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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開辦業務

發布時間:2022-01-24 21:37:41

Ⅰ 我是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變更稅務登記證經營范圍,是否可不寫明具體業務名稱

肯定不行啦!建議你最好還是先變更營業執照。

Ⅱ 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不能作為個人有效證明證件使用的是什麼

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有效的身份證明,只能是身份證,護照和軍官證,其他的都不是有效證明證件。

根據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下列身份證件為實名證件

1、居住在境內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

2、居住在境內的16周歲以下的中國公民,為戶口簿;

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為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為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4、香港、澳門居民,為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5、外國公民,為護照。

(2)金融機構開辦業務擴展閱讀: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當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規規定,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

Ⅲ 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不能作為有效證件的是什麼

金融機構辦理業務,只認定帶照片的證件,例如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通行證、護照等。其他戶口本等無法進行身份驗證的是不認可的。

Ⅳ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有哪些

1、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主要經營范圍: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服務,票據的咨詢服務,金融軟體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技術轉讓,金融信息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術外包。

可選經營范圍:商務信息咨詢;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會議服務;承辦展覽展示;從事廣告業務……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除違法外(最終當地工商局規定為准!)

2、示例

經營范圍: 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信息技術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業務流程外包,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知識流程外包,會展服務,計算機、網路信息、系 統集成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市場信息咨詢與調查,企業管理咨詢、投資咨詢,企 業形象策劃;銷售計算機、軟體及輔助設備。

3、金融機構的定義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

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Ⅳ 金融機構如何辦理退匯業務

答:進口項下退匯的境外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內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出口項下退匯的境內付款人應當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原付款人。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收匯的退匯支付時,對於因錯誤匯入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匯憑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收入申報單證、原出口合同。金融機構為企業辦理貿易付匯的退匯結匯或劃轉時,對於因錯誤匯出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對於其他原因產生的退匯,應當審核原支出申報單證、原進口合同。對於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問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按照本條規定辦理退匯的,企業應當先到外匯局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手續。

Ⅵ 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只要符合人民銀行和銀監局規定即可

Ⅶ 大型金融機構的業務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與業務:
(一)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保證貨幣幣值穩定。
(二)依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維護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三)維護支護、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四)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五)代理國庫和其他金融業務。
(六)代表我國政府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的,不以盈利為目標的金融機構。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資金來源 資金運用
國家開發銀行 主要靠向金融機構發行 制約經濟發展的「瓶頸」項目;直接增強綜合國力的支柱產業的重大項目;高新技術在經濟領域應用的重大項目跨地區的重大政策性項目等。
中國進出口銀行 發行政策金融債券為主,國際金融市場籌措資金 為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貸;辦理與機電產品出口有關的各種貸款以及出口信息保險和擔保業務.
中國農業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的再貸款為主,同時發行少量的政策性金融債券 辦理糧食、棉花、油料等主要農副產品的國家專項儲備和收購貸款;為理扶貧貸款和農業綜合開發貸款以及小型農、林、牧、水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存、放款,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業務,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能夠吸收活期存款,創造貨幣是其最顯蓍的特徵。
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其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綜合、全面管理,通過謀求合理的資產與負債結構,便銀行資產達到保值增值目的。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由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四家國家專業銀行演變而來。除農行外,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業務逐步向大中城市集中,主要服務於國有大中型和大型建設項目。
股份制商業銀行
1987年4月,交通銀行得以重組,成為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隨後,又成立了深圳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股份制商業商業銀行股本以企業法人和財政入股為主,它們以商業銀行機制運作,股務比較靈活,業務發展很快。
城市合作銀行
在對城市信用社清產核資基礎上,通過吸收地方財政、企業入股組建成。其依照商業銀行經營原則為地方經濟發展服務,為中小企業發展服務。
4、保險公司
保險,運用互助共濟的原理,將個體面臨的風險由體來分擔。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險種達400餘種,大至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人身保險四大類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再保險。1995年10月1日,建國以來第一部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開始施行。
我國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和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險公司有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華安財產保險公司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美亞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東京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豐泰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信託投資公司業務特點:收益高、責任重、風險大、管理復雜等。
6、證券機構
證券,指政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和有價憑證。
主要證券機構簡介:
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主要業務: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並,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如華夏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等。
證券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證券交易的的場所和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確保證券交易的過程准確和資金及時、足額到帳。
7、財務公司
我國的財務公司,是由企業集團內部各成員單位入股,向社會集中長期資金,為企業技術進步服務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業務:吸收集團成員的存款;發行財務公司債券;對集團成員發放貸款;辦理同業拆借業務;對集團成員單位產品的購買者提供買方信貸等。
財務公司的定位,應以籌集中長期資金,用於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而企業集團成員所需短期資金轉由商業銀行貸款支持。
8、信用合作組織
合作制,是分散的小商品生產者為了解決經濟活動中的困難,獲得某種服務,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起來的一種經濟組織形式。
合作制 股份制
入股方式 自下而上參股 自上而下控股
經營目標 為社員服務 利潤最大化
管理方式 「一人一票」 「一股一票」
分配方式 盈利主要用於積累,歸社員集體所有 股東分紅,積累要量化到每一股份
9、其他金融機構
中國郵政儲金匯業局:以個人為服務對象,以經辦儲蓄和個人匯兌等負債、結算業務為主。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籌措資金,提供以「融物」代替「融資」的設備租賃;租期內承租人只有使用權。
典當行:以實物佔有權轉移的形式為非國有中小企業和個人提供臨時性質押貸款。
目前能規范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開展業務的法律法規主要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

Ⅷ 金融機構要怎樣開展業務代理

(1)同業之間的業務代理。有的金融機構因分支機構少而影響了業務的開展,可通過與其他機構合作把部分業務交由合作機構(外包),以向合作機構付手續費的形式實現雙方的互利。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代理實現業務的擴張。近年來出現的銀行代售保險、代發行基金和債券等就屬於金融機構間的合作。在這種合作過程中,保險公司借用了銀行的良好信譽和遍布的網點優勢,而銀行則從保險公司代售的手續費收入中得到實惠。

(2)與客戶之間的代理業務。隨著收入結構的不斷變化,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越來越成為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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