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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乘金融服務集團違法么

發布時間:2022-01-29 21:38:16

1. 萬乘金融服務集團信用卡電催專員、客服專員福利待遇怎樣

你可以問他們的人事啊

2. 求翻譯成英文(萬乘金融服務集團)

Wancheng Financial Service Group

3. 去萬乘金融上班工作7天就離職公司不給工資的嗎

上班七天工資必須要給的,就算上一天班,公司也必須付勞動者工資,否則就會產生勞資糾紛,這與離職是二回事,離職是一回事,欠員工資是勞資糾紛又是一回事。你可以向公司討要工資,經催討還是不給,你可提起勞動仲裁。

4. 平安保險怎麼樣靠譜嗎

平安保險,公司成立於1988年,總部位於深圳,全稱為平安保險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中國第一家以保險為核心的,融證券信託、銀行、資產管理、企業年金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成立時間長,知名度高,無論了不了解保險,都知道平安。

了解更多有關保險公司的信息,這篇一定不能錯過:《中國保險公司排名前十名是怎樣的?大公司的保險產品一定好嗎?》

那麼平安保險怎麼樣?可靠嗎?今天奶爸帶大家詳細了解一下平安保險公司。

銀保監會對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是有硬性規定的,具體是:

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不得低於B級。達到標准就是運轉良好,可靠的保險公司。

接下來,奶爸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平安保險的償付能力情況。

近十年,平安保險的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遠高於銀保監會規定的50%,穩定在200%左右;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也是高於銀保監會規定的100%,最低是150%,最高接近250%;

償付能力下降最為明顯的是2011年,但也高於合格水平,下降的原因官方是解釋到受業務發展、資本市場波動及股息分配的影響。

2020年,平安拓展了業務,加之資本補充債券的發行和贖回等原因,償付能力數據創新高。

奶爸總結

綜上,平安保險無論是保費規模、理賠情況和償付能力等都排在前列,確實是個可靠的保險公司。

理賠方面,平安保險也以客戶為中心,提供便捷完善的客戶服務,讓你享受更好的保險理賠服務。

5. 最好保險公司是哪家好

問到這個問題,我想提醒一下題主根據公司選保險產品未必是最科學合理的,但不可否認的是,在產品選擇和對比中,保險公司確實是一個主觀上難以忽視的因素。

針對這個問題,我以股權結構、經營穩定性、熱銷產品、市場認知為90多家保險公司測評,整理出一份前十排名的保險公司:排名前十的保險公司,應該可以很好地回答題主的問題。

給大家科普一下股權結構、經營穩定性、熱門產品、市場認知這四個維度:

(1) 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就是指這家保險公司的股東是誰、這些股東分別佔多少比例,通俗點說就是樹大好乘涼,股東很強大很靠譜,這家保險公司也不會差。

(2) 經營穩定性

評定一家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的主要根據是看他償付能力,如果連保費都沒有能力賠付,那肯定不是一家很好的保險公司,這里順手給題主一份償付能力排行:2020年最新償付能力排行,在挑選保險公司時也是大有幫助的,針對保險公司經營穩定性,銀保監還設定了一條及格線,每家保險公司都會有一個風險綜合評級,也是檢驗經營穩定性的重要標准。

(3) 熱銷的產品

產品熱銷說明產品本身符合大多數人的需求,一般來講,一家好的保險公司必須具備開發一個甚至多個熱銷的保險產品的能力。

(4) 市場認知

市場認識即保險公司的知名度,是我們選擇保險公司的標准之一,所以我從市場認知出發,給市面上91家保險公司排了隊,話不多說,直接上榜單:信譽排名前十的保險公司

小提示:其實,成立一家保險公司非常難,法律所規定的保險公司出資是非常高的,其次,要信譽良好,行業背景干凈,無違規違法記錄,而且運營一家保險公司也很難,要懂得戰略規劃,要有成體系的公司管理機制,所以不能一棒子打死說哪家公司不好,哪家公司最好。

6. 在住宅小區一樓做生意算不算違法

想要創業,建議您選擇一個合適的創業項目,看自身是否具備相關項目的資質,找對項目之後腳踏實地努力。當然創業過程中資金也是需要考慮的問題,如果您啟動資金有限,可以通過小額貸款的方式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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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如何做好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聯合懲戒

(一)強化稅務管理,通報有關部門

1、懲戒措施:納稅信用級別直接判為D級,適用《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關於D級納稅人的管理措施,具體為:

