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湖北省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法規稅政處。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承擔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牽頭擬訂有關地方稅收政策;研究提出稅制改革、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以及關稅、進口稅收政策等方面的建議;承擔和組織稅收調查研究有關工作。
(三)預算處。研究提出財政發展戰略和財政政策,編制中長期財政收支計劃;擬訂地方性政府債務管理的政策;承擔預算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代編年度全省預決算草案,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和辦理預算核撥;管理省級財力;擬訂省級部門預算管理制度;承擔省直部門預算的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省財政與中央財政結算、對市縣財政總決算的批復等工作;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
(四)地方財政處。參與擬訂省對市縣財政管理體制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省對市縣財力性轉移支付方案;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工作,指導市縣開展相關工作;承擔省級有償資金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准備金管理工作;承擔省財政與市縣財政結算和轉移支付資金撥付工作;指導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指導、監督市縣財政收支平衡工作。
(五)國庫處。擬訂國庫管理及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制度;承擔省級財政資金調度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分析全省預算執行情況;匯總編制全省財政總決算;統一管理省財政資金賬戶;統一管理省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變更和備案;承擔國債兌付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下級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
(六)綜合處。承擔交通、物價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分析預測宏觀財經形勢;擬訂全省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擔省級非稅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承擔政府性基金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的審核工作;承擔罰沒財物收入管理工作;擬訂彩票管理制度,承擔彩票收益分配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國土、海域、礦產、彩票公益金等專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交通、交警專項資金收支管理工作;承擔財政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省駐穗行政事業單位住房基金使用,認真參與監管住房保障和住房公積金。
(七)行政政法處。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開支標准;承擔省安排的現役部隊、武裝警察部隊專項資金等方面經費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的建議;承擔行政、政法部門因公出國(境)經費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政法部門辦公場所修繕、車輛及設備購置等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出差和會議定點飯店采購及日常管理事務;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八)教科文處。承擔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教育、科技、文化、出版、廣播電視、體育、計生、檔案、地震及其他部門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
(九)工貿發展處。承擔工交、地質、安全生產、電力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國家與企業分配政策和產業政策;承擔工交、商貿等企業財務制度的制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承擔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承擔資產評估行業監管工作;承擔省財政支持現代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擬訂糧食等重要物資儲備的財政政策,承擔有關資金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承擔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水利、國土、氣象、扶貧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承擔契稅、耕地佔用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承擔農口部門有關專項資金及基建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村莊規劃、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管理工作。
(十一)經濟建設處。參與投資體制改革和財政性資金計劃安排;參與國債資金的安排、審核和監督;認真參與審核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概算,認真承擔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算、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工作;承擔財政投資重大工程項目的財務監管和其他項目財政性投資的財政監督工作;擬訂代建項目財務制度;參與工程造價管理。
(十二)社會保障處(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辦公室合署)。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十三)外經金融處。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十四)會計處。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依法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十五)績效評價處。承擔財政支出績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決算工作;擬訂財政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制度;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准及業務規范;組織實施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組織開展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等會計決算報表匯總和分析工作,提出建立公共資源統計報告制度和建立公共資源資料庫的建議。
(十六)行政事業資產管理處。組織擬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及資產費用標准,參與提出有關年度預算計劃;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事項審批工作;承擔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監繳工作;承擔行政單位未脫鉤經濟實體、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以及省級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統計報告等工作。
(十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擬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資金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計劃及中長期規劃、年度預算和決算;承擔財政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及管理;開展項目前期准備和申報工作;按計劃組織項目實施,檢查項目和資金的執行情況,組織項目竣工驗收。
(十八)農村財務管理處。指導、監督農村財務管理工作;指導、監督農村財務公開與民主管理工作;承擔村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的培訓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審計監督與管理工作;監督村級債務管理工作。
(十九)政府采購監管處。擬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准;參與審核省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方式;承辦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乙級資格的認定工作;監督管理省級政府采購活動;處理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對省級集中采購機構進行考核;承擔全省統一電子政府采購平台建設和管理工作。(二十)監督檢查局。依法對財政收支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會計信息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注冊會計師行業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相關違法違規問題。(二十一)人事教育處(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㈡ 中央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據此可以看出,中央銀行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他是國家機關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他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故此有的國家將中央銀行稱為公法意義上的法人。就其性質而言,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首先是國家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責,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進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預國民經濟的工具;其次又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統領全國金融業,並履行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都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機構。
(1)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要置於國務院領導之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有的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的決定有履行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貨幣政策事項只有制定和執行權,卻無最終決策權,最終決策權屬於國務院。
(2)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① 擬定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② 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③ 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等。
④ 提出稅收立法計劃;
⑤ 管理中央財政公共支出等。
㈢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隸屬關系
國務院是中國最高行政機關,統管中國所有行政機關,你下面列出的都是它的統管范圍.
財政部 人行 還有你說的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都是國務院直接領導的部門最高機構. 財政部和人行屬於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機構,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非成員機構.其中銀監會負責監督管理全部金融機構,其中商業銀行只屬於其中監管對象的一部分.保監會負責監管所有的商業性保險公司.至於說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它的監督主要由工商局負責,如果它做大了上市了,就歸證監會監督和管理了.
