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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處罰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2-01-31 17:00:34

Ⅰ 央行對哪個銀行開出億元大罰單

3月16日,央行官網站公布,中國人民銀行於2017年7-9月,先後對中國民生銀行廈門分行(新興支付清算中心)、平安銀行開展了支付清算業務執法檢查。經查實,上述兩家銀行存在違反清算管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民生銀行廈門分行(新興支付清算中心)和平安銀行分別罰款1.63億元和1334萬元。

Ⅱ 鵬元徵信、人行、央行處罰求大神科普徵信知識!!

1、「徵信」是什麼?

講到「徵信」很多人容易聯想到「誠信」,並將兩者等同起來,但是實際上兩者是有所區分的。「誠信」更多的屬於道德范疇,而「徵信」則更靠近金融領域,它指的是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

簡單來說,你可以這么理解……「徵信」產品在金融業務中預測了客戶的「違約的可能性」以及「違約的嚴重程度」,它在金融上對信息使用者來說是重要的決策依據。

2、「徵信」是怎麼發展而來的?

先來聊聊國外的徵信歷史吧,這里舉個美國的栗子。從19世紀30年代開始,美國的消費信用體系隨著市場經濟發展、科學技術特別是信息網路技術的出現而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慢慢也就形成了三大資本市場信用評估機構、普通企業徵信機構和個人徵信機構,此外還有基於七大機構開展相關徵信業務的區域性或專業性徵信機構。

以個人徵信業務為例,美國的徵信市場從上游數據源採集到數據標准化、數據處理、信用使用已有明確的分工,同時也構成了完整而成熟的產業鏈。

在美國,對消費者信用評估的機構被稱為信用局或消費信用報告機構。

美國三大信用局中益博睿的分部最廣、規模最大。益博睿、艾可菲和環聯都已開始涉及中國業務,益博睿開展業務更早。三者經營方面也各有特色,益博睿擅長數據分析、艾可菲產品更加豐富且能對無信用消費者進行信用評估,環聯在風險管理上優勢更強。

講到這,就不得不提Fair Isaac(紐約證券交易所代碼:FICO):徵信數據分析建立的鼻祖。20世紀50年代工程師Bill Fair和數學家Earl Isaac發明了信用分統計模型,用此模型計算消費者信用分,即FICO信用分。

FICO信用分已成為美國信用評估市場的主流信用分,利用高達100萬的大樣本數據,FICO首先確定刻畫消費者的信用、品德,以及支付能力的指標,再把各個指標分成若干個檔次以及各個檔次的得分,最後計算每個指標的加權,從而得到總得分。FICO信用分的打分范圍是325~900,用於幫助金融機構做出各種決策。近年來,FICO信用分運用越來越普遍,汽車貸款、房屋抵押貸款、保險費等都與積分相關。

國內的信用分的發展,也借鑒了一部分FICO的經驗。

3、「徵信」有哪些分類與應用?

一般來說,徵信的常用的類別區分有以下四種方向。

Ⅲ 央行處罰13家拒收現金單位,遇到拒收現金的情況該向哪個部分投訴

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向人民銀行進行舉報。

拒絕現金是違法的行為

每個公民和商人都不允許以任何理由拒收現金。拒絕接收現金將受到國家的經濟處罰。每個公民都有義務舉報任何拒絕接收現金的企業和商鋪。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國家鼓勵多種支付方式,尊重人們對支付方式的自由選擇,但不允許拒絕接收現金的行為發生。

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沒有POS機,可以拒絕銀行卡支付。沒有移動支付方式,可以拒絕移動支付。但無論如何,任何商家都不能拒絕現金支付。這是因為每個消費者都有自主選擇權,任何時候都是不允許被侵犯的,否則就要付出相應的代價。

(圖片來源於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系作者刪除)

Ⅳ 金融機構違反大額交易和可疑報告管理辦法的,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Ⅳ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Ⅵ 鵬元徵信處罰個人徵信報告不良信用記錄包含什麼央行、人行處罰讀音

1、無徵信紀錄
大家都知道,徵信系統軟體會紀錄用戶平時的各種不良行為,一旦造成貸款逾期,就會在徵信上留有污漬,針對個人徵信是破壞性的嚴厲打擊,今後的申貸或開卡難度系數也會提升。但若用戶先前一直未從銀行申請或別的金融企業申請辦理過貸款商品,歸屬於純白色戶,實際上都是沒辦法取得成功申請辦理貸款的,由於金融機構一般會將徵信匯報做為貸款審批的參考文獻,白戶貸款以前不曾申請辦理貸款或透支卡,當然沒法為金融機構出示參考文獻,這時,風險控制比較嚴苛的金融機構就會回絕用戶的申貸懇求。
2、連三累六
連三累六說的就是說貸款人的個人信用報告中存有持續三個月貸款逾期或總計六次貸款逾期的概率,這歸屬於比較嚴重的毀約個人行為,表達貸款人當今的還貸工作能力較弱,在金融機構來看,這種用戶歸屬於高危用戶,銀行不給貸款的概率是挺大的。
3、查詢記錄
靠譜貸款組織的貸款商品全是會查徵信的,一旦貸款組織查尋了用戶的徵信匯報,那麼就會在徵信上留有組織的查詢記錄,若用戶短時間數次申請辦理了貸款商品,好幾家組織在同一時間段開展了查尋,都沒有取得成功放款得話,則表達用戶的資質證書或個人信用不太好,針對今後的申貸或開卡結果都是有不良影響的。可是,查詢記錄過多危害貸款申請辦理,是創建在被貸款組織經常查尋的狀況下創立的,倘若用戶自身查尋個人信用報告得話,是不容易危害貸款申請辦理結果的。

Ⅶ 中國人民銀行有行政處罰權嗎

2002年銀監局從人民銀行分離出去之後,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行使功能監管權,銀監會對銀行類金融機構行使機構監管權,《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行使九個方面的金融監管權,同時享有與之匹配的行政處罰權。因此,第一個回答中說人民銀行將行政處罰權交由銀監會是不正確的。

Ⅷ 央行為何處罰非銀行支付機構

2018年7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稱,為貫徹落實加強金融監管的工作要求,整肅支付市場秩序,切實防範和化解支付風險,中國人民銀行於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分別對卡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卡友公司)和付臨門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付臨門公司)開展了支付結算業務執法檢查。

同時,為防範金融風險,兩家非銀行支付機構一年內有序退出嚴重違規區域的銀行卡收單業務。卡友公司退出貴州、海南、甘肅、河北、遼寧、黑龍江、浙江、湖南、吉林、寧夏、重慶、安徽、廣東(不含深圳)、廣西、上海、江西、陝西、江蘇、內蒙古、山西、湖北、新疆、福建、河南、西藏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銀行卡收單業務;付臨門公司退出四川省的銀行卡收單業務。

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持續加強支付結算市場監管,從嚴懲處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保障支付市場的持續、穩定和健康發展。

Ⅸ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應如何處罰

根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19條,「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Ⅹ 金融機構存在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派出機構給予處罰

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雙方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管貨幣政策方面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的違法行為是由銀監會處罰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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