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⑵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2)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⑶ 我想問一下在工商銀行辦卡要在銀行里拍照嗎為什麼要拍照
需要拍照。
進行拍照是嚴格識別客戶身份的一種手段。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3)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擴展閱讀:
第二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⑷ 電子銀行業務是什麼
電子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業務,如自助終端、ATM、POS等。電子銀行是金融創新與科技創新相結合的產物。主要包括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自助銀行以及其他離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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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對網路銀行業務需要哪些特別的監管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銀行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渠道和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提供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利用其他外部電子服務設備提供的由客戶自助服務的銀行業務。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電子銀行業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展有關電子金融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經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居民等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
第五條 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理規劃、統一管理、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加強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六條 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特性,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責任,有效地識別、監測和控制電子銀行業務風險。
第七條 中國銀監會統一負責對境內及跨境電子銀行業務實施監管。
第八條 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經中國銀監會審查批准。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者利用公眾電子網路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九條 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內部控制機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傳統銀行業務風險和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的管理制度;
(二)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以及電子銀行業務發展的安全策略;
(三)根據有關規劃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並對有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連續性測試;
(四)對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設施和系統進行了經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安全評估機構的安全評估;
(五)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適當的計算機設備、容量和能力,保證電子銀行不間斷運行;
(二)建立了有效的計算機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三)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應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四)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有關境內業務數據的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
第十一條 外資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分支機構,其所在國(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由其總行統一向中國銀監會申請。
外資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由其指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向中國銀監會申請。
第十三條 電子銀行業務實行分類審批或備案制度。
利用互聯網等開放性網路或無線網路開展的電子銀行業務,包括網上銀行、手機銀行、個人數據輔助設備銀行等,適用於審批制;利用境內或地區性電信網路、有線網路等開展的電子銀行業務,適用於備案制。
金融機構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時,可以在一個申請報告中同時申請不同類型的電子銀行業務,但在申請中應註明所申請的電子銀行種類。
第十四條 向中國銀監會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提交以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
(一)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
(三)電子銀行業務運營設施與技術系統介紹;
(三)電子銀行業務系統測試報告;
(四)安全評估報告;
