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主要的應用系統
1、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和 內設機構分工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3號)規定設置。 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國辦發〔2008〕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中國人民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中國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健全貨幣政策體系,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的統籌協調,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二)加強綜合協調並推進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重大問題的職責。 (三)將區域金融形勢研究、區域金融穩定評估和區域金融協調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行。 (四)將地方中小法人機構差別存款准備金率的實施、存貸款基準利率、浮動利率執行的監測以及地方國庫集中收付代理銀行資格的認定等職責交給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五)取消已由國務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設1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信息綜合、應急管理、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新聞發布等工作。承辦人民銀行黨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條法司。 起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草案;擬訂或組織擬訂、審核與履行職責有關的金融規章;負責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法律事務、咨詢服務和法制宣傳工作;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工作;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三)貨幣政策司。 擬訂貨幣政策中介目標並組織執行;提出貨幣政策工具選擇建議並組織實施;擬訂並組織實施存款准備金率及差別准備金率的調整;擬訂本外幣利率政策、管理辦法、調整方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本幣公開市場操作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及宏觀調控部門協調機制的有關工作。 (四)匯率司。 擬訂人民幣匯率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並實施外匯市場調控方案,調控境內外匯市場供求;根據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協助有關方面提出資本項目兌換政策建議;跟蹤監測全球金融市場匯率變化;研究、監測國際資本流動,並提出政策建議。 (五)金融市場司。 擬訂金融市場發展規劃,協調金融市場發展,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分析金融市場發展對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宏觀信貸指導政策,承辦國務院決定的信貸結構調節管理工作。 (六)金融穩定局。 綜合分析和評估系統性金融風險,提出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政策建議;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的工作;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承辦涉及運用中央銀行最終支付手段的金融企業重組方案的論證和審查工作;管理中國人民銀行與金融風險處置或金融重組有關的資產;承擔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的檢查監督工作,參與有關機構市場退出的清算或機構重組等工作。 (七)調查統計司。 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擬訂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編制金融業統計報表;負責有關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數據採集並按規定對外公布統計結果;按照規定提供金融信息咨詢。 (八)會計財務司。 協助有關部門完善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會計准則、制度、辦法和會計科目;組織實施中國人民銀行財務制度;編制並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財務預決算;編制中國人民銀行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會計財務報表;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會計、財務、基建、固定資產和政府采購項目管理工作。 (九)支付結算司。 擬訂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擬訂支付結算政策和規則,制定支付清算、票據交換和銀行賬戶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組織建設和管理中國現代支付系統;擬訂銀行卡結算業務及其他電子支付業務管理制度;推進支付工具的創新;組織中國人民銀行會計核算。 (十)科技司。 擬訂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承擔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協調金融業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承擔中國人民銀行信息化及應用系統的規劃、建設、安全、標准化及運行維護等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的科技管理工作;擬訂銀行卡業務技術標准,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 (十一)貨幣金銀局。 擬訂有關貨幣發行和黃金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人民幣管理和反假貨幣工作;制定現鈔、輔幣和貴金屬紀念幣的生產計劃,負責對人民幣現鈔、貴金屬紀念幣的調撥、發行庫管理及流通中現金的更新和銷毀;管理現金投放、回籠工作和庫款安全;管理國家黃金儲備;承辦國務院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的具體工作。 (十二)國庫局。 組織擬訂國庫資金銀行支付清算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為財政部門開設國庫單一帳戶,辦理預算資金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支撥業務;對國庫資金收支進行統計分析;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國庫單一帳戶的收支和現金情況,核對庫存余額;按規定承擔國庫現金管理有關工作;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維護國庫資金的安全與完整;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金融機構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十三)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辦金融業務開放的相關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各金融當局的交流與合作;承辦對港澳台的金融交流與合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中國人民銀行駐外機構的業務工作;協調國際金融合作;開展國際金融調研工作。 (十四)內審司。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工作規章、制度和辦法;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各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金融政策、法規,依法履行公務和執行財務紀律的情況;承辦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對違法違規人員的處理提出建議;指導、監督、檢查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內審工作。 (十五)人事司(黨委組織部)。 擬訂中國人民銀行人事、教育、勞動工資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機構、編制和幹部管理工作;承辦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社會保險管理工作;擬訂人員培訓規劃,組織人員考試測評工作;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 (十六)研究局。 綜合研究金融業改革、發展及跨行業的重大問題,協調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研究促進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政策措施;圍繞中央銀行職責,研究分析宏觀經濟、金融運行狀況,以及貨幣信貸、金融市場、金融法律、法規等重大政策或制度的執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七)徵信管理局。 組織擬訂徵信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及行業標准;擬訂徵信機構、業務管理辦法及有關信用風險評價准則;建設金融徵信統一平台,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八)反洗錢局(保衛局)。 承擔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反洗錢政策和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高風險行業履行反洗錢義務情況;收集、分析和監測相關部門提供的大額和可疑交易信息;對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調查,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調查涉嫌洗錢犯罪案件;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承辦反洗錢國際合作工作;承辦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九)黨委宣傳部(黨委群工部)。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協調本系統群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紀律檢查委員會 負責中國人民銀行系統紀律檢查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中國人民銀行機關行政編制734名(含兩委人員編制4名、援派機動編制2名、離退休幹部工作人員編制39名)。其中:行長1名、副行長4名,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85名(含行長助理3名、貨幣政策委員會正副秘書長各1名、紀律檢查委員會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2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局領導職數3名、參事室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保留中國人民銀行參事室,承擔金融咨詢等工作。 (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建立健全協調機制,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發揮國家發展規劃、計劃、產業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導向作用,綜合運用財稅、貨幣政策,形成更加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四)在國務院領導下,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形式,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以及監管政策、法規之間的協調,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重大問題提交國務院決定。 (五)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調整方案及其人員編制另行核批。 (六)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Ⅱ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的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包括各部門名稱及基本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內設機構26個,包括: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包括法律事務辦公室)、貨幣信貸管理處、金融穩定處、調查統計處、會計財務處、支付結算處、反洗錢處、科技處、貨幣金銀處、國庫處、內審處、人事處(黨委組織部)、金融研究處、徵信管理處、國際收支處、外匯管理處、事後監督中心、保衛處、離退休幹部處、紀檢監察辦公室、宣傳群工部(機關黨委辦公室)、工會辦公室、營業部、清算中心、後勤服務中心、鈔票處理中心。其中:職能處室19個,黨群工作機構3個,直屬單位4個 。
