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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經營全部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的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1-25 04:06:52

❶ 具有外匯資產管理和證券業務外匯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美國銀行 jp摩根大通銀行 英國 巴克萊銀行 外匯保證金業務目前國內沒有正規的交易商,有銀行實盤 不過點差過大 ,英美監管力度較強,適合國內投資者選擇。

你所要求的其實就是資金安全,nfa cfta fsa監管網站都能查到某個交易商是否受他們監管 有機會溝通

❷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的業務與服務

組織原則: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外匯市場的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室為外匯市場調控部門,交易中心負責外匯市場組織運行。
會員構成:外匯市場實行會員制的組織形式,凡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經營結售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可成為外匯市場會員。
交易方式:外匯市場採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組織交易。會員通過現場或遠程交易終端自主報價,交易系統按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撮合成交。會員可選擇DDN、F.R或撥號上網等方式實現遠程聯網。
交易時間:每周一至五(節假日除外)上午9:30-16:30。
交易品種:人民幣兌美元、港幣、日元和歐元的即期交易。
匯價形成:外匯市場每場交易產生開盤價、收盤價和加權平均價,人民幣兌美元的加權平均價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作為第二日人民幣兌美元的基準匯價,銀行據此公布人民幣兌美元掛牌價。
一、銀行間外匯市場
銀行間外匯市場是銀行同業之間的外匯交易市場,實行會員管理,參與者包括外匯指定銀行、具有交易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企業。交易中心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提供統一、高效的電子交易系統,該系統提供集中競價與雙邊詢價兩種交易模式,支持人民幣對九個外幣(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林吉特、俄羅斯盧布、澳大利亞元和加拿大元)的即期,人民幣對七個外幣(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澳大利亞元和加拿大元)的遠期、掉期,人民幣對五個外幣(美元、歐元、日元、港幣、英鎊)的貨幣掉期和期權交易,以及九組外幣對(歐元/美元、澳元/美元、英鎊/美元、美元/日元、美元/加元、美元/瑞士法郎、美元/港元、歐元/日元、美元/新加坡元)的即期、遠期和掉期交易,同時還包括交易分析、數據直通處理和即時通訊工具等輔助功能。
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
2005年7月21日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後,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每個工作日上午9時15分發布人民幣對美元等主要外匯幣種匯率中間價。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為: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人民幣對歐元、英鎊、港幣、澳大利亞元和加拿大元匯率中間價由交易中心分別根據當日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與上午9時國際外匯市場歐元、英鎊、港幣、澳大利亞元和加拿大元對美元匯率套算確定。人民幣對日元、馬來西亞林吉特、俄羅斯盧布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為: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銀行間外匯市場相應幣種的做市商詢價,將做市商報價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對日元、馬來西亞林吉特、俄羅斯盧布匯率中間價。
三、銀行間本幣市場
銀行間本幣市場由貨幣市場、債券市場、票據市場組成。通過信用拆借、質押式回購、買斷式回購、現券買賣、債券借貸、債券遠期、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交易,金融機構可以利用銀行間市場管理資金頭寸、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和進行投資理財。在銀行間本幣市場交易的證券種類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次級債、企業債、國際開發機構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等。本幣市場成員涵蓋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基金、企業年金等各類金融機構。
交易中心負責為銀行間本幣市場提供高效、便捷的電子交易平台。由交易中心研發的新一代本幣交易系統,具有高效、安全、開放、易用等特點,適用多種本幣交易產品和交易工具,適合多層次機構投資者,包含成員端前台系統、成員端中後台系統、數據介面系統、清算系統和場務管理系統等多個子系統。同時,交易中心還通過互聯網站為金融機構提供拆借票據報價服務。
四、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 (Shibor)
2007年初以來,交易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計算、發布中國貨幣市場基準利率——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簡稱Shibor)。Shibor是根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組成的報價團自主報出的人民幣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確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公布的Shibor品種包括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每個交易日,交易中心根據各報價行的報價,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並於北京時間上午11:30對外發布。 清算原則:外匯市場實行集中、雙向、差額、一級的清算原則,由交易中心在清算日集中為會員辦理人民幣、外匯資金收付凈額的清算交割。
清算速度:外匯市場本、外幣資金清算速度為T+1,交易日後的第一個營業日辦理資金交割。
清算方式:人民幣資金清算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外匯資金清算通過境外清算系統辦理。
清算備份:在北京備份中心建立實時清算備份系統。
交易中心為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幣、外幣/外幣即期競價交易提供直接清算服務。為人民幣外匯即期詢價交易提供凈額清算業務。該業務以多邊凈額清算為基礎,並通過清算限額和保證金等風險管理措施,嚴格防範風險,保證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交易中心為本幣市場成員提供間接清算服務。本幣交易系統具有清算跟蹤提示功能,系統自動提示會員在清算交割日收、付資金和債券情況。交易中心還通過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保證金管理賬戶,為債券遠期交易、買斷式回購、利率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的市場參與者提供保證金集中管理服務。 交易中心堅持依靠現代科技手段,建設安全、高效、可控的電子服務平台。經過多年努力,交易中心採用自主開發與項目外包相結合的方式,已經建設完成外匯交易系統、本幣交易系統、Shibor系統、統計系統、清算系統、風控系統、中國貨幣網等30餘個電子系統。除交易終端和信息終端外,交易中心還提供報價、交易、實時行情發布、交易事後數據核對等介面,方便銀行內部前中後台的直通處理。
交易中心在上海、北京雙中心異地備份體系結構的基礎上,發展為「兩地三中心」的容災系統,以上海張江為總中心,在北京建立異地災備中心、在上海外灘建立同城災備中心。為支持業務發展,保障信息系統滿足市場需要,交易中心於2002年建立了數字認證中心,全面實施了網路系統的擴容改造,在重慶、大連、廣州、青島、汕頭、深圳、天津和廈門八地設立網路中繼站,所有成員會員除了可以通過上海總中心和北京備份中心接入交易中心網路外,還可以通過以上八地接入。經過網路擴容和本外幣交易、信息、風險管理、監控等系統改造升級,系統安全性、穩定性、有效性和可擴展性明顯提高,為加速實現全國統一聯網和交易主體增加、交易量增長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保障。 交易中心在成立的十多年來,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奠定了中國銀行間市場的基礎,交易中心正積極加快金融產品、工具創新,研究推出人民幣利率互換和遠期利率協議等產品,推動外幣衍生品市場快速發展,加強各業務領域的系統平台建設,傾力打造全新外匯交易系統,自主開發新一代本幣交易風控系統,加強數據中心建設,構建快速反應的「一站式」服務體系等,努力提升交易中心的綜合服務能力。