(五)電子銀行業務運行應急計劃和業務連續性計劃;
(六)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及相應的規章制度;
(七)電子銀行的管理部門、管理職責,以及主要負責人介紹;
(八)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十五條 對於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申請,中國銀監會可以批准或同意備案全部或部分電子銀行類型。
中國銀監會在收到正式申請文件三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或者發出備案通知書;決定不批准或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批准獲得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授權其分支機構同時開辦部分或全部已獲批準的電子銀行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及時就其開辦的電子銀行業務情況,向當地銀監會分支機構報告。
未實現數據集中處理和管理的金融機構,其分支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變更需要審批、備案的電子銀行業務品種,應持其總行的相應授權文件,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的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獲准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可以利用電子銀行平台,進行傳統銀行產品和服務的宣傳、銷售,也可以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的特點開發新的業務品種。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品種,應當經中國銀監會審查批准:
(一)中國銀監會批準的業務范圍以外的業務品種;
(二)經批準的業務范圍以內,但與證券業、保險業直接相關且與相關機構有直接數據交換的的業務品種;
(三)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增加或者變更以下電子銀行業務品種,應當向中國銀監會備案:
(一)第三方需要讀取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料庫才能開展的;
(二)針對互聯網或其他公開網路系統重新開發設計的,與已批準的業務范圍內傳統業務品種有顯著差異的;
(三)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品種。
第二十條 利用電子銀行平台開辦中國銀監會已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的其他業務品種,不需審查批准或備案。
增加或變更不需審批或備案的電子銀行業務品種,應在開辦該品種後一個月之內報告中國銀監會。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查批準的電子銀行業務品種,應向中國銀監會報送以下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增加或變更業務品種的申請;
(二)擬增加或變更業務品種的定義和操作流程;
(三)擬增加或變更業務品種的風險特徵和防範措施;
(三)有關管理規章制度;
(四)申請單位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信箱;
(五)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二條 對於增加或變更需要審批的電子銀行業務品種的申請,中國銀監會在收到正式申請文件三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批准或不予備案的,應當說明理由。
增加或變更應當備案的電子銀行業務品種,中國銀監會應在收到正式備案文件三個月內,發出備案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已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決定終止電子銀行服務,應提前三個月就終止電子銀行服務的原因及相關問題的處置方案等報中國銀監會備案,並同時予以公告。
金融機構決定終止部分電子銀行業務品種時,應於終止該業務品種前一個月向中國銀監會備案,並針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有效的處置措施。
終止電子銀行服務,或者終止經審批或備案的電子銀行業務品種後,金融機構又計劃重新開辦電子銀行或者相關業務時,應重新申請。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因電子銀行系統升級、測試等原因,需要按計劃暫時停止電子銀行服務的,應選擇恰當的時間,盡可能減少對客戶的影響,並提前一周予以公告,並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中國銀監會。
受突發事件或偶然因素影響非計劃暫停電子銀行服務,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超過1個小時或者在正常工作時間外超過2個小時的,金融機構應在暫停服務後24小時之內,將事故原因、影響、補救措施及處理情況等,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三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風險管理的總體框架,並根據電子銀行業務運行的特點,加強對電子銀行業務面臨的戰略風險、信譽風險、運營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風險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明確電子銀行在本機構發展和管理中的地位,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體系和電子銀行安全、穩健運營的內部控制體系,形成清晰的電子銀行管理框架,制定並保證相關制度規則和程序得到有效執行。
金融機構針對傳統業務風險已經制定的穩健性風險管理原則,同樣適用於電子銀行業務,但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環境和運行方式的變化,對原有風險管理制度、規則和程序進行必要的和適當的修正。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根據本機構的總體發展戰略和實際經營情況,制訂電子銀行的發展戰略和可行的經營投資戰略,對電子銀行的經營進行持續性的綜合效益分析,科學評估電子銀行業務對總體風險的綜合影響。
