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拿83噸假黃金騙11家頂級金融機構200億是什麼事件
拿83噸假黃金騙11家頂級機構的是21家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賈志宏,背景強大的他卻拿黃銅合金的“黃金”騙了11家的機構,毋庸置疑,這無疑就是一件故意詐騙事件,是什麼目的讓他能有膽量做出這么膽大包天的事情?這背後是否存在什麼不為人知的故事?難道是就像電視劇中的壞人一樣對錢的魅力無窮盡嗎?
回歸到這件事情上,83噸黃金不是小數目,賈志宏沒有完善了自己的事情還把11家機構拉下水,這個大型故意詐騙事件後續最終會怎麼解決,還是要看賈志宏這個主要責任人怎麼處理。
⑵ 關於你涉嫌詐騙銀行旗下金融機構貸款,已觸犯我國《刑法》193條及《合同法》107
1、建議及時償還
2、此類案件一般不涉及刑事犯罪。
⑶ 高盛欺詐事件是怎麼回事
高盛於2007年2月應美國大型對沖基金保爾森公司委託,推出一款基於次級抵押貸款的抵押債務債券,向多國銀行、基金和保險企業等投資者推銷。而保爾森公司本身看空美國抵押債務債券市場,其向高盛支付了大約1500萬美元的設計和營銷費用,意在借做空抵押債務債券謀利。但高盛在向投資者推銷時沒有說明保爾森公司與這款金融產品有關,導致投資者在不足一年時間內損失大約10億美元。
「這種全新的金融產品很復雜,但其中的欺詐和利益沖突卻是簡單和老舊的。高盛錯誤地允許一位能深刻影響其投資組合中抵押貸款證券的客戶對抵押貸款市場做空,高盛還向其他投資者提供了虛假陳述:該證券的投資內容由一家獨立客觀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選擇。」
SEC執法部門主管羅伯特·庫扎米在起訴書中作出上述表示,稱高盛允許意在做空的委託人參與決定「投資組合中納入何種抵押債務債券產品」,推銷時卻聲稱這一產品由「獨立客觀的第三方」推出,涉嫌誤導投資者。
與此同時,遭到起訴的還有高盛副總裁法布里斯·托爾雷,SEC指控他對這起欺詐案負主要責任,因為這位高管設計了上述交易,負責營銷材料的准備工作,而且負責與投資者進行直接溝通。SEC相信,托爾雷清楚保爾森公司對外隱瞞的賣空部位,也知道該公司在資產選擇中扮演的角色。
不過,SEC起訴書中未指控保爾森公司負責人約翰·保爾森違規違法,後者被認為是金融危機中最成功的對沖基金經理。由於他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堅持看空抵押債務債券市場,使其在2008年個人獲益37億美元,一時名聲大噪,但是SEC的起訴卻讓外界開始懷疑這位「空軍司令」的成功是否另有隱情。
反響 華爾街股市和期市暴跌
針對SEC方面的指控,高盛隨即做出了反擊。該行在一份聲明中否認涉嫌欺詐,稱SEC的指控「毫無根據」。聲明同時還強調,高盛自己在相關交易中就損失了9000萬美元之多,而且其本來就「沒有義務」向金融產品買賣雙方交代對方身份。
雖然高盛方面堅決否認了相關指控,但是該股股價當天依然受到強烈沖擊,至收盤時下挫23.57美元,至160.7美元的水平,全日暴跌12.8%,市值一夜之間蒸發120億美元。同時,華爾街銀行股也受高盛拖累出現大幅下跌,其中曾與保爾森公司有過業務往來的德意志銀行股票下跌9.2%,花旗、美銀、摩根士丹利等其他重要銀行股跌幅也均超過5%。而受銀行股集體大幅走低影響,道瓊斯工業指數當天一度跌破11000點,最後收於11018點,下跌1.13%。
除了股市以外,高盛涉嫌欺詐的消息還對大宗商品市場造成沖擊,紐約主力原油(80.91,-2.33,-2.80%)期貨合約當天大跌2.4%,創兩個多月來的最大單日跌幅。而紐約主力黃金(1132.90,-4.00,-0.35%)期貨合約也下挫2%,收於1137美元/盎司。
高盛「欺詐門」事件之所以造成市場強烈反應,在於此前該行一直沒有透露其正受到SEC調查一事。據美國媒體報道,高盛早在9個月之前就已收到SEC相關人士有關將對其起訴的警告,但是該投行沒有在例行公告中向投資者公布該信息。此外,高盛「欺詐門」事件還引發了華爾街地震,因為市場開始相信,SEC正在對金融危機中大型投行和金融機構扮演的角色進行調查,因為有跡象表明它們在房市顯出下滑跡象時仍設計並銷售與房市有關的金融產品。「本委員會將繼續調查投行及其他機構在房地產市場開始顯露疲軟跡象時與房地產市場結構化復雜金融產品有關的運作方式。」SEC結構化新產品部門的主管肯尼斯·倫奇在起訴書中的表態加劇了市場的擔心。
美國當地分析師認為,高盛「欺詐門」事件對高盛乃至華爾街的影響很大。雖然最後的結果很可能是高盛與SEC達成和解,並支付數億美元了事,但是這樣的事例或許會不止一起——因為自金融危機以來,雖然早有聲音指責高盛對金融危機推波助瀾,但這些指責沒有過硬的依據,也從來沒有導致調查或起訴。而這就意味著,美國監管層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將更加嚴格,而不再是「雷聲大雨點小」。同時,隨著對金融危機「秋後算賬」的繼續進行,將來或將有更多銀行面臨類似起訴。
美國總統奧巴馬上周六的表態也與這一市場預期吻合。奧巴馬在講話中督促美國國會通過更為嚴格的金融業監管措施,以免美國再次陷入經濟危機。
「現在我們不採取行動,導致金融危機的系統就會帶著相同的漏洞和弊端繼續運行。」奧巴馬的語氣頗為強硬,「如果我們不試圖改變招致危機的原因,我們註定將重蹈覆轍。」
連累 巴菲特一夜間損失10億美元
高盛涉嫌欺詐還將引發投資者對於大型金融機構的信用產生懷疑,因為就在本月初高盛發表的年報中,高盛CEO勞埃德·布蘭克費恩曾經撰寫了一封長達8頁的致股東信。在信中,他反復強調了高盛「客戶利益高於一切」的行事准則。很明顯,SEC的指控和高盛的自我標榜完全相反,這樣的矛盾將進一步動搖投資者對高盛的信心,促使他們懷疑高盛同時也在其他方面隱瞞事實。
除了影響投資者的信心以外,高盛涉嫌欺詐還讓很多該行一直以來的支持者感到難堪,其中就包括股神巴菲特。
實際上,就在高盛欺詐門事件爆發不久前,巴菲特投資旗艦伯克希爾·哈撒韋公司的董事羅納德·奧爾森還在接受美國媒體采訪時對高盛青睞有加,稱當年對高盛50億美元的投資非常有力地表明他們不僅相信高盛的實力也相信其完整性。
相關資料顯示,2008年9月份,就在雷曼兄弟破產和美國銀行緊急接管美林以後,高盛集團同意向巴菲特出售50億美元的認股權證,同意後者在未來四年內任何時候以每股115美元的價格認購高盛股票,並為這些認股權證支付10%的年息。
此後的一年多時間內,高盛股價在觸底反彈後節節走高,巴菲特當年的投資得到了巨大回報,這讓許多人開始對巴菲特當年的投資投以贊賞的目光。不過,出乎股神意料之外的是,這一次高盛卻因為涉嫌證券欺詐而被SEC告上了法庭,其股價也瞬間大幅縮水——按高盛的最新收盤價計算,巴菲特手中的認股權證價值大約為20.6億美元,一夜之間損失達到了9.5億美元。而更令巴菲特惱火的是,高盛「欺詐門」事件對其聲譽也構成了挑戰——是股神看走了眼還是高盛偽裝得實在太好?對於這一切,巴菲特將會在下月初的伯克希爾股東大會上給出答案。