辦公室(黨委辦公室,包括法律事務辦公室):組織協調機關辦公,建立正常辦公秩序,保證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上級行有關精神和行領導意見,負責收集、整理、組織起草全行的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工作會議報告及有關綜合材料;負責全行各類會議的籌備及會議材料的組織工作,負責行長例會及行務會、行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做好會議記錄,整理會議紀要以及督查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根據公文處理辦法,負責機關的公文核稿;及時批閱收文,呈送行領導和有關處室傳閱辦理;負責上級機關和地方黨政部門要求辦理(包括文件、會議、領導批示)和本行決定事項、金融機構請示報告的督查督辦;負責機要保密工作,根據保密規章制度,組織開展經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檢查;及時掌握和綜合反映金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與信息,參與轄內金融政策的制定和重要調研題目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文書處理、檔案管理、行政及黨委印章和保密設備的使用保管工作,負責機要通信、公文傳輸和文印工作。負責金融宣傳工作,及時反映行內的工作動態;編發《金融簡報》、《金融信息》;負責總、分行刊物、資料在全省的發行代辦工作;負責機關報刊訂閱,信函、電文的收發工作;負責機關的書刊購置及管理工作;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機關的辦公自動化建設工作;負責對機關各處室綜合崗和縣(市)支行辦公室業務的檢查指導;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組織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金融工作的建議和提案;負責組織對各中心支行金融服務等工作以及轄內分支行目標責任制的審核、檢查和考評工作;負責全行的外事工作;負責《金融時報》山西記者站的日常管理工作;領導法律事務辦公室工作;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負責全省人民銀行金融債權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黨委各部門的日常辦公,保證黨委日常工作的正常運行;負責上級行黨委和地方黨委部門要求辦理和本行黨委決定事項及下級行黨組請示報告的督查督辦;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貨幣信貸管理處:監測貨幣供應量,分析貨幣信貸政策執行情況;負責全省經濟金融形勢分析;監測和反饋信貸政策貫徹執行情況;反映貨幣信用總量特別是貸款有效需求的變化;提出相應的政策調整建議;貫徹實施信貸政策,加強信貸管理;落實總行發布的信貸政策及實施意見,及時反映信貸政策執行情況;監測轄區內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運行狀況,並進行分析與指導;加強信貸政策管理,維護正常信貸秩序;運用分行授權的貨幣政策工具,對轄區貨幣信用總量和結構進行適時調控,負責轄區內短期再貸款、再貼現的管理工作,在分行授權范圍內辦理再貸款、再貼現業務;監測轄區內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的繳存情況,嚴格管理和審批轄區農村信用社動用存款准備金;負責轄區銀行間同業拆借、債券等金融市場的管理;負責轄區金融機構的利率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涉及貨幣信貸政策和其他工作,積極承辦分行和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金融穩定處: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金融方針政策,負責全省金融穩定的各項事宜;加強與轄區及全省各金融監管機構、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協調和溝通;監測、評估全省金融系統風險,研究實施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政策措施;對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進行處置;根據總行有關規定,參與對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的救助、處置、市場退出、破產清算和其他涉及金融穩定的事項;對出現風險的銀行類金融機構進行處置,對出現系統性風險的金融機構特別是對法人機制的風險,負責制定救助和化解措施;對市場退出和實施破產的金融機構,具體組織清算工作;建立一整套有關金融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及時向上級行反映本省金融風險情況,並指導、協調解決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積極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調查統計處:按照總行統一要求,採集、匯總金融統計數據,及時上報總行,同時抄報所屬分行;根據《金融統計制度》編制金融統計報表;定期公布金融統計數據;組織金融統計標准化、現代化建設及總行金融統計軟體的推廣、培訓和維護;組織貫徹全國綜合金融統計制度,根據本省情況擬寫具體實施細則;積累、加工、整理、匯編全省金融統計資料;統一管理報表,向行領導和按規定向地方有關部門提供金融統計資料;對金融系統綜合統計制度執行監督檢查,管理協調金融機構統計工作;向當地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信息咨詢服務;按期搜集、匯總工業景氣、千戶企業、物價、銀行家調查等方面的統計調查數據,完成總行布置的問卷調查及快速調查,准確、及時上報;分析生產、價格的變化,並綜合研究分析其對信貸的影響,就突出問題及時開展專題調查;負責全省及轄區經濟金融運行分析、預測;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完成總行、分行交辦的調研課題;承擔經濟金融動態反映工作,完成動態反映工作任務。
