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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以物抵債稅收優惠

發布時間:2022-01-27 21:17:49

『壹』 消防掛靠合同是怎麼寫的

借款人基本資料1、企事業單位客戶:(1)經年審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或副本)復印件、《機構代碼證》(或副本)復印件、貸款卡(證)復印件、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董事會(股東會)成員名單及簽字樣本;(2)公司章程、聯營協議、合作合同等復印件;(3)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法定代表人證明書、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4)按農村信用社要求必須提供的相關許可證復印件;(5)屬掛靠性質的要提供掛靠單位證明(或掛靠協議);(6)借款人前三年及近期財務報表(僅限企事業單位客戶貸款);(7)借款人主要銀行賬戶對帳單、納稅憑證、外部審計師的報告、在其他金融機構融資情況等財務信息資料;(8)企業授信額度的相關資料;(9)農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2、個人客戶:(1)借款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戶籍證明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及配偶身份證明復印件;(2)合法收入證明資料(如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經營的收入證明、納稅單等);(3)農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二)貸款資料1、一般貸款資料:(1)借款人的借款申請書(表)、貸款展期申請書;(2)若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企業或承包經營企業,須有董事會(股東會)或發包人同意借款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僅限企事業單位客戶貸款);(3)有關貸款用途的相關資料,如購銷合同、承包協議書等;(4)貸款調查、審查及審批資料; (5)各類借款及擔保合同、借款借據;(6)貸後檢查記錄文件、往來信函,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貸分析報告及檢查報告、信貸人員走訪考察記錄、備忘錄等;(7)貸款五級分類認定表等相關資料;(8)借款人的還款記錄;(9)農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2、項目貸款應增加以下資料:(1)有權部門對項目立項批文復印件;(2)可行性研究報告;(3)項目設計、項目投資總額和分階段投資計劃;(4)施工合同以及承包人資質證明文件;(5)按規定須達到規定資本金比例的,應收集在開戶銀行存入規定比例資本金的證明文件;(6)續建項目要收集前期投資情況、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工程進度等資料;(7)自籌資金落實情況及證明文件;(8)涉及環境保護、消防、供電供水、衛生防疫、勞動保護、稅收優惠、生產產品或商品購銷專營、土地徵用、城市規劃、生產工藝及新產品技術鑒定等方面的項目,應收集有關方面的批准文件或證明材料的復印件;(9)農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有關項目貸款其他資料的復印件。3、房地產開發貸款應增加以下資料:(1)經年審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2)可行性研究報告;(3)國有土地出讓(轉讓)合同復印件、地價款交繳證明的復印件;(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施工許可證復印件;(5)自有資金證明材料;(6)開發商向承建商支付工程款證明材料;(7)已領取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的,應收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復印件;(8)農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有關房地產貸款其他資料的復印件。4、不良貸款應增加以下資料:(1)貸款逾期催收通知書回執;(2)對借款人依法訴訟、仲裁的相關法律文件資料(訴訟、受理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和執行書等); (3)以物抵債的登記、保管和處理後的相關文件資料(如抵債資產清單、抵債資產權屬證明文件、抵債物價值評估報告、以物抵債協議書、抵債物租賃協議、抵債物拍賣、變賣協議等);(4)有關減免利息、貸款重組等的批復文件;(5)呆帳貸款認定審批、核銷的相關文件資料;(6)農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不良貸款其他資料的復印件。5、擔保的文件資料:(1)企事業單位保證擔保的文件資料:①保證人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貸款卡(證)復印件、《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注冊資本驗資報告復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授權書原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③經工商部門或相關部門確認的公司章程、聯營協議、合作合同、主要負責人名單以及簽字樣本等;董事會(股東會)同意保證擔保決議書;④保證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⑤保證人主要銀行賬戶對帳單、外部審計師報告、融資情況及對外擔保情況等財務信息;⑥農村信用社要求提

『貳』 以物抵債違法還是合法

以物抵債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1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19條第1款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除了上文明確認可的以物抵債,其他情況下以物抵債的效力如何,則取決於其本質所歸屬的法律制度。