⑷ 詐騙案件中的中間人有法律責任嗎
詐騙案件中的中間人有法律責任。
詐騙案件中的中間人明知是詐騙而參與的,屬於詐騙案件中的共犯,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該中間人確實不知道這是詐騙,該中間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需要注意的是,詐騙案件中的中間人屬於詐騙案件中的共犯,詐騙案件中的中間人同樣有法律責任。
(4)我國金融機構欺詐事件擴展閱讀:
詐騙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在一些共同的特徵把握這些特徵予以防範,是可以避免使自己誤入歧途、落入圈套的。
詐騙為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實質上說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
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識。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款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由於這種行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靜甚至「愉快」的氣氛下進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範意識較差,較易上當受騙。
⑸ 銀行網點防外部金融詐騙案例有哪些
一、 金融風險的危害及表現
金融風險,是金融機構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決策失誤,客觀情況變化或其他原因使資金、財產、信譽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
一、金融風險的危害性
一家金融機構發生的風險所帶來的後果,往往超過對其自身的影響。金融機構在具體的金融交易活動中出現的風險,有可能對該金融機構的生存構成威脅;具體的一家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出現危機,有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構成威脅;一旦發生系統風險,金融體系運轉失靈,必然會導致全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甚至引發嚴重的政治危機。
二、金融風險的主要表現
(一)風險可能來自借款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承諾。
(二)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支付能力的不足。
(三)風險可能來自市場利率的變動。
(四)風險可能來自匯率的變化。
(五)風險可能來自國家宏觀經濟金融決策的不適時宜或失誤。
(六)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重要人員的違規經營。
(七)風險可能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形勢變化。
(八)風險可能來自金融衍生產品的過度使用。
(九)風險可能來自金融機構的過快發展。
二、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的監管
金融監管一般包括對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管理、對業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以及化解風險的措施等內容。
一、金融監管的法律基礎
基本要求--
金融監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通過立法賦予監管當局必要的監管權力,並為其提供有效行使這些權力的可靠法律保證;對監管對象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范,在總體法律規范之下,監管當局應當並能夠制定具體的監管規章或監管指導原則;金融監管必須按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杜絕監管中的隨意性,保證監管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二、市場准入的原則與要求
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監管的目標-- 通過在金融機構審批環節上對整個金融體系實施有效的控制,保證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數量、結構、規模和分布符合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並與當局的監管能力相適應。
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要求-- 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章程,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
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三、業務營運監管的內容與方式
對金融機構市場營運監管的具體內容在各國之間並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將監督檢查的重點放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合規性、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流動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內部控
制等幾個方面。
對金融機構的營運監管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控和現場稽核檢查方式實現的。
