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㈡ 政府單位的專項資金如何管理
(一)首先要從預算環節著手,把好預算關。預算管理是管理會計的方法之一。其主要功能就是通過事前的預測對未來有個相對清晰的認識,並以此發揮控製作用。對於專項資金,就是將「錢用在刀刃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費。有的單位沒有專項資金使用的正式詳細的費用預算以及結算,僅僅是在項目完成後由財務人員加總項目總支出。如果能夠通過費用預算進行專項資金支出控制,並且對資金使用結余或者超支的原因進行進一步分析的話,更有利於專項資金的有效使用。另外,還應該考慮全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對於經濟落後地區要加大扶持力度,減少配套資金給地方政府帶來的壓力,增加專項資金的投入,還要盡可能減少資金的撥付環節和資金的撥付時間,確保專項工作順利進行。
(二)要強化使用專項資金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主管領導及財務人員的專項工作內容學習,提高財會人員使用專項資金的能力。通過學習在思想上提高認識,對待專項資金的使用一定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不允許擠占挪用,截留,否則將以嚴重違反財經記律論處。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對財務人員的重視程度。讓單位財務人員在專項資金的管理中不只是承擔會計核算和資金支付等服務性工作,還要經常與業務人員一起學習,溝通交流,了解具體業務和決策情況,要把財務會計人員對各活動的事前和事中的輔助控製作用體現出來。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並對項目所需物資採取政府集中采購的辦法。結算時,通過銀行轉賬結算以及公務卡結算方式,避免支付大額現金,以防止資金浪費和采購中的不正常交易(三)單位財務部門可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綜合評價和跟蹤問效意識及相應績效評價機制相結合,以便於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
對於所屬部門上報的各類專項資金更多地只從數字上簡單匯總,而沒有從財務角度加以分析和利用,特別是缺乏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綜合評價以及相關同類專項使用確定標準的歸納的了解。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合同建立績效管理目標,制定管理流程、設計管理方案,進行綜合績效管理評價。專項資金績效評價有賴於專項資金核算提供的會計信息,而實施績效評價又能促進專項資金進行規范核算。進行綜合評價,可以規范資金使用范圍和標准,判斷資金使用效率。通過建立財政專項資金效績評價分析制度,對提高預算編制科學性和合理性,優化資金結構,規范會計核算,強化監督管理都將起到積極的作用。
(四)強化各種針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察、監督作用,加大懲處力度,進行責任追究。採取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加大監督的力度。1 、是發揮各單位內部審計內部監督的作用。2 、是讓主管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社會審計機構發揮監督作用;3、是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和群眾舉報監督的作用。首先要加強上級對下級履行監管職責進行縱向的檢查和監督。再組織財政等相關部門單位對資金、項目進行橫向的檢查和監督。最後,有必要的還要通過紀檢監察機關對專項資金使用的全過程開展經常性的執法監察。通過監督檢查,對在管理和使用專項資金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及時查處。
要堵住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漏洞,把有限的專項資金真正用到生產、建設項目中去,科學性的考核與評價以及必要的管理措施,使資金的經濟效益最大化,有效提高地區的整體科技水平,推動產業優化和區域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必須管理好、使用好專項資金。
㈢ 債券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有哪些
你好,債券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有:
1.債券發行後需要調整用途的,需要上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市場規則和規定流程,涉及預算的按照程序報告省級人大常委會的批准。嚴格按照債券發行信息披露文件的約定使用;
2.債券資金任何個人或者單位不得擠占,截留或者挪用,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專項債券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等費用納入由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3.在確保工程質量安全和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需要加快債券資金支出進度,形成實物工作量,盡早安排使用,推動在建項目的完成。
拓展資料:一、什麼是債券
1.債券是政府、企業、銀行和其他債務人按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為募集資金並承諾債權人在規定日期償還本息的證券。
2.債券/債權證是一種金融合同。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直接向社會借款籌集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債券,承諾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債券的本質是債權憑證,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或投資者與發行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是債務人,投資者(債券購買者)是債權人。
3.債券是證券。因為債券的利息通常是預先確定的,所以債券是一種固定利息證券,在金融市場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債券可以上市流通。
二、債券的特徵
債券作為一種債權憑證,與其他證券一樣,也是一種虛擬資本,而非實體資本。它是經濟運行中實際使用的真實資本的憑證。
債券作為一種重要的融資手段和金融工具,具有以下特點:
1.還款能力
可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還款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
2.流動性
流動性是指債券持有人可以根據需要和市場實際情況,靈活轉讓債券,提前收回本金,實現投資收益。
3.安全
擔保是指債券持有人的利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人營業收入的變化而變化,本金可以如期收回。
㈣ 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什麼時候執行