(2)金融機構以物抵債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案例

1994年,紅古鄉政府為扶持轄區內鄉鎮集團企業某焊材廠,先後向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借款155萬元,並約定了年利率。後由於無力償還,紅古鄉政府(甲方)於1999年1月4日與供銷公司(乙方)簽訂了《產權整體移交協議書》。

約定:「雙方協商自1999年1月1日起由甲方將所屬「焊材廠」整體移交給乙方,產權歸乙方所有;甲方從李某等6人處借的155萬元本金及利息等由乙方承擔,並負責償還」,同年1月8日,紅古鄉政府將焊材廠全部資產登記造冊整體移交給供銷公司。同時,雙方在焊材廠資產移交明細表上蓋章簽字確認。

之後,供銷公司即接管了焊材廠,並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之後,雙方發生糾紛,供銷公司主張其與紅古鄉政府之間的《產權整體移交協議書》是無效協議。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產權整體移交協議書》及《補充協議》,具有以資抵債的性質,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協議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

『叄』 抵債資產該不該交稅

抵債資產該交稅。

抵債資產確認問題的核心在於「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的執行與把握,即是否確認入賬或終止確認,關鍵應看抵債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

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一般為95%以上)的風險和報酬已經實現轉移的,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抵債資產;保留了抵債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則不應當確認或終止確認。

按照上述原則,以物抵債行為發生時,應在協議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先對債務人債權本息停止計息,待取得所有權並實際收到、占管抵債資產後,再確認抵債資產,沖抵債權本息,確認債權損益,否則不予確認。

(3)金融機構以物抵債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收取過程中的稅費是否記入抵債資產價值,在實際工作中存在不同觀點及做法。一種認為,收取過程中的稅費屬於直接費用,構成了抵債資產的成本,理應比照一般資產的初始確認方法,將直接費用記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另一種觀點認為,抵債資產以公允價值計價,在已有市價或評估價值之外再將稅費記入其入賬價值,則其價值已不公允,與公允價值計價相悖。

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收取過程中的稅費不應記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一是抵債資產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被動地作出讓步而接收的資產,並非其主觀意願持有的一項資產。抵債資產一般會在短期內處置,其成本費用不在待處理期間攤銷,所以相關稅費記入抵債資產價值予以資本化,沒有實際意義;

二是在財政部有關准則及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也提出抵債資產以公允價值入賬,相關稅費和債權賬面價值與抵債資產公允價值軋抵後的差額記入當期損益。

所以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下,收取過程中的稅費不應記入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而應直接確認為當期損益。

『肆』 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注意:小額貸款是指不超過5萬元的貸款。

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2號)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伍』 銀行抵債資產拍賣的金額大於貸款本息,剩餘金額能用來交稅嗎

1.取得的處理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增值稅(營改增)
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增值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增值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增值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①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增值稅。
②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增值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增值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
③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①的原則處理。
(2)所得稅
①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
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
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4)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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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抵債資產的稅收處理