財政部與地方政府共同領導地方財政部門,包括你說的財政局和財政廳.
我快被你的補充問題暈倒了.
人行和財政屬於兩個系統,各自管轄自己系統內的單位.人行總行和財政部都屬於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在實際中的地位也不相上下,都是屬於管理錢財的財神.
㈣ 湖南省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1個內設機構: (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宣傳、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機關財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與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管理辦公室合署)
承擔社會保障和就業、醫療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社會保障資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障資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擬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審核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參與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和制訂相關政策;參與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撥付、核算等管理工作。 承擔外經貿、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擬訂和執行涉外、地方金融的財政政策;指導和監督外經貿、旅遊、外商投資、境外企業執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有關涉外收入的監繳和管理工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務監管和省屬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非貿易外匯管理工作。
會計處。
承擔全省會計管理工作;承擔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核准和會計電算化指導監督工作;指導代理記賬工作;承擔依法核准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有關業務的工作;承擔注冊會計師行業的有關監管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評工作。 (與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合署)
負責機關、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安全保衛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系統教育培訓規劃;管理廳屬學校。
㈤ 福建省財政廳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財政廳設2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承擔廳機關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信訪、新聞宣傳和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廳機關重要文件、綜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政務公開、網上審批和績效評估工作;承擔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資產管理等工作。
(二)綜合處
參與研究提出工資、津貼等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研究提出住房改革政策,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承擔彩票財政管理的有關工作;參與承辦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管理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審批、制定標准等工作。
(三)條法處
起草有關財稅方面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負責廳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按規定承擔廳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承辦國家賠償費用管理;組織全省財政系統法制宣傳教育;審核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參與廳機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工作的合法性審查。
(四)稅政處
在中央賦予我省稅收管理許可權范圍內,研究提出地方稅稅種的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等建議;組織實施稅收法律法規;研究提出地方稅收政策調整方案;開展稅源調查分析,參與稅收政策的調研工作;研究提出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政策的建議,辦理有關稅收減免和稅收返還等事項;監督檢查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預算處
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編制年度省級財政預決算草案,辦理省級預算調整事項;承擔省直部門綜合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省直部門支出標准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擬訂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承擔省對市、縣(區)等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擬訂全省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匯總年度全省財政預算。
(六)國庫處
組織預算執行及統計分析預測;組織實施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及政府會計制度,組織實施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財政決算及總會計核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國債發行、兌付。
(七)行政政法處
承擔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負責擬訂省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研究行政性經費開支標准和定額;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處
承擔教育、科技、文體廣播、宣傳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牽頭組織實施《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新聞、出版和電影行業的財務制度;承擔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承擔省級國有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九)經濟建設處
承擔交通、資源、建設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擬訂省級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地方鐵路等國有資產和資源性資產權益;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農業處
承擔農辦、農業、林業、水利、海洋與漁業、氣象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管理政策性農業和扶貧專項貸款貼息,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
(十一)社會保障處
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管理省級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編制省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二)外經處
擬訂有關涉外財政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外經貿、外事、旅遊等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訂外經貿、外商投資和境外企業以及涉外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和執行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擬訂和執行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出境人員工資及生活待遇標准和有關費用開支標准。
(十三)企業處
承擔工商經濟方面的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支持企業發展以及相關行業的財政政策;牽頭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屬國有工業企業財務管理有關工作;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承擔有關資產評估管理工作。
(十四)金融處
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協調配合的研究工作;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省政府規定,承擔地方金融機構財政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本績效考核評價,收繳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擬訂地方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承擔政府外債的有關管理工作,按規定管理外國政府貸(贈)款;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
(十五)外債處(世行亞行貸款辦公室)
研究和分析國際財經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有關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擔保和聯合融資的對外談判、轉貸(贈)、償還工作,監督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國際多邊和雙邊財經合作事宜;承擔財政部交辦的與有關國家政府開展財經對話的具體工作。
(十六)會計處
管理全省會計工作。組織實施會計法規,擬訂會計管理具體辦法,並負責監督實施;管理會計從業資格,按照規定承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負責代理記賬管理;組織管理會計信息化工作;承擔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的工作。
(十七)統計評價處
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組織實施財政支出效益評價;參與部門預算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十八)監督檢查局