第二十八條 在制定電子銀行發展戰略時,應當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針對電子銀行不同系統、風險設施、信息和其他資源的重要性及其對電子銀行安全的影響進行評估分類,制定適當的安全策略,建立健全風險控製程序和安全操作守則,採取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對各類安全控制措施應定期檢查、審核,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建立安全隱患和事故的報告、審查和處置程序,保證安全措施的持續有效和及時更新。
第三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障電子銀行運營設施設備,以及安全控制設施設備的安全,對電子銀行的重要設施設備和數據,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一)有形場所的物理安全控制,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標準的要求。對尚沒有統一安全標準的有形場所安全控制,金融機構應確保其制定的安全制度有效地覆蓋了可能面臨的風險;
(二)應合理設置和使用防火牆等安全產品和技術,確保網上銀行有足夠的反攻擊能力和防病毒能力,保證網路安全;
(三)對重要設施設備的接觸、檢查、維修和應急處理,應有明確的許可權界定、責任劃分和操作流程;
(四)對重要技術參數,應嚴格控制接觸許可權,並建立相應技術參數的調整與變更機制,以便於在更換了關鍵人員後,防止有關技術參數的泄漏。
第三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採用適當的加密技術和措施,保證電子交易數據傳輸的保密性、真實性,以及交易數據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認性。
金融機構採取的數據加密技術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根據電子銀行的業務安全性需求和信息技術的發展,定期檢查和評估所採用加密技術和演算法的強度,對加密方式進行適時調整。
第三十二條 金融機構開展需要對相關客戶信息和交易信息等進行認證的電子銀行業務,採用電子簽名時,應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安全可靠、具有公信力和相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認證系統,並定期評估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可信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合理措施,確保電子銀行系統、資料庫及應用程序的充分職責分離,具有合理授權管理機制,從技術設計、制度安排等方面,有效隔離應用系統、驗證系統、處理系統和資料庫等各系統間的風險傳遞。
第三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及時檢查其電子銀行可供客戶使用的容量,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接入線路的通暢,並採用適當的備份和負載均衡技術,保證客戶對電子銀行服務的可用性。
第三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制定有效的應急計劃和事故處理預案,並定期對這些計劃和預案進行檢測,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測試銀行網路系統、業務操作系統的動作情況,以管理、控制和減少意外事件引發的問題,保證系統的正常連續性運營。
第三十六條 金融機構的服務連續性計劃應充分考慮在應急情況下對第三方服務供應商,以及其他機構的反應能力,並採取適當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採取適當的措施和採用適當的技術,鑒定與識別啟動網上銀行服務的客戶真實身份,並對其許可權實施有效管理。
金融機構應在物理控制和軟體控制兩個方面,建立對非法進入或越權進入的甄別、處理和報告機制;
第三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適宜的入侵檢測系統,對電子銀行運行實施實時監控,並定期進行漏洞掃描。
第三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電子銀行系統內部審計機制,定期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審計,確保對全部的電子銀行交易具有明確的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金融機構應定期檢測所有關鍵設備和系統軟體的工作狀態,審查其工作日誌。
第四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保證所有的電子銀行交易都有清晰的跟蹤記錄,並且採用了適當的技術和措施保存這些數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時限要求。
第四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與客戶簽訂電子銀行服務合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金融機構應當充分揭示電子銀行交易過程中客戶可能面臨的風險,說明已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和各方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其網站上對所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進行必要的說明,明確啟動電子銀行服務的合法渠道與途徑,以及意外事故報告方式、聯系辦法等。
未實現數據集中管理,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分支機構以及分支機構之間域名不一致的,應當由總行(公司)為客戶提供統一的接入站點,設置規范的不同域名分支機構鏈接。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盡可能地避免使用多個不同的域名。
第四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證開展電子銀行業務時遵守了相關法律法規對客戶信息和隱私保護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針對電子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制訂多層次的培訓計劃,進行持續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和專業知識與技能。
第四章 數據交換轉移管理
第四十六條 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與其他依法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建立電子銀行系統數據交換機制,實現電子銀行業務平台的直接連接,進行實時跨行資金轉移。
第四十七條 建立電子銀行數據交換機制的金融機構,或者電子銀行平台實現相互連接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聯合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跨行間的業務風險管理。