現按抵債資產的取得、持有、處置環節所涉及稅收處理分析如下: 以物抵債是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金融企業債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涉及的稅收主要有:
1.營業稅。以物抵債是以收回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的方式收回債權,也包含未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收入。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包含的未稅利息收入應在收回抵債資產時確認,計算繳納營業稅。在抵債協議或法院裁決書中一般有明確抵債金額和利息劃分;如無明確此項時,按照稅法原則,需以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作為抵債金額。在抵債環節營業稅處理分為以下3種情況:
(1)抵債資產金額和抵債本金與利息金額均確定時,按抵債的利息部分計入利息收入。抵債的已稅利息收入因在計提時已繳納營業稅,因此在抵債收回時是應收利息款收回,不繳納營業稅;抵債的未稅利息收入則應在抵債收回時計入利息收入繳納營業稅。
(2)抵債資產金額確定,但抵債金額未能明確抵債的本金與利息金額,按照常規金融企業先沖本金。大於本金小於等於利息部分需區分已稅利息和未稅利息,計算應納營業稅。
(3)抵債資產金額不確定,當抵債資產公允價值小於等於金融企業應收本金與利息之和時,按(2)的原則處理。
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特別在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抵債資產時,債務方往往不配合,或債務人已關閉破產,在此環節應由債務人繳納的抵債資產營業稅等相關稅金,往往由金融企業代繳。需要注意的是,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另外因抵債資產價值一般不會超過金融企業債權之和,對此情況不予考慮。
2.所得稅。
(1)抵債資產折價金額高於債權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06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收回的以物抵債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後的折價金額若高於債權的金額,凡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不作為應稅收入;不退還給原債務人的部分,應計入應稅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抵債資產折價金額低於債權金額。《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號)規定:金融企業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賬後,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於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後仍無法收回的債權,可以作為呆賬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契稅。
金融機構獲得土地、房屋等抵債資產的所有權時,應繳納契稅,稅率為成交價格的3%~5%。
4.印花稅。
根據稅法規定,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就所載金額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大多數抵債資產取得後不能立即變現,會持有一定的時間。同時為提高抵債資產的持有效率,債權人會在處置抵債資產前將其出租或自用。抵債資產持有環節涉及稅收處理如下:
1.營業稅。抵債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交通工具、商品物資等實物資產。在未出售前,具備條件的這些抵債資產可以用於出租,按租賃業計征營業稅。
2.所得稅。抵債資產持有環節的收益應按規定計入所得稅應稅收入。抵債資產提取的折舊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規定:債權人(企業)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照該有關資產的公允價值(包括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稅費)確定其計稅成本,據以計算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或者結轉商品銷售成本等。因此金融企業在計算所得稅扣除項目時,不要遺漏抵債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
3.印花稅。將抵債資產出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4.房產稅。金融企業通過抵債方式獲得了抵債房地產的所有權,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為12%。未出租的則按金融企業會計賬簿抵債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稅率為1.2%。
5.土地使用稅。根據稅法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所以金融企業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6.車船使用稅。金融企業擁有並且使用抵債的車船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船使用稅。 1.增值稅。處置抵債資產稅收處理上屬於銷售行為,當處置的抵債資產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2.營業稅。在處置抵債資產時,營業稅稅收處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轉讓取得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轉讓抵債的專利權、商標權等權利資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屬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稅目時(不含土地使用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以轉讓取得收入為計稅價格計算繳納營業稅。
(2)按處置取得收入減除作價余額計算繳納營業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時,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的規定納稅,即: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這是在抵債資產處置中特別需要注意的稅收政策。
(3)免繳營業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取得的股權時,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3.土地增值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由於土地增值稅計算復雜,在實務工作中會按處置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
4.印花稅。金融企業轉讓抵債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簽訂的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5.所得稅。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所得稅計稅收入,同時按照抵債資產取得環節確定的計稅成本結轉。若抵債資產按計稅成本計提的折舊或攤銷額已在稅前扣除過,在處置時按抵債時計稅成本減去已在稅前扣除的折舊或攤銷後的余額所得稅前扣除。若抵債資產處置時為損失,則按《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柒』 港資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減持,如何節稅

看看這個吧!
股票回購的定義

定義1: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用自有資金自願購回國家、法人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但要求一定時期內不得出售或轉讓,過了規定的時間要提前公布擬出售股票的數量,一般不得一次出售

源自: 對國有股減持問題的探討 《甘肅農業》 2004年 俞秀干
來源文章摘要:國有股減持作為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規范證券市場以及籌集社保資金的重要舉措 ,理當深受歡迎並付諸實施 ;然而 ,由於該項政策的目標、實施方式以及價格機制存在一定偏差 ,從而導致嘗試失敗 ,並引起證券市場的震盪。所以 ,對國有股減持的目標、實施方式及價格機制等問題需要進行新的思考。

定義2:
股票回購是指風險投資人所持股份由被投資企業購回.統計表明,在退出方式中,一般收購佔23%,二期收購佔9%,股票回購佔6%

源自: 我國風險投資的現狀及退出方式構想 《長沙電力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0年 劉建江
來源文章摘要:風險投資在我國已初具規模 ,但仍處於起步階段 ,而風險投資的健康發展 ,必須要實現風險投資的有效退出。借鑒國外風險投資的成功經驗 ,結合我國國情 ,推行IPO、出售、清算或破產等多元化退出方式 ,是近期內較佳的選擇。

