價格高於世界價格,這個差價容許中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或單位以低價進口,而在將產品授予批發商與最終用戶時加價(Mark-up)。有些成員擔心,這種做法在關稅配額管理創造更多准入機會後,會更加普遍。這些成員特別關注,加價會降低進口產品的競爭力,並限制中國最終用戶可使用品級與質量的高低。中國代表表示,現在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並未對進口產品加價,而指收取正常的交易費。因此,中國的做法符合WTO義務,並未造成任何貿易扭曲,且中國法律限制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收取的費用」。

在上述要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對進口產品加價必須合理的基本原則下,GATT第2條第4款與GATT第17條第4款還根據壟斷貿易的產品是否在成員的減讓表中,區分以下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第一、如果國家壟斷貿易的產品是在減讓表中的產品,則適用GATT第2條第4款規定,「如任何締約方形式上或事實上對本協定所附有關減讓表中列明的任何產品的進口設立、維持或者授權實行壟斷,除非減讓表中有所規定或最初談判減讓各方之間另有議定,否則此種壟斷不得以提供平均超過該減讓表所規定的保護水平的方式實施」,也就是對於被列入減讓表的受壟斷經營產品,壟斷帶來的保護水平(即偏離市場競爭或商業習慣的程度)以減讓表所列約束稅率為上限。[9]

第二、如果國家壟斷貿易的產品不是在減讓表中的產品,則通過透明程序進行保障。對此,GATT第17條第4款(b)規定,「對一不屬於第2條下減讓對象的產品設立、維持或授權實行進口壟斷的一締約方,應在有關產品貿易中占實質性份額的另一締約方的請求,應將最近代表期內該產品的進口加價通知締約方全體,如無法進行此類通知,則應通知該產品的轉售價格」。

(2)歧視行為的禁止

歧視行為是濫用壟斷地位的另一種表現。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由於其處於專買專賣的優勢地位,更有條件進行歧視行為。例如,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在貨物向哪個國家地區出口,貨物從哪個國家進口的問題上,可能不依市場導向,而考慮其他因素,而做出歧視性的選擇。當壟斷貿易的產品是某種獨特商品時,上述歧視行為更可能造成對他國的損害,從而引起關注,如《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14條規定,「一些工作組成員考慮到中國作為世界主要絲綢供應國的地位,對紡織部門原材料的供應表示關注,特別是絲綢的供應」 。

GATT禁止上述歧視行為的發生。GATT第17條第1款(a)項規定,「每一締約方承諾,如其建立或維持一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無論位於何處,或在形式上或事實上給於任何企業專有權或特權,則該企業在其涉及進口或出口的購買和銷售方面,應以符合本規定對影響私營貿易商品進出口的政府措施所規定的非歧視待遇的一般原則行事」;同時, (b) 項進一步要求,當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進行壟斷產品的購買或銷售時,「應依照商業慣例給予其他締約方的企業參與此類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

概而言之,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不得有歧視性的商業行為。

(二)禁止服務貿易壟斷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服務貿易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才開始涉及的領域,但在進展迅速。在1994年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之後,1997年還進一步達成了《基礎電信協議》和《金融服務協議》。服務貿易領域是WTO體制中競爭規則較為完善的一個領域,其特色在於:不僅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中有關於競爭問題的一般性的規定,在金融與電信產業還做了進一步的要求。上述要求均著眼於防止成員國在服務業中居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有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從而阻礙服務貿易市場的自由進入。

1、禁止壟斷者歧視行為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基本原則是最惠國待遇原則,根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規定,「每一成員對於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的給予不低於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對於處於壟斷地位的經營者進行的歧視行為不僅可能違反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樣也是競爭法禁止的行為。《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給予明確的禁止,「每一成員應保證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壟斷服務提供者在有關市場提供壟斷服務時,不以其在第2條和具體承諾下的義務不一致的方式行事」;而且「一成員的壟斷提供者直接或通過附屬公司參與其壟斷權范圍之外且受該成員具體承諾約束的服務提供的競爭,則該成員應保證該提供者不濫用其壟斷地位在其領土內以與此承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對金融行業中壟斷經營者的具體規定

金融業傳統上處於反壟斷法的豁免領域,「因為人們認為這些領域中競爭的壞處將會大於好處」。[10] 但是,如果國內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服務經營者濫用壟斷地位,往往可能對國外的金融服務經營者造成市場障礙。例如,根據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可能存在一個獨一無二的清算機構,這樣的清算機構如果拒絕向外國金融服務經營者提供服務,則使得外國金融服務經營者無法開展業務。因此在1994年《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中,不僅要求各成員對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服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力的歧視行為進行禁止;並要求各成員盡量減少金融服務業中的壟斷,形成競爭性的市場結構。

首先,在《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B部分「市場准入」中,第1條規定,「每一成員應在其有關金融服務的減讓表中列出現有的壟斷權,並應努力消除這些壟斷權或縮小其范圍」。

