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除了銀行還有其他渠道嗎
銀行各級分支機構公司業務部門是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業務的經營部門,負責該項業務的營銷、申請受理、調查評價以及客戶服務工作。
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在商業匯票上簽章承諾付款的遠期匯票,是由銀行承擔付款責任的短期債務憑證,期限一般在6個月以內。銀行承兌匯票多產生於國際貿易,一般由進口商國內銀行開出的信用證預先授權。
銀行承兌的作用在於為匯票成為流通性票據提供信用保證。匯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雙名票據,經銀行作為第三者承兌後則成為三名票據。承兌銀行成為主債務人,而付款人則成為第二債務人。實際上,銀行承兌匯票相當於對銀行開列的遠期支票。持票人可以在匯票到期時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時向銀行尤其是承兌銀行要求貼現取得現款。銀行貼進票據後,可以申請中央銀行再貼現,或向其它銀行轉貼現,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賣給證券交易商,再由其轉賣給其它各類投資者。銀行承兌匯票的最重要投資者是外國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銀行承兌匯票承兌期限為6個月或以下
1.貼現的概念。貼現是一種票據轉讓方式,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資金時,將其持有的商業匯票,經過背書轉讓給銀行,銀行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申請貼現人的票據行為。
2.貼現的性質:貼現是銀行的一項資產業務,匯票的支付人對銀行負債,銀行實際上是與付款人有一種間接貸款關系。
3.再貼現和轉貼現:再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中央銀行再轉讓匯票,轉貼現是指貼現銀行向其他商業銀行轉讓匯票,二者都是貼現銀行以未到期的貼現票據,經背書後的再次貼現,中央銀行或其他商業銀行按規定扣除再貼現或轉貼現的利息後,給申請貼現行兌付票款。
『貳』 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商業銀行區別在於:
一、資金主要來源渠道不同
1、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發行股票和債券、接受信用委託、提供保險等形式籌集資金,並將所籌資金運用於長期性投資的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二、資金運用的主要形式不同
1、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吸引無數債權人債務人從事大規模借貸活動 ,可以用優惠貸款條件的形式分到債務人身上,可以用利息支付和其他利息形式分到債權人身上,也可以用優厚紅利的形式分到股東身上以吸引更多的資本。
2、商業銀行: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融通貨幣資本以外,還執行著貨幣經營業的職能。通過存款在帳戶上的轉移,代理客戶支付,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成為工商企業、團體和個人的貨幣保管者、出納者和支付代理人。
三、經營方式不同
1、非銀行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方式有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
2、商業銀行:中國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險業務等。
按照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
『叄』 向非金融機構貼現利息沒有正規票據怎麼入賬
不從銀行走沒關系的,你想把資金轉到哪個帳戶都可以的,貼現的公司會給你想出辦法
『肆』 我想咨詢一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不可以從事放棄部分追索權的票據貼現業務有沒有相關的先例或者規定謝
1.貼現業務原則上是銀行的專營業務。
2.民間貼現行為是違法的,但又是客觀存在的。如是真實的交易,即支付對價,不是詐騙,則基本不存在被判罪入刑的問題。
3.非銀金融機構直接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基本沒有,更別說部分放棄追索權了。
4你提及非銀行金融機構,那是否是證券或保險等,這個最好包裝後處理,如票據收益權轉讓等。如是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非銀金融機構,建議不要直接從事票據貼現業務,包括部分放棄追索權。總之,非銀經營票據業務,存在違規但不違法的問題。具體還要結合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批准機構的要求來判斷。
『伍』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貼現所發生的利息費用,沒有正規票據應如何入帳
我國是不允許向非金融機構貼現的,因為風險巨大。沒有正規的發票肯定抵不了稅的。貼出的資金沒有存到公司賬上更反映了公司的巨大風險。單純此事做賬的話就是
借 其他應收
財務費用
貸 應收票據
對於你補充的問題,反映了你司的財務監控問題啊。賬務應該是很容易走的,直接走其他應收不就可以了。現金還款決然不行的。對方怎麼可能會給你們開400萬的現金收據呢?
『陸』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向非銀行貼現嗎如果可以如何入賬
沒有辦理過,但這樣肯定是不合法的。如果一定要這樣做,建議還是直接拿現金吧!
『柒』 非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效力如何認定
非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的效力應認定為無效。票據貼現是指為了獲得資金而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票據行為。非金融機構不得非法辦理票據貼現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一)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
(二)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三)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四)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五)在公開市場上買賣國債、其他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及外匯;
(六)國務院確定的其他貨幣政策工具。
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運用前款所列貨幣政策工具時,可以規定具體的條件和程序。
『捌』 224號文解讀之非銀金融機構
一 224號關於新增交易主體的表述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財務公司以外的、作為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主體的其他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加入電票系統,開展電票轉貼現(含買斷式和回購式)、提示付款等規定業務。此類被代理機構在電票系統中的主體識別碼採用「RC03」,代理機構應通過系統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承兌、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許可權。
二 新增加的交易主體到底有多少
根據外匯交易中心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本幣市場成員目前總共14603家,除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財務公司外,扣除非法人產品的參與者(企業年金、資管產品之類,共9238家)以及非金融機構(159家),剩餘的非銀金融機構共809家。第一批潛在進入電票市場的非銀金融機構主要集中在國內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保險公司,共計339家。
三 非銀金融機構目前面臨不確定性
1 非銀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證監會和保監會相關的監管要求沒有確定;
2 非銀金融機構電票具體的操作指引或者細則沒有明確;
3 非銀金融機構的業務許可權如何設置;
4 銀行金融機構如何處理非銀金融機構背書的票據,非銀金融機構作為交易對手是否為其餘機構認可。
四 非銀金融機構關注的風險點
1 利率風險:在市場資金緊張時,非銀金融機構賣出電票的轉貼現利率上升,甚至高於之前買入時的利率,造成買賣利率倒掛和業務的利潤損失,會給非銀金融機構帶來利率風險;
2 信用風險:電票到期後,因承兌機構資金頭寸緊張,而造成電票延遲承兌或不承兌,或承兌行不守信用,有意壓票,不及時劃款使非銀金融機構面臨的風險;
3 流動性風險:在市場資金緊張時,非銀機構持有的電票變現非常困難,需要增加超過正常范圍的流動性溢價才能實現,就形成了流動性風險;
4 公示催告風險:在收取電票時,應注意審查該票據是否已掛失止付。非銀機構可以查詢電票系統以及中國法院網、法院公告網、人民法院報網站等方式或者使用普蘭公示催告信息服務進行票號比對或者風險提示防範此類風險。
五 非銀金融機構如何應對
1 非銀金融機構考慮是否進入電票市場以及以什麼形式進入,目前部分證券公司是以通道的形式進入票據市場,後續這些機構能否布局部分投顧業務或者自營業務進行電票市場。電票利率長時間以來是比同期限的債券利率、短期貨幣基金利率要高,配置性更好(最近一段時間電票利率比較低);此外電票利率的波動比同期限債券的利率波動要大,交易性更強;
2 非銀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工行、招商和中信等直連銀行代理接入電票系統;
3 重新調整架構設置,增設電票部門或者組,引進專業人才,培訓相關業務人員。
『玖』 如何認定非金融機構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效力
我們是專業做承兌貼現的,你這個問題本來就有問題,非金融機構是不能開具銀行承兌的,只有銀行才可以開具銀行承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