定義3: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價格購回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以美國為代表的工業化國家的實踐證明,風險投資是高新技術進步及產業發展的催生劑(莫漢·索內,2002)

源自: 試析股票回購的方式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遼寧財專學報》 2004年 周鳳
來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出資將其發行流通在外的股票以一定價格購回予以注銷或作為庫存股的一種資本運作方式。在西方國家,常用的股票回購方式有公開市場回購、現金要約回購、協議回購和可轉讓出售權四種。本文對股票回購方式及其對上市公司的正面影響和負面影響進行了分析,認為股票回購對上市公司來說,可產生節稅效應,也可增加投資的靈活性;同時認為股票回購是帶有調整資本結構或股利政策目的的一種融資行為,而不是單純的投資行為。

定義4:
自上而下是指公司在確定了生產經營總目標後,預算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生產經營總目標,制定目標分解方案,並將此目標層層分解到各個預算的責任單位.所謂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流通股的行為

源自: 以價值最大化為目標 建造企業管理中心「... 《冶金財會》 2002年 李沛林,陳纓,王明東
來源文章摘要:<正> 在經濟轉軌變型、企業迅猛發展的運作過程中,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鋼)緊跟時代前進步伐,緊密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堅持企業管理以財務管理為中心、財務管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並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終極目標,不斷加強和改進財務管理,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適應現代企業發展需要的、具有寶鋼特色的財務管理體系,促進了企業發展。2001年,寶鋼生產商品坯材861萬噸,實現銷售收入291.71億元,實現利稅56.89億元,實現利潤37.10億元。此外,凈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等指標也保持了較高的水平。到目前為止,寶鋼已具備了年產鋼1150萬噸、材1050萬噸的能力,並持續保持滿產滿銷。今年前4個月,在鋼材價格低迷、上游產品大幅漲價的雙重壓力下,仍然取得了優異成績,實現利稅和大部分技術經濟指標都在全行業名列前茅。

定義5:
股票回購是指股份公司向股東購回自己發行的股票以達到減少注冊資本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股票回購是一種公司所有權結構和控制權結構變更類型的公司重組形式也是一種公司理財行為

源自: 股票回購與操作 《科技與管理》 2000年 馮樹恩,夏善民

定義6: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市場44.萬元1.萬股二.4.4股它的利潤被用於股票的回購以刺激上購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

源自: 上市股票回購的利弊 《投資理論與實踐》 1994年 陳兵
來源文章摘要: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從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的一部分股票,可分為常規回購和大宗回購二種。上市公司採取股票回購措施對股東有何影響?得失利弊如何?請細讀本期第12頁陳兵同志《上市股票回購的利弊》一文。

定義7: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通過一定的途徑買回本公司對外發行的部分股票.這在國內屬於一種金融創新,它使證券市場在一貫性的擴張中增加了收縮股本的功能,從而有利於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

源自: 從股票回購看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 《中國工會財會》 2000年 孫湘,張一菲

定義8: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購回國家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然後注銷.我國《公司法》規定,只有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公司合並時,才能股份回購

源自: 國有股減持基本方案及評價 《技術經濟》 2001年 黃旭成,顧孟迪

定義9:
股票回購是指公司出資購回本公司的股票,具體途徑有三種,即在證券市場上收購、招標和與大股東協商回購.而企業可以藉助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使虛擬資產成為調節利潤的「蓄水池」

源自: 以股抵債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財會通訊(學術版)》 2005年 錢海波
來源文章摘要:本文首先界定了以股抵債的內涵與特徵然後分析了以股抵債對公司股權結構、資產結構、資本結構和公司業績的影響,指出以股抵債的適用范圍和局限性;最後闡述了股份制改革、股權分置、國有股減持和以股抵債的關系,提出以股抵債是為解決大股東佔用資金而採取的一種特殊的股票回購方式,是解決股權分置過程中針對特殊情況可能採用的特殊方式。

定義10:
股票回購是指公司出資購回自己發行在外的股票,其直接結果是公司資本的減少.股份回購能否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一個有效途徑