其次,在《關於金融服務承諾的諒解》C部分「國民待遇」中,第2條規定,「如一成員為使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在與該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平等的基礎上提供金融服務,而要求參加、參與或進入任何自律組織、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或市場、清算機構或任何其他組織或協會,或如果該成員直接或間接地向此類實體提供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的特權或優勢,則該成員應保證此類實體對在其領土內的任何其他成員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給予國民待遇」。

3、對電信行業壟斷經營者的具體規定

傳統經濟學原理,認為電信行業是一個自然壟斷行業。近年來,隨著技術的發展,電信行業正在演變成一個競爭性的市場。但是,電信行業的新進入者特別容易受到處於壟斷地位的運營商的限制,如果處於壟斷地位的運營商拒絕向新進入者提供互聯互通,新電信運營商根本無法進入市場。所以,為了保證各成員國在電信市場准入問題的承諾不受其壟斷電信運營商限制性競爭行為的影響,在1994年《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和1997年《關於電信管理准則的參考文件》[11] 中對於壟斷電信運營商可能出現的歧視、拒絕交易等濫用市場力的行為都有明確規定。

根據《關於電信服務的附件》第5條,「每一成員應保證任何其他成員的任何服務提供者可按照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進入和使用其公共電信傳輸網路和服務,以提供其減讓表中包括的服務。」

《關於電信管理准則的參考文件》則進一步明確防止壟斷電信運營商的限制競爭行為。該文件第1條即是「競爭保障(competitive safeguards)」條款,該條規定「(1)防止電信業中的反競爭行為,應維持適當措施以防止主要提供者獨自或聯合從事或延續反競爭行為;(2)保障以上所述反競爭行為尤其應包括:(a)進行反競爭性的交叉補貼;(b)利用從競爭對手那裡獲得的具有反競爭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時向有關服務提供者提供有關關鍵設施的技術信息及為提供服務所必需的有關商業信息」 。

(三)禁止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規定

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不是一種獨立的壟斷行為類型,而由於性質的不同,分別屬於垂直協議、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12] 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在知識產權領域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做出了規定。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8條第2款要求各成員國注意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濫用其權利,而對交易相對方有損害的行為,根據該款規定各成員國「只要與本協定的規定相一致,可能需要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合理地限制貿易或對國際技術轉讓造成不利影響的做法」。在其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第8節中進一步詳細確立了對知識產權協議許可中限制競爭行為進行控制的規則。根據該節第40條規定,由於限制競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許可活動或條件可對貿易產生不利影響,並會妨礙技術的轉讓和傳播,所以,各成員可以在其立法中明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可構成對知識產權的濫用並對相關市場中的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許可活動或條件,並採取適當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類活動。協議具體列舉了可以明確禁止的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1)排他性返授條件(Exclusive grantback conditions);(2)阻止對許可效力提出質疑的條件(Conditions preventing challenges to validity );(3)強制性一攬子許可 (Coercive package licensing)等。上述三種行為實質上附加不合理條件,屬於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表現,同樣為競爭法所禁止。

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31條(k)項規定,當知識產權人有濫用其權利,進行限制競爭行為時,成員國可以將強制實施許可作為懲罰該該限制競爭行為的手段。這種情形下的強制實施許可與普通程序的強制實施許可有以下不同之處;(1)普通程序的強制實施許可要求被許可人應已經按照合理商業條款和條件努力從權利持有人處獲得授權,但在合理實踐內沒有成功;但是作為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無需具備上述條件;(2)普通程序強制實施許可下生產的產品應該主要供應強制許可所在國的國內市場;但是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不用遵守該要求;(3)普通程序強制實施許可應向權利持有人支付適當報酬,同時考慮授權的經濟價值;懲罰權利人限制競爭行為的強制實施許可下的報酬數額,則可以考慮糾正限制競爭行為的需要,也就是報酬數額的經濟價值因素會少考慮一點,而更側重於其彌補性。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於知識產權許可協議中濫用權利的規定,與前述規制壟斷地位的經辦國家壟斷貿易的企業、金融服務者、電信服務者的規定不同。對於前述幾種類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成員國必須予以禁止;但根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8條和第40條的表述,成員國有權利通過立法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其權利,然而,這只是各成員國被WTO規則賦予的權利,各成員國並沒有義務必須採納上述立法。前述通過強制實施許可控制限制競爭行為也是成員國可以選擇運用的權利而非義務。

另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並未涵蓋所有濫用知識產權行為。根據第40條的規定,只有在知識產權許可交易中發生的濫用知識產權權利的行為才屬於第40條約束的對象。「發生在合同許可之外的限制性競爭行為或者影響技術轉讓的行為,如研究開發、合作協議或者聯營協議等中的知識產權條款,以及具有市場力量的企業的單方行為,都不屬於第40條解決的問題」。

WTO體制下競爭規則分析(三)