(1)公開D級納稅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名單,對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其他納稅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

(2)增值稅專用發票領用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政策辦理,普通發票的領用實行交(驗)舊供新、嚴格限量供應;

(3)出口退稅從嚴審核;

(4)縮短納稅評估周期,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5)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提高監督檢查頻次,發現稅收違法違規行為的,不得適用規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准;

(6)將納稅信用評價結果通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獲得榮譽、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8)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措施,以及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採取的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第三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1號)第八條第一款。

3、實施部門:稅務總局。

(二)阻止出境

1、懲戒措施: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四條。

3、配合部門:公安部。

4、操作程序:對欠繳稅款、滯納金又未提供擔保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申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由審批機關填寫《邊控對象通知書》,函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的邊檢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三)限制擔任相關職務

1、懲戒措施: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當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限制其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及經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2)《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四)項。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工商總局。

4、操作程序:由最高人民法院將因稅收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信息定期推送給工商總局。

(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通報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徵信機構,供金融機構對當事人融資授信參考使用,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一條;

(2)《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

(3)《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和第三十條

3、配合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告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其他依法成立的社會徵信機構可以通過稅務總局門戶網站查閱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相關信息。

(五)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

1、懲戒措施: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由執行法院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卧和動車等高消費懲戒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

4、操作程序:由各級人民法院將當事人信息依法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推送至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六)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1、懲戒措施: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2、法律及政策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七條。

3、配合部門:工商部門。

4、操作程序:工商部門為稅務機關提供系統介面,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七)限製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1、懲戒措施: 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對當事人在確定土地出讓、劃撥對象時予以參考,進行必要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國土資源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八)強化檢驗檢疫監督管理

1、懲戒措施: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直接列為出入境檢驗檢疫信用D級,實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法律及政策依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企業信用管理辦法》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質檢總局,進入其進出口企業信用管理系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失信懲戒。

(九)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2、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六條;

(3)《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財政部,由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禁止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予適用海關認證企業管理。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2)《海關認證企業標准》。

3、配合部門:海關總署。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海關總署,進入其進出口企業綜合資信庫,海關部門依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一)限制證券期貨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以下業務時,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重要參考:

(1)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及期貨公司設立;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公司持股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許可審批;

(3)企業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或借殼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資。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證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三條;《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2)《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號—證券公司增資擴股和股權變更》;

(3)《證券法》第十三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4)《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九條、《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3、配合部門:證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證監會,由證券管理監督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二)限制保險市場部分經營行為

1、懲戒措施:

(1)對於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當事人,不得作為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東;

(2)對於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的當事人,以及不誠實納稅、存在偷稅漏稅行為的當事人,限制擔任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八條、《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七條、《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二條、《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十一條。

3、配合部門:保監會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保監會,由保險監管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三)禁止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不得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收費公路權益轉讓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3、配合部門:交通運輸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四)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限制政府性資金支持。

2、法律及政策依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第二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由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信用懲戒。

(十五)限制企業債券發行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發行企業債券。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推進企業債券市場發展、簡化發行核准程序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08〕7號)第二條第(七)項;

(2)《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中央編辦關於在行政管理事項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的若干意見》(發改財金〔2013〕920號)第二部分、第三部分。

3、配合部門: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發展改革委,由發展改革部門依據稅務機關公布的信息依法進行有效懲戒。

(十六) 限制進口關稅配額分配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在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中予以限制。

2、法律及政策依據:《化肥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經貿委、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27號)、《農產品進口關稅配額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國家發改委令2003年第4號)、以及農產品、化肥進口關稅配額分配、再分配公告,對於存在不良信用記錄、誠信狀況較差的企業,在關稅配額管理中予以限制。

3、配合部門:商務部、發展改革委。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商務部和發展改革委,由商務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作為有關商品進口關稅配額分配的審核參考。

(十七) 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1、懲戒措施:稅務總局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過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條。

3、配合部門:互聯網信息辦。

4、操作程序:稅務總局每季度在門戶網站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同時,通知互聯網信息辦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十八)其他

1、懲戒措施: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當事人,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授予榮譽等方面予以參考,進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2、法律及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第四條第(十五)項;

(2)《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發〔2014〕21號)第五部分第一條。

3、配合部門:質檢總局、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等單位。

4、操作程序:由稅務總局將各級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提供給相關單位,各單位根據稅務機關提供的信息依法依規進行約束和懲戒。