源自: 優化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對策 《經濟問題》 2001年 劉永祥,薛建彪
來源文章摘要: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股權結構不合理 ,國有股比例過大且不能流通 ,帶來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同股不同價」、「同股不同權」等問題。解決這些問題可以採取國家股、法人股的逐步上市流通 ,減持國有股 ,國有股權轉讓 ,以及送配股、轉配股的逐步上市流通等多種途徑 ,以實現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合理調整。

什麼是股票回購?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關於股票回購問題,在國外股票市場上,由來已久。近年來,隨著我國股票市場的發展,股票回購的案例日漸增多。比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園合並小豫園、1994年陸家嘴回購國家股等。近期雲天化和氯鹼B又傳出了股票回購消息,從而引起市場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視,與此同時,回購概念股被炒作得紅紅火火。那麼,股票回購的動機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國實施股票回購制度的意義何在?本文將結合國內外證券市場發展的實踐,對此進行分析。

一、股票回購的動機分析

如果從世界經濟方面來考察,我們不難發現,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以及不同國家,乃至不同性質的上市公司之間,其股票回購的動機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來講,主要有下述五個方面:

1.防止國內外其他公司的兼並與收購

以美國為例,進入80年代後,特別是1984年以來,由於敵意並購盛行,因此,許多上市公司大舉進軍股市,回購本公司股票,以維持控制權。比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動用81億美元回購8100萬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別動用150億美元和170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為了防止本國企業被外國資本吞並,企業界進行了著名的「穩定股東工作」——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前者是指企業對職工購買、持有本企業股票給予某種優惠或經濟援助,獎勵職工持股的制度;後者是指企業給予高級管理人員優惠認購本企業股票權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員的責任感,確保企業的優秀人才。而允許企業在一定條件下回購本公司股票,則是建立職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員認股制度,維持企業控制權的前提條件。正因為此,所以,進入80年代,在歐美國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時,日本亦相應修改了《公司法》,並相應放寬了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興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紐約股票市場出現股價暴跌,股市處於動盪之中。從此,美國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動機是穩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價格,防止因股價暴跌而出現的經營危機。據統計,當時在兩周之內就有650家公司發布大量回購本公司股票計劃,其目的就是抑制股價暴跌,刺激股價回升。

3.維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給股東以比較高的回報)和公司股票價格,以減少經營壓力。

例如,經歷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長時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現大量的現金盈餘,1976年末現金盈餘為61億美元,1977年末為54億美元。由於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資機會,IBM公司在增加現金紅利(1978年的紅利支付率為54%,而五六十年代紅利支付率僅為1%至2%)的同時,於1977年和1978年共斥資14億美元回購本公司股票。據統計,1986——1989年期間,IBM公司用於回購本公司股票的資金達到56.6億美元,共回購4700萬股股票,平均紅利支付率為56%。另據了解,美國聯合電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間,一直採用股票回購現金紅利政策,使公司股票價格從每股4美元上漲到每股35.5美元。無獨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許多企業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業發展理論,一旦企業步入成熟期以後,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設備投資,擴大企業規模,而日益重視剩餘資金的高效率運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運用剩餘資金,成為當時日本企業面臨的重要課題。恰在此時,美國的HBO&CO.公司利用剩餘資金回購了26%的發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響,許多日本上市公司也開始利用剩餘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4.重新資本化。

即大規模借債用於回購股票或支付特殊紅利,從而迅速和顯著提高長期負債比例和財務杠桿,優化資本結構。重新資本化往往出現在競爭地位相當強、經營進入穩定增長階段,但長期負債比例過低的公司。由於這類公司具有可觀的未充分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儲備,按照資產預期能夠產生的現金流入的風險與資本結構匹配的融資決策准則,提高財務杠桿,可以優化公司資本結構,降低公司總體資本成本,增加公司價值,從而為股東創造價值。同時,也有助於防止敵意並購襲擊。因為在有效的金融市場環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債務融資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敵意並購者的青睞和襲擊。