會計財務處:負責全省人民銀行各項會計財務制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安排全省人民銀行會計年終決算工作;編制、匯總、分析、上報會計報表;負責全省人民銀行財務收支管理工作,編制財務收支預算,上報財務報表和財務分析;負責全省人民銀行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查、上報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省人民銀行固定資產的管理;負責全省人民銀行集中采購管理辦法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支付結算處:負責全省支付結算、支付清算和會計核算工作。分別為負責全省支付結算、同城票據交換的法律法規、制度辦法的貫徹執行;負責制定全省支付結算和聯行清算制度、辦法的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會計核算和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建設與管理,維護支付清算秩序;負責全省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及《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執行和監督檢查;負責全省支付清算和聯行清算工作的監管,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的監督檢查,處罰違反《支付結算辦法》的行為,維護支付結算秩序;負責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全省聯行清算的改進和完善,並對其運行實施管理;負責全省同城票據交換的改進和完善,並對其實施管理和組織本市的運行;負責全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支付結算業務市場准入、退出的審查,組織管理金融機構間的支付結算業務的代理工作;負責全省支付結算及聯行清算業務工作的宣傳、培訓、組織和協調,調解、處理清算糾紛;負責組織全省重要空白憑證的印製和聯行結算印章的刻制;負責對全省票據憑證、結算憑證、結算印章、聯行印章、聯行密押、銀行匯票密押、支付密碼、數字簽名等安全措施的管理;負責全省支付結算和聯行清算數據的統計、匯總和上報,調查反映支付結算工作的情況及問題;負責轄區內各金融機構開戶管理;代理轄區內各企業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管理;負責全省銀行卡產業發展的組織和管理。
反洗錢處:負責組織協調山西省轄內的反洗錢工作;指導、管理山西省人民銀行系統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反洗錢調查和案件協查;開展反洗錢調研;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科技處:組織制定省內人民銀行電子化發展計劃和電子化建設工作,包括上報電子化項目計劃,落實項目資金,組織項目實施;負責並組織計算機通信網路的建設、運行、管理和技術支持;負責省內計算機業務處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和辦公自動化系統的推廣應用和技術支持;管理電子化資金,按要求合理安排資金用途,定期檢查資金運用情況,把好資金運用關,確保專款專用;負責省內電子化設備的管理和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管理;負責對全行幹部職工進行計算機知識的普及培訓;負責制定開展科技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運行;協調銀行卡聯網通用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事宜。
貨幣金銀處:調查研究貨幣發行與社會經濟發展的關系,分析轄內經濟運行和貨幣投放、回籠的新情況新問題,為領導部門制定貨幣發行政策、調節貨幣流通提供可靠依據;根據國家貨幣政策和全省經濟發展情況,認真及時編制全省發行基金需要計劃,上報總行核准後,組織實施;根據總行頒發的有關貨幣發行、出納管理制度、法規,結合全省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和具體規定,下發全省執行;辦理人民幣發行基金的保管、調運、銷毀及賬務核算業務;根據上級行規定,具體組織辦理新版人民幣的發行和舊版人民幣的回收工作;根據全省市場貨幣流通狀況和上級行要求,編制全省損傷人民幣銷毀計劃,報總行核准後,組織實施;科學調撥發行基金,保證全省各經濟部門合理的現金需要;組織調查全省市場流通券別需要情況,合理調節市場貨幣流通券別結構,並組織辦理現金收付業務的金融機構辦理票幣兌換和挑剔業務;辦理同級商業銀行存取現金業務;辦理全省及轄區內的現金管理業務;負責全省及轄區內的反假人民幣工作;代管山西省、太原市錢幣學會。
國庫處:組織管理全省國庫工作;組織全省轄區國庫貫徹執行國家金庫條例及實施細則;辦理全省地方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報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退庫;管理全省中央預算收入的收納、報解,防止擠占、截留;檢查和監督全省各級預算收入,按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進行收納、劃分、報解,維護各級財政機關的正當權利;組織管理全省國家債券的發行、兌付工作;組織管理和檢查指導全省國庫工作,組織各級國庫加強監管,確保國庫資金安全;向上級國庫和同級財政機關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辦理國家交辦的同國庫有關的其他工作。
內審處:監督和檢查本中心支行各職能部門、轄區各縣(市)支行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等情況;監督和檢查本中心支行職能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務等情況;對分支機構和重要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對內審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其責任人提出處理建議;負責組織、指導轄區各縣(市)支行的內審工作;完成總行、分行內審部門和本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內審事項。