8. 支付寶同行自查服務在哪裡

大家只要打開支付寶(型號:華為nova7,版本:鴻蒙2.0,支付寶:10.2.50),在上方搜索欄里輸入「同行自查」,一鍵可查詢到你在14天之內自己是否與是「密切接觸者」,是否曾和確診、疑似患者同乘過公共交通。
【拓展資料】
一、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04年,是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致力於為企業和個人提供「簡單、安全、快速、便捷」的支付解決方案。支付寶公司從2004年建立開始,始終以「信任」作為產品和服務的核心。旗下有「支付寶」與「支付寶錢包」兩個獨立品牌。自2014年第二季度開始成為當前全球最大的移動支付廠商。
二、截至2013年底,支付寶實名認證的用戶數超過3億。2013年,支付寶單日交易筆數的峰值達到1.88億筆。其中,移動支付單日交易筆數峰值達到4518萬筆,移動支付單日交易額峰值達到113億元人民幣。
三、2015年7月8日,支付寶發布最新9.0版本,加入了「商家」和「朋友」兩個新的一級入口,分別替代「服務窗」與「探索」,由此切入了線下生活服務與社交領域。此外,還增加了親情賬戶、借條、群賬戶等一系列功能。
四、2014年,支付寶實名用戶超過3億,支付寶錢包活躍用戶超過2.7億,單日手機支付量超過4500萬筆,超過2013年11.11創造的單日手機支付4518萬筆的全球峰值紀錄。
五、2014年雙十一全天,支付寶手機支付交易筆數達到1.97億筆。支付寶穩健的作風、先進的技術、敏銳的市場預見能力及極大的社會責任感,贏得了銀行等合作夥伴的廣泛認同。目前,支付寶已經跟國內外180多家銀行以及VISA、MasterCard國際組織等機構建立了深入的戰略合作關系,成為金融機構在電子支付領域最為信任的合作夥伴。
六、支付寶及阿里巴巴集團較為推崇員工大規模持股的制度安排。在籌建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的過程中,40%的股份作為對全體員工的分享和激勵,剩餘的60%股權作為引入其他戰略投資者。阿里巴巴集團和小微金融服務集團的在職員工,都獲得相應股份,實現「全員持股」。

9. 在新建七三零二國道路上載客違法嗎

一、工作思路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借鑒國內外大城市交通發展經驗,堅持以人為本、標本兼治和體制機制創新,綜合運用科技、經濟、必要的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力度,加強機動車總量調控並引導合理使用,提高交通綜合管理水平,為做好「四個服務」,全面推進 「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戰略和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提供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標

總體目標是確保交通安全順暢。

(一)改善交通運行狀況。確保中心城特別是核心區交通運行狀況不惡化,重點路段交通狀況得到改善,方便市民出行;確保為國務國事活動提供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到2015年,中心城公共交通出行比例達到50%左右,自行車出行比例保持在18%左右,小客車出行比例控制在25%以下。

(三)減少機動車主要污染物排放。到2015年,機動車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不高於2010年水平。

(四)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交通安全處於國內領先水平,到2015年,道路交通事故萬車亡率控制在1.7以下。

三、綜合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

1.進一步優化調整城市功能布局。

認真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04年—2020年)》,嚴格控制中心城建設總量增量,加快新城建設,有效疏解中心城功能和人口。加快教育、行政、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資源向新城配置,鼓勵就近就業,從源頭上減少交通出行需求。

2.充分發揮交通引導和服務作用。

編制實施《北京市交通運輸綜合規劃》,確保公共交通樞紐場站、公共停車場等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將大型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納入審批環節,與環境影響評價具有同等作用,實現城市與交通協調發展。

3.全面落實配套交通基礎設施規劃。

建立開發項目與配套代建道路、公交場站、人行過街設施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移交接管、同步投入使用制度。對已由開發項目業主代征代建的道路、公交場站和人行過街設施等進行清理移交。按差別化原則修訂實施建築物停車位配建標准。

(二)加快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承載能力。

4.全面推進中心城幹道路網系統建設。

2012年底前,建成廣渠路二期、西外大街西延二期等5條共37.3公里城市快速路,基本實現中心城城市快速路網規劃。改造完善建國門橋立交、萬泉河橋立交等7個快速路網節點。規劃建設核心區南北地下快速通道,加快建設西二環、東二環、台基廠大街、西山隧道等地下快速通道工程。開工建設中心城內新街口北大街、手帕口鐵路道口平交改為立交等幹道網瓶頸點段及萬壽路南延、柳村路、化工路等道路200餘公里,進一步完善城市幹道網。建設完成一批人行過街設施。