❸ 外匯管製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並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帳准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後,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並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並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❹ 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

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可吸收境內公民存款 每筆不少於100萬
水母網 日期: 2006-11-17 來源: 煙台日報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 將於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規定,在華外國銀行分行可以經營人民幣批發業務、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16日介紹,修訂後的上述條例共有73條,修訂的主要內容涉及兌現承諾、加強審慎監管、體現中外資銀行統一監管標准、體現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戰略等。

上述條例刪除了監管機構核定「外資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范圍和服務對象范圍」的規定;規定具備「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2年連續盈利」和其他審慎性條件後,外資法人銀行可以經營企業人民幣業務和中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

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有關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的規定;刪除了「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不得超過其境內外匯總資產的70%」的規定,改為外國銀行分行境內本外幣資產余額不得低於境內本外幣負債余額,使其在發生危機時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務,保護境內存款人利益。

根據新的條例,外資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的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資銀行確定存款或者貸款利率及各種手續費率、交存存款准備金、計提呆賬准備金、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等,按照統一適用中、外資銀行的法律、法規執行。同時考慮到歷史原因,轉制後資產負債比例難以在短時間內達到法定要求者,將給予一定的寬限期。

12月11日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 外資銀行可吸收存款

中國網 | 時間: 2006-11-16 | 文章來源: 新京報

12月11日起人民幣業務對外資銀行全面開放;外資分行只可吸收每筆大於100萬元以上人民幣存款;鼓勵外資銀行「本土注冊」

新華社昨日受權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根據該條例的規定,中國將全面履行入世的基本承諾,面向外資銀行全面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一個基本的導向是鼓勵外資銀行在本地注冊,注冊後將獲得完全的人民幣零售業務資格,還將獲得從事銀行卡業務以及咨詢服務的業務。

《條例》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20日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本土注冊後吸收公眾存款沒有限制

此次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本地注冊的外資銀行法人成為政策鼓勵的導向,根據該條例第29條和第31條的規定,對於包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內的完成本地注冊外資銀行,其業務范圍中相比於外資銀行分行多出了「銀行卡業務」「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這兩大業務。

