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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利息約定不明確是否能主張利息

發布時間:2022-02-01 23:18:36

❶ 借貸雙方對借期內利息約定不明確,是否可以主張借期內的利息

法律分析: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約定期限內或無約定期限時,借款權利人催告並主張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❷ 欠款的利息能不能主張

欠款能否主張利息,可以主張欠款利息嗎 來源:律圖整理 | 2019-01-07 | 50833人看過 《關於逾期付款 違約金 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

❸ 無利息約定與利息約定不明該怎麼算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的是無利息約定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規則。對於沒有利息約定的,原則是「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既然沒有約定,就是無償借貸,因而,「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為無息借貸,貸款人主張應當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利息約定不明,其基本規則是區分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和自然人之間借貸之外的借貸界限。

第一,對於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個規定來源於《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第二,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金融機構利息約定不明確是否能主張利息擴展閱讀

首先,就本解釋的制定原則而言,有條件地承認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效力,即僅限於生產經營的需要,且不得以牟取利益為目的將從金融機構獲取的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不得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轉貸給他人牟取利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從維護國家金融秩序、維護交易安全形度的做出的規定。本條解釋沿襲這一思路。

其次,盡管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進行資金融通多為獲取利益而存在,但並不能排除一些企業之間為圖謀發展而互通有無、互相扶攜、互利共贏的目的。

再次,與自然人比較,非金融機構法人、其他組織從事民商事行為能力、風險防範能力和對於市場預期判斷能力普遍較高,企業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定者,如果為了取得利息,應在借貸合同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利息的,視為出借人沒有追求利息的本意或者借貸雙方沒有達成支付利息的合意,參照合同法有關自然人之間不約定利息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視為允許對方不支付利息,對於出借人要求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

❹ 欠條未寫明利息的是否能主張利息

1、要明確是借條還是欠條,借款還是欠款,這兩者之間的性質是不同的。
2、不可以要求利息,但是可以請求法院支持逾期不還期間的銀行同期利息。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011年12月最高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第六條規定「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逾期還款之日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❺ 合同沒有約定明確利息計算,逾期利息怎麼計算

逾期利息要分為商業借款以及民間借款的逾期利息。

1、商業借款

指由商業銀行或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對於逾期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因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別。

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借款期限、借款期間的利息及逾期借款利息有約定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從其約定。

商業借款的逾期利息只要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標准,就應按照其約定的利率計算。

2、民間借款

民間借款處理方式較為靈活,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

有些地方的法院則認為可在借款期間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0%主張逾期利息,上浮後不得超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不同地區法院之間的這些差異做法,大多是與所屬地方高院發布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指導意見有關。

(5)金融機構利息約定不明確是否能主張利息擴展閱讀:

逾期利息計算截止時間

1、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

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此觀點在實務中佔主導地位,支持者眾多,並被大多數法官在判決時所採用。

《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了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但借款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行為又是違約行為的繼續。

2、逾期借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又叫寬限期)滿之日止。

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是定紛止爭,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事實進行確認後,判明是非曲直,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須按此期限履行義務,這是法律的強制力所在。

借款人若不按此期限履行義務,則應承擔公法的責任,如民訴法上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刑法上的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等。

❻ 合同無約定可否主張利息損失

法律分析:合同無約定可以主張利息損失。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同無約定可以主張利息損失。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

❼ 未約定利息的借款是否可以主張利息

借貸未約定利息一般不可以主張利息,具體規定如下:

1、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債權人不能主張利息;

2、自然人之間的貸款對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自然人之間借款外,借款人對借款利息的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4、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返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 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 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❽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利息不明的這么處理

首先,對於「未約定利息」情形須符合兩個條件:
其一,借貸雙方對於利息是否存在的事實有爭議;
其二,借貸雙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在約定不明狀態時,雖然有「約定」二字,但如果對於利息是否有約定難以形成優勢證據,其實質仍是一種無利息約定的狀態。
其次,借貸雙方在書面證據中可能並沒有利息、利率的明確約定,但當事人發生爭議訴至法院後,往往出借人會有口頭約定利率、利息的主張。即借貸雙方對利息沒有書面證據證明或者約定不明確情況下,出借人主張有利息約定,借款人抗辯沒有利息約定,應根據《合同法》的實體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的程序規定,按照高度蓋然性原則對利息約定事實進行查明。
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即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原則上要求以書面形式訂立,作為借款合同重要內容的利息應該有書面記載,考慮到自然人之間的私人借款,不少是數額較少、時間較短的臨時性借用,並且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存在比較熟悉的關系,不一定都採取書面的形式,可以由出借人與借款人以其他形式加以約定。

❾ 利息約定不明,利息是否能夠得到主張

  1. 通過協商解決。

  2. 通過法院起訴,但是要求要有證據,當時約定利息是有借款合同的,如果借款合同沒有,那麼中途支付本金和利息會有所體現,保留還貸款的流水,還款憑證,對起訴有益。到了法庭上不能憑口說,要證據。

❿ 民間借貸中對於利息約定不明情況下如何主張利息

法律分析: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款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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