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企業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私募基金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普通合夥人也可以管理私募投資基金。
㈡ 信託公司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嗎
信託公司基本都是有限公司,股東不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信託公司受到銀監會的監管,對於信託公司的成立條件方面都是有規定的,具體的規定可以參考信託的一法三規
㈢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拜託了各位 謝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從維護公司權益及其獨立人格的角度出發,公司成為普通合夥人更有利於資本的流通。
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有獨立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以自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財產與股東個人的財產相分離,是公司財產的重要特徵。
公司以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公司債務獨立承擔責任,股東除承擔對公司的出資義務外,不在承擔任何其他責任,所以說無論公司對外簽訂合同或投資企業,對於公司來說承擔的責任以及風險都是一樣。
公司一旦成為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司需要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為避免風險,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應當建立完整的內控體系,特別是法律風險的控制。
㈣ 有限公司是否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
有不同觀點;觀點一根據《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公司法明確禁止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是一條禁止性的規定。如果沒有其他的法律規定其允許,就是不可以的。而《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我認為這條不能理解為法律明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如果可以這樣認為就不用寫第三條了。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這條也是禁止性規定,禁止部分法人不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雖然這里沒有明確禁止公司(已經沒有必要再禁止,因為公司法已經明確了),但我認為沒有重申禁止,但,不能就理解為法律另有規定了———允許其成為普通合夥人。
最後,對比以上兩個法條,不難看出,公司法規定了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而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求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很自然地就可以得出結論:由於有限責任公司是公司的一種,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㈤ 普通合夥人的條件是什麼
合夥企業設立條件是:
1、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2、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特定;
4、合夥應簽訂書面協議;
5、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㈥ 普通合夥人條件
法律分析: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
普通合夥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具有相應的專業資質。
1.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有限合夥人以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為代價,獲得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的有限責任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㈦ 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連帶出資人
這里法律做了但書規定,就是為了後面修改的合夥企業法做准備,合夥企業法中只禁止國有公司,上市公司,公益法人,社團成為普通合夥人,在民商領域遵循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普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
㈧ 普通合夥人條件
1、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夥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㈨ 公司能否作為普通合夥人
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可承擔無限責任,即公司不可成為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