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盜竊銀行卡取錢構成什麼罪
法律分析:盜竊儲蓄卡構成什麼罪 盜取他人儲蓄卡,並將銀行卡中的財物取出或使用的行為,屬於盜竊行為,數額較大的,涉嫌盜竊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 盜竊金融機構罪的怎樣量刑
還是比照盜竊罪進行量刑,但是量刑是同樣的普通盜竊罪,偏重一些數額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數額巨大的三年以上有7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可以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同等的量刑檔里盜竊金融機構的會量刑偏上偏重。
3. 盜竊銀行取款機里的錢並破壞機器判多少年
這就重了,盜竊銀行取款機里的我屬於盜竊金融機構。
4. 盜竊罪ATM如何量刑
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 盜竊金融機構罪的怎樣量刑
應當按照盜竊的數額定罪量刑: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 盜竊金融機構怎樣量刑
盜竊應當按照盜竊數額及犯罪情節定罪量刑: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7. 什麼叫盜竊金融機構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
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7)盜竊金融機構罪取款擴展閱讀:
案例:砸取款機偷錢400獲刑8年法院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拿著一紙袋,憑借一根鋼筋和磚頭水泥塊,泗洪一青年在夜深人靜的時候三次沖砸ATM機(自動取款機)去「取錢」。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被告人張豹以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一萬元。接到法院判決時,距離張豹19歲生日還差一個星期時間。
家住泗洪縣瑤溝鄉周塘村的張豹衛校畢業後,一時找不到工作,因為沒有任何收入來源,上網、吸煙等開銷又大,無所事事的張豹開始盯上了街邊的自動取款機。隨後,張豹開始尋找下手的機會。
今年3月4日,下午天空中開始飄起了蒙蒙細雨,張豹焦急地等待著一家家商店打烊。等到街上的行人在夜幕中漸漸隱去,接近午夜11點多鍾時,大街上已看不到人影了。
張豹把棉襖後面的帽子戴在頭上,然後面戴黑色毛線口罩,走到當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自動取款機前,他看到自動取款機的面板上有一條裂縫,就用拳頭使勁砸。但砸了十幾下,自動取款機那裂縫還是原樣。
但他並不甘心就此罷手,發現路邊有一水泥塊,於是他拿起水泥塊向自動取款機一陣瘋狂猛砸,自動取款機面板終於被砸碎了,張豹從裡面取出400元後逃離現場。
3月7日晚10時許,有了第一次得手的經驗的張豹,帶上一根鋼筋、一個紙袋和半塊磚頭等作案工具,來到縣城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步行街西北角的銀亭,採取用拳頭砸、鋼筋撬銀亭東南側的自動取款機,欲盜竊機內現金。
後張豹發現來往行人較多而離開。此時,銀行的值班人員已在監控屏幕上發現了張豹砸自動取款機的一舉一動,他們立即向「110」報了警。
23時許,當張豹再次來到時代超市一店西側的銀亭,用拳頭砸、鋼筋撬自動取款機實施盜竊時,發現街上有巡防保安在巡邏,張豹慌張逃跑過程中,被巡防保安抓獲。
6月22日泗洪法院受理了檢察機關起訴張豹盜竊一案。7月7日泗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3月4日、7日晚,被告人張豹先後三次進入泗洪縣農村合作銀行設在青陽鎮時代超市一店西側、步行街西北角的兩座銀亭,用手扳、鋼筋撬、水泥塊砸其中三台自動取款機。
欲盜竊機內現金,造成時代超市一店西側銀亭一自動取款機損壞,價值計人民幣70233元,張豹三次共盜取現金400元。在張豹作案時,三台自動取款機內共有現金41.23萬元。
泗洪法院認為,張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張豹的辯護人則提出,自動取款機不屬金融機構,不應認定被告人張豹盜竊金融機構的辯護意見。
法院則認為,自動取款機是銀行營業場所的空間延伸,並處於銀行的嚴密控制之下,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是銀行的經營資金。
被告人盜竊自動取款機內的現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盜竊金融機構。
被告人張豹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被告人張豹認罪態度較好,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8. 盜竊金融機構罪定義
對於盜竊金融機構的,我國刑法規定了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犯罪行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較重量刑標准。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對盜竊金融機構的認定問題作了如下規定:「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
9. 盜竊ATM取款機中的錢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為什麼
這個現在沒有定論,但是我的觀點是不是。因為,第一,ATM取款機其實只是金融機構下設的機械設備,「在法律地位上,和銀行的辦公桌、電腦一樣,不能稱之為金融機構」。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准確界定什麼是金融機構,既然法律沒有對ATM取款機界定為金融機構的一部分,或者是金融機構的延伸,那麼從從ATM取款機中盜竊的行為就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第二,當初刑法對「盜竊金融機構」要加重刑罰也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的。銀行容易成為盜竊搶劫的目標,需要特別的保護。但銀行有嚴格的保安系統,突破層層關卡進入銀行盜取東西並不容易,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為則比較惡劣,法律上將這種行為作為「加重情節」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盜竊ATM並不需要突破層層保安,就表明櫃員機和銀行受到的風險是不一樣的,它們的地位是不同的,將櫃員機等同於金融機構是不符合理性的邏輯和生活常識的。說明盜竊ATM也是不屬於盜竊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