辦法自印發之日(2016年9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0〕116號)、《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4〕12號)、《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08〕100號)同時廢止。
㈤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廢止
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金〔201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2009年以來,財政部門積極落實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引導社會資金投向「三農」,支持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總體效果良好。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67號),為鞏固和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效果,我部對有關內容進行了細化和完善,現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管理辦法》,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及時報告我部(金融司)。
財政部
2014年3月11日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穩步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2010年印發的《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金〔2010〕42號)同時廢止。
附表:1. 省(區、市)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略)
2. 縣(市、區)金融機構貸款發放及補貼情況表(略)
㈥ 財政部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
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與監督管理辦法
所謂專項資金,是國家或有關部門或上級部門下撥的具有專門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資金。這種資金都會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在當前各種制度和規定中,專項資金有著不同的名稱,如專項支出、項目支出、專款等,並且在包括的具體內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別。但從總體看,其含義又是基本一致的
資金用途編輯
(1)用於投資補助和獎勵 投資補助,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投資項目和下一級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一般政府給與的投資補助不高於總投資額度的30%。獎勵,是政府部門對表現突出,業績優秀,具有重大創新貢獻企業的一種鼓勵政策,獎勵額度視具體情況而定。
(2)用於貸款貼息和轉貸 貼息,是指政府部門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貼息。
支出性質
從支出性質分類,專項資金包括個人部分(如:專項補貼、專項獎勵等)和公用部分(如:專項購置、專項修繕等);
支出用途
從支出用途分類,可以將專項資金分為基本建設支出、專項業務費、專項支出購置、專項修繕和其他專項等。
㈦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中央財政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管理,支持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穩步擴大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促進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符合規定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中央財政按照貸款平均余額一定比例給予的定向費用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是指根據銀監會統計和認定所確定的西部偏遠地區鄉(鎮),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本辦法所稱貸款平均余額,是指金融機構(網點)該年度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貸款余額之和除以季度數。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准。如果金融機構(網點)為當年新設,則貸款平均余額為其設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貸款余額的平均值。
第三條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扶持,是指財政部建立定向費用補貼制度,促進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力度,實現持續發展。
商業運作,是指金融機構按商業經營規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風險可控,是指金融機構在加大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改善經營指標,控制相關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補貼資金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第四條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安排地方補貼資金,加大補貼政策力度,更好地促進農村金融發展。 第五條中央財政對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的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當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
第六條中央財政對基礎金融服務薄弱地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按其當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不重復享受補貼。
第七條補貼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㈧ 政府獎勵資金來源以及根據
1、政府獎勵資金來自為於各級政府的財政資金。如國家創新基金來自於財政部資金;貴州省創新基金來自於貴州省財政廳資金;貴陽市創新基金來自於貴陽市財政局。其他政府項目補助或獎勵資金同理來自於各級政府。
2、各類獎勵或補助資金依據各地的資金管理辦法。如國家創新基金管理辦法、創新基金申報指南等文件
㈨ 財稅 2011 70號文件 財政部門或政府部門的資金管理辦法 哪裡有
財稅(2011)70號《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是財政部稅政司發的文件,在財政部稅政司的 政務信息 > 政策發布下面有。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