人事處(黨委組織部):負責對本行機關部門領導和所轄縣(市)支行領導班子及成員的考察、考核工作,並辦理具體任免手續;按照國家的政策和上級規定,負責行員的招收、考核、任免、調整、獎懲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人事檔案和專業技術檔案的管理工作,做好人事信息的開發運用,為人才管理科學化服務;負責行員專業技術職稱、工人技術等級的考評、聘任、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管理轄內勞動工資,編制、上報和下達勞動工資計劃;負責轄內員工確定工資、調資、轉正定級、晉級以及福利、獎金的管理等工作;做好人事、勞資、教育統計資料的積累、整理、統計、分析工作,及時、准確、全面的報送各類報表;管理轄內的機構,根據上級行的要求負責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制定工作;負責省內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和養老保險基金的提留、離退休費用的支付工作,管理本行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賬戶和檔案;負責制定轄內在職職工教育規劃、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承辦學歷教育、短期培訓、金融英語專業證書等報名和組織考試工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職工獎懲條例,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嚴格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及獎懲工作;根據黨的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的要求和總、分行的安排,結合實際,制定組織工作計劃,並組織貫徹落實;負責轄內人民銀行系統統戰工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和行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金融研究處:圍繞貨幣政策決策,按月對全省及轄區經濟金融運行進行監測,按季進行分析;預測全省及轄區經濟金融運行趨勢,預測主要經濟金融指標及其相互關系;對貨幣政策實施效果進行分析研究,並及時反饋;對貨幣信貸等各項政策執行情況及經濟金融運行中的深層次、重大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提供決策建議;對本省及轄區內金融穩定、金融服務等問題進行跟蹤研究,提供建議;對金融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等方面進行研究,為地方黨政提供建議;主動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完成總行、分行交辦的調研課題。
徵信管理處:負責全省徵信管理工作和宣傳普及工作;負責徵信機構的檢查、管理、監督;負責信貸登記咨詢系統的正常運行和個人徵信系統的建立和推廣;負責運用系統資源開展分析,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供各類報表進行信貸結構和風險預測的分析;負責開展信用制度建設宣傳和信用評級。
國際收支處:執行國家外匯管理方針、政策、法規;制定本省實行的相關業務實施細則、操作規程等有關制度;制定工作計劃和專業培訓計劃,並實施;組織全省外匯管理中心支局長會議和省內相關會議,承辦上級組織的會議、活動;起草分局工作匯報、總結、安排、局長報告;組織、考核全省外匯管理政務信息工作,辦好《山西外匯管理》,承辦《中國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在本省的發行工作;通報、分析、預測全省外匯、外債、國際收支形勢;指導、培訓、考核、評比中心支局工作及工作人員;分析全省銀行結售匯情況,編發《山西外匯收支形勢報告》;審核、批准太原市轄區銀行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工作;負責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日常監管和專項檢查;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外匯金融監管報表;負責對金融機構外匯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年檢工作;負責日常外匯檢查、專項檢查工作;負責外匯案件舉報受理、立案、調查、處理、執行工作;復審、復議中心支局行政處罰案件;負責全省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完成數據申報的統計、匯總、上報;對全省國際收支進行情況分析、形勢預測;核查、處罰違反國際收支申報行為;維護全省外匯管理系統計算機正常運行;及時在全省外匯管理系統推行各項計算機軟體;做好對全省外匯管理計算機人員培訓;做好山西省分局計算機軟體、硬體的維護、保養工作;完成本中支(分局)安排的其他各項工作。
外匯管理處: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外匯管理相關政策法規,組織、指導、管理、監督、檢查轄內中心支局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外匯管理工作,監管轄內外匯指定銀行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外匯業務運行。
管理轄內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項下外匯資金流入、流出、匯兌及外商投資企業驗資詢證,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外匯)和境外投資聯合年檢;管理轄內機構借用國外商業性債務性資本、發行外幣債券、對外擔保、對外發生債權等資本交易及其外匯資金的流入、流出、匯兌;負責投資、外債項下業務登記備案和統計監測;負責對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上市外幣股票的登記和匯兌管理;負責對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市場准入及其外匯資金的流入、流出、匯兌的管理;管理轄內資本項下外匯賬戶;管理轄內個人資產對外轉移等業務。
管理監督轄內機構和個人經常項目下外匯業務匯兌行為;對企業實行分類管理,對超過規定范圍的經常項目下售付匯行為進行真實性審查;負責辦理進出口收付匯核銷;負責對轄內機構經常項目下境內外外匯賬戶的管理,對外匯資金的流動進行監控;負責外幣現鈔使用與攜帶的管理;負責對轄內經常項目外匯業務的統計、監測與分析;負責對轄內保險公司經營外匯業務的市場准入、退出、外匯業務經營的管理;依法對轄內涉及經常項目下外匯收支活動的機構和個人執行外匯管理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事後監督中心:負責所在行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負責所在行各級國庫會計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省國庫,市中心支庫,各縣、市支庫);負責所在行貨幣發行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省發行庫,市中心支庫,各縣、市發行庫);負責所在行外匯核算業務的事後監督;負責所在行各個核算業務已用憑證及報表的裝訂和檔案管理。