聯合風險管理委員會由所有參加數據交換或電子銀行平台連接的金融機構組成。聯合風險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明確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或管理的需要,可以通過電子銀行系統與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直接交換有關數據,但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要求,簽訂范圍明確、職責清晰的書面協議,保證數據安全。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利用電子銀行平台為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管理和支付服務,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網上支付平台等。
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網上支付平台時,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對有關對象進行嚴格審查,簽訂書面協議,建立監督機制,嚴加防範不法人員利用電子銀行平台從事違法資金轉移或其他非法活動。
第五十條 外國銀行分行因管理需要確需向境外總行轉移有關電子銀行數據的,必須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將有關數據用於與本行業務無關的活動中。
第五十一條 金融機構從其他金融機構獲得的電子銀行客戶信息和業務數據,應依法使用和保存,不得非法或擅自將其他金融機構電子銀行的有關數據向第三方轉移。
第五章 業務外包管理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將電子銀行部分系統和服務的開發與技術支持等,外包給第三方機構。
金融機構在進行有關業務外包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技術或服務外包潛在的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選擇外包服務供應商時,應充分審查、評估外包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狀況、財務狀況和實際的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能力,進行適當的風險分析和必要的盡職調查。
第五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與外包服務供應商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合同中,必須載明外包服務供應商保密條款和保密責任。
第五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和評價第三方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控制的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之中。
第五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確立一套完整的檢測程序,審慎管理電子銀行系統及應用程序的外包安排或合作安排產生的風險。
外包及合作業務都應符合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標准,並建立針對電子銀行外包業務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在健全內部跟蹤、監督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第三方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並制定適宜的變更第三方機構過渡方案。
第五十八條 金融機構對設計開發電子銀行業務處理系統、授權管理系統、數據備份系統,以及其他涉及機密數據管理和傳遞系統等進行外包時,應在業務外包實施前向中國銀監會備案。
客戶個人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涉及客戶隱私問題的信息數據,不得外包給第三方機構管理。
第六章 跨境業務活動管理
第五十九條 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
第六十條 向境外居民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境外居民所在國的法律規定,並應以下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一)提供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國別,以及該國對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主要法律要求;
(二)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的主要對象及服務內容;
(三)未來三年內跨境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規模、客戶規模的分析預測;
(四)電子銀行業務法律與合規性分析。
(五)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六十一條 金融機構將部分業務或客戶數據轉移至境外的,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金融機構根據有關合作協議,或者外資金融機構的境內分支機構出於業務需要,需要將部分業務數據轉移至國外的合作夥伴、總(集團)公司或特定的外包服務供應商,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就客戶信息的安全性與保密性作出安排。
第六十二條 金融機構利用電子銀行系統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應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七章 電子銀行業務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電子銀行業務實施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和安全監測,對電子銀行安全評估實施管理,並對電子銀行發展或管理的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十四條 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電子銀行業務統計體系,定期向中國銀監會報告有關數據、資料。