5.加快建設中心城道路微循環系統。

充分發揮市區兩級積極性,對中心城次幹路及以下等級道路建設,市級給予項目總投資(含征地拆遷費用)30%的資金補助。建設400公里微循環道路,打通一批中心城的斷頭路,實現一批次幹路、支路,暢通道路微循環系統。2012年底前重點建設中心城內雅寶路、動物園北路、香餌胡同西段、革新南路、東教場胡同、冰窖口胡同、煤市街、建國里一街、秀水河胡同、三豐胡同等道路200公里。

6.建設中心城5萬個以上公共停車位。

加快建設已規劃的公共停車場,將四環路以內的公共停車設施納入交通基礎設施范疇,加大投入,實行特許經營。開工建設解放軍總醫院、同仁醫院和北京醫院、人民醫院等醫院停車樓(庫)。

7.因地制宜建設20萬個以上基本停車位。

由區縣政府負責,對老舊小區進行改造,增加停車設施,因地制宜建設簡易式、機械式停車庫。全面排查清退私自改作他用的停車場(庫),並利用體育文化設施、綠地等建設地下停車場,增加基本停車位供給,緩解停車難。鼓勵社會投資建設經營性停車設施。

8.全面建成國家高速公路網和市級幹道公路網。

2015年底前,新建改擴建478公里高速公路。重點建設京新高速公路、京昆高速公路、京台高速公路、京秦高速公路和京密高速公路等。同時,由產權單位負責,同步建設、完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和科技設備。國道全面實現二級以上公路標准,加快支持新城和溝域經濟發展的重點公路建設,加快重點鎮與高速公路聯絡線建設。完善農村公路網路。

(三)加大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力度,鼓勵公交出行。

9.加快中心城軌道交通建設。

編制完成中心城軌道交通線網加密規劃。完善市區聯動和一條線路一個指揮部的工作機制,調整建設時序,以超常規的建設力度,加快推進規劃實施。2011年力爭實現2條新線分段開通。「十二五」期間新開通的軌道交通線路中心城佔80%,並按2至2.5分鍾發車間隔配備車輛。

10.改造既有軌道交通線路安全運營服務設施。

實施1號線、5號線、八通線、13號線的信號、供電、車輛段等改造工程,提高設備設施的可靠程度和能力。1號線、2號線、八通線、13號線加裝安全門,更新1號線114輛電動客車,對1號線186輛舊車進行加裝空調改造,提高安全服務水平。地鐵1號線列車編組由6節擴大至7節,運能提高16%。增購354輛列車,實現2號線、4號線、5號線、10號線一期高峰發車間隔2分鍾,高峰時段運力分別提高12.5%、50%、25%、50%。

11.構建公交快速通勤網路。

以中心城為重點,依託軌道交通、城市快速路網、公交專用道、大容量快速公交和常規地面公交線路,完善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地面公交的中心站和首末站三級換乘體系,構建公交快速通勤網路。2011年底前,建成阜石路大容量快速公交,完善朝陽路、安立路大容量快速公交線路的道路設施條件,實現與其他車輛的物理隔離;加快建設廣渠路大容量快速公交線路。重點在三環路等快速路、主幹道及擁堵路段增加施劃、建設公交專用道;在公交港灣或公交線路集中的站點,根據實際需要施劃公交專用道,方便公共電汽車進出站。新增公交專用道150公里以上,提高地面公交運送速度,支持公交快速通勤網路建設。

12.進一步優化調整地面公交線網。

在進出中心城高峰客流集中的道路和長安街、三環路等主要道路上,合理調配公交低峰運力,減少低峰運營車次,提高道路、車輛的使用效率。增設小區延伸線路和區域「袖珍線路」,完善與軌道交通、公交干線的銜接,方便出行。隨著軌道交通線網的逐步完善和綜合客運交通樞紐的投入使用,進一步優化市郊地面公交線網,分期分批將9字頭地面公交線路在三環路或四環路外實現與軌道交通線路、城區地面公交線路的有效銜接。新增新能源公共電汽車2100輛。

13.加快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和公交場站建設。

建成四惠、宋家莊、蘋果園、北苑北、望京等9個綜合客運交通樞紐;建成後沙峪、溫泉、北七家等5處公交中心站,西紅門、天宮院等25個首末站,2處保養場和2處充電站;永久地面公交場站建設力爭實現70%以上。對線路多、客流量大的區域公交專用換乘設施進行改造,2011年實施公主墳、六里橋北里、大北窯、新發地橋北等4個區域換乘設施和40處公交港灣改造。

