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母子公司之間資產劃轉的財務和稅務分析(案例)
1.甲公司以高爾夫球場的賬面凈值對乙公司增資,變更工商登記。並於工商登記變更30日內到國地稅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2.土地增值稅方面:
盡管高爾夫球場是甲房地產公司的開發產品,但因乙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而就並未觸及「財稅【2006】21號」的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根據「財稅【1995】48號」,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小道消息說,今年下半年可能會出新政策,徵求意見稿已經出來,你這種情況不再暫免。請抓緊操作。
3.企業所得稅方面:
甲公司視同銷售和成本都是凈值,不產生企業所得稅稅負。
很多人擔心稅務局會責令甲公司按照高爾夫球場的「公允價值」作為視同銷售收入,這是《征管法》對關聯業務的處理要求。實務中,因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的這種增資(增加註冊資本)本質上是「劃轉」,屬於「有正當理由」、「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稅務局一般不管。
去年,我操作過一單:母公司以一大塊土地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按賬面凈值處理了,而這塊地的公允價值少說也有30億。
再者,稅務局不太關注國有企業的涉稅問題。
4.契稅方面:
「財稅【2012】4號」:將土地房屋權屬投資、增資於其全資子公司,免徵契稅。
如果你的高爾夫球場也算不動產的話,可以適用該條。
注意,所有的「免徵」都要稅務局事先備案(跟審批沒有本質區別,你要寫一份備案報告給你的征管局,他會在電腦系統中處理,區縣級稅務局批准後征管局會通知你)。
5.營業稅方面:
「財稅【2002】191號」: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注意,這里是「不徵收」,我本人的理解是,既然不徵收,就不屬於營業稅的徵收范圍,因此不需要備案。但去年實際操作時,征管局還是要求寫進了《備案報告》。寫就寫吧,反正最終結果不交稅就行啦,呵呵。
② 全資子公司無償獲得國家劃轉的一塊資產,可不可以利用此部分資產來對母公司進行轉增注冊資本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訴你,這塊資產的權屬是子公司,因此母公司不可以利用子公司的這部分資本公積來轉增母公司的注冊資本;但是如果你要想做也不是不可能,需要的話進一步與我探討,422862019
③ 同一控制下國有企業子公司之間無償劃轉資產涉稅問題
首先。A B是什麼性質的公司?是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全民所有制的企業或是集體所有制的?
後兩種比較麻煩.設計到轉讓資產需國滋委主導.
如果是有限公司. 那我一一為你解答
為什麼要走資產無償轉讓這種方式?如果設計到土地肯定會有契稅4% 營業稅5% 增值稅可以平進平處 ,但B公司的年終財務報表如何反應?無償獲得的財產直接進入資本公積??那交20%的所得稅。
第二種方式。要看你這個利於發展是怎樣個利於發展。國有企業的弊端是產權不清,責權不明。要揣摩你們領導的意圖,如果為了發展是為了通過理順產權關系,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激勵與約束的現在企業,從而目的是產權多元化,使股東、職工、經營者達到發展的協調與統一。那我更不建議採用第二種方式。 第二種方式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直接將B(或者部分管理經營職能)變成了A的項目公司,好處是也許A的部分資產與B結合更能產生協同效應,但依然沒有理順產權的結構
所以你首先要弄清領導的意圖,是為了管理的需要還是治理的需要?
最後我的建議。如果真轉。建議以股權轉讓的形式轉讓全部資產。如果是部分把就以部分資產與B公司組建合資公司。再將以資產作為出資額的股本轉讓給B。
1。不收營業稅
國稅函[2002]16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徵收范圍為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是由資產價值決定的,與企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完全不同。因此,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不應徵收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2。不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徵收范圍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因此,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增值稅。
3.契稅比較復雜了。需要看這塊土地和你們公司的性質
如果是國企和集體企業,恭喜,被免了。
財稅[2003]184號文件規定: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含國有獨資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責任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對改建後的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非公司制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且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在新設公司中所佔股份超過50%的,對新設公司承受該國有獨資企業(公司)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二、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三、企業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並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並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四、企業分立
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問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五、企業出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六、企業關閉、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關閉、破產後,債權人(包括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上地、房屋權屬,幾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如果不是。。。那麼sorry.涉及到土地是菲交不可了
④ 同一控制下股東無償劃撥子公司固定資產給另一家子公司的賬務處理以及涉稅問題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
貸:固定資產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必須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進行核算的。
你的補充問題,你所想的是不可以的,那是不符合會計准則的規定的,如果不這樣,那才是大問題了,稅務不會不理不睬的。
⑤ 央企之間無償劃轉,資產可否由子企業接收
原則上應交,除非該項房產過戶屬於特別有文件規定不用交稅的劃撥,或是同一集團內母公司將持有100%的股權子公司之間房產相互劃撥,且這種劃撥是為了整合內部生產經營的需要。
⑥ 請教:母子公司之間資產劃撥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易雙方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和相關資料,其中,相關資料具體如下:
1、股權或資產劃轉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基本情況、劃轉方案等,並詳細說明劃轉的商業目的;
2、交易雙方或多方簽訂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准文件;
3、被劃轉股權或資產賬面凈值和計稅基礎說明;
4、交易雙方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5、交易雙方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說明(需附會計處理資料);
6、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的承諾書。
⑦ 全資子公司之間資產劃轉稅務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⑧ 你好關於廠辦大集體企業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資產無償劃轉的問題,想要咨詢請教,拜託了!
由於母公司、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兩者之間無償劃撥轉移資產在稅務財務處理上應視同銷售應稅行為。
⑨ 獨立核算的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按那個價值入賬,需要評估嗎
獨立核算的子公司之間劃轉資產按那個價值入賬,需要評估嗎獨立核計....
獨立核算的子公司之間劃轉不需要評估,劃轉時按帳面的凈資產價什入帳,
⑩ 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的會計處理怎麼操作
對於企業間無償劃轉資產的會計處理,目前《會計准則》沒有明確規定。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
(三)有利於優化產業結構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四)劃轉雙方協商一致。
第六條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無償劃轉可行性論證報告一般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劃轉企業所處行業情況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規定;
(二)被劃轉企業主業情況及與劃入、劃出方企業主業和發展規劃的關系;
(三)被劃轉企業的財務狀況及或有負債情況;
(四)被劃轉企業的人員情況;
(五)劃入方對被劃轉企業的重組方案,包括投入計劃、資金來源、效益預測及風險對策等;
(六)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七條 劃轉雙方應當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
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企業的,應當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已設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審議。劃入方(劃出方)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應當由董事會審議;尚未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所涉及的職工分流安置事項,應當經被劃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條劃出方應當就無償劃轉事項通知本企業(單位)債權人,並制訂相應的債務處置方案。
第九條劃轉雙方應當組織被劃轉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審計或清產核資,以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或經劃出方國資監管機構批準的清產核資結果作為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的依據。
(10)子公司間無償劃轉金融資產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
第二十三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所出資企業投資設立的重要子企業的重大事項,需由所出資企業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協調所出資企業中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兼並破產工作,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下崗職工安置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所出資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調控所出資企業工資分配的總體水平。
第二十八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所出資企業中具備條件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進行國有資產授權經營。
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對其全資、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投資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進行經營、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被授權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並承擔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