非現場監控是監管當局通過現代化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進行全面、連續的監控,隨時掌握金融機構和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狀況,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風險因素,及時採取防範和糾正措施。 現場稽核檢查,指中央銀行派專人進駐金融機構,對其業務經營情況實施全面或專項的檢查、評價和處理。
四、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及化解風險的措施
(一)對有問題機構的處理
對金融機構的一般性問題,要責令其限期糾正; 對違法違規行為,除責令限期糾正外,要視情節輕重,依法
對金融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罰。
對違法違規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要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化解風險的措施
當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央銀行可以對其實施強制性接管。 當個別金融機構遇到無法克服的臨時流動性困難,有可能動搖公眾信心或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時,監管當局根據需要可通過協調和組織行業支持、提供臨時貸款等方式開展緊急救助。
如採取了糾正措施或緊急救助之後,金融機構仍然無法恢復正常經營能力,中央銀行則應盡力促成有實力的金融機構對其進行兼並或收購。
當所有努力都無法奏效時,中央銀行將採取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斷然措施,以防止危機蔓延,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完整與穩定。
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
為了有效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除了實行嚴格的金融監管以外,金融機構自身必須建立嚴密的內部控制體系。
內部控制,是公司企業最高管理層為保證經營目標的充分實現而制定並組織實施的,對內部各部門和人員進行相互制約和相互協調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
一、有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穩健的經營方針和健全的組織結構。
(二)恰當的職責分離
(三)嚴格的授權與審批制度
(四)獨立的會計及核算體制
(五)科學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效的內部審計
二、當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狀況及今後的努力方向
中國人民銀行在督促我國金融機構健全和完善內部控制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1.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規章制度。
2.不斷加強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狀況的監督檢查。
3.指導和督促金融機構內部稽核。
當前,在加強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方面,應著重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
1.要樹立穩健經營的發展方針
2.強化統一法人制度
3.健全決策組織,完善組織結構
4.落實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5.加強內部稽核
6.對金融機構的重要崗位實行人員輪換制
四、金融詐騙及其防範
金融詐騙,是詐騙犯罪在金融行業的表現,從本質上講,屬於國家司法機關管轄的范圍。
金融詐騙犯罪,是指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等方法,非法騙取金融機構資財或信用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壞,國家資財遭受損失的行為。
金融詐騙活動是一種國際性的普遍現象。在我國,近年來金融詐騙事件也時有發生,手段越來越多,涉及金額越來越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非法集資詐騙
(二)金融票據詐騙
(三)信用證詐騙
(四)有價證券詐騙
(五)電子計算機詐騙
(六)假冒金融機構詐騙
近年來我國金融詐騙案發案率比較高,造成國家資財的巨大損失,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要有效地防止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⑹ 說我涉嫌金融機構詐騙,多少才算
涉嫌詐騙罪,應當按照詐騙罪的標准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⑺ 怎麼判別貸款詐騙罪
【法律意見】按照詐騙罪的量刑標准,網路詐騙金額2000元,即構成數額較大,犯罪分子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具體到網路詐騙2000元能判刑多少年,法院還得結合犯罪情節考慮,如果有投案自首等從輕處罰情節的,法院會量刑的時候適當考量。網路詐騙2000元判刑元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網路詐騙2000元屬於數額較大,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⑻ 中國金融詐騙涉案金額多少可以被判刑
金融詐騙罪要根據具體情節,參考如下法條給予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九十七條
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