保衛處: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上級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山西省(以下簡稱全省)人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指導全省人行各級發行庫的守衛安全管理和發行基金、有價證券、金銀、殘損人民幣銷毀的武裝押運工作;負責全省人行系統安全技術防範工作的規劃、組織協調;負責全省人行系統槍支彈葯管理;組織全省人行系統安全保衛工作檢查及保衛幹部和守押人員的業務培訓;協調和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對全省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的協查工作;協調山西省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協調落實省綜合治理委員會部署的當地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有關的事項;負責太原中心支行發行庫安全守衛工作的協調和發行基金調運押運任務;負責太原中心支行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和機關安全保衛工作;協調公安部門、武警部隊等單位與人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安全保衛工作有關的事項;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離退休幹部處:負責貫徹黨和國家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方針、政策、法規;根據上級行出台的制度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有關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經領導審核通過後具體組織實施;定期對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小結或總結;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管理和服務於機關離退休人員,具體承辦一切有關事宜;對轄區內各縣(市)支行的離退休幹部工作實施指導;負責與上級行離退休幹部工作部門、省市老幹部局保持經常聯系,按要求報送各種材料,做好上傳下達工作;負責轄區內離退休幹部數據統計、匯總、上報工作;負責轄區內離退休人員來信來訪的接待、解釋、回復工作和意見建議的收集、記錄及轉送工作;負責做好人民銀行系統外地來並離退休幹部的接待工作;承辦上級行和本行領導交辦的其它離退休幹部工作事宜。
紀檢監察辦公室:負責對人民銀行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金融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查處人民銀行縣級支行行級幹部和中心支行機關處級以下(含處級)幹部違法違紀案件及重大經濟案件;負責查處上級交辦的案件;根據《黨章》和《行政監察法》的規定,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處分程序,辦理人民銀行系統違紀人員的處分手續;負責人民銀行系統黨員幹部違反黨紀、政紀及經濟案件的統計、分析和案情通報;負責組織轄內人民銀行系統的執法監察工作;負責人民銀行系統紀檢監察有關情況的收集、統計和綜合等工作;負責全轄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宣傳、教育、責任制落實和考核工作;負責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及信訪舉報的統計、分析等管理工作;承辦紀委、紀檢辦、監察室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傳群工部(機關黨委辦公室):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上級黨組織關於黨員思想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雙文明」建設的決議;總結和推廣做好黨的宣傳工作的經驗和先進典型;指導所轄黨組織開展理論學習、理論宣傳及形勢教育工作;協助中心支行黨委中心組學習計劃的制訂和學習情況的整理上報工作,對轄內縣(市)支行黨組學習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指導轄區基層組織,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加強和改善黨對群團工作領導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條例;認真落實共青團和青年工作計劃,組織創建「青年文明號」和「青年崗位能手」等活動;承辦機關黨委的日常工作;加強基層群團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各級群團組織在本單位管理中的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負責機關黨委會和召開黨員大會的准備工作,抓好機關黨的「三會一課」制度的落實;做好黨員發展、民主評議黨員和黨員培訓管理等工作,負責黨員組織關系接轉;與有關部門合作,做好機關職工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協調機關群團組織,支持他們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會辦公室: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保障和維護職工權益;指導轄區基層組織,認真貫徹執行上級關於加強和改善黨對工會工作領導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條例;加強組織建設,落實職代會制度,充分發揮各級工會組織在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組織領導轄區人行系統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勞動競賽、業務比賽、知識競賽等創優爭先評選表彰活動;組織召開轄區人行系統工會、女職工工作等會議,研究部署工作並組織實施;以創建「雙文明單位」、「職工之家」為載體,組織開展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活動;積極開展「全民健身」活動;負責中支機關計劃生育工作;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並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崗位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完成黨委和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營業部:負責轄區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的資金匯劃和准備金賬戶管理;辦理再貼現、再貸款業務。負責轄區財政、稅務、海關等徵收機關徵收的中央級、省級、市級的預算收入的入庫、退庫和市級預算收入的撥付工作;負責對太原轄區4個縣支庫、10個代理支庫和1個中心經收處的業務進行管理、檢查、指導;負責組織轄區商業銀行國債發行、兌付業務及代理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管理、檢查、指導。負責太原轄區發行基金的調運、保管、投放、回籠、銷毀及賬務核算工作,確保現金供應;代理貨幣金銀處辦理全省各市中心支行流通券清分、殘幣復點、銷毀的出入庫業務;依法對人民幣收付業務、反假貨幣和現金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太原轄區經濟、金融信息的收集、統計與分析、調研工作;依法對太原轄區金融機構執行統計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罰。負責營業部內部財產的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鼓樓辦公區水、電、暖等公用設施的運行、維護、保養工作和公用場所的清潔保潔工作。承辦太原中支交辦的其他工作。