在最關鍵的人民幣零售業務方面,雖然本地法人銀行和外資銀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眾存款的職能,但法人銀行方面沒有任何限制,而外資銀行分行則規定只可吸收100萬元以上人民幣存款。

昨日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解釋說,根據我國當初加入WTO的承諾,5年內開放中國的企業和中國居民的人民幣業務,目前這個規定與我們對人民幣開放的承諾是一致的。另外,這也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性原則。在風險監管方面,外資銀行分行不如在當地注冊的法人銀行,在發生風險的情況下,國內存款人的風險難以得到有效保證。

外資銀行本土注冊審批一路綠燈

由於正處於中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前夕,新條例的多項規定都拓寬了外資銀行在中國發展業務的空間,並享受到更多便利,享受到同等的「國民待遇」。

根據新規定,外資法人銀行獲得了幾乎和所有中資銀行一致的業務范圍,業務范圍大大拓寬,即使是外資銀行分行也可以吸收100萬元以上的人民幣存款,保證了其人民幣資金來源,此外根據新規第8條的規定,外資銀行營運資金的門檻也從最初的6個檔次最多5億元,調整為現在兩個層次,金額也大大降低。

對於需要從外資銀行分行轉製成為法人銀行的,該規定給出了充分的便利,不但允許設立專門的周轉資金的分行,審批上也是一路綠燈。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們的批文就是通行證,他們的審批,本地注冊所需要的資本金將是一路綠燈」。

據記者了解,目前,匯豐、花旗、渣打等主要在華外資銀行都已經明確表示將完成在中國的「本地注冊」。

■條例摘要

外資銀行在華經營范圍確定

第二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十一條

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一)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外國銀行分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四十四條

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30%應當以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生息資產形式存在。

第四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當授權其中1家分行對其他分行實施統一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行實行合並監管。

第五十七條

外國銀行代表處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

■解讀

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解讀外資銀行本地注冊導向

外資銀行本地注冊有利金融穩定

(記者張誠)「我們要及時履行我們的各種承諾,也要及時兌現我們的承諾。同時也希望通過對外開放,促進我國銀行業的改革,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力,維護我國的金融安全。」昨日,中國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表示,此次新規定的頒布其中把握的核心內容就是履行我國的入世承諾,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

對於外界關注的外資銀行「本地注冊」為法人銀行的問題,王兆星解釋說,這一規定既是符合入世承諾的基本精神,又是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原則,也符合國際慣例。

他表示,外資銀行根據其經營發展戰略,想主攻人民幣業務的批發業務,減少設立分支的成本,就可以繼續以分行形式經營批發業務。「如果根據你的發展戰略和你的資源優勢和網路優勢,願意從事人民幣零售業務,就可以選擇注冊法人銀行形式,這是完全自主選擇的。」其次,這完全符合世貿組織允許的審慎的原則。世貿規則中允許各國政府和監管當局,為了維護本國的金融穩定,特別是維護存款人的安全,有必要實施審慎的監管制度和監管措施。相比較而言,外資銀行分行在中國經營,母行都是跨國經營的,對母行的風險,對全球風險,分行所在地監管當局對全球風險和母行風險是難以控制的。

王兆星說,基於上述審慎考慮,「我們鼓勵外資銀行進行本地注冊,這樣既維護存款人的權益,也維護金融整體穩定。」

「內外資銀行有了公平競爭環境」

專家稱條例頒布有利於中國宏觀調控措施推進

(記者蘇曼麗)「條例正式的實施將為內外銀行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中信證券分析師馬青針對昨晚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評價說。

馬青說,此前外資銀行沒有在中國本地注冊,僅以分行的形式在華開展業務,其監管責任由外資銀行總行及其母國監管當局負責監管。今後,外資銀行在中國注冊為子公司之後,將由中國的銀行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從而,內外資銀行了有了相同的競爭環境。

條例並沒有強制外資銀行在中國注冊為子公司,而是讓外資銀行可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決定是否改變其在華的商業存在。如果要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則選擇獨立法人機構這種商業存在方式;如果所服務的主要對象是在中國的外商獨資企業,近期也不打算開展人民幣零售業務,就可以繼續採取分行這種存在方式。

不過,條例規定,在華外資銀行只有注冊成為本地銀行才會被允許經營人民幣零售銀行業務、銀行卡業務,而這兩項業務又是絕大多數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後的爭奪要地。據此,馬青認為,「可以預計,大部分外資銀行將採取設立外資子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法人銀行的經營模式。」在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看來,外資銀行在華設立子公司,不僅可以為中外資銀行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也有利於中國的宏觀調控措施的推進。