5.其他考慮。

根據德國《股票法》第71條的規定,准許企業在特定情況下回購資本金10%以內的本公司股票。所謂特定情況是指:(1)避免重大損失時;(2)向從業人員提供時;(3)基於減資決議注銷股票時;(4)股票繼承時。1981年英國《公司法》規定,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的動機主要有:(1)將剩餘資金返回股東;(2)增加股票的價值;(3)抑制股價下跌;(4)實現資本構成的目標;(5)防止企業被吞並;(6)靈活運用剩餘資金或作為企業證券發行戰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國而言,在如下幾種特定情況下允許企業回購本公司股票:(1)以市場調整為目的;(2)向從業人員提供;(3)繼承;(4)根據法院判決;(5)實行減資。在日本,在下述幾種情況下,企業亦可以回購本公司股票:(1)為使時價發行的股票順利地被投資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債等情況下,為行使公司權利而必需時;(3)在單位未滿股票請求權和反對股東的股票購買請求權行使時。

二、股票回購的方式

關於股票回購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種劃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2.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其目的無非是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業既動用剩餘資金,又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債來回購本公司股票,稱之為混合回購。

3.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債務股權置換。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4.按照回購價格的確定方式,可分為固定價格要約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前者是指企業在特定時間發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當前市場價格的價格水平,回購既定數量股票的要約。為了在短時間內回購數量相對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價格回購要約。它的優點是賦予所有股東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機會,而且通常情況下公司享有在回購數量不足時取消回購計劃或延長要約有效期的權力。與公開收購相比,固定價格要約回購通常被認為是更積極的信號,其原因可能是要約價格存在高出市場當前價格的溢價。但是,溢價的存在也使得固定價格回購要約的執行成本較高。

荷蘭式拍賣回購首次出現於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購。此種方式的股票回購在回購價格確定方面給予公司更大的靈活性。在荷蘭式拍賣的股票回購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購價格的范圍(通常較寬)和計劃回購的股票數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後股東進行投標,說明願意以某一特定價格水平(股東在公司指定的回購價格範圍內任選)出售股票的數量;公司匯總所有股東提交的價格和數量,確定此次股票回購的「價格——數量曲線」,並根據實際回購數量確定最終的回購價格。

5.可轉讓出售權回購方式。

所謂可轉讓出售權,是實施股票回購的公司賦予股東在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權利。之所以稱為「可轉讓」是因為此權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離,而且分離後可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執行股票回購的公司向其股東發行可轉讓出售權,那些不願意出售股票的股東可以單獨出售該權利,從而滿足了各類股東的需求。此外,因為可轉讓出售權的發行數量限制了股東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數量,所以這種方式還可以避免股東過度接受回購要約的情況。

三、我國實施股票回購的若干政策建議

國外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的歷史和現實已經證明,允許上市公司在特定條件下,通過特定方式回購部分本公司股票,不僅有利於振興股市、防止敵意兼並與收購,而且有利於穩定股東隊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員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於全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雖然我國目前並不完全具備大規模實施股票回購的條件——《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但為減少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但這並不會影響我們在局部范圍內有條件地實施或推廣。

1.允許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餘資金回購國家股和法人股,不僅有利於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夠流通的負面影響,而且有利於股市功能——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充分發揮,更重要的是為我們實現三股並軌創造了條件。

2.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將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轉換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於上市公司的發展。A、B股並存雖然在發行初期給發行企業帶來了較多的資金,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於A、B股市場不同的運作特徵,尤其是兩個市場的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相差甚遠,A、B股並存的公司遇到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問題。目前,滬深兩市A、B股並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較早的老公司,上市後一直沒有實施配股,即使是實施過配股的公司,其擴張速度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遠。管理層實際上已經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經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在B股股價較低,不少公司股價低於面值的情況下,應該允許這些公司回購B股。

3.允許部分發行有A股的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可以相應改善股本結構不符合現行《公司法》規定的問題。《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佔到公司總股數的25%以上,但總股數超過4億股的,該比例為15%以上。從目前來看,滬深兩市存在股本結構不符合要求的僅有輕工機械等極少數公司,其中輕工機械總股數1.75億股,流通股僅佔11.4%。此外還有一批國企大盤股,如申能股份、揚子石化、萊鋼股份、石煉化、廣電股份、電器股份以及雲天化等,公司的國家股和法人股比例達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將《公司法》中對回購和股本結構的規定聯系起來,兩者有一定的相關性和配套作用。