三、WTO規則針對卡特爾的規定

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卡特爾指「任何產品的生產者聯合起來控制其生產、銷售、價格以及在任何特定的行業或者商品中獲取獨占的一種聯合」。[14] 卡特爾一般也稱為橫向限制協議。卡特爾可以區分為國內卡特爾、國際卡特爾、進出口卡特爾。國內卡特爾是數家國內廠商針對國內市場的聯合行為,一般受到各國競爭法的嚴厲禁止;國際卡特爾是數個不同國家廠商針對國家市場的聯合行為,由於其危害性較為明顯,近來為各國執法機構所關注,通過執法合作予以打擊;進出口卡特爾是數家國內廠商針對國外市場的聯合行為,由於有利於本國利益,往往為各國競爭法所豁免。然而,進出口卡特爾的危害也正在於這種「損人利己」、「以鄰為壑」的特性,各國都希望他有利於本身利益,然而如果各國都競相採用的話,將是一個博弈上的囚徒困境,對大家的共同利益造成損失。

在WTO目前的規則下,對於影響國際貿易的國際卡特爾並沒有明文規定。
對於國內卡特爾行為,在《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有所涉及,前提是國內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卡特爾行為,違背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妨礙了國外服務提供者的市場進入。如前所述,《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的目的在於,通過最惠國待遇原則,防止處於壟斷地位的服務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力阻礙國外服務經營者的進入;但是如果國內服務經營者之間的卡特爾行為也有同樣效果時,也被禁止。對此,《服務貿易總協定》第8條第5款規定,「如一成員在形式上或事實上(a)授權或設立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且(b)實質性阻止這些服務提供者在其領土內相互競爭,則本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此類專營服務提供者」。另外,在《政府采購協定》第15條第1款提及了企業串通投標這種卡特爾行為,但只是規定「如果供應商提交的投標書是串通的,可以進行有限招標」。

對於進出口卡特爾行為,WTO現行規則有兩個地方了進行規定:當這種行為是政府支持下的進出口數量限制手段或者屬於《保障措施協定》禁止的「灰色區域措施」[15] 將受到禁止。

首先,GATT第11條第1款,「任何締約方不得對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進口或向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出口或銷售供出口的產品設立或維持除關稅、國內稅或其他費用外的禁止或限制,無論此類禁止或限制通過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實施」。從該條的文字表述看,該條主要針對政府採取的限制進出口數量的措施,並不單純適用於企業之間行為。但是,如果旨在限制進出口貨物數量的企業卡特爾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則這種卡特爾因為具有政府行為的性質,屬於該條禁止的行為。在1988年日本半導體一案中,GATT專家組認定:日本半導體生產商組成的出口卡特爾受到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導,因此應該被GATT第11條第1款禁止 。[16]

其次,《保障措施協定》第11條第1款(b)規定,「一成員不得在出口或進口方面尋求、採取或維持任何自願出口限制、有序銷售安排或其他任何類似措施。這些措施包括單個成員採取的措施以及根據兩個或兩個以上成員達成的協議、安排和諒解所採取的措施。」所謂「類似措施」,包括「出口節制、出口價或進口價監控體制、出口或進口監督、強制進口卡特爾以及酌情發放進出口許可證的方案等」;第3款規定,「各成員不得鼓勵或支持公私企業採用或維持等同於第1款所指措施的非政府措施」。可見,根據《保障措施協定》,如果企業的進出口卡特爾被當作一種「灰色領域措施」,則這種行為違反第11條第3款的規定。

四、WTO規則關於競爭執法的規定

(一)競爭法的國民待遇原則

GATT第3條是對國內稅和國內法規的國民待遇原則進行規定。
GATT第3條第4款規定,「任何締約方領土的產品進口至任何其他締約方領土時,在有關影響(affecting)其國內銷售、標價出售、購買、運輸、分銷或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規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同類產品所享受的待遇。」

對於上述第4款,GATT專家組1958年在義大利歧視進口農業一案中曾有過解釋, [17]「第4款涉及的是影響(affecting)國內銷售、購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並非直接管理(governing)銷售、購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於該款使用了『影響(affecting)'一詞的表述,這意味著條款起草者的立法意圖不僅僅將直接管理(governing)銷售、購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納入限制的范圍,而且將影響競爭狀況的法律法規也涵括進來」。

所以根據GATT第3條第4款的規定,WTO成員國的國內競爭法同樣必須使用國民待遇原則。這尤其體現在競爭執法的程序規定方面,國內當事人與國外當事人在競爭執法過程中應該享有同樣的權利義務。例如,當一個國外企業出口到我國的產品受到我國市場上一些限制性競爭行為的不當影響時,那麼在向競爭執法機關申訴、起訴的權利方面,國外企業應當享有與我國企業一樣的權利。

(二)監督成員國競爭執法的規定

根據GATT第23條

『拾』 貸款購車金融服務費怎麼算

你是貸款買的車吧,貸款一般都會涉及到車個費用,我買車的時候交了3000多點,不過內我首容付的70%,十來萬的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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