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 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並遵守證券從業人員的管理規定。
證券公司應當對金融產品營銷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保證其充分了解所負責推介金融產品的信息及與代銷活動有關的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監管要求。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貳』 證券公司代銷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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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新規規范了代銷金融產品的要求,明確代銷金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此前,管理部門已允許證券公司從事代銷證券投資基金和其他證券公司的資產管理計劃。最新發布的草案進一步界定可以代銷的金融產品應當是國家有關部門(如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等)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在境內發行的金融產品,包括證券公司理財產品、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公司信託計劃、保險產品等。
『叄』 農行的私行代銷可靠嗎
要看情況,銀行賣的理財產品分為自營理財和代銷理財,前者是銀行發行的,後者是其它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只是一個銷售渠道,表面來看,自營理財要比代銷理財更加安全,但是細分來看不能一概而論。銀行代銷理財產品合法合規的,有銀行代理的理財產品是安全的,我說的這個安全並不說他一定保本保息,而是說這個理財產品是合法的,並不會被捲走。導致你血本無歸。嗯,但是另一方面,銀行代銷的理財產品由於理財經理並不是銀行的人,如果他豁出去要坑蒙拐騙的話,以他的工作地點是銀行,他穿的制服是銀行,他代銷的理財產品是銀行和各大國有保險公司合作的理財產品,要注意違規代銷行為。
拓展資料:1、銀行除銷售自己發行的產品外,也會利用本行渠道、人員銷售和推介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稱之為銀行代銷產品。目前常見的銀行代銷產品包括基金、保險、信託及國債等。在銀行代銷產品業務中,銀行作為代理銷售方,發揮營業網點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等優勢,提供產品的銷售平台,所承擔的責任與銀行自產自銷產品有較大區別。銀行代銷產品的經營主體分別是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外部機構,因此基金、保險、信託等產品的設計、投資、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外部機構負責。
2、代銷金融產品的規范和禁止性行為
(一)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2)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4)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5)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二)違反代銷金融產品有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證券公司應當健全客戶回訪制度,明確代銷金融產品的回訪要求,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理不當銷售金融產品及其他違法違規問題。
(2)證券公司應當妥善處理與代銷金融產品活動有關的客戶投訴和突發事件。涉及證券公司自身責任的,應當直接處理;涉及委託人責任的,應當協助客戶聯系委託人處理。
(3)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給予行政處罰。
(4)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肆』 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 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
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 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 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伍』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可以請喝茶不
代銷金融產品是需要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銷售資質的。
證券公司多數都是有這個資質的,只要銷售的金融產品經過正規備案是完全合法的。
多數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都有這個銷售資質。
『陸』 窮途末路的證券經紀人~求這篇文章。
據悉,有證券公司擬在上海部分營業部向客戶推出證券資金消費支付服務試點,證券投資客戶可以使用證券資金賬戶進行購物消費。客戶在互聯網購物、繳費和支付時,可以選擇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機構,使用其證券資金賬戶直接進行支付。第三方支付機構和證券公司將按照客戶指示,分別為客戶提供資金轉移服務和資金清算服務。據報載,未來具有消費支付功能的證券賬戶將成為市場主流,成為券商推動全功能賬戶體系建設的有力突破口。除光大證券外,包括安信證券、國泰君安、華創證券等多家券商都在積極籌備證券賬戶消費支付功能。我認為,這一方面預示著混業經營越來越近,另一方面說明在股市不振的情況下,券商偏離主業已是越來越遠。
一、券商的自我救贖
股市從2007年的6000多點一路下跌到如今的2000點,多數券商日子不好過,有的券商已到了生死邊緣,不僅往日依靠傭金和資產管理獲得收入的好日子不復存在,而且客戶證券保證金也大幅流出,直接減少了券商的保證金利息收入。於是在證券監管層的配合下,券商開展了一系列的自救行動,集中體現在存款和貸款上:
一是推出融資融券業務,但在股市不振的情況下,這兩項業務似乎也沒有為券商帶來太大貢獻;
二是開始在留住客戶保證金上打算盤,先是推出保證金現金管理產品,以期與銀行一爭高下。即在每天收盤且完成資金清算後,券商可在客戶授權下,自動「抓取」閑置保證金,並投資於銀行間貨幣市場,以獲取高於同業存款的收益;次日開盤,保證金將自動完成轉賬,不會妨礙客戶的正常交易。簡而言之,證券投資者在與券商簽約之後,其閑置保證金相當於自動購買了券商的現金類資產管理產品。對投資者而言,不需要每天在銀行賬戶和券商保證金賬戶之間來回劃轉資金,即能享受到至少相當於貨幣市場理財的收益,這對留住投資者保證金肯定大有裨益;後證券監管層又允許券商開展財富管理業務,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以期讓券商獲得代銷傭金收入,同時進一步黏住客戶;現在監管層又賦予券商證券資金賬戶支付消費功能,以期用類銀行功能留住客戶,尤其客戶保證金。
二、券商自救能否成功?
券商對客戶保證金開展現金管理業務,固然對留住客戶保證金大有裨益,但對券商而言,本質上減少了券商的收益。因為:如果券商不對客戶保證金開展現金管理業務,券商將坐擁客戶保證金存款的利差收益,即銀行以不低於同業存款利率向券商支付存款利息,而券商僅以活期存款利率向客戶支付利息,兩者之間的差額即是券商的收入。但如果開展現金管理,券商只能獲得管理費收入(參見我在去年8月份發表的博文《銀行券商將失萬億蛋糕》)。但兩害相比取其輕,在客戶保證金流失與收益減少之間,券商自然選擇後者,否則恐怕連減少後的收益也不再有。
允許券商開展財富管理,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也救不了券商。因為:首先,代銷業務是依靠渠道進行的,而券商的渠道數量有限,銀行在這方面依然是一統天下;其次,代銷業務的好壞,除了取決於產品的好壞外,主要取決於理財經理的數量以及理財經理的業務水平和銷售水平,對券商而言,這一點也不是一朝一夕能解決的(參見我在今年5月份發表的博文《券商難撼銀行霸主地位》)。
『柒』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34號
現公布《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2年11月12日
『捌』 證券公司可以代銷金融產品的券商名單
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
從券商創新大會的內容看,監管層將放寬券商的業務范圍和投資方式限制,支持證券公司開展市值管理等各類中介服務,並放開證券公司依法設立直投、並購基金、另類投資等子公司。同時,擴大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范圍,擬允許證券公司代銷經國家有關部門或授權機構批准、備案發行的各類金融產品。此外,允許券商開展轉向QDII經紀業務、以自有資金及專項理財基金或直投基金進行跨境投資。
這意味著,券商將見證並參與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其自身也將迎來大發展大變革的黃金年代。
希望採納
『玖』 證監會公布可以代銷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財機構,急!大家知道幾家說幾家就行~
截至目前,證監會一共批准14家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獲得第三方基金銷售牌照,排隊申回請的據媒體報道有上百家答
1 諾亞正行(上海)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5 杭州數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6 上海長量基金銷售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8 北京展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9 上海利得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0 天津鳳凰財富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1 中期時代基金銷售(北京)有限公司
12 杭州金觀誠基金銷售 有限公司
13 北京創金啟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14 嘉實財富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