清算中心:負責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的日常業務運行和系統運行維護;負責本省(市、區)內與支付系統連接的中央會計核算系統(ABS)、國庫綜合業務系統(TBS)和商業銀行前置機(MBFE)等系統接入條件的保障和改善;負責本省(市、區)內支付系統運行維護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對各支付系統參與者提供必要的運行維護方面的指導;根據清算總中心要求,承擔有關系統監控和維護服務工作。
後勤服務中心:負責機關各項開支的賬務處理和財務報銷工作;負責全行各項財產的管理、清理和登記工作;負責各類會議人員的安排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辦公樓的日常管理、維護和保養,確保辦公樓的正常運轉和冬季取暖、夏季空調的及時開放;負責職工宿舍的綠化、保潔、日常維護和安全保衛等工作,為職工提供優質的後勤服務和後勤保障,每日在兩個辦公區和一個宿舍區為職工提供餐飲服務和商品供給服務;負責辦理機關辦公樓、職工宿舍樓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職工公積金、售房款、住房調整、分配等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各項房屋檔案等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車輛上戶、車輛派遣及對駕駛員的管理等工作;為全行職工提供醫保服務和職工體檢等工作;完成中支機關布置的各項工作並對頓村培訓中心、五台山干休所的實行監督管理。
鈔票處理中心:在總行和中支黨委的正確領導下,全面貫徹國家金融貨幣政策,認真執行貨幣金銀政策、法律、法規;完成總行核定的清分、銷毀工作任務;完成太原市及部分地市的殘損人民幣復點、抽查、再抽查工作;負責鈔票處理子系統的暢通;負責回籠現金清分、殘損人民幣復點及銷毀數據的匯總統計和上報;負責清分、銷毀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負責員工的崗位培訓和其它業務培訓;負責內部的日常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製定和完善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Ⅲ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的機構設置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現設八個研究處室、兩個科研管理處室、一個資料中心、兩個編輯部,還有綜合處和人事處。
1.研究部門
貨幣政策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對貨幣政策的效果和金融運行情況進行分析、預測;系統研究國內外貨
幣政策理論的最新發展;對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提供咨詢;收集、研
究國外貨幣政策情況等。
金融風險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對金融風險問題進行專項調研,及時為行領導提供有關動態情況;對國內
外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技術和金融監管理論進行系統研究,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系
統研究金融風險防範,研究建立我國的金融風險預警體系;對我國的有關金融風險成因進
行深入分析、研究等。
金融市場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研究我國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的運行和走勢;為中央銀行的公
開市場操作、再貼現窗口及匯率調控提供政策建議;為協調貨幣與資本市場的運行和監管
提供政策建議等。
金融體制改革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研究、擬訂中長期和年度金融體制改革的總體規劃及整體方案,制定金融
體制改革的實施步驟和操作辦法;負責金融體制改革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改革的協調工作,
並提出與其相配套的改革措施;跟蹤研究現代經濟科學和金融科學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歷史過程、現狀與發展趨勢等。
國際金融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跟蹤國際金融市場動態,分析和研究國際金融市場的新發展、新趨勢;
跟蹤分析國際金融領域發生的重大事件,研究我國的應對措施,及時提供有關國際金融問
題的專題研究報告;分析和研究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及其政策變化,
以及對我國的影響;編輯《國際金融快報》等。
宏觀經濟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跟蹤、分析和研究我國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及其重大問題;組織人民銀行
一級分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對當前經濟、社會、金融等重大政策問題進行綜合研究,為領
導決策提出建議或意見;結合金融部門要解決的金融宏觀調控問題,開展經濟金融有關應
用理論研究,為中央銀行決策提供理論依據;組織聘請社會經濟、金融學家研究貨幣政策
和宏觀經濟問題,為中央銀行宏觀決策提供咨詢等。
產業經濟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對我國經濟產業政策和產業結構進行系統研究;跟蹤分析研究農業、外貿
、能源、交通等重要行業運行狀況,並進行發展預測;綜合分析產業經濟運行與貨幣政策
、金融運行的相互作用和關系;組織聘請社會有關專家研究產業經濟問題,為中央銀行宏
觀決策提供咨詢等。
財政稅收研究處
基本職責是系統跟蹤研究我國財政、稅收的現狀,為制定貨幣政策提供參考;結合
宏觀經濟運行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有關財政、稅收政策措施建議;研究財政、稅收
政策與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研究國外財政、稅收政策與金融政策
協調的經驗教訓,提出政策建議等。
2.科研管理部門
科研組織處
負責人民銀行系統經濟金融研究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擬定科研課題規劃;組織
人民銀行系統重點課題的研究、檢查、成果鑒定和優秀成果的推薦;編輯發行《金融研究
報告》和《金融研究專刊》等內部刊物;組織本所科研計劃的實施、科研成果的考核,建
立並管理科研成果檔案。
中國金融學會秘書處