實現數據集中管理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由總行統一向中國銀監會報告;未實現數據集中管理的國有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等機構,由總行向中國銀監會報告有關數據資料的同時,其分行應向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分支機構報告;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外資金融機構等,向中國銀監會當地分支機構報告。
第六十五條 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每年對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與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總結,撰寫電子銀行發展報告,與下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報中國銀監會。
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電子銀行業務交易量、交易筆數、客戶數等業務發展規模及增長情況;
(二)電子銀行主要業務和業務發展與增長情況;
(三)電子銀行業務的投入與收益情況,以及相關服務價格;
(四)電子銀行的風險管理體系及制度變化情況;
(五)電子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和發展中面臨的主要問題;
(六)下一年度電子銀行業務發展的預測;
(七)其他發展與管理情況。
第六十六條 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對電子銀行進行定期的安全自我評估,並將有關評估情況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六十七條 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電子銀行業務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於重大案件和重大風險事件,以及可能會引發其他金融機構電子銀行系統風險的事件,應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根據監管的需要,可以獨立或者聘請外部機構對電子銀行業務系統進行安全漏洞掃描、攻擊測試等,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配合,並嚴格保密有關結果,不得將有關結論用於宣傳活動中。
第六十九條 中國銀監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現場檢查。
第七十條 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對中國銀監會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上報中國銀監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金融機構在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時,因電子銀行系統存在的安全隱患、違規操作和其他非客戶原因造成的資金損失,由金融機構承擔相應責任;因客戶泄漏交易密碼,或者未按照服務協議盡到應盡的安全防範和保密義務所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客戶承擔相應責任;因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出現漏洞或失誤等原因造成的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未經批准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或者未經批准或備案變更電子銀行業務品種,除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應由客戶承擔責任的情況外,由金融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十三條 金融機構已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要求,盡到了電子銀行風險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應職責,但應其他金融機構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外包服務商的原因,造成客戶資金損失的,由其他金融機構承擔相應責任。但為客戶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應先予以墊付,然後向相關機構追償。
第七十四條 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有關安全管理規范,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但尚不構成違法違規的,中國銀監會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安全隱患在短時間難以解決的,中國銀監會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批准增加新的電子銀行業務品種;
(二)限制發展新的電子銀行客戶;
(三)責令調整電子銀行管理部門負責人。
第七十五條 金融機構在開展電子銀行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國銀監會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提供的銀行業務,有相關業務管理規定的,遵照其規定,但網路安全、技術風險等管理應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沒有相關業務規定的,遵照本辦法。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經監管部門批准已經開辦網上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其電話銀行等備案類的電子銀行類型和網上銀行,不需再行審批或報備,但應於本辦法實施後一個月內將已開辦的電子銀行種類、開辦時間、審批文件等報中國銀監會。
上述機構開辦手機銀行等以無線網路為媒介的電子銀行業務,應按本辦法申請。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之前,已經開辦網上銀行業務但尚未報批或已經申請但尚未或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其電話銀行等備案類的電子銀行類型不需再行報備,但應於本辦法實施後一個月內將已開辦的電子銀行種類、開辦時間等報中國銀監會。
上述機構開辦網上銀行、手機銀行,以及其他以互聯網或無線網路為媒介的電子銀行業務,應按本辦法申請;已經遞交申請材料的,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補充有關材料。