目前,由於外資銀行在華業務不受存貸比例和流動性比率的限制,外資在華銀行盡管存款規模不大,但可以從母行或境外聯行大量借入資金,貸給境內企業。這種運作方式,顯然加大了中國宏觀調控的難度。

❺ 中國工商銀行主要經營的業務種類有哪些

中國工商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

負債業務:人民幣儲蓄;外幣儲蓄;儲蓄旅行支票;外匯借款;同業人民幣、外匯拆入;發行金融債券等;

資產業務:短期、中期和長期人民幣和外匯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外匯轉貸款;住房開發貸款;具有專門用途的貸款;消費性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大額耐用消費品貸款;個人住房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票據貼現;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券認購業務;同業人民幣、外匯拆出;項目貸款評估和信用等級評定等;

中間業務:人民幣現金結算、轉賬結算;國際結算;代理業務(代收代付;代理企業債券、股票、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行、清算、兌付、託管;黃金現貨買賣、交易清算、實物交割、租賃黃金、黃金項目融資;黃金清算交易;代理發行金融債券;代理保險;代理保管有價證券、有價物品;出租保管箱;代理政策性金融業務或其它金融機構業務等);人民幣及外匯銀行卡業務;信息咨詢業務(資信調查;資產評估;金融信息咨詢;行業信息網服務;開立人民幣存款證明);外匯中間業務(進口開證;進口代收;匯出匯款;來證通知;議付;托收;匯入匯款;結匯;售匯;旅行支票;代客外匯買賣;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擔保;外匯存款證明;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外幣兌換;為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項目開立周轉金賬戶);融資類和履約類擔保業務;商人銀行業務(融資顧問和銀團貸款安排;企業財務顧問;企業海外上市);個人理財服務;投資基金管理、託管和銷售;其他受託和委託資產管理;企業資信評級及其它中間業務等。

❻ 外國金融機構的外國金融機構業務范圍

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外匯存款。 外匯放款。 外匯票據貼現。 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外匯匯款。 外匯擔保。 進出口結算。 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代理外幣及外匯票據兌換。 代理外幣信用卡付款。 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資信調查和咨詢。 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經營下列種類的業務:
每筆不少於10萬美元,期限不少於3個月的外匯存款。 外匯放款。 外匯票據貼現。 經批準的外匯投資。 外匯擔保。 自營和代客戶買賣外匯。 資信調查和咨詢。 外匯信託。 經批準的本幣業務和其他外幣業務。 此處所稱外匯存款,是指以外幣表示的下列存款:
中國境內、境外同業存款。 中國境外非同業存款。 中國境內外國人的存款。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存款。 外商投資企業存款。 外資金融機構對非外商投資企業放款的轉存款。 經批準的其他外匯存款。 此處所稱外匯匯款,是指境外匯入匯款和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人、華僑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匯出匯款。此處所稱進出口結算,是指外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銀行辦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結算和經批準的非外商投資企業的出口結算以及放款項下的進口結算

❼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判斷題

書經常改版的。。照書上寫的吧。。

❽ 目前,中國有哪些金融機構可以從事外匯期權業務

2011年4月1日,國內正式推出了人民幣對外匯期權業務,規定客戶只能從銀行買入期權,不得賣出期權。在此基礎上,為更好地滿足市場主體的避險保值需求,《通知》推出的期權組合業務,通過對期權的買賣組合,賦予了客戶在買入基礎上賣出期權的權利,有利於降低客戶單純賣出期權的風險。

目前國內銀行可以交易外匯期權,比如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等均可以進行外匯期權交易。

❾ 外資銀行在中國主要經營哪些業務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九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二)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三)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十條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外國銀行分行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業務范圍,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匯業務以及對除中國境內公民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四)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

(五)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六)辦理國內外結算;

(七)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八)代理保險;

(九)從事同業拆借;

(十)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一)提供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十二)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

外國銀行分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十二條外國銀行分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其總行承擔。

第三十三條外國銀行代表處可以從事與其代表的外國銀行業務相關的聯絡、市場調查、咨詢等非經營性活動。

外國銀行代表處的行為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國銀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營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業務范圍內的人民幣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提出申請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

(二)提出申請前2年連續盈利;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的,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期限自外國銀行分行設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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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可以經營全部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的金融機構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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