擬訂全省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承擔監督檢查會計信息質量和注冊會計師行業執業質量的有關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收支管理的政策建議;監督檢查廳內各單位執行財政法規、政策、制度和預算的情況,監督廳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等。
(十九)農村綜合改革處(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起草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規劃、方案和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農村綜合改革工作;牽頭組織全省農村公益事業債務管理工作;負責村級「三項經費」、「一事一議」財政性資金管理及農村公益事業建設有關問題的研究;參與制定農村綜合改革涉及的財政轉移支付方案的測算和轉移支付資金分配工作,牽頭管理全省農村綜合改革財政性資金。承擔省農村綜合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財政監督員辦事處
負責困難縣財政指導工作,參與指導困難縣財政預算、決算編制,監督分析困難縣財政收支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省級財政用於補助市縣人民政府的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反映財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一)會計委派處
擬訂會計委派制度的具體政策、辦法;管理和指導全省會計委派工作;按規定組織省直單位的會計委派,管理委派人員,負責對委派人員的監督、考核和業務培訓。
(二十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處
貫徹執行中央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預算的相關工作。
(二十三)非稅收入徵收管理處
貫徹執行中央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擬訂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方面的具體實施辦法;審核、匯總編制省直部門和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年度預算;負責省本級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罰沒收入、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入、其他非稅收入的徵收管理;負責指導全省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系統的網路建設與維護;管理財政票據,負責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改革工作;開展非稅收入征繳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工作。
(二十四)采購監督管理辦公室(省政府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
擬訂政府采購的政策規定,監督和管理政府采購活動;管理政府采購信息;受理省級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審批省級政府采購方式;負責乙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研究擬訂全省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審批專控商品;負責組織查處控購方面的違規事項。承擔省政府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五)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與年度計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央與省財政等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按省政府規定組織實施土地整理項目。承擔省政府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人事處
承擔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財政教育培訓規劃。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㈥ 中行工行農行商行.省市財政廳局.證卷等相互的關系
中行、工行、農行為國有商業性銀行,第一大股東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歸人民銀行管,其業務監督部門是銀監會。
商行為股份制銀行,一般為地方銀行,第一大股東一般為當地財政局。歸人民銀行管,其業務監督部門是銀監會。
省市財政廳局為當地政府預算內外資金管理、財政政策管理部門。預算內外資金通過銀行進行結算。
證券機構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之一,其監管部門為證監會,其股東大多與財政廳局有關聯,業務內容主要為股票投資者提供股票交易服務及自營炒股等,其資金的結算被要求通過銀行進行。
㈦ 什麼是地方性金融機構
地方性銀行業是指業務范圍受地域限制的銀行類金融機構。
主要分為:
1、城市商業銀行,重點為城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信用合作社,向社員提供信貸服務,幫助經濟力量薄弱的個人解決資金困難,以避免高利盤剝。
3、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社聯合社是由縣內農村信用社入股組成。
4、城市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社聯合社是由城市信用社出資組成的金。
補充:與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應的是國有商業銀行與股份制商業銀行。
㈧ 財政廳的一般職責是什麼
財政廳主要職責
1、擬定和執行全省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省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省級與市州、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2、擬定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和執行全省財政、財務、會計管理規章制度;監督執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行政單位財務規則》。
3、編制年度省級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省級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決算;管理中央撥款和省級財政收支;會同物價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參與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負責承辦有關政府性基金審批的事項;管理省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
4、提出地方性稅收立法計劃;根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按照有關政策、法規的授權,協調、審核和審批地方性稅種的開征、稅目稅率調整及減免;負責全省農業稅收、非稅性財政收入法規制度的擬定及其省本級收入的徵收管理。
5、管理由省級財政承擔的基本建設支出、農業支出、工商貿易性支出和公共支出等;管理農業綜合開發財務及資金;負責國債轉貸資金、糧食風險基金管理及糧食掛帳處理;制定需要全省統一規定的開支標准和支出政策以及相應的財務制度;擬定全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指導、監督、檢查全省政府采購工作。
6、參與全省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法規的研究制定;分配和管理省級社會保障資金;擬定全省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制度和管理辦法;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管理省級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7、組織協調全省國債發行、兌付和宣傳工作;監管全省地方性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國債市場;對地方性融資擔保機構實行行業管理;負責組織外國政府貸款、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國際協力銀行貸款項目的確認、項目談判、簽訂貸款協定、轉貸和資金管理等工作;管理全省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非貿易外匯。
8、管理和指導全省會計工作,監督執行總預算、行政事業單位及行業的會計規章制度;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組織和管理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
9、擬定和執行全省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的有關法規、改革方案、規章制度、管理辦法;研究制定國有股權管理辦法;組織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組織實施全省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和國有預算單位的股權管理、清產核資、產權交易、資本金權屬界定和資產登記;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國有資產的審批及其佔用費的徵收和資產管理;
負責實施企業績效評價、國有資本金營運監測;擬定國有資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標體系;負責城鎮集體企業的財務和國有資本金管理;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指導、監督資產評估機構及注冊資產評估師的業務。
10、監督財稅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本級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徵收各項預算收入情況,負責審批省級預算收入退庫和提取代扣、代收、代征等手續費,對擅自減征、免徵、退稅及壓庫的行為進行查處;延伸檢查重點行業、重點稅源和納稅大戶,核查驗證稅收征管質量和財稅政策、法令、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財政支出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管理財政監督辦事機構。
11、制定落實全省財政科學研究計劃和全省財政教育規劃,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指導全省財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教育、黨群工作。
12、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8)地方金融機構歸財政廳管理擴展閱讀:
財政廳是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設置的,是省政府主管全省財政工作的組成部門。負責全省財政運行情況的穩定。主要負責擬定和執行全省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綜合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省級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省級與市州、財政與企業的分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