四)改善自行車、步行交通系統和駐車換乘條件,倡導綠色出行。

14.建成1000個站點、5萬輛以上規模的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

啟動地鐵4號線、5號線和八通線公共自行車服務系統建設試點,先期在200餘個站點投入1萬輛左右自行車,方便短途出行和公交接駁。在北京商務中心區等重點地區、重點大街和文保區建設一批步行、自行車示範區。在新開通的軌道交通線路、地面公交骨幹線路的主要站點和樞紐站增設自行車停車設施。2012年底前,在6號線、8號線、9號線、10號線、西郊線等軌道交通線路沿線站點規劃建設自行車停車場。

15.積極發展中小學校車服務系統和鼓勵單位開行班車。

發展中小學校車服務系統,逐步緩解早晚高峰時段中小學校周邊交通擁堵。鼓勵單位開行班車,規范合乘,減少上下班小客車出行。

16.建成3萬個以上車位的駐車換乘停車場。

政府投資建設駐車換乘停車場,實行低收費政策。隨軌道交通新線同步規劃建設駐車換乘停車場,在既有軌道交通線路的四環路以外站點逐步增加建設駐車換乘停車場。

17.大力倡導現代交通理念和開展文明交通活動。

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及戶外公益廣告,深入開展綠色出行和環保知識等方面的宣傳,提高交通參與者的現代交通意識,引導交通消費方式的轉變。將交通文明作為文明市民的重要指標,開展交通文明宣傳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進單位、進農村活動,號召市民文明行車、乘車、停車、行路;深入開展排隊日、讓座日、交通志願者服務活動和公交、軌道交通、出租汽車等窗口行業創建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活動,提升交通服務水平。通過開展「公交周」、「無車日」、「少開車」等活動,倡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騎自行車和步行等綠色出行方式。

18.倡導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和實行彈性工作制。

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現代化手段,提高效率,減少交通出行。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實行彈性工作制,錯峰出行。

(六)加強科學管理,提高現代交通管理和運輸服務水平。

22.繼續實施疏堵工程,提高既有道路通行能力。

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專項審批辦法,下放部分審批許可權,通過緩解交通擁堵會商機制,簡化審批程序和手續,加快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依託緩解交通擁堵會商機制審定交通疏堵工程項目,相關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加大專項資金投入力度,改造完善規劃紅線范圍內既有道路設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務水平。市級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優化平交路口、環路出入口、建設公交港灣等常規疏堵項目和區域交通組織渠化優化、交通信號優化、增設交通標志、標線、隔離護欄和安全防護設施等管理項目。制定地下環廊開放使用管理辦法,完善配套設施,加快實現中關村西區、金融街、奧林匹克公園地下環廊交通功能,建設北京商務中心區、麗澤商務區地下環廊。

23.建設新一代智能交通管理系統。

以全面提高對路網運行的調控和快速反應能力為目標,建設新一代智能交通運行協調指揮和管理系統。建立一批智能交通運營服務管理系統,包括:建設交通擁堵收費管理系統和停車泊位管理信息系統;完善出租汽車調度服務系統,逐步提高預約叫車比例;建立交通信息發布和預警、預報系統,為交通出行提供動態信息服務。「十二五」期間,車載導航、移動信息終端數量達到150萬台,服務和引導出行。研究開發機動車電子牌照信息系統,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全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科技設備建設經費,統一由市財政負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設施、科技設備日常維護、運行的實際需求,科學核定管理維護費用,並根據數量、規模按比例逐年增加交通設施和科技系統維護費用。新建、改建道路,交通設施和科技設備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24.加強交通秩序管理。

優化重點區域交通組織。對中關村、金融街、北京商務中心區等地區、交通樞紐以及重大交通節點、堵點,開展區域性綜合交通系統優化。按照單向行駛、單側停車的原則,組織單行交通,逐步完善中心城道路微循環系統交通組織。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全面排查現有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完善標志、標線、隔離護欄等安全設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護等級,確保交通安全。2011年底前,完成中心城5240套交通標志、600公里交通標線、924公里交通隔離護欄增設任務;建設1700處信號燈,並全部配建違法監測設備。加強對貨車、黃標車、危化車、非本市車輛等重點對象的管控,進一步加大對佔用公交專用道及逾期未年檢、未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違反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措施的車輛、進入限行區域行駛的大貨車及違反限行規定進入五環路以內(含五環路)行駛的非本市車輛等,實施連續處罰。允許機場大巴、校車、班車通行公交專用道;新建400處公交信號優先系統,提高公交車輛運行效率;在公交車輛上新增1000套自動監測設備,嚴厲打擊非法佔用公交專用道行為。

