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行長助理和行長秘書有什麼區別其職能分別是什麼
有管理職能的經理助理男性比較多些,秘書肯定女性的天下。一般助理不只是文件的下發,還要負責與各部門的工作聯絡、對接、協調、跟進,各部門工作任務統一歸口到經理助理,由經理助理負責配合經理完善任務的實施執行,統一溝通、跟進及調整。
秘書也是行政部門的,辦公室的,一線經理的還是總監或總經理的。我們做過一個關於秘書工作的調查,在「作為秘書您的主要工作是什麼」的調查項目中有,文字檔案管理以34.25%的比例成為秘書們的主要工作,其餘的工作還有行政後勤管理26%;協助老闆參與經營管理18.27%;組織協調公司會務12.49%;公關與政府關系5.02%和和老闆出差跑來跑去3.97%。
公司的規模不一樣,一人多職的情況就不一樣。其實助理和秘書的職能混合對秘書的職業發展是有利的。和高高在上的老闆比較,秘書有更多的機會接近各個部門的基層員工,了解來自第一線的信息反饋,和一般的部門主管比較,和管理層天時地利的接近優勢,使得秘書又具備對公司整體戰略部署更全面的了解和體會,從這點上看,老闆在決策過程中,多聽取秘書出謀劃策是很有參考價值的。值得注意的是秘書在做好管理左右手的助理工作中,更多的是發揮順風耳而不是長舌婦的作用。另外,經理主管們性格各異,有的喜歡獨自思考問題,有的喜歡同別人一起商量,秘書在參與老闆管理決策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適可而止,因人而異,不可越位。
② 銀行行長秘書的職責室什麼
協助行長日常工作的處理,包括行政、業務等等,上情下達,相當於助理一職。
③ 行長秘書和櫃員
行長秘書的機會可能多一些,畢竟為領導幹活,以後有好的機會也能爭取到。
④ 銀行行長秘書怎樣
縣支行沒有秘書,市行也不叫秘書,省市行都叫行長助理,總行行長有秘書科。
⑤ 行長助理和行長秘書有什麼區別職能分別闡述一下。
行長助理相當於行長的秘書辦公室主任,和秘書是兩個概念,一般級別相當於副行長,但與行長的關系更密切,直接負責行長的一些具體事務。
⑥ 哪位同學可以告訴我一下,銀行分行行長秘書的薪酬情況和職業發展通道,謝謝了。
待遇好,發展潛力很大,領導眼皮底下幹活,壓力也大,但受重視
⑦ 給銀行行長當秘書
秘書工作還是不錯的,至少在其他人眼裡還是比較輕松讓人羨慕地。專業、英語水平啥的問題不是很大,但金融專業的還是好些,至少對基本情況比較了解,有利於日後轉崗。主要還是要自信、靈活、謙虛、善於溝通,反應要快,處理事情效率高,多學習銀行高層運營管理的方法等等。如果領導賞識的話,前途還是不錯的。
⑧ 職業選擇,在一級支行當副行長還是在一級分行當行長秘書
一級分行當秘書!多學習一下行長風范和做事做人的道理!言傳身教!對以後影響很大!
⑨ 行長秘書
端茶倒水、洗衣疊被、陪吃陪喝、顛三倒四、狐朋狗友、七上八下、忐忑不安、完事大吉、迅速溜之……
⑩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理事成員
第七屆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現任)
會 長 田國立 中國銀行董事長
專職副會長 楊再平 中國銀行業協會
副會長 胡懷邦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劉士余 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王洪章 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牛錫明 交通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呂家進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副會長 李建紅 招商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常振明 中信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洪 崎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閆冰竹 北京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范一飛 上海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夏 平 江蘇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關達昌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長
副會長 鄢一忠 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秘書長 陳遠年 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七屆會員大會理事會(現任)
理 事 田國立 中國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楊再平 中國銀行業協會
理 事 胡懷邦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劉士余 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洪章 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牛錫明 交通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呂家進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理 事 李建紅 招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常振明 中信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洪 崎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唐雙寧 中國光大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吳 建 華夏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吉曉輝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高建平 興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董建岳 廣發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孫建一 平安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閆冰竹 北京銀行董事長
理 事 范一飛 上海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夏 平 江蘇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林 復 南京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吳太普 杭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李宏鳴 徽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曉春 齊魯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姚建軍 廣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甘為民 重慶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李鎮西 包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蘭鳳 蘇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韓春劍 廣東南粵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黃光偉 南充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關達昌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長
理 事 王冬勝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張曉蕾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首席執行總裁
理 事 王金山 北京農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鄢一忠 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姚世新 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楊阿麟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賴小民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吳 傑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專職副會長
理 事 周 蕊 遼寧省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理 事 陳小軍 北京順義村鎮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學東 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沈根偉 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
理 事 陳遠年 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五屆監事會(現任)
監事長 姜建清 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
監 事 李若谷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
監 事 袁福華 天津銀行董事長
監 事 王文進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監 事 範文波 深圳市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B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願加入協會。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協會會員。
第六條 協會設在中國北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中國銀監會;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並做好中國銀監會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准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行業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准會員。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准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五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六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准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的被選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准會員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接受協會在業務工作上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准會員應委派會長或秘書長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八)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理事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入會;
(七)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八)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九)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一)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二)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
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4.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3.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 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監事會會議;
2.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3.主持監事會開展工作。
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門備案。目前,協會設立六個專業委員會,即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委員會日常工作。法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維權部、自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律部、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村合作金融聯絡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律部、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際部。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職副會長提名,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理事會聘任。
秘書處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下設九個部門: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國際關系部、計劃財務部、熱線服務部,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增減秘書處職能部門。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秘書長主要職責:
1.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或專職副會長決定;
4.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主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咨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三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分擔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六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及分擔金。
第五十七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8日會員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