負責擬訂金融學會學術研究、交流活動計劃;組織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社會力量開
展學術交流、人才培訓;發展和管理會員,建立學術成果檔案,建立和管理全國金融科研
人才庫;籌集、營運和管理中國金融學會科研獎勵基金,組織全國金融優秀學術成果評獎
活動;組織開展同國外經濟金融學術機構的學術交流,籌劃和組織海峽兩岸金融學會學術
交流活動;辦理中國金融學會代表大會閉幕期間常務理事會及秘書長會議議定的事項。
3、科研基礎部門
人民銀行圖書館
由金融研究所信息資料中心與總行圖書館合並而成,由金融研究所代行管理。現有藏
書40000冊,中外文報刊500種,中文內部資料和加工整理的專題資料600種,有較為完備
的國內經濟、金融信息資料交換網路。按照總行領導的指示精神,圖書館將在三年的時間
內建成以網路資料庫信息系統為依託,電子化查詢與傳統服務相結合的、具有國際水平的
圖書資料信息中心,成為中外金融業信息交流的樞紐。
《金融研究》編輯部
負責《金融研究》、《金融參考》等刊物的編輯、征訂和發行工作;負責金融理論
、政策研究的通聯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課題的調查研究和專題學術討論。
《中國金融年鑒》編輯部
負責編制中英文版《中國金融年鑒》的組稿計劃,收集、篩選稿件並組織編委、專家
審稿會;負責《年鑒》的出版、發行和廣告徵集工作。
4.綜合部門
綜合處
基本職責是擬訂工作計劃,起草工作總結及有關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經濟、金融政
策及其運行等方面的信息資料和統計數據,編輯《研究報告》;規劃、協調和指導人民銀
行系統的金融理論研究工作;協助所領導組織辦公,協調各處之間的工作關系;負責公文
運轉、核稿以及文件、資料和印章的管理;文稿列印和報刊信件收發;組織開展國內國際
經濟界、金融界學術合作與交流活動;承辦本所人事黨務、安全、保密及其他行政後勤管
理工作;負責群眾來信來訪及日常接待工作。
人事處
負責全所人事及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全所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的考核、評
定、聘任及進修、培訓工作;負責全所職工考級的管理;負責黨支部的日常工作及黨員的
思想政治工作。
Ⅳ 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的機構領導
李超: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黨委書記、主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主任。
單強: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副主任。
姜再勇: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
賀同寶: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
楊 立: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紀委書記。
付喜國: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
嚴寶玉: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
郝敬華:中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助理巡視員。
Ⅳ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應該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Ⅵ 2、下列哪些機構具有反洗錢調查權力。( ) A.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B. 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答案是:人民銀行總行,人民銀行省級分支機構
《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具體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各大區分行、上海總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Ⅶ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反洗錢調查時,有權釆取哪些措施
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
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十四條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第二十五條調查中需要進一步核查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批准,可以查閱、復制被調查對象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予以封存。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Ⅷ 調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對的還是錯的
是對的。反洗錢監管和反洗錢調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Ⅸ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有權向金融機構調查核實可疑交易活動嗎
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23條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Ⅹ 金融機構協助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調查並排除洗錢嫌疑後可提示當事人以免發生類
錯誤。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10)調研人行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下列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反洗錢調查:
1、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2、通過反洗錢監督管理發現的可疑交易活動。
3、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縣(市)支行報告的可疑交易活動。
4、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通報的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活動。
5、單位和個人舉報的可疑交易活動。
6、通過涉外途徑獲得的可疑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