4.允許部分業績優良但股價較低的公司進場回購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於價值回歸,另一方面也有利於穩定現有的股東隊伍,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動方向。

當然,不恰當的公司股票回購有可能損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第一,企業內部管理人員有可能利用這一內部消息,搶先一步自己買賣本公司股票,從中牟取暴利;第二,企業有可能利用回購本公司股票欺瞞一般的投資者。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從購入方法、時間、價格和數量等方面嚴格約束企業行為,並依法禁止不正當交易,防止企業的操縱股價行為

股票回購的主要目的

反收購措施。股票回購在國外經常是作為一種重要的反收購措施而被運用。回購將提高本公司的股價,減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給收購方造成更大的收購難度;股票回購後,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動股票落入進攻企業手中。改善資本結構,是改善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較好途徑。回購一部分股份後,公司的資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穩定公司股價。過低的股價,無疑將對公司經營造成嚴重影響,股價過低,使人們對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產生懷疑,削弱公司出售產品、開拓市場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以支撐公司股價,有利於改善公司形象,股價在上升過程中,投資者又重新關注公司的運營情況,消費者對公司產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進一步配股融資的可能。因此,在股價過低時回購股票,是維護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徑。建立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購的股票作為獎勵優秀經營管理人員、以優惠的價格轉讓給職工的股票儲備。股票回購對公司利潤的影響。當一個公司實行股票回購時,股價將發生變化,這種變化是兩方面的疊加:首先,股票回購後公司股票的每股凈資產值將發生變化。在假設凈資產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變的情況下,股票的凈資產值和股價存在一個不變的常數關系,也就是凈資產倍數。因此,股價將隨著每股凈資產值的變化而發生相應的變化,而股票回購中凈資產值的變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於公司回購行為的影響,及投資者對此的心理預期,將促使市場看好該股而使該股股價上升,這種影響一般總是向上的。假設某公司股本為10 000萬股,全部為可流通股,每股凈資產值為2.00元,讓我們來看看在下列三種情況下進行股票回購,會對公司產生什麼樣的影響。股票價格低於凈資產值。假設股票價格為1.50元,在這種情況下,假設回購30%即3 000萬股流通股,回購後公司凈資產值為15 500萬元,回購後總股本為7 000萬元,則每股凈資產值上升為2.21元,將引起股價上升。股票價格高於凈資產值,但股權融資成本仍高於銀行利率,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進行回購仍是有利可圖的,可以降低融資成本,提高每股稅後利潤。假設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潤為3 000萬元,全部派發為紅利,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0%,股價為2.50元。公司股權融資成本為12%,高於銀行利率10%。若公司用銀行貸款來回購30%的公司股票,則公司利潤變為2 250萬元(未考慮稅收因素),公司股本變為7 000萬股,每股利潤上升為0.321元,較回購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況下,在非上述情況下回購股票,無疑將使每股稅後利潤下降,損害公司股東(指回購後的剩餘股東)的利益。因此,這時股票回購只能作為股市大跌時穩定股價、增強投資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購戰中消耗公司剩餘資金的「焦土戰術」,這種措施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因為短期內股價也許會上升,但從長期來看,由於每股稅後利潤的下降,公司股價的上升只是暫時現象,因此若非為了應付非常狀況,一般無須採用股票回購。

『捌』 典當行交什麼稅

增值稅:

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公司可以從事的業務包括:動產質押典當業務;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典當公司涉及的增值稅收入主要有:典當業務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繳納增值稅。根據《典當管理辦法》,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營業稅改增值稅主要涉及范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交通運輸業包括:陸路運輸、水路運輸、航空運輸、管道運輸。現代服務業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根據上海試點的經驗,改革之後企業的稅負有所降低。營業稅是按收入全額計算繳納稅金的,改成增值稅之後,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實際上可以降低稅負。

(8)金融機構以物抵債稅收優惠擴展閱讀:

增值稅內容:

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准確計算的。因此,中國也採用國際上的普遍採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

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售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和畜牧業)、采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和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與消費各個環節。

一種銷售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或服務的增值而征稅的一種間接稅,在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新加坡稱為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稱作消費稅。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 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的,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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