25.加強停車秩序和經營管理。

修訂完善停車管理法規規章。加強停車泊位管理,整治停車秩序,加大對違法佔道停車處罰力度。改革現行佔道停車經營模式,嚴格停車經營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建立准入、退出機制。推廣使用停車電子收費系統,規范經營行為、提高服務效率。建設具備停車誘導、違法監測、智能收費等多種功能的停車智能管理系統。制定中心城內停車場資源共享辦法,支持和引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區停車設施對外開放,錯時停車。

26.建立交通信息發布和預警、預報系統,加強應急管理。

發佈道路交通擁堵指數,動態發布交通運輸信息和交通預警、預報信息,提高交通信息服務水平。把交通擁堵納入應急處突范疇,制定城市交通嚴重擁堵應急預案。根據擁堵程度,劃分黃色、橙色、紅色三個等級,分級啟動上勤方案和疏堵措施。在出現大范圍擁堵情況下,由市應急委統一協調指揮。

27.進一步完善交通管理體制,落實責任。

建立完善緩解交通擁堵工作會商協調機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長牽頭,相關部門及各區縣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的市緩解交通擁堵工作推進小組(以下簡稱推進小組),統籌推進各項工作任務的落實。推進小組下設市緩解交通擁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區縣政府、市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具體工作落實。按照誰審批、誰牽頭、誰負責的原則,簡化審批手續,提高辦事效率,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立項、征地拆遷、建設等4個階段分別由相應的職能部門作為第一責任單位牽頭推進。軌道交通、城市幹道、綜合交通樞紐、公交場站、大型公共停車設施、高速公路和縣道以上公路建設項目,由市級投資建設,區縣政府為征地拆遷責任主體。城市次幹路、支路,農村鄉道、村道,老舊小區及胡同的公共停車設施建設項目,由區縣政府投資建設,市級給予資金補助。改革停車管理體制,強化區縣政府負責屬地停車管理的責任。2011年,將順義區、大興區、懷柔區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劃歸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垂直管理,其他遠郊區縣根據實際,逐步統一。針對警力不足問題,增加交通民警編制。同時,根據實際,各區縣政府可按照交通民警與協管員1:2的比例招聘交通協管員,並加強規范化管理,充分發揮輔助管理、協助維護交通秩序作用。

28.將緩解交通擁堵工作納入督查和績效考核內容。

按照「標本兼治、建管並舉、突出重點、循序漸進、分工負責、綜合治理」的原則,分年度制定實施緩解交通擁堵工作方案,將緩解交通擁堵工作納入市、區縣兩級政府重點工作任務督查和績效考核內容,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區縣、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7號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已經2010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郭金龍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

第一條 為了落實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實現小客車數量合理、有序增長,有效緩解交通擁堵狀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市實施小客車數量調控措施。小客車年度增長數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交通、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狀況和道路交通、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小客車配置指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搖號方式無償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的,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到指標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搖號登記。
第四條 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可以辦理搖號登記。住所地在本市的個人包括:

(一)本市戶籍人員;

(二)駐京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三)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員和外國人;

(四)持本市工作居住證的人員;

(五)持本市暫住證且連續五年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的人員。

單位辦理登記的條件和登記的內容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規定。

第五條 指標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經搖號取得配置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並公布搖號結果。

個人出售、報廢名下登記的小客車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辦理指標證明文件。單位出售、報廢名下登記小客車的指標管理辦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條 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辦理搖號登記。

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登記信息取得的指標無效,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辦理下列手續時,應當出示指標證明文件:

(一)繳納車輛購置稅;

(二)外地車輛轉入本市,辦理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

(三)開具二手車銷售發票;

(四)辦理車輛贈與公證。

對取得指標的,稅務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予以註明。單位和個人持上述文件,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登記。

第八條 小客車銷售經營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市實行指標管理規定的具體內容,並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書面提示購車人。

第九條 出租汽車、租賃汽車、教練車等營運小客車的指標分配方式另行規定。

第十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小客車,包括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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