⑹ 平安銀行信用卡怎麼查賬單
可去金融機構查詢。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6)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五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開展金融業務,應當根據應收賬款的付款期限等因素合理確定融資期限。商業銀行可將應收賬款到期日與融資到期日間的時間期限設置為寬限期。
⑺ 建行企業網上銀行點進入操作頁面提示沒有開通電子業務是什麼意思
可能沒有開通,可以去開通對公賬戶的網點問一下,有沒有開通電子業務。
什麼是電子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電話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主要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網上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網路服務方式。
我國電子銀行內部發展中的問題有:
1、網上銀行的業務品種匱乏
沒有發揮對銀行業務的重組和再造功能。網上銀行提供的產品,無論是帳務查詢、轉帳服務、代理交費、銀證轉帳,還是為企業銷售網路辦理結算、為集團客戶進行內部資金調撥,除業務品種少的問題比較突出外,另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這些產品只是傳統業務在網上銀行的實現,也就是說網上銀行只起到了一個傳統銀行業務服務渠道的作用,在產品上沒有完全擺脫傳統業務功能的限制,沒有推出利用網上銀行直接面對客戶的特性重組商業銀行業務流程的新產品和新應用;在操作界面上沒有體現個性化服務的特點,只是傳統業務處理系統界面的簡單模仿。
2、網上支付功能急待突破和完善
針對B2C的小額網上交易,如代理交納手機費、電話費和小額購物等,各商業銀行一般利用信用卡、儲蓄卡作為支付工具,為本行的簽約客戶提供網上支付服務,基本滿足了簽約客戶的網上支付需求;但針對B2B的大額支付,還維持著「網上訂購,網下支付」的局面,而B2B交易一般占電子商務交易額的90%左右,因此,電子商務的發展迫切要求商業銀行完善網上支付手段。
3、網上交易的安全問題亟待解決
資金安全對於客戶、商家和銀行都是至關重要的,因此安全問題是網上銀行的核心問題。網上交易的安全性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客戶端的安全性,如果客戶端只是普通的瀏覽器用戶,則存在著客戶端被模仿的可能性;二是信息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傳統的支付方式,支付信息是在銀行的內部網路上傳輸的,內部網與外部網採取了相當的安全隔離措施,因此內部網的安全性是比較高的,網上支付正相反,支付信息是在INTERNENT上公開傳遞的,因此存在著支付信息被篡改和竊取的可能性;三是銀行網站和電子商務網站的安全性,盡管各家網站均採取了防火牆和網路檢測等安全措施,但對於超級「黑客「來說,仍存在著防不勝防的問題。有調查表明,進行網上交易,用戶最擔心的也是安全問題。
⑻ 工行賬戶交易異常」請通過電子銀行風險監控系統確認是怎麼回事,銀行說不知道怎麼回事
通過網銀/手機銀行交易時,如遇「93012587,賬戶因交易異常已被暫停服務,請通過電子銀行風險監控系統確認」提示,一般是由於以下原因導致:
1.工行為配合公安等有權機關要求對涉案賬戶採取了止付控制;
2.因資金被盜,工行結合客戶提供的報案回執對不法分子使用的收款賬戶採取了控制。
請您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和銀行卡到工行營業網點查詢處理。
(作答時間:2021年4月1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⑼ 眾多金融機構用機器人代替人工客服上崗,但真的有令顧客滿意嗎
在我看來沒有真正的令顧客滿意,之前人工客服打電話時,出於禮貌可能會聽幾句,但現在換做機器人,可能很多人一句都不想聽,所以我認為沒有真正令顧客滿意。
現在很多金融機構都選擇通過電話溝通的方式,去與自己客戶推銷一些自家的產品,但往往就是眾多金融機構都這樣做,才會引起大家的反感,因為如果沒有這方面的需求的話,一直接到類似的電話,是會感到非常生氣的,由於互聯網的發展,現在大部分金融機構已經選擇機器人代替人工客服了。
機器人雖然也是有好的地方,但在我看來,還是不能真正令絕大部分顧客滿意的,確實需要通過其它有效的方法去提升顧客的滿意度,機器人可以解決一些常規問題,但是在提高客戶滿意度方面效果還是有待提高的。
⑽ 如何利用電子銀行營銷和維護客戶關系
隨著電子銀行業務的發展,其優勢相對於傳統銀行業務也愈加明顯。電子銀行業務對於降低經營成本,降低客戶交易成本,提供交易便捷性,創新客戶服務模式和內容具有優勢,電子銀行產品也是各家銀行實施客戶關系管理的重要手段。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銀行所面臨的是客戶,尤其是優質客戶的爭奪。客戶關系管理在競爭日趨激烈的銀行業中顯得尤為重要,在電子銀行進一步發展成熟後,如何利用這樣一個新型的渠道,來維護客戶關系,拓展市場份額。
電子銀行及客戶關系管理
1、電子銀行概念
中國銀監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對電子銀行業務的定義是: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如今又發展了利用數字電視雙向數字網開展的銀行業務(簡稱電視銀行)。
2、電子銀行服務理念
電子銀行業務主要有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手機銀行、電視銀行等業務。指銀行機構利用不同的服務渠道,如互聯網、電話、手機等,通過這些渠道與銀行內部網路及系統連通,實現向客戶提供金融服務的一種服務方式。它的核心是將銀行的服務遍及到客戶的每一個角落,為客戶提供全方位3A級的服務,使客戶無論何時(aIl」iIne),何地(allwhere),以何種方式(a11yway)都可以享受到銀行現代金融服務。
在電子銀行時代,銀行與客戶的關系己不再是傳統的產品關系,而是一種真正的服務關系,其本質是變「以銀行為中心」為「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客戶是銀行生存、發展和壯大的根本保障,是銀行最大的資產。電子銀行業務要實現長遠發展目標,必須做到最大限度的爭奪客戶,發展客戶,挽留客戶。做好客戶關系管理,可以幫助銀行准確把握客戶偏好,最大限度地滿足客戶的現實和潛在需求,為客戶提供全方位、一體化、高品質的金融服務。
3、客戶關系與電子銀行的關系
電子銀行是客戶自助式的服務方式,客戶需要親自操作銀行業務,在完成交易過程中基本沒有與銀行人員直接的交流,所以客戶需要掌握更多的操作技能,客戶的體驗是否優質是關鍵。因此電子銀行在服務營銷時應融入個性化和品牌化的因素。
客戶就是銀行的存款之源、利潤之源,加強維護客戶工作可以是銀行不斷改進服務,提高管理水平,進而不斷地培養忠誠客戶群,銀行只要擁有了忠實的客戶群,就有了盈利的基礎。維護客戶關系是金融的需要,良好的客戶關系與服務能樹立優良的銀行形象。當客戶對服務滿意,對金融產品認同,就會樂意推